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图书市场保持平稳较快增长态势,但图书的质量却不容乐观。针对图书质量有所下降的现状,笔者曾撰文《保障图书质量的关键在于管理》(载《中国编辑》2016年第3期),强调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管理,督促出版单位切实执行《图书质量保障体系》等相关法规,全面提高图书的质量。
1997年6月26日,新闻出版署颁布了《图书质量保障体系》(以下简称《体系》)。《体系》从“编辑出版责任机制”“出版管理宏观调控机制”和“社会监督机制”三个方面,制定了保障图书质量的多项制度,并详尽阐述了各项制度的内容与要求。这些制度是对我国编辑出版工作长期实践的总结、提炼,充分体现了编辑出版工作的规律,抓住了保障图书质量的关键点,同时,也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1]4《体系》的第二章“编辑出版责任机制”又分为前期、中期和后期三个阶段的保障机制,将一系列保障图书质量的制度和措施贯穿于图书出版的全过程。本文拟结合2016年度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考试“中级基础”试卷的第78题(原题请见本期第142页)相关知识点,就落实编辑出版责任机制的关键内容进行分析。一方面帮助考生更好地理解考题的相关知识点,另一方面也希望每一位编辑出版人员都能在工作中贯彻执行这些制度和措施,努力提高每一种书的质量,促进我国图书质量的整体提升。
图书质量的提高,首先取决于选题的优化,优秀选题是保障图书质量的关键。优化的基础是选题的策划工作。这就要求编辑人员进行深入的市场调研,研究有关领域的发展状况,了解读者的需求,掌握图书市场的供求情况,充分运用各方面的信息资源提出选题策划方案。有了选题策划方案,再对其进行甄别筛选、优化提升。因此,出版单位通常要设立选题评审委员会,建立选题评审机制,定期对选题进行论证。[2]论证时充分发扬民主,人人平等,各抒己见,力争达成共识,取得一致意见。在意见不一致的情况下,不必遵从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社长或总编辑可行使决定权。选题论证不仅可以淘汰低劣、平庸的选题,还可以对通过论证列选的选题在内容、形式、可行性等方面进行优化。
考题案例中,“王剑通过朋友了解到某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张钧编著了一部名为《互联网金融指南》的书稿,感到该类图书会有很好的市场,便立即撰写选题报告提交总编辑赵华副编审,建议由甲出版社出版该书。赵华看了王剑对该类图书的价值分析和市场需求状况判断后,同意将该选题列入当年出版计划”。可以看出,王剑在没有充分进行市场调研的情况下就提交了《互联网金融指南》的选题报告,总编辑赵华看了选题报告便草率地同意将该选题列选,其间没有经过任何形式的论证。这种做法违反了前期保障机制中的“选题论证制度”。该书出版后,市场反应平平并非偶然,是不尊重编辑出版工作规律的必然结果。
《体系》所提中期保障机制的第一项制度,就是一般简称“三审制”的“稿件三审责任制度”。该制度要求,“稿件交来后,要切实做好初审、复审和终审工作”,“初审……要写出初审报告,并对稿件提出取舍意见和修改建议”,“复审……对稿件质量及初审报告提出复审意见 ”,“终审……对稿件能否采用作出决定”;而在后面的“责任编辑制度”中,提到责任编辑“除负责初审工作外,还要负责稿件的编辑加工整理”。由此可见,审稿是首先要做的工作,其后才是编辑加工整理。审稿和编辑加工整理是前后衔接的两个环节,只有对经过三级审稿已经决定接受出版的稿件才能进行编辑加工整理。[1]4-5
考题案例中,王剑一拿到作者提交的书稿,就安排程芳与他一起担任责任编辑并对书稿进行编辑加工。这种缺少审稿环节、违反编辑出版工作规律的做法,在很多出版单位都已经习以为常。因此,有50%多的考生对这种明显的错误也视而不见。
编辑加工之前进行的是“前三审”,其作用是判断稿件能否采用。在编辑加工过程中及之后的“审定发稿”环节,还有“后三审”,其作用是判断稿件是否达到出版要求。编辑加工“是在精读的基础上进行的”,应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且“全稿加工整理完毕以后,还要从头至尾通读一遍”。[3]119这些工作实质上是对稿件的再次审核,即为“后三审”中的初审。“责任编辑经过审核,如果认为稿件已经达到出版要求,就可以逐级送请具备复审、终审资格的人员审定” [3]142,即进入审定发稿环节的复审和终审。前三审不到位的后果,或是大大增加编辑加工整理的工作量,或是对实际上不能采用的稿件白白进行编辑加工整理,但所导致的出版损失都仅仅损害出版单位自身的利益;而后三审不到位,则会导致不合格出版物流入社会,对社会产生损害(对出版单位当然也有更加严重的损害)。所以,后三审应该更加严格地执行三审制。分析考题中的案例,则不仅前三审缺失,而且后三审也没有认真贯彻执行三审制,在审定发稿方面存在违规做法。
《体系》明确指出,“三审环节中,任何两个环节的审稿工作不能同时由一人担任”,“复审,应由具有正、副编审职称的编辑室主任一级的人员担任。复审应审读全部稿件,并对稿件质量及初审报告提出复审意见”。考题案例中,王剑和程芳各对书稿的一半进行编辑加工,“加工完毕后,王剑和程芳交换复审,并商定只审核改动之处”。既然王剑和程芳已经共同担任该书的责任编辑,就不能再同时担任该书的复审工作,何况王剑虽然担任编辑室副主任,但是他和程芳都只有编辑职称,明显不具备担任复审的资格;两人商定复审时只审核改动之处,而不是审读全部书稿,则更是错上加错。
随着图书出版规模的快速扩大,出版单位面临的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出书品种越来越多,出版节奏越来越快,有相应审稿资质的出版专业技术人员严重不足。于是,初审工作粗糙,复审和终审走走形式,履行职责都不到位,从而使得三审制流于形式的情况屡见不鲜。毋庸讳言,从目前各出版单位的实际情况来看,未能切实贯彻执行三审制、三个审级没有认真履行职责的出版单位,恐怕并不在少数,甚至还有比考题案例中更加严重的情况存在。也可能是很多考生所处出版单位在执行三审制方面很不到位,50%多的考生不认为两个环节的审稿工作由同一人担任是错误的,而不清楚复审人员资格条件的考生,更是多达70%以上。
国务院颁布的《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出版单位实行编辑责任制度,保障出版物刊载的内容符合本条例的规定。”《体系》的中期保障机制中也明确要求坚持“责任编辑制度”,规定图书的责任编辑除负责初审工作外,还要负责稿件的编辑加工整理和付印样的通读工作,并负责对编辑、设计、排版、校对、印刷等出版环节的质量进行监督。可见,责任编辑在图书编辑出版过程中负有十分重要的责任,正如张增顺先生所说,“责任编辑要责任在先”[4]。
考题案例中,作为责任编辑的王剑收到二校样后“自己翻阅检查了一份副样的页数和版面情况,觉得没有问题,就把这份副样送交张钧审读”,而且“让程芳将张钧所退回副样中的改动全部誊录到正样上”。王剑和程芳虽然都是该书的责任编辑,但他们没有一个人通读过付印样,并且对作者副样上的改动不进行审核就全部誊录到正样上。正是这种错误的工作方式和极不负责任的工作态度,造成“《互联网金融指南》被判定编校差错率为万分之二”,属于不合格产品。
责任编辑对一种图书的出版是“全部负责、全程参与”。为了适应市场竞争,责任编辑要花更多时间和精力去进行市场调研,策划选题,组织作者撰稿,出书后还要参与图书的宣传和营销。确实,责任编辑工作非常辛苦。但是,不能以此为由而对审稿、编辑加工整理、处理校样等工作掉以轻心,舍不得花时间、下功夫。有一些责任编辑严重违背编辑出版工作的规律,甚至对原稿仅仅快速浏览一下就在管理层的默许下发排,校样出来后则以“电子排版时代校对应该主要校是非”为由让校对人员帮助把语言文字关,以“作者文责自负”为由让作者通读校样,而自己仅仅对校样上的校对质疑之处进行处理(且此时不经认真分析、研究就简单地对校对质疑予以否定的情形也不少见)和誊抄作者的修改。这种做法势必导致图书质量下降,精品力作缺乏。出版单位执行责任编辑制度不得力的实际现状,也影响到考生的答题。如不知道责任编辑应该通读付印样,或者不清楚对作者在校样上的修改应该如何正确处理的考生,竟然高达80%以上!
在我国古代,校对曾经是编辑工作的一部分,甚至和编辑工作是合一的。随着印刷技术的发展,尤其是活字印刷术和机械印刷技术的普遍使用,编校工作才逐步分工,校对成为书稿发排后、印制前的一道独立工序,并形成了诸如点校法、折校法、核红、文字技术处理及校对软件运用等专业校对技术,造就了专门从事校对职业的专业校对人员。[3]256-257
在现代出版工作中,专业校对是出版流程中不可缺少的环节,对图书的质量有直接影响。《体系》的“中期保障机制”要求“坚持责任校对制度和‘三校一读’制度”。按照这两项制度,出版单位每出一种书,都要指定一名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校对人员担任责任校对,负责校样的文字技术整理工作及付印样的通读工作;同时,对于一般图书,专业校对应不少于三个校次,而对重点图书、工具书等应相应增加校次;可以聘请社外校对人员担任校对工作,但终校必须由本社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校对人员担任。
考题案例中,初校和二校由排版单位承担,甲出版社“校对部门一名二级校对承担了该书正样的三校工作,一名一级校对作为责任校对对校样进行了文字技术整理”,“付印清样由责任校对核红”。对比“中期保障机制”中要求的责任校对制度和三校一读制度,该书的责任校对没有通读付印样,而且终校仅由一名只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校对人员担任。这就大大弱化了专业校对工作,使得图书质量的保证无从谈起。
其实,案例中的甲出版社在校对工作方面做得还可算是“比上不足,比下有余”,毕竟还安排了三次校对,并有专业校对人员参与,还由责任校对承担了文字技术整理和付印清样核红工作。从实际情况来看,出版单位轻视专业校对的情况还要严重。有些出版单位虽仍保留校对部门,但是专业校对人员数量很少,不仅不进行通读,就连“三校”都做不到,也没有人专门承担文字技术整理工作;有些出版单位甚至根本不设校对部门,没有专业校对人员,对责任校对制度和三校一读制度的执行那就可想而知了。[1]5可能是因为难以联系本单位工作实际来理解辅导教材中的阐述,有70%多的考生不能正确辨析题中的甲出版社在执行校对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
应该说,《体系》作为全面提高出版工作质量的规范性文件,为各出版单位保证图书质量提供了严格、有效、可操作的管理制度和措施,关键是要将这些制度和措施落实到位。为了督促各出版单位和编辑出版人员切实执行这些制度,必须强化问责机制。
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如果出版单位的“出版物质量不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而据第七十条的规定,若出版单位被吊销许可证,“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自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10年内不得担任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根据《图书质量管理规定》,“一年内造成三种以上图书不合格或者连续两年造成图书不合格的直接责任者”,应注销其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且其“三年之内不得从事出版编辑工作”。
考题案例中,王剑因担任责任编辑的图书连续两年质量不合格,根据《图书质量管理规定》,应被注销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且三年之内不得从事出版编辑工作。这无疑给我们每一位编辑出版人员敲响了警钟。同时,甲出版社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处以警告是必然的,而是否会被同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甚至被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被吊销出版许可证,则应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全面衡量该社上一年质量不合格图书的具体情况和本年度中其他图书的质量情况依法决定。
关于图书质量的保障,值得探讨的问题很多。“编辑出版责任机制”中前期、中期和后期三个阶段的保障机制,规定了涵盖图书出版全过程的各项制度和措施。本文仅结合2016年度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考试“中级基础”试卷第78题中的相关知识点,针对图书出版流程中的关键步骤,对其中的“选题论证制度”“稿件三审责任制度”“责任编辑制度”“责任校对制度和三校一读制度”等进行了分析,希望各出版单位负责人和每一位编辑出版人员都能熟悉编辑出版责任机制,并在工作中切实加以落实。
作为一个普通的个体,每一位编辑出版人员都可能犯错误,这是一种客观存在的事实,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正因为如此,才需要建立各项管理制度来加以弥补,而落实编辑出版责任机制是保障图书质量的关键。各出版单位应认真实施《图书质量保障体系》,落实体现编辑出版责任机制的各项制度和措施,切实提高图书质量,实现良好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推进我国图书出版从扩大规模数量为主向提高质量效益为主的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