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期刊对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编委: 张广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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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一玮.
2017年6月6日,由北京大学撤销博士学位引起的于某案二审结果尘埃落定。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依法撤销了北京大学作出的《关于撤销于某博士学位的决定》。客观来说,引起于某案的直接原因是《国际新闻界》期刊社公告认定于某发表的论文《1775年法国大众新闻业的“投石党运动”》构成严重抄袭,并作出通告作者相关单位、删除于某该文电子版、五年内拒绝于某投稿的处理决定。而由此产生的一系列疑问是:学术期刊是否有必要认定学术不端行为;学术期刊认定学术不端行为的标准是什么;学术期刊是否有权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处理;学术期刊作出具体处理决定的现实状况是什么;如何建立与完善我国学术期刊对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制度等。
1 学术期刊对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
1.1 学术期刊认定学术不端行为的必要性与重要性
学术期刊是公开出版发行的,以展示学术研究成果、促进学术观点沟通与交流为目的的重要传播媒介,是推动学术创新与社会发展进步的重要平台。但是,基于现有学术评价制度的考核标准与硬性要求,学术期刊出现学术不端的现象时有发生,甚至有愈演愈烈的迹象。针对既违反法律法规,又违反学术道德、败坏学术风气的学术不端行为,学术期刊作为学术产品的“把关人”,应当对其刊载的学术论文的质量负责,使其符合学术研究合法性、严谨性的要求,主动及时地纠正学术不端行为,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概括来讲,学术期刊认定学术不端行为的必要性与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有利于推动学术创新,维护学术尊严。抄袭剽窃他人学术成果的行为,会极大地打击学术原创者的创作信心与热情;伪造或篡改数据的行为,特别是在科学研究、医学研究领域的数据造假,可能导致科学进步的迟缓或威胁就医者的生命安全。学术期刊及时认定与纠正学术不端行为,能够激励各行业的科研人员进行学术创新,真正维护学术研究的尊严与品格,提高学术产品的水平与质量。
二是有利于维护学术期刊的地位与声誉。当前一些学术期刊发现已刊发的论文存在学术不端问题时,往往希望“低调”处理,不愿引起读者及社会公众的关注,暗中撤下文稿并通知相关人员,害怕学术不端稿件给学术期刊的地位与声誉带来不良影响。其实,学术期刊只有敢于向学术不端行为亮剑,公正认定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才能向学术界和社会大众展现期刊维护自身学术声誉的坚定立场,进而扩大自身的学术影响力,在学术圈中不断发展壮大。
三是有利于惩戒学术不端者,震慑潜在的学术不端者。只有及时认定学术不端行为,让学术不端者为这种错误行为“买单”,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才能有效防止或者减少学术不端行为给学术研究带来的后续消极影响。与此同时,对于学术不端者的处理与惩戒能够起到“杀鸡儆猴”的作用,向潜在的学术不端者警示可能面临的风险与后果,帮助学术研究者进行理性的行为选择,从而形成良好的学术风气。
1.2 学术期刊认定学术不端行为的具体标准
现阶段,国家法律法规、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学术期刊行业协会规范中,均没有具体规定学术不端行为的内涵与外延。不过,从其他一些相关规定中,可以理解与把握学术不端行为的内容。2008年在第七届全国综合类人文社会科学期刊高层论坛上,全国50家人文社会科学期刊共同响应并签署了《关于坚决抵制学术不端行为的联合声明》,即“武汉宣言”。“武汉宣言”中规定学术不端行为包括一稿多投、抄袭剽窃、重复发表、虚假注释、不实参考文献等情况。[1] 2009年签署的《福建省高校学报关于联合抵制学术不端行为的声明》认定学术不端行为主要指:抄袭剽窃,篡改他人学术成果,伪造或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虚假注释等。[2]2016年由教育部以部门规章的形式颁布实施的《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明确了学术不端行为的定义,并且具体列举了以下行为构成学术不端:①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②篡改他人研究成果;③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④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⑤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⑥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⑦其他根据高等学校或者有关学术组织、相关科研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则,属于学术不端的行为。总体而言,学术不端行为是一个集合性概念,包含了表现形式多种多样的学术不规范、不道德的行为,主要体现在:①一稿多投、重复发表;②剽窃抄袭,侵占他人研究成果;③虚假署名、由第三方机构代写代发;④不实数据、资料、注释、参考文献等。学术期刊在认定学术不端行为时,应当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判断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根据实际情况判断学术不端行为情节的轻重。
2 学术期刊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
2.1 学术期刊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规范依据
新闻出版行业现行有效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存在学术期刊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概括性规定,但是并没有详细具体地构建起应有的制度框架,形成学术期刊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规范指引。2016年修订的《出版管理条例》中规定,任何出版物不得含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危害社会公德的内容;出版物内容不真实或者不公正,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其出版单位应当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依法承担其他民事责任;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不得印刷或者复制、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物。2005年新闻出版总署发布的《期刊出版管理规定》是以规范期刊出版活动,加强期刊出版管理为目的而出台的部门规章。其中,与期刊学术不端行为相关联的规定是:期刊刊载的内容不真实、不公正,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期刊出版单位应当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依法承担其他民事责任;期刊刊载的内容不真实、不公正,损害公共利益的,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可以责令该期刊出版单位更正。将上述涉及期刊出版领域的主要行政法规和规章进行对比,可以发现《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的相关表述与《出版管理条例》较为一致,只是规定了期刊刊载内容不真实、不公正,期刊出版单位应当更正。而该条款中的“内容不真实、不公正”具体指代哪些行为,“公开更正”包括哪些具体的纠错措施等,对此没有更加细致的解释。2014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下发的《关于规范学术期刊出版秩序 促进学术期刊健康发展的通知》,强调各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刊发学术论文期刊的监督管理,对学术期刊出版质量低劣、刊载拼凑或剽窃论文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这项通知虽然明确了当一些学术不端行为出现时,学术期刊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但是没有对学术期刊如何认定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作出具体规定。
总体而言,上述规范学术期刊出版的法规规章与规范性文件主要规定了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对学术期刊的监督管理处罚权,学术期刊对刊载的不真实、不公正的内容应当公开更正、消除影响、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并未针对学术期刊出现学术不端问题时,详细规定行政管理部门和学术期刊的职责、措施与程序事宜,无法对学术期刊认定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形成规范性指引。
2.2 学术期刊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现实状况
虽然法律法规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暂时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但是学术期刊却在现实中对学术不端行为采取了一些处理措施。就处理主体而言,学术期刊通常以编辑部的名义对学术不端行为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如在于某案中,《国际新闻界》是以编辑部的名义发布了《关于于某论文抄袭的公告》。就处理决定种类而言,学术期刊对处于刊发前后不同阶段的学术不端稿件给予不同的处理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退稿”“撤稿”“公告曝光”“通报相关单位”“拒发稿件”“计入学术诚信档案”等。“退稿”适用于尚未刊发、经检测或编辑、外审专家认为稿件出现学术不端行为且调查核实的。“撤稿”适用于已经刊发、经举报或者编辑部自行发现稿件出现学术不端问题且调查核实的。“公告曝光”、“通报相关单位”、“拒发稿件”、“计入学术诚信档案”等通常是与“撤稿”一并作出的处理决定,目的在于消除学术不端稿件的不良影响,展现学术期刊抵制学术不端行为的决心。就处理决定作出的程序而言,从学术期刊收稿到刊发后的各个阶段,如果收到举报线索或者期刊编审人员发现稿件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嫌疑时,那么学术期刊内部会采取调查程序,核实是否存在学术不端行为。如果稿件被证实存在学术不端行为,那么学术期刊编辑部将会按照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作出相应处理决定。一些期刊如《临床麻醉学杂志》,在稿件存在学术不端行为嫌疑时,编辑部会通知作者作出相应解释,这一程序可以被看作赋予了作者陈述申辩的权利。
3 完善学术期刊对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制度
学术期刊作为传递研究成果,推动学术交流的公共平台,理应承担起遏制学术不端行为、维护良好学术生态与学术风气的重任。但是,目前各类学术期刊对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与处理还存在认知上的不同与制度上的缺失。因此,为了更好地发挥学术期刊“把关人”的作用,防止学术不端稿件因公开传播而产生更多消极后果,应当从行政管理部门、学术期刊等参与主体角度进行制度构建与完善,进而保证学术期刊对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具有合法性与合理性。
3.1 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相应制度规范
学术期刊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需要新闻出版管理部门为其搭建规范依据与制度框架,以保证学术期刊的认定与处理行为合法合规,让学术不端者的合法实体性与程序性权利得到保障。按照《出版管理条例》和《期刊出版管理规定》,国务院新闻出版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健全期刊出版质量评估制度、期刊年度检验制度以及期刊出版退出机制等监督管理制度。因此,国务院新闻出版管理部门依法负责与学术期刊出版有关的制度建立健全工作。
现阶段,《出版管理条例》和《期刊出版管理规定》主要侧重于对出版单位的行政管理,尚未对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标准予以明确、对学术不端行为的防治作出具体的规定。但是,学术不端行为的愈演愈烈,不仅损害了国内的学术诚信与学术环境,而且极大地影响了我国在国际学术界的地位与声誉。因而,国务院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应当抓紧建立健全新闻出版领域防治学术不端行为的各项制度,其中就包括学术期刊对于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制度。国务院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可以在《出版管理条例》或《期刊出版管理规定》中增加相应的制度规定,也可以制定专门的《学术期刊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来具体规定。无论采取何种模式,均需要在文件中详细规定以下实体性与程序性内容。
第一,应当明确学术期刊认定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基本原则是“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与惩戒结合、过罚相当”。学术不端行为的防治应当着眼于事前预防,努力从源头上杜绝这类不良行为。[3]当学术不端行为出现后,应当根据学术不端者主观过错的大小、行为结果和情节的轻重,作出适当的处理决定,避免出现过罚不当的情况。第二,应当确定学术不端行为的实体认定标准与处理决定的种类。国务院新闻出版管理部门需要参考既存的学术不端行为认定标准,结合我国学术期刊的实际情况,合理划定学术不端行为的范围与标准,让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具有可操作性。就处理决定而言,由于学术期刊本身并不行使公共职权,所以其只能采取退稿、撤稿、公告曝光、通报相关单位、拒发稿件、计入学术诚信档案等处理措施。第三,应当完善学术期刊对学术不端行为认定与处理的程序。学术期刊一旦认定并处理了某一学术不端行为,那么学术不端者的学术生涯、甚至人身权和财产权都会受到或大或小的影响。为了维护学术不端者的合法权益,学术期刊认定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受理调查程序、认定处理程序、复核监督程序应当详细设计与制定,进而保障学术不端者享有陈述申辩与救济的权利。
3.2 学术期刊应当细化落实相应制度措施
在国务院新闻出版管理部门为学术期刊认定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建立制度框架后,学术期刊应当积极落实相应规定,做好稿件处理工作,及时认定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不断提高刊发稿件的质量。具体而言,学术期刊应当从以下两方面贯彻执行相应措施。
一方面,强调学术期刊编审人员的专业能力与责任意识。通常情况下,稿件在学术期刊刊发前要经过责任编辑、外审专家和主编的3次审查。如此而言,学术不端行为能否被及时发现并处理,完全取决于学术期刊的编辑、外审专家或主编的专业能力和责任意识。[4]《出版管理条例》和《期刊出版管理规定》均要求,出版单位实行编辑责任制度,应当保障期刊刊载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编辑出版人员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因此,学术期刊的编辑、外审专家和主编应当是具备相关学科专业知识的人员,有能力对学术论文的内容进行审查,识别学术不端行为。
4 结语
近年来我国学术失范、学术不端、学术腐败的现象不断滋生,扰乱了学术共同体的良好秩序,败坏了学术风气和学术道德,影响了学术创新,甚至减缓了社会发展的速度。在学术期刊认定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过程中,应当充分发挥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性与学术期刊的积极性,通过完善相应的规范体系,依靠健全的制度框架,积极运用法治手段解决学术不端的实现问题,努力营造出良好的学术风气与道德环境,不断促进学术研究的发展与繁荣。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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