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与出版, 2017, 36(10): 26-29 doi: 10.16510/j.cnki.kjycb.2017.10.008

专稿

出版工作中常见委托作品法律问题探析

欧剑1), 刘睿2)

1)中国编辑学会科技读物编辑专业委员会,100717,北京

2)知识产权出版社,100081,北京

编委: 苏磊

摘要

打造精品力作的前提是合理避免著作权纠纷。委托作品是出版工作中常见的作品类型,熟练掌握我国著作权法关于委托作品的相关规定,明晰作品权属,既是出版工作者的基本技能,也是出版单位合法经营的重要保障。

关键词: 精品力作 ; 委托作品 ; 著作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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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剑, 刘睿. 出版工作中常见委托作品法律问题探析. 科技与出版[J], 2017, 36(10): 26-29 doi:10.16510/j.cnki.kjycb.2017.10.008

1 前言

打造出版物精品力作既是时代的需要,也是出版工作者的职业追求。精品力作从内容到形式对出版物都提出了很高要求,标准或许很多,但无论如何,一部精品力作最重要的前提应该是不存在著作权瑕疵,因而合理避免著作权风险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本文正是从出版工作中常见的委托作品的法律问题入手,探讨相应对策,供出版工作者参考。

出版工作者日常工作的主要对象就是作品。何谓作品?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给出定义,作品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依据不同的标准,作品有不同的分类。编辑在出版工作中少不了与各种类型作品打交道,正确判断各类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是出版经营中合理避免著作权纠纷的关键环节。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著作权一般属于作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可见,一般情况下作者与著作权人相一致,而特殊情形下,比如合作作品、委托作品、职务作品等,其著作权人则是要依据法律的规定来确定。

委托作品是出版工作中常见的作品类别,理解委托作品的法律界定,在签订专有出版合同前正确判断委托作品的著作权人,并掌握其法律内涵,有助于我们合理避免著作权纠纷,规范出版经营行为。

2 委托作品概述

2.1 界定与特征

通常而言,委托作品是受托人根据与委托人订立的合同,根据委托人的要求为其创作的作品。据此定义,并依据我国合同法中关于委托合同的相关规定,可以归纳出委托作品所具备的如下特征:①委托作品是受托人依据委托人的委托所创作的作品。作品所要表达的思想、内涵一般由委托人提出,受托人以其所具备的专业知识实现委托人提出的需求,表达出委托人的思想。比如甲委托乙代为写信,显然信的内容由甲提供,乙仅是以其会书写而完成甲的托付。②委托作品产生的前提是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建立的委托关系,这通常通过委托合同而建立,委托合同依据合同法的规定,既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除非法律有特殊要求;就是否必须付酬而言,则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1]

可见,与个人独立创作完成作品表达自己的思想情感所不同的是,委托作品与委托人和受托人都有一定的关系。那么,委托作品完成后,它是归委托人所有,还是归受托人所有呢?

2.2 我国著作权法关于委托作品归属的相关规定

关于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按照《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委托作品属于著作权人的情形,委托人在约定适用范围内享有使用作品的权利;双方没有约定使用作品范围的,委托人可以在委托作品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该作品。”

从这两个规定可以看出,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首先要考虑委托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关于权利归属的约定,这是基于民事法律关系意思自治的原则;双方没有约定或是约定不明的,再依据法律的规定。我国法律的规定是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白,著作权属于受托人,而且权利的使用还有一定“范围”。

2.3 出版工作中常见的委托作品

出版工作中的常见委托作品大体如下:一是投来的稿件,有可能投稿人不是真正的著作权人,其间可能涉及委托作品。二是本出版单位的图书装帧设计如果委托单位以外他人承担,则非常明确是委托作品;而如果本出版单位的图书装帧设计委是由单位内部相关工作人员承担,则需注意区分委托作品与职务作品。只要有合同约定,委托作品著作权的归属就非常明确;当没有合同约定时,所涉及的法律问题相对复杂,下文将以实例具体阐释。

3 实例辨析出版工作中委托作品及相关法律问题

3.1 委托作品还是合作作品?

由前文关于委托作品的界定可以看出,委托作品是受托人依据委托人的需求所创作完成的作品,一个作品关系两个主体,那么这个作品究竟是委托作品还是合作作品呢?二者的法律意义有何区分呢?

【实例1】甲、乙二人是朋友,甲出生于一个有故事的家族,乙的文笔非常好。甲就向乙提供了家族人的一些情况、族谱,给乙展示一些家人照片等,希望乙能够为自己撰写一部甲家族史,且甲愿意为此支付给乙一笔报酬。乙觉得很有价值,就根据甲提供的情况,查找地方志和历史资料,利用假期时间完成一部甲家族史的作品。乙把作品交给甲后,甲表示满意,向乙支付报酬。甲于是把作品投给某出版社。出版社编辑阅读这部作品后觉得有出版价值,就与甲签订出版合同,并出版了该作品,作者署名为甲和乙。乙得知这一情况后找甲理论,说这部作品是甲委托他创作的,署名只能是乙,并认为甲和出版社共同侵犯自己的著作权。

“实例1”中的甲和出版社是否侵犯乙的著作权呢?其中涉及的作品署名为甲和乙是否合法呢?本实例的关键即是区分委托作品与合作作品的法律意义。合作作品是指两个以上主体共同创作完成的作品。合作作品的构成要件有3:(1)合作者都对合作作品投入了创造性劳动;(2)合作者基于合意,为共同目的相互分工协作而共同创作;(3)每个合作者创造的智力成果都可构成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的条件。[2] 《著作权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实例1中的甲虽然为乙的写作提供了帮助,比如提供一些创作素材、展示相关图片,但并未参与作品的写作,所以不构成合作作者。而从“实例1”可以看出,甲乙之间其实是一种委托关系,乙是根据甲的意图创作一部作品,且甲向乙许诺有经济报酬,该部作品应属委托作品,只是甲乙双方未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作出约定,那么依法定,该作品著作权归乙所有。出版社与甲签订出版合同并出版图书侵犯了乙的权利。

3.2 委托作品还是特殊作品?

有些作品与“实例1”相似,即与作品相关的主体不是单一的,但又与“实例1”存有差别,有其特殊之处,法律就某些特殊作品还有特别规定。此所谓“特殊作品”,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所规定的两类特殊作品:一是除构成法人或是其他组织视为作者的情形外,由他人执笔,本人审阅定稿并以本人名义发表的报告、讲话等作品;二是当事人合意以特定人物经历为题材的自传体作品。前一类特殊作品好理解,后一类以版权领域典型案例“《我的前半生》著作权纠纷案”加以阐释。

【实例2】溥仪在东北服刑期间,由其口述、溥杰执笔,完成名为“我的前半生”的悔罪材料,并由群众出版社印刷成册供领导参阅。后公安部领导根据上级指示要求群众出版社帮助溥仪修改、正式出版该材料。群众出版社选定李文达具体完成这一任务。20世纪60年代初,李文达做了大量工作,几易其稿,出版社也做了大量工作,图书最终于1964年出版,作者署名为“爱新觉罗·溥仪”。后溥仪之妻与李文达就该书著作权归属问题产生分歧,几经波折,从起诉到终审判决历时近10年,可谓“天字第一号”著作权纠纷案,最终法院判定溥仪为作品的著作权人。[3]

该案纠纷起因早,案情比较复杂,牵扯文化部、公安部、著作权的行政管理部门、司法部门等,且对作品的类别和著作权人的认定也是几经变换,但最终促成有关特定人物口述创作自己生平的自传体文学作品著作权争议处理原则的诞生,也即上述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自传体文学作品,署名为传主本人,又无其他约定与他人共享著作权的,不论参与写作者做了何种工作,均应认定传记署名者即传主本人为著作权人。这一原则一经确定,出版工作遇有类似情况,只要符合“特殊作品”的认定标准,编辑皆需按此规定判断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3.3 委托作品还是职务作品?

【实例3】某出版社甲编辑与乙编辑同在一个出版经济学类图书的编辑室共事。甲本科学习美术设计,硕士学的是经济学。乙责编的图书需要设计封面,于是委托甲代为设计。甲利用休息时间在家中完成了设计,乙很是认可,于是与甲商谈委托设计合同,约定甲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其他权利属于出版社。但合同审批过程中,甲和乙所在编辑室负责人丙主任认为这种做法不妥。丙认为文编辑的封面设计属于职务作品,而不是委托作品,而且甲领了出版社的工资,不能额外领取设计费。

从著作权法意义上看,“实例3”争议的焦点在于甲的作品究竟是委托作品还是职务作品呢?

职务作品也被称为雇佣作品,是指自然人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4]职务作品的判断依据有二:一是作品创作者与任务单位存有雇佣关系,二是作品创作者的创作为履行工作职责。据此可以看出,甲虽与出版社存有雇佣关系,但甲的岗位是图书编辑而不是美术编辑,甲在工作之余在家中完成的封面设计当不构成法律规定的职务作品。事实是,甲的创作行为是基于乙的委托、依据乙提出的要求而实施,其作品符合委托作品的认定标准。所以乙为完成职责内的编辑出版工作与甲签订委托设计合同行为合法,并且双方关于著作权归属的约定也受法律保护。如果合同签订,双方都应严格遵守,也即在封面设计的署名应为甲,且出版社应为甲支付设计费。当然,如果双方未就权利归属进行约定,那么就应按照《著作权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来认定。

4 委托作品法律风险之应对策略

4.1 尽合理注意义务,正确识别与判断

“民法上的注意义务是义务主体谨慎地为自己一切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的法律义务,其核心内容包括行为致害后果预见义务和行为致害后果避免义务。”[5]最高人民法院在2002年10月做出的《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出版物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者应当根据其过错、侵权程度及损害后果等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出版者对其出版行为的授权、稿件来源来署名、所编辑出版物的内容等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依据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出版者尽了合理注意义务,也无证据证明出版者应当知道其出版涉及侵权的,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出版者承担停止侵权、返还其侵权所得利润的民事责任。”可见,根据学理分析与我国相关司法解释,判断作品类型、判断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可以说是出版工作中必不可少的义务。只要编辑掌握了著作权法关于委托作品的相关规定,了解委托作品的法律内涵,作出正确识别与判断并非困难之事。

4.2 合理签订合同,规避法律风险

出版社的复制、发行行为都必须建立在“专有出版合同”之上。编辑首要注意的是必须与著作权人签订专有出版合同。当尽了合理注意义务,发现所接收的稿件涉及委托作品,也就是当注意到著作权人与真正的作者不一致时,除了与权利人签订合同,还需要了解权利人与创作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如果存在委托创作,则要求签订合同的当事人提供委托合同,作为专有合同的附件。编辑委托他人从事封面设计或是版式设计,最好也签订委托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创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做到上述这些,基本可以降低经营中的法律风险。

4.3 收集留存证据,妥善解决纠纷

编辑在日常工作中应当妥善保管工作文书档案,比如上述的专有出版合同、委托合同等。另,编辑与作者的日常邮件往来也需保管一定期限,比如邮件涉及询问作品的创作过程的,要注意保管。电子证据也是民事证据的一个类别,随着电子技术与互联网的普及,编辑工作中使用电子文件越来越多,但电子文件尤其互联网上的文件极易发生变化,如若用做证据,尚需考虑公证或是采用新型的数字认证技术,以此固化相关事实,达到证据要求。上述各类文档既可反映出版活动权利与义务的约定,也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证明编辑是否切实履行合理注意义务。应尽量保证证据间的相互印证,形成较为完善的证据链条。他日如果出现纠纷,不论调解、诉讼或仲裁,证据都是主张权利的强有力支撑。

5 结语

综上所述,委托作品看似一个小问题,可它在出版工作中出现的频率还比较高,而部分从业者对它还缺乏必要的认知,于是就会引起各种纠纷。出版物一旦存在著作权瑕疵,小则免不了几番争论,大则可能会遇上官司,既浪费人力、物力与财力,加大工作成本,又可能导致出版单位形象受损。这与出版精品力作可谓背道而驰。由此可见,熟练掌握著作权法的基本知识,合理避免常见的与著作权法相关的各种问题,是每位出版工作者基本的工作技能,也是出版精品力作的基本要求。

参考文献

梅术文. 著作权法:原理、规范和实例[M]. 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4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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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春田.知识产权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70.

[本文引用: 1]

http://www.docin.com/p-1676119788.html,据网络资料缩写,访问日期:2017年5月25日。另参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1995)高知终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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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艳敏张红玲. 知识产权法教程[M]. 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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屈茂辉.

论民法上的注意义务

[J]. 北方法学,2007(1).

[本文引用: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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