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般意义上,我们将IP(Intelligent Property)理解为“知识产权”,但Intelligent Property本义应为智慧财产或智能财产,当然在Property释义中也含有“所有权”之意义,但若确切地理解“知识产权”,应为Intelligent Property Right(IPR)。为了与当前学界、业界保持一致,本文依然用IP表示“知识产权”。广义上来说,IP是“权利人对其所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财产权利”,有人称IP是一个作品,如《三体》《盗墓笔记》《鬼吹灯》《择天记》等;或IP是一档节目,如《奔跑吧兄弟》《最强大脑》《天天向上》《中国好声音》等;抑或IP是一个概念,如网络写手方想的小说题目“不败王座”即拍出810万的高价。狭义上来说,IP是指“能被改编、再创作且能为市场所接受的智力成果权内容”,它也是本文所涉及的核心概念“网络文学IP”。
理解网络文学IP首先要了解一下“网络文学”,它是指以新媒介为展示平台和传播载体,用跨文本和新媒体为表现形式的网络原创文学艺术作品。它有别于传统文学载体和表达形式,借助互联网的各种媒介进行阅读与传播,具有传播速度快、与读者互动性强、类型多元化等特点,同时其著作权保护强度也相对薄弱。随着“互联网+”和“文化产业”发展的不断深入,网络文学日益受到产业界的热捧与青睐,由此引发网络文学IP热,影视、游戏、动漫等娱乐业也因网络文学IP的开发而票房飙升、收视飘红、价值倍增。2015年,网络小说改编的影视、游戏、动漫等一路飘红,故而2015年被称为“网络文学IP元年”。
2015年10月,中共中央出台的《中共中央关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到“大力发展网络文艺。网络文艺充满活力,发展潜力巨大……推动网络文学、网络音乐、网络剧、微电影、网络演出、网络动漫等新兴文艺类型繁荣有序发展,促进传统文艺与网络文艺创新性融合”。[1]在媒介融合环境下,网络文学作为最大的IP源头之一,与其他文艺形式创新性融合,从创意产生,文化产品生产、流通、消费到衍生品的授权,网络文学贯穿整个文化产业链条—网络文学IP的产业运营。参照社会再生产的程式,下文从大众化创作、跨业界运营、全版权开发、多屏幕消费4个层面论述网络文学IP运营。
与传统文学相比,网络文学创作环境相对宽松。创作作者草根化、作品创作众创化、作品传播大众化。网络文学对作者准入的要求低,文学素养和知识积累不再是衡量作者的必要条件。网络文学作者多出自草根,身份多元化,凭借自己的爱好和兴趣创作,其表达内容更加贴近生活、更接地气,能够与读者产生互动与共鸣。在创作过程中,读者与作者身份融合,读者参与到网络文学的主线构思、故事发展、情节设置以及评论建议之中,产生读者的粉丝效应,从而构建出“作者—读者—粉丝”模式。网络文学作品作者不再是“一言堂”,而是由“作者—读者—粉丝”众筹、众创、共享,这种模式既能保证网络文学作品的受众参与,又能形成“利益共同体”,为后续网络文学IP运营奠定受众基础。网络文学作品传播较传统的文学作品发行具有天然的优势,借力网络平台,传播渠道大众化趋势明显。通过各种媒体介质优化网络文学作品的传播与阅读,作品的终端接收率和阅读量普遍较高。
网络文学作为IP源,已经成为文化企业争相抢占的对象。无论是互联网企业,还是影视、游戏企业,抑或是出版、动漫企业,均对网络文学表现出极大的热情,跨越自身已有的业态,企图通过网络文学IP运营,打通相关业务,全面发力文化产业。以BAT互联网企业为例,腾讯首次提出“泛娱乐”概念,以网络文学IP授权为核心,坚持泛娱乐战略,完善互动娱乐生态。腾讯互动娱乐将旗下游戏、动漫、文学、影视4大业务打通。阿里巴巴整合了淘宝阅读、UC书城、书旗小说等渠道,成立阿里文学,并以阿里影业、光线传媒、华谊兄弟、九游游戏作为网络文学IP跨界运营平台。百度旗下拥有纵横中文网、百度书城、熊猫看书等网络文学资源库,成为其网络IP源头。通过跨界合作,BAT企业将网络文学与其他业态跨界融合,构建以IP为核心的跨领域、跨业态、跨平台的商业运营新模式。同时,网络文学与影视、游戏、动漫等不同的内容形态互相跨界,诞生诸多“现象级”作品,促使网络文学IP不断繁荣。
网络文学价值开发已经进入多元化、全版权的状态,网络文学立体化版权产业链逐渐形成。所谓“全版权”是指网络文学所有版权,包括网络文学出版权、发表权、影视动漫改编权以及周边衍生产品相关授权等。网络文学IP立体化开发,进入系统的全版权开发运营模式。全版权开发主要遵循2种模式,一是线性全版权开发,即网络文学IP成熟后,逐步在其他领域或业态形成新的产品开发,例如网络小说—漫画—影视—游戏—衍生品等;另一种模式则是即时同步版权开发,即网络文学IP成熟后,即时在其他领域或业态同步授权开发文化产品,对网络文学所有权进行切割,同时将不同权利授予给不同企业或机构进行授权开发。相对来说,同步版权开发模式的效率比线性版权开发模式更为高效。
基于网络文学IP的跨业态运营和全版权开发,网络文学最终会被打造成不同形式的文化产品或服务,在多元化媒介平台上转化、销售、展示与消费,即多媒介消费(或跨媒介消费)。多媒介消费是指网络文学在叙事风格、内容表达、受众参与以及产品形态等方面均表现出异质化的媒介消费语言,[2]网络文学的原始表达使用的是文本语言,所改编的电影、电视则是用光影、镜头、银幕来传递其IP内容。网络文学IP的多媒介消费是一种全屏化、全终端的消费,它以IP内容为信息链接,实现跨媒介、多屏联动的受众整合,受众可以随时随地选择便于接收的信息形态,这既加快了网络文学IP内容的扩散速度和广度,增强了网络文学IP的互动参与和价值分享,又能够保持受众对网络文学IP的黏性和忠诚度。
近2年,网络文学改编影视剧热度不减,并呈现繁荣之势。基于网络文学IP的影视开发,首先是资本的驱动,资本成为网络IP与影视之间的催化酶;其次是网络文学培养大批粉丝拥趸,为票房和收视率提供了保障;再次“互联网+”是网络文学与影视剧的共享数据库,为影视剧开发提供网络数据支持;最后平台生态为网络文学与影视剧的转化及其衍生提供了条件。
近年来,由于经济结构调整,资本从传统行业转移出来,资本逐利而生。自2012年始,泛娱乐产业日益受到资本青睐,电影票房屡创新高,收视率节节攀升,大批资本涌入影视产业,网络文学也随之“水涨船高”,加之优质内容资源稀缺,资本的参与推高整体IP价格,甚至出现天价IP现象,例如网络文学所改编的电视剧《甄嬛传》的电视台版权价格每集百万元以上,[3]网络视频版权亦是如此。网络文学及其改编的影视市场规模不断被做大,成为一个新的掘金点,资本自然而然地介入其中;同时资本的推波助澜,使得网络文学热度攀升,由其所改编的影视剧更是天价,这也从另一个角度显示出影视产业领域不缺少资本的支撑。
网络文学作品在前期积累了核心粉丝群体,粉丝的拥趸和活跃度是网络文学IP改编影视剧成功的关键。畅销网络文学的千万级点击阅读量的背后就是一批粉丝在支撑,影视产业经营者恰恰看中的是网络文学的粉丝效应,拥有一个优质网络文学IP,就等于拥有一个固定的粉丝群体,围绕网络IP进行影视改编,粉丝自然会将对网络文学的注意力转移到影视产品上,他们既是产品的推广者,又是产品的消费者,其影视产业经营者不用大力推介和营销,影视的投资风险自然而然地会降低。粉丝效应实际上也是为影视产品的销售聚合用户资源,实现电影票房和收视率的稳定保障。同时,影视产业经营者还可借助原始IP的粉丝效应,进行周边开发或向下游衍生品、其他形式娱乐产品进行延伸,将网络文学IP价值最大化利用,粉丝成为网络文学IP后续创作、影视改编、营销推广、消费等各个环节的参与者和推动者。
当下,任何产业的发展都离不开互联网的支撑。“互联网+”贯穿网络文学IP创作、影视内容生产、运营、消费各个环节。网络文学IP的创作就是基于互联网的平台,阅读(传播)亦是通过互联网渠道,网络文学作品的点击、评论、转载数量等指标均会对网络文学IP进行定性与定量的评价。IP影视剧的运营也充分运用“互联网+”优势,互联网带来的是瞬时、开放、鼓励反馈的文化[4],IP影视剧在制片过程中可以通过网络数据及时修正或调整创作方向、故事内容、情节走向等,编剧根据广大粉丝或网民集思广益,使得网络IP创作成为基于受众情感共鸣的影视剧。此外,影视拍摄及运营资金可以通过互联网的金融众筹平台筹措,但它不仅仅是资金筹措的渠道,也是IP影视产生受众黏性的途径之一。
互联网背景下,平台生态已成为经济发展重要的商业模式。以BAT为代表的互联网企业就是巨大而复杂的平台生态系统,此3家均涉及影视产业,它们以IP为核心打造泛娱乐生态系统。在平台生态系统中,各种产业形态相互依存、相互转化,在资本、数据、渠道等方面合作共享,社交、生活、工作等融为一体,彼此界限变得模糊不清。BAT3大平台经营多种产业形态,以此集聚大量的用户,虽然这些用户可以细分为不同的市场,但彼此之间可以相互转化。以阿里为例,网络文学方面集合书旗小说、UC书城、淘宝阅读(文学读者);影视方面阿里影业、光线传媒、华谊兄弟(影视观众);游戏则以九游游戏为平台(游戏玩家);同时在数据资源方面拥有UC浏览器、神马搜索、PP助手,等。在阿里这个平台生态系统中,通过用户数据、IP授权经营、合作共享,等,引导文学读者、游戏玩家、影视观众相互转化,共同打造IP生态,实现泛娱乐化运营,将优质网络文学IP全版权开发,阅读、影视、游戏等产业形态被打破,建立以平台生态为基础的综合性文化消费体系。
网络文学IP热促进了影视产业发展,反之影视产业发展强化了网络文学IP热度。网络文学IP日益成为影视剧的主要剧本来源,优质的IP内容直接影响着影视的质量水平。影视产业的健康发展亦会延长网络文学IP的生命周期,二者相互影响,应理性看待网络文学IP与影视产业发展的“热度”。
近年来,网络文学IP与IP影视双双“发热”,粉丝的热情,业界的热炒,资本的热钱,共同发力导致IP与影视高温不减,但背后不乏“虚火”,优质IP内容相对稀缺,业界片面追求IP数量而忽视原创质量,追求影视的经济利益而忽视社会价值。
影视产业发展前提是故事内容—优质IP,当下网络文学IP虽热,但真正优质的IP缺乏,网络文学创作落后于市场需求,优质IP供给与实际市场需求之间存在缺口。IP热给浮躁的网络文学火上加油,加之市场对IP资源的误判,以及网络文学作者和平台对网络文学IP的高期望值,导致文化企业或影视公司抢购并囤积具有一定开发价值的网络文学IP,以此作为赚钱或升值的手段,产生IP投机现象,放大了IP市场影响力。实际上根本开发不了那么多叫好又卖座的影视产品,造成IP资源浪费,催生网络文学IP泡沫,抑制网络创作的审美规律性和人文追求,造成网络写作和影视拍摄的功利欲望膨胀,经济效益从第一走向唯一。
原创不足一方面表现在网络文学创作的原创能力和内容不足,另一方面表现在改编的影视剧原创力不足。当下网络文学作品同质化现象严重,魔幻、穿越、仙侠剧居多,网络文学创作既要追求经济效益,更要以社会效益为先导。对影视创作而言,网络“IP热”表明影视原创力的疲弱,靠网络IP来支撑影视作品的内容生产,恰恰表明艺术原创力的萎缩与疲软。无论是IP改编还是原创,都需要源源不断的艺术创造力,既要符合大众的审美心理,又要有独创性,《意见》也提出“注重富有个性化的创造,避免过多过滥的重复改编”。
网络文学创作需要思想的传承和多元的题材,根据2015年网络文学改编的影视剧情况来看,题材类型单一,玄幻、穿越等网络小说题材成为影视创作的热门标签,其故事信马由缰,严重脱离现实,缺乏思想内涵和精神价值,在影视创作过程中也缺乏美学和文化支撑。市场上一旦某种题材的影视剧收视率走高,该题材的IP将会虚热,后续类型题材的影视剧一哄而上,影视剧题材扎堆,必然影响影视创作的整体质量,这也限制了文化消费内容的选择。
从IP生产、IP抢购到IP影视开发,整个过程都是按照资本意志进行运作。网络文学作者或网络文学平台按照资本逻辑去创作网络文学,缺乏创作精品的耐心,期望其作品能尽快被资本相中,将网络IP当成资本运作的工具,刻意或恶意炒作,利用其圈钱。IP的抢购更是一种“套现思维”,影视制作者认为购得优质IP就可以升值变现,从某种程度上说,IP抢购导致IP虚热和IP泡沫。从IP到IP影视,资本并非决定性因素,需要内容、编剧、技术、演员等各个环节共同打造,方能成为市场所需要的精品。
“IP热”存在诸多问题,需要冷静而理性地反思,下文从IP创作、IP品牌和IP生命周期3个环节进行考量。
优质原创IP是影视产业的核心内容,打造优质IP的关键在于文化创意,文化创意的根基在于优秀的传统文化。传统文化资源是网络文学IP的创作源泉,在文化内容方面题材多元—涉及神话、传说、民间故事、历史,等等;在思想精神层面深邃宽厚—“仁义礼智信”“温良恭俭让”等等。利用想象力和故事力对传统文化资源进行再创作,将传统文化融入网络文学作品和影视产品,让读者或观众潜移默化地接受和喜爱传统文化。从历史文化题材的网络小说和影视成为热门IP,也侧面反映出中国传统文化在大众读者中的热度。深耕传统文化,用泛娱乐的形式打造IP,使传统文化重新振兴和流行,也契合当下中国传统文化复兴的战略,是文化自信的重要表现之一。
优质IP仅是IP运作的起点,IP的价值在于品牌,超级IP的开发,不是套现、变现的能力,而是着眼于品牌塑造。以BAT为代表的互联网企业加强网络IP内容与平台生态的融合,打造以IP为核心的泛娱乐生态系统,形成品牌符号系统。打通IP产业链离不开平台的全方位运作,依托平台可以聚合大量的粉丝,通过口碑传播和粉丝效应,由网络文学IP迅速拓展到其他领域,发展成为一个IP体系和IP品牌集群。腾讯率先提出泛娱乐概念,以IP品牌授权为核心,跨领域、跨平台对网络IP进行商业拓展。百度将网络文学IP品牌和内容进行整合,通过自身平台资源(百度视频、百度贴吧、百度音乐、百度游戏)对原创网络文学进行IP推广、IP授权、影视剧改编。阿里将阿里文学与阿里影业、光线传媒、华谊兄弟等公司进行IP品牌塑造。
从前文所述可知,网络文学创作、阅读与转载是IP情感维系和粉丝培育阶段,动漫游戏改编、影视改编是IP开发和运营的关键阶段,衍生品、品牌授权是IP持续运营阶段,每个阶段都是IP生命成长的延伸。从产业链的角度看,IP催生了DP(Derivative Products)[5]—衍生产品,衍生授权将是延长IP生命周期的关键,衍生授权创造IP的二次销售价值,一方面将IP形象授权给各种商品,文具、餐具、唱片、游戏、服装等商品,伴随着商品的流通,每一次消费都为IP做一次品牌传播,有助于IP辐射更多的受众,IP授权的经济效益形成一种规模效应和品牌效应,可以实现IP利益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