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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的“过度保护”现象由来已久,一些学者用“过度财产化”描述这种现象,数字技术的广泛应用更助长了这种倾向。对以技术措施和终端用户许可协议为典型的“代码之治”不加限制地承认其合法性,对作品利用方式的新类型通过“其他权利”之名予以扩张保护,著作权人在数字技术的助力下不断扩展作品利用的控制范围,是“过度保护”的突出表现。“过度保护”的本质,是对作品之上利益保护的过度财产“利益”化和财产权化,将一些本不应当通过设定财产“利益”和财产权的方式予以救济的利益,以财产“利益”和财产权的方式进行保护。因此,“过度财产化”只是“过度保护”的一个方面,定性的准确度有待提升。“适度财产化”,是应对数字技术时代著作权风险的应有态度。“适度财产化”,意味着在理念层面利益保护应当遵循统一的逻辑;该目标的达成,要求我们正确看待“技术中立”原则。对此,既可以从立法技术层面化解“过度保护”现象,也可以从司法裁判入手,这需要法官保持审慎、谦抑的态度,克制利益保护的冲动。
孙山. 数字技术时代作品“过度保护”现象的治理逻辑*[J]. 科技与出版, 2024, 43(2): 101-112.
http://kjycb.tsinghuajournals.com/CN/Y2024/V43/I2/101
Ci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