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与出版,2017, 36(5): 68-72
doi: 113209G-2017-5-114
印数在图书版本记录中的变化及其利弊分析
万川
北京市社会科学院,100101,北京
 
【摘要】  从新中国成立到2004年,国家出版管理部门有关图书版本记录事项的行政命令,明确要求标注印数。从1990年起,我国颁布《图书书名页》 《图书在版编目数据》等国家标准,逐渐替代了原有图书版本记录的行政命令。这些国家标准中有关版权记录标注印数的规定,采用的是由大到小(书名页→主书名页→版权记录→印刷发行记录→印数)、层层缩进式的表述方式,容易形成误解。目前,国内出版的许多图书不标注印数,原因复杂。在图书版本记录中标注印数,各有利弊,但总体上利大于弊。可供国家出版主管部门选择的决策思路,一是对图书版本记录标注印数做出强制性规定,二是建立可供全社会提供查询的“国家图书版本记录信息系统”。
【关键词】  图书出版管理 ; 图书版本记录 ; 印数

【Abstract】 

目前,许多高校和科研机构在对科研成果进行评价时,大多采用量化的办法。衡量一本学术著作社会影响力的大小,印数往往是一个重要的量化指标。然而,国内出版的众多图书,尽管版本记录信息很丰富,但许多并不标注印数,这就给科研管理工作带来了困难。那么,国家对图书印数的记录有何规定?国外的图书版本记录事项是否包括印数?图书版本记录中标注印数有何利弊?为了回答这些问题,笔者查阅了相关图书文献和媒体报道资料。在查阅资料的过程中,笔者发现,图书印数问题不仅仅只是与高校科研单位的科研考评有关,还涉及整个出版部门,涉及图书馆藏、媒体宣传等众多单位和广大读者。图书印数标注虽然是个小问题,但它的涉及范围如此广泛,对这个问题进行探讨就显得很有必要。

1 我国图书版本记录标注印数的政策演变

我国图书版本记录标记印数的政策演变,包括行政命令和国家标准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新中国成立到2004年,国家出版管理部门通过颁布行政命令的方式,明确规定有关图书版本记录必须标注印数。

1950年10月28日,中央人民政府出版总署发布了关于改进和发展全国出版事业的五项决议。其中,《关于改进和发展出版工作的决议》规定:“出版物应尽可能有序文、前记一类的文字,对读者负责介绍内容及版本情况、著译情况。在版权页上,对于初版、再版的时间、印数、著者、译者的姓名及译本的原书名等等,均应作忠实的记载。”[1]

1953年3月18日,中央人民政府出版总署颁发《关于图书、杂志版本记录的规定》;1954年4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出版总署颁布《关于图书版本记录的规定》;1972年12月,国务院颁布实施《关于图书版本记录的规定》。上述这三个规定都明确提出图书版本记录中要有印数。比如,1972年的规定指出,版本记录主要包括五项内容:一是书名(或图片名),二是著作者(或绘制者)、编辑者、翻译者的姓名(或笔名、单位名称),三是出版者、印刷者和发行者的名称,四是出版年月、版次、印次、印数,五是统一书号、定价。关于印数,该规定还具体指出:“印数须从第一版第一次印刷起累计计算。例如,某书第一版印了两次,第一次印数10万册,应记载为1~100 000册;第二次印数5万册,应记载为100 001~150 000册;第二版第一次(即累计印次的第三次)印数10万册,应记载为150 001~250 000册,以下类推。一种书有不同的开本或不同的装订,如精装、平装、普及本等,各种不同形式的版本的印次、印数须分别累计。某些图书因特殊原因不宜记载印数,可以不记载印数。应在缴送样本的版本记录页上注明印数。”[2]

1978年8月18日,国家出版局发布《关于重申在图书版权页上记载印数的通知》。该通知指出:“图书版权页上记载印数,国家出版行政机关历来有明文规定。但是,这些年来,有不少出版单位出版的图书版权页上没有记载印数,这不仅影响对图书资料的及时了解和长远积累,也不利于加强出版工作的管理。现特再次重申,所有图书都应按照规定在版权页上记载印数。过去未载印数的图书,再版时,应记载此书的累计印数。某些极个别特殊原因不宜记载印数的图书,应在缴送的样本版权页上注明印数,以便查考。”[3]

上述规定一直执行到2004年。2004年6月18日,新闻出版总署发布第25号令,公布《新闻出版总署决定废止的第二批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废止了1972年12月7日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关于图书版本记录的规定》和1978年8月18日国家出版局发布的《关于重申在图书版权页上记载印数的通知》。

第二阶段,从1990年到现在,我国颁布《图书书名页》《图书在版编目数据》等国家标准,替代了原有图书版本记录的行政命令。

图书书名页是一个从国外引进的概念。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家出版总署和文化部有关图书版本记录的规定,对涉及图书书名页的内容,往往称扉页、版权页。1972年,国际标准化组织提出《图书书名页》的推荐标准。1975年,《图书书名页》被正式批准为国际标准。1987年,国际标准化组织提出了《图书书名页》国际标准的修订稿。为了与上述国际标准相衔接,我国启动了《图书书名页》《图书在版编目数据》等国家标准的制定工作。

1990年7月31日,国家技术监督局批准《图书书名页》(GB/T12450—1990)和《图书在版编目数据》(GB/T12451—1990)两个国家标准,自1991年3月1日起实施。2001年12月1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修订后的《图书书名页》(GB/T12450—2001)和《图书在版编目数据》(GB/T12451-2001)两个国家标准,自2002年8月1日起实施。这些标准规定了图书书名页上的文字信息及其编排格式。其中,涉及印数标注的相关表述是:

(1)书名页是指“图书正文之前载有完整书名信息的书页,包括主书名页和附书名页”。

(2)主书名页是指“载有本册图书书名、作者、出版者、版权说明、图书在版编目数据、版本记录等内容的书页。包括扉页和版本记录页。”附书名页是指“载有多卷书、丛书、翻译书等有关书名信息的书页,位于主书名页之前”。

(3)版本记录是指“提供图书在版编目数据未包含的出版责任人记录、出版发行者说明、载体形态记录、印刷发行记录。排印在版本记录页的下部位置”。

(4)印刷发行记录的规定包括:“列载第1版、本版、本次印刷的时间。列载印数。列载定价。”[4]

上述图书版权记录标注印数的规定,采用的是由大到小(书名页→主书名页→版权记录→印刷发行记录→印数)、层层缩进式的表述方式。如果不作抽丝剥茧式分析,就容易在理解上误入歧途。

当然,上述标准不是强制性国家标准,而是推荐性国家标准。所谓强制性国家标准,是指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国家标准,其代号是GB。所谓推荐性国家标准,是指在生产、检验、使用等方面,通过经济手段或市场调节而自愿采用的国家标准,其代号是GB/T。

2 图书版本记录不标注印数的原因分析

从20世纪90年代起,国内出版的许多图书并不标注印数,其原因大致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2.1 国家相关规定的变化

从国家相关规定的变化上看,有关图书版本记录标注印数的行政规定执行到2004年就被废除,取而代之的是《图书书名页》《图书在版编目数据》两个国家标准。但这两个国家标准并不是强制性国家标准,而是推荐性国家标准。由于这两个标准的法律效力具有软性化的特点,出版社在做图书版本记录时,自然可以不标注印数。但笔者认为,从1997年到现在,我国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图书版本记录的规定,与《图书书名页》和《图书在版编目数据》两个国家标准的规定是有衔接性的。换言之,国务院、国家新闻出版总署虽然废除了有关图书版本记录的行政命令,但替代这些行政命令的就是两个推荐性的国家标准。国家在新出台的一些法律规定中,是要求执行这两个推荐性标准的。比如,1997年1月2日,国务院发布的《出版管理条例》,其中的第29条指出:“出版物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载明有关作者、出版者、印刷者或者复制者、发行者的名称、地址,书号、刊号或者版号,出版日期、刊期以及其他有关事项。”2001年12月25日,国务院颁布的《出版管理条例》,也重申了上述规定。[5] 2008年2月21日,国家新闻出版总署颁布的《图书出版管理规定》,其中的第31条规定:“图书出版单位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其出版的图书上载明图书版本记录事项。”[6] 2011年3月19日,国务院又公布、实施修改后的《出版管理条例》,其中的第28条规定:“出版物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载明作者、出版者、印刷者或者复制者、发行者的名称、地址,书号、刊号或者版号,在版编目数据,出版日期、刊期以及其他有关事项。”[6]上述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一再强调,出版物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载明图书版本记录事项。这里所说的“国家有关规定”,自然包括《图书书名页》和《图书在版编目数据》这两个国家标准,而这两个国家标准是明确要求出版物必须载明印数的。当然,上述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并没有把印数问题单独列举出来,出版社在理解和操作上不记载印数就没有大错。

2.2 对印数问题的主观变化

从对印数问题的主观认识上看,大致包括以下五种情况:第一,就作者、责任编辑和出版社而言,因为书的印数少,觉得面子上不好看,所以就不标印数。其实,书的好坏与印数之间并不存在正相关。一本书印数多,发行量大,固然能说明该书的受欢迎程度,但不能据此认定其质量就高;有的书虽只印几百册,但也可能具有很高的学术价值。第二,不少人认为,对读者来说,标不标印数,意义并不大。因为读者买书,主要关注的是书的内容和作者名气,并不在意印数多少。这种只从读者的角度而不从作者和科研管理工作者的角度思考印数问题的认识,显然具有片面性。第三,有的出版社为了省事,往往不标印数。特别是对一些引进版权的书,出版社觉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因而不标印数。随着国际文化交流日益密切,版权保护显得特别重要。如果出版社只图省事而不标印数,很可能会遇到版权纠纷。第四,有人认为,图书标注的印数并不具有真实性。有些图书虽然标注了印数,但这些印数可能是假的;与其违规作假,还不如不标印数。这种认识反映了现行图书印数管理制度存在的缺失,需要引起相关执法部门的关注。第五,有人认为,印数不是版权页上不可缺少的要素,不标印数并不是原则性错误。形成这种似是而非的认识,盖缘于我国现行版权页记录的相关行政规定具有模糊性。[7]

2.3 出版业宏观形势的变化

从出版业面临的客观形势上看,大致包括以下五种情况:第一,在出版业的竞争中,各个出版社之间为了争夺优秀稿源,常常会出现挖墙脚的现象。印数能够帮助出版社对图书市场走向作出判断,因而具有一定的商业情报性质。出版社基于利益的考虑,往往不标印数。第二,出版社不标印数,与其营销策略有关。为了抵御市场风险,出版社一般采取多品种、少印数的保本策略。对学术类图书,更是奉行少批量、多批次印销的原则。因此,出版社一般不会在每次印刷时都标上印数。第三,在版权页上不标注印数,有时是出版社为了对付不法书商盗版而采取的策略。不法书商在盗印之前,往往会先看印数。如果一本书具有畅销的可能性,而出版社标注的印数不多,他们就会抢时间发排盗印。第四,因为并没有执法部门来监督核查印数等信息的准确性,所以出版社就不标印数。第五,因为标注的印数越多,需要给作者交的版税也就越多。为了逃税,有的出版社就不标注印数,或者印多标少。特别是遇到一版再版的畅销书时,这种情况就会发生。但逃税行为是违法行为,出版社需规避因违法经营而承担的法律风险。

2.4 大陆以外地区的参照情况

从国际上看,尽管国际标准化组织于1972年提出了《图书书名页》的推荐标准,1975年正式批准了《图书书名页》的国际标准,1991年8月1日发布实施了《ISO 1086-1991 information and documentation;title leaves of books》(信息和文献;图书书名页),但许多国家和我国港台地区的图书版本记录并不标注印数。这种客观存在的现象,容易被拿来作为国内图书版本记录不标注印数的理由。笔者认为,中国大陆地区的版权管理制度目前还落后于国外和我国的港台地区,图书版本记录是否应该标注印数,还不能作简单类比。国外和我国港台地区的图书版本记录虽然没有标注印数,但他们的图书印数信息是透明可查的。比如,美国最大的图书发行公司英格拉姆公司,可以为出版社提供每本书的备货、上一年销售量、今年的销售量等信息。在我国,还没有专门的图书发行核查机构或者协会来保障印数等信息的准确性。[7]

3 图书版本记录中标注印数的利弊分析

图书版本记录,又叫版权记录,相关国家标准的称谓是图书书名页,均指对图书的著作者、出版者、发行者以及版本情况进行的简要记载。在图书版本记录中是否应该标注印数,目前还存在诸多争议,这就需要进行利弊分析。如果利大于弊,国家出版主管部门就需要对图书版本记录标注印数做出强制性规定。如果弊大于利,图书版本记录就不必标注印数。如果利弊相当,就可以维持现状,由出版社自主决定是否在图书版本记录标注印数。

笔者认为,图书版本记录标注印数,其积极意义是多方面的,举其要者如下:

(1)对作者来说,印数是出版社向作者支付稿费的依据。凡有著作权的人,同时也应有对印数的知情权。标注印数,是对作者权益的尊重;不标注版次、印数,就有可能忽略作者的合法权益。比如,一本书实际印刷了2万册,而出版社向作者虚称印数只有1万册,作者就有可能得不到被隐瞒的这1万册书的印数稿酬,其合法权益就受到了侵犯。我国现行稿酬支付方式包括基础稿酬和印数稿酬等,基础稿酬的计算以字数为依据,印数稿酬的计算则以基础稿酬和印数为依据。有的图书重印以后,在版权页上不记载图书的印数和印次,就可能会侵犯作者的权益。当然,如果出版社刻意蒙骗作者,即使标注印数意义也不大,因为作者很难核查印数,这就需要建立健全与印数相关的监督核查制度。

(2)对读者来说,根据图书版本记录中的印数,读者可以了解到图书的发行量,印数也就能成为指导他们购买、收藏图书的重要依据。对部分从事社会研究工作的读者来说,图书发行量往往是他们观察分析社会风气、时尚变化的重要依据。如果从事历史文献研究,图书发行量往往能够帮助了解图书出版情况和版本源流。对藏书爱好者来说,图书印数可能直接影响到他们对图书收藏价值和升值潜力的判断。因此,印数并不是可有可无的图书版本记录事项。

(3)对出版社来说,一本书印数的多少,往往能从一个侧面反映责任编辑对图书价值的判断力和对图书市场的洞察力,还能反映出版社所具有的竞争力。如果不标注印数,读者就难以直观地对不同的责任编辑和出版社所具有的竞争力进行比较,责任编辑和出版社要在读者和本行业中树立品牌形象也会受到影响。出版社即使出版一些印量不大、经济效益不好的图书,如果社会效益显著,也能反映出版社的出版导向和社会责任感,从而赢得读者和社会的尊重。

(4)对社会来说,印数是图书版本记录事项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图书馆、书店选购图书的参考信息,是高校、科研机构评价学术成果社会影响力的重要依据。如果图书不标注版次、印数,不仅会给这些部门的工作带来困难,而且也会给工商、税务、文化等部门的执法工作形成障碍。

尽管在图书版本记录中标注印数具有多方面的积极意义,但许多出版社的图书版本记录并不标注印数,说明图书版本记录标注印数肯定存在着一些负面影响。有的出版社在接受媒体调查时明确表示,标注印数有可能泄露出版社的商业机密。根据前述,印数的商业情报价值,在于它能够帮助出版社对图书市场走向作出判断。在同业竞争中,在版权页上标注印数,可能会引发各个出版社之间对优秀稿源的争夺;在对付盗版方面,在版权页上不标注印数,有可能让不法书商因不知印数而无法判断是否应该发排盗印。在图书出版业已经市场化的今天,出版社基于企业效益的考虑,强调出版物印数的商业机密属性,无可厚非,但这又牵涉到企业商业机密与社会知情权的关系问题。企业商业机密与社会知情权的矛盾表现在许多方面,而最为直接的突出矛盾是:出版社如果以企业商业机密为由,虚报、隐瞒印数,而作者在无法核实印数的情况下,其取得稿酬的合法权益就容易受到侵犯;出版社如果在图书发行过程中虚报印数进行炒作,读者在没有印数知情权的情况下就会盲目跟风,容易上当受骗。如何合理合法地解决上述矛盾,还有待进行深入的调查分析。

总之,在图书版本记录中标注印数有利有弊,但总体上是利大于弊。解决图书版本记录中的印数标注问题,可供国家出版主管部门选择的决策思路有两个:一是对图书版本记录标注印数做出强制性规定;二是通过信息化手段建设“国家图书版本记录信息系统”,将包括印数在内的图书版本信息全部入库,并向全社会提供查询,既能提高国家对出版物的宏观管理水平,又便于相关执法部门的执法工作,同时保障作者、读者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 中央人民政府出版总署. 关于发布第一届全国出版会议五项决议的通知[M]//胡愈之出版文集.北京中国书籍出版社1998附录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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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赵晓恩. 出版业务知识[M]. 北京文化艺术出版社1984349-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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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胡文祈谌虹. 图书出版编务管理[M]. 北京中国书籍出版社1996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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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新闻出版总署科技发展司新闻出版总署图书出版管理司中国标准出版社. 作者编辑常用标准及规范[M]. 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08641-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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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新闻出版总署法规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法规文件选编[M]. 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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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汤强. 图书出版管理理论与实务[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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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续鸿明武慧芳. 图书印数:一个细节显现行规缺失[N]. 中国文化报,2007-09-14(2).
[本文引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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