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是当下网络文学版权市场的热词。IP(Intellectual Property),即“知识产权”,全称为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是一种无形的财产权。IP保护的客体是人的智力成果权,也就是在科学、技术、文化、艺术领域从事一切智力活动而创造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近年来,IP这个本隶属法律范畴的概念,因被附加了跨界融合、多元开发的特质,已延伸至泛娱乐产业,作为泛娱乐产业链核心的网络文学成为产业集群的引爆点,对网络文学版权现状的研究意义重大。
我国最早的网络文学作品出现在20世纪90年代,当时大多数作品是发表在BBS上的。大部分网络文学作者是基于兴趣以及个人表达的诉求进行创作,没有明确的经济目的和版权意识;网络文学被读者以各种形式进行传播,被视为扩大影响的有效方式,而非侵权行为;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文学作品以及提供相关网络服务的网络服务商,对版权也没有明确的审核和监管意识。但当网络作品进行线下的实体出版时,版权问题就变得现实和敏感。2003年起点中文网的VIP付费阅读模式推出后,版权纷争大规模出现,2014年IP热兴起后,愈演愈烈。
IP热始于2014年,发端于影视圈,却植根于网络文学。在历经16年的野蛮生长后,网络文学带给行业和资本无限的想象空间。在目前IP运营模式中,最典型的是“网络文学+影视授权”[1]。2014年有114部网络小说被购买影视版权[2],2015年改编剧霸屏,2016年热潮持续,截至2016年6月的数据,已有112部网络小说改编影视剧[3]。此外,网络文学在游戏、动漫等领域也不断出现成功的衍生作品。在经过了内容积累、商业化萌芽、游戏衍生等阶段,网络文学如今全面进入了全产业链渗透阶段[4]。网络文学的商业价值正日益突显,但同时也带来了更多更复杂的版权问题,从文学本身到衍生产品,涉及方之多、涉及领域之广,已不是单纯的盗版侵权概念所能涵盖。2016年,围绕着《此间的少年》《锦绣未央》《九层妖塔》引发的网络文学版权事件,正是原有版权问题的集中爆发和新问题的呈现,勾勒出当下网络文学版权的困境。
同人文(Fan Fiction),即“同人之名以为文”,是对原有作品进行的二次创作,主要通过撷取原作中的人物、情节或背景进行改写或续写,从而彰显自己的观点和期望。早在20世纪90年代,青年作家鲁兆明的小说《围城之后》被《围城》作者钱锺书先生起诉侵权。在传统文学创作中,同人文属于小众化的创作。但在网络文学中,基于对原作的喜爱或遗憾,以及写作准入门槛较低,很多原著的读者就变身为作者,以前传、番外篇、穿越文等形式对原作的人物或故事进行新的演绎,创作了大量的同人文作品。
2016年10月,武侠小说大师金庸起诉作家江南和3家出版公司,称江南的同人小说《此间的少年》涉嫌“侵犯著作权以及不正当行为”,要求作品停止发售并销毁,公开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此间的少年》是江南于20世纪90年代在北大读书时的作品,虚构了北宋嘉祐年间和汴京大学的时空背景,把金庸多部小说中的人物置于其中,讲述了关于大学校园生活的故事。此次事件把同人文创作的争议从文学圈推到了法律层面,同人文是网络文学创作的重要类型,《此间的少年》的影响和后果折射出当下网络文学版权的困境。
2002年,《此间的少年》纸质书出版时,江南曾进行过法律咨询,被告知这种形式未触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当下我国的著作权法对此也没有具体阐述,只是对改编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作了明确规定:“第十二条 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也就是说,改编作品享有著作权的前提是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否则就视为侵权。那么,同人文是改编作品吗?
事实上,同人文的创作情况非常复杂。虽然创作的初衷相似,但在具体的写作过程中对原作的借用程度却不同。有些只是对原著中的某个人物或情节进行了修改或续写,保留了原著中主要的人物角色、情节和背景;有些仅借用了原著中的人物角色,把人物放在全新的背景下进行演绎。在这两种类型中,作者所付出的创造性劳动以及作品最终呈现出的独创性程度是完全不同的。尤其是后者,很难简单地以“改编作品”来定义,应该对创作的情况进行具体剖析,以借用的合理限度作为判断的依据。
同人文能在互联网时代达到空前的繁盛,无疑与原著作者对这种自娱自乐的网络交流行为的默认和容忍有关。回顾网络文学的发展史,读者(尤其是粉丝)的传播和推广在其中所起的作用不容小觑,而同人文也是其中的一种传播。有时即便认为作品被侵权了,但由于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大部分作者最终还是保持沉默。
但是一旦同人文作品突显巨大的商业价值时,原著作者的默认和容忍就将成为过去式。《此间的少年》从2002年初版至今,前后有多个版本,总发行量超过百万册,在2009年“网络文学十年盘点”中荣获十佳优秀作品,2016年被列入华策影业“梦+1”计划片单。作为纯网络文学出现的《此间的少年》,对于大家金庸来说,也许只是一个少年的戏作,但当它成为资本追逐、商业价值巨大的IP时,对作品权益的维护就成为一种必然。
同人文的商业化使原本的版权困境加剧,在著作权法上增加具体的关于特殊内容“借用”问题的条款,或创作之前取得原著作者的授权,应该都是避免版权纷争的有效措施。
文学圈的抄袭事件一直层出不穷,尤其在网络文学领域,基于操作的便捷和成本的低廉,以“复制粘贴”为主要手段的抄袭之风更盛。当涉嫌抄袭的作品已不限于文学创作的范畴,而成为价值链拓展环节上的内容源时,其影响力和复杂性完全超出涉事各方的预想。
在2016年末播出的《锦绣未央》,以“传统电视+互联网平台”传播的模式,创造了最快破200亿元剧的记录,成为收视奇迹。这部电视剧改编自秦简的网络小说《庶女有毒》,随着收视口碑的上升,原作的抄袭是非也愈演愈烈,许多编剧、作者发声谴责,甚至众筹维权。
《庶女有毒》是千万点击的宅斗红文,早在2013年2月,就被质疑抄袭,但遭到作者的否认。2013年8月,网友出示了内容比对的“调色盘”,作者发表了道歉声明,但只承认对于服饰描写、景物描写引用未注明或借鉴。当微博ID“言情小说抄袭举报处”的博主将《庶女有毒》与被抄袭的作品进行详细比对后,网友发现全书294章仅9章未抄袭,有些地方甚至一字未改,被抄袭文有209种,涉及温瑞安、琼瑶等名家和网络写手的作品,还有天涯、豆瓣的帖子。此次事件中,涉事各方的立场和态度一直是媒体讨论的话题,呈现了当下网络文学版权的困境。
《庶女有毒》最早发表在潇湘书院,当抄袭被爆、作者发表致歉声明后,其论坛发布公告:判定作品为借鉴,要求整改。但此后却一直未公布整改结果。当部分作者对此质疑时,潇湘书院以“你敢保证每一句话都是首创、百度里找不到任何类似的内容”来回击,并用恶意发表言论、破坏网站声誉的理由惩罚了指责秦简抄袭的3位自家作者:取消一切推荐及相关福利,扣除作者全部经验值。潇湘书院对此事件的判定和处理轰动了2013年的网络文学圈。[5]原创文学网站作为直接提供文学作品的网络服务商,对于版权的监督管理,尤其是对侵权作品的处理,是其重要职责。只有正本清源,网络文学才能健康发展,而源清则流清,其后续价值链的拓展才会规范有序。
华策旗下的克顿影视是《锦绣未央》主要的出品方,在购买影视改编权时,原著已被爆涉嫌抄袭,仍不受影响地谈成合作事宜。2015年4月,出品方拍摄制作备案,同年9月启动拍摄。2016年11月,电视剧播出后,面对强烈的质疑不作任何回应。2016年7月,在电视剧开播前,著名编剧王海林在微博上指责业内频繁地将涉嫌抄袭的作品改编成影视剧,后又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抄袭剽窃、侵权盗版,对行业的危害是毁灭性的。IP运营方给予涉嫌侵权作品正常的输出渠道和商业端口,无疑会助力版权困境的生成和发展。
《锦绣未央》被爆涉嫌抄袭作品多达200多种,涉嫌被侵权的人数之多前所未有,各方态度也不相同。部分作者已准备联合诉讼,但更多的作者保持沉默或明确表明将放弃维权,一是没有时间和精力,二是即便胜诉,抄袭者也不过是道个歉、赔点小钱,并没有伤其筋骨。被侵权方在维权成本高、难度大、收益低的现状下,选择了妥协和不作为,这种心理和行为使抄袭者更加有恃无恐,导致侵权之风更盛,这也是当下版权困境难以破解的症结所在。
影视改编一直是网络文学价值链拓展重要的衍生方向。在当下,围绕着影视改编权,尤其是改编权限引发的纠纷,因其数量之多、影响之大,持续成为各大媒体的榜首话题。
2016年6月28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就年初立案受理的电影《九层妖塔》的著作权纠纷一案进行一审宣判。《九层妖塔》改编自网络小说《鬼吹灯》系列,由陆川导演。原著作者“天下霸唱”以电影《九层妖塔》没有署名,并对原著进行歪曲、篡改为由,起诉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及导演陆川侵犯著作权,索赔100万元。一审判决中影公司等4家被告侵犯了原告的署名权,但驳回了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此次事件的核心正是对于网络文学影视改编中的权限问题如何进行解读。
改编权是著作权的重要内容,指“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此案中,原著作者不是质疑被告拥有改编权,而是从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角度认为被告改编作品时对原作进行了歪曲和篡改,超越了合法权限,涉嫌侵权。《九层妖塔》上映后,部分读者不满电影对原著的粉碎性改编,发声质问:“天下霸唱你有多缺钱,版权卖给陆川?”[6]但被告方认为,网友对于商业电影的评论,应视为针对电影本身,而不是原著作者。同时,电影是不同于小说的独立艺术,不能简单地从原著被改动了多少去衡量是否违背作者的创作和表达原意,并以此来判断是否侵权。被告方提交的获奖证据,证明了涉案电影得到了行业的认可,并没有损害原著作者的声誉。
对于改编自小说的影视作品是否应充分尊重原著、如何处理两者间艺术创造性转化的关系等问题,一直存在争议,此次事件围绕改编权限将这种争议加剧。作者对于衍生作品的介入边界,其实完全可以依据改编权授予条款进行设定,介入程度的深浅可以具体细化,便于操作。此外,如果经济实力和能力许可,可借鉴南派三叔等网络大神成立影视工作室的方式进行二次创作,原著的创作意图应该会得到最好的体现,版权的争议也根本不会存在。
2016年是IP热潮持续的第3年,在网络文学版权困境日益突显的同时,各级部门以及相关组织也加大了对网络版权的监管力度:2016年2月,韬奋基金会理事长聂震宁领衔提交《加强网络版权保护的提案》;4月26日,“2016中国网络版权保护大会”开幕;5月初,国家版权局约谈百度贴吧问题;7月12日,国家版权局、国家网信办、工信部、公安部宣布联合启动“剑网2016”专项行动,突出整治包括网络文学在内的三类作品的侵权盗版行为;9月19日,中国网络文学版权联盟宣布成立;11月14日,国家版权局正式发布《关于加强网络文学作品版权管理的通知》。完善网络文学版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大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的力度;规范网络文学作品版权秩序,建立健全网络文学版权使用传播的长效机制;明确传播环节和版权运用中各方的责任和义务,行业自律、作者自律,这些合力才能真正破解当下网络文学版权的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