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与出版, 2017, 36(8): 58-61 doi: 10.16510/j.cnki.kjycb.2017.08.014

编辑实务

学术期刊如何防范学术论文署名权纠纷*

邓履翔

中南大学学报(英文版)编辑部,410083,长沙

编委: 韩婧

摘要

文章根据现有文献和工作经验总结学术论文从投稿至发表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学术论文署名问题;然后,从作者和期刊主办方2个方面分析由学术论文署名可能产生的相关法律问题产生原因;最后,从期刊主办方角度,提出对策,以期能指导期刊主办方“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在应对可能的署名权纠纷及其著作权纠纷中处于有利位置。

关键词: 学术期刊 ; 学术论文 ; 署名 ; 署名权 ; 著作权 ; 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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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履翔. 学术期刊如何防范学术论文署名权纠纷*. 科技与出版[J], 2017, 36(8): 58-61 doi:10.16510/j.cnki.kjycb.2017.08.014

1 学术论文的署名权问题

知识经济的发展使得社会分工越来越细,科技论文及其传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国作者发表的科技论文数已连续几年位居世界第二。在论文作者与期刊主办方在合作完成学术论文出版这一过程中,由于作者的著作权意识不够以及国家对科技工作的评价方法的不足等原因,与违反著作权法相关的事件时有发生,如论文抄袭、剽窃、一稿多发多投等。尤其近年来,由学术论文署名问题引起的相关法律问题,以及与论文发表挂钩的相关经济利益纷争(如论文奖励、专利、职称评审、课题申请等)也经常见诸报端。为何学术论文署名这一看似简单的事情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却会出现如此多的问题呢?这一现象显然值得期刊主办方的重视。

我国于2010年4月1日开始实施了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了作者的署名权和署名权的保护。已有的研究也从作者的角度对著作权法也进行了较多的讨论[1]。署名权是确认作品的作者的具体身份的重要的法律依据,与作者的人身、声誉,以及相关的经济利益密切相关。对学术论文的署名这一问题,已有的研究从作者的角度分别针对署名权内容[2]、署名权的法律性质[3]、姓名权与署名权[4]、署名权的行使方式[5]、署名权的法律保护[6]以及署名权的转让[7]等方面进行了探讨。从期刊主办方的角度来看,署名权是作品著作权人的权利之一,期刊主办方只需严格要求、监督期刊编辑部、编辑不侵犯著作权人的署名权即可,因此,讨论署名权问题的研究较少。但如果刊登的学术论文存在署名权纠纷,则应考察期刊主办方是否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2002年10月12日颁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于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出版物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者应当根据其过错、侵权程度及损害后果等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出版者对其出版行为的授权、稿件来源和署名、所编辑出版物的内容等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出版者尽了合理注意义务,著作权人也无证据证明出版者应当知道其出版涉及侵权的,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出版者承担停止侵权、返还其侵权所得利润的民事责任。出版者所尽合理注意义务情况,由出版者承担举证责任。”显然,如何防范期刊主办方因学术论文的署名问题带来的纠纷,尽量降低其负面影响,是期刊主办方应该考虑的问题。柳励和[8]将作者、读者和期刊社视为一个共输共赢的利益相关群体;梁洁[9]通过对几个典型的署名权纠纷案例的分析,在签订合同、编辑职业道德、论文查重等方面提出了防范措施。本文作者试图从作者和期刊主办方2方面分析、表述由学术论文署名可能产生的相关法律问题和产生原因,并从期刊主办方角度,提出对策,指导、帮助期刊主办方采取措施“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在应对可能的署名权纠纷及其著作权纠纷中处于有利位置。

2 作者在学术论文署名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产生原因

署名权是指作品的著作权人有选择是否公开其与作品的关系,以及以何种方式公开的权利。由此可以认为,署名权包括:作者有权选择公开或不公开作者身份,即署名或不署名;有权选择署名方式,即署本名、笔名、假名或艺名的权利;有权决定作者排名顺序;有权拒绝其他任何未参与作品创作的人署名的要求。总结学术论文署名出现的问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随意完成论文署名。这一问题包括:出于各种原因,投稿时不添加或未添加他人姓名(可能是作者,也可能不是作者),待论文被录用后再将其添加进作者群;未经作者同意,随意添加或删减部分作者姓名;随意挂名“牛”导师(比如院士、期刊编委、知名教授、课题组负责人等),寄希望添加了其名字后有利于论文的发表或提高论文的学术水平;出于非学术原因(如照顾熟人、朋友、家人,或课题组要求所发论文必须添加课题组所有人等),随意添加未对论文有实际贡献的(即未对论文的选题、观点提出、构思、设计、验证等做出贡献的)非作者;以笔名、假名、艺名等投稿,文章投稿前后或录取前后不主动通知期刊主办方真名,待录取后换回真名或署其他人姓名。

2)随意更换作者次序。出于各种原因(如学生作者因为评奖、评优或毕业等原因,导师为能在年终考核过关或增加收入或评奖评优,为帮助某些单位工作人员评职称或其他原因等),在文章被通知录取后,随意更换作者次序。

3)随意更换作者附属信息。在文章被录取后,随意更换作者附属单位,通常这类问题发生于学生毕业后,将原学校或科研院所的信息更改为现工作单位。这一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1999年颁行的《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第十、十二和十三条规定。(第十条也指出,主要利用高等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高等学校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高等学校享有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高等学校享有。第十二条指出,高等学校派遣出国访问、进修、留学及开展合作项目研究的人员,对其在校已进行的研究,而在国外可能完成的发明创造、获得的知识产权,应当与派遣的高等学校签订协议,确定其发明创造及其他知识产权的归属。第十三条指出,在高等学校学习、进修或者开展合作项目研究的学生、研究人员,在校期间参与导师承担的本校研究课题或者承担学校安排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及其他技术成果,除另有协议外,应当归高等学校享有或持有。进入博士后流动站的人员,在进站前应就知识产权问题与流动站签订专门协议。各个高校也都按此规定制定了各自的知识产权保护办法,规定了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单位所有,作者享有署名权,但署名时应冠以法人单位或非法人单位名称 ;职务作品要报校登记,学校把作品作为作者的工作任务进行考核,并按规定予以一定奖酬 ;均把未经法人、非法人单位同意,将职务作品发表的行为视为侵犯著作权行为。)

4)随意更换第一作者和通信作者,进行作品署名权转让。作品的署名权是著作权人的人身权之一,虽然我国著作权法未明确规定署名权不能转让,部分研究者也认为署名权只要作为民事权利的一部分,法律没有不允许即是可以,只要在不损害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用的前提下,可以转让[7,10],但是从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学术道德规范等方面来看,这一行为属于学术共同体给予否定评价的学术不端行为,这显然也违反了著作权法保护创作作品和作品的立法宗旨,误导和欺骗了社会公众。

由此可知,从作者角度发生的上述论文署名的问题,主要原因在于作者法律意识淡薄,不知法、不懂法、不按照法律条文规定办事,在许多时候不知情的情况下,造成对自己或他人的损害;另外,由于部分期刊编辑在实际过程中,曾经出现过违法、违规操作,使得部分作者心存侥幸、主动犯错,在论文署名问题上刻意修改、隐瞒、冒名、挂名等。

3 期刊主办方在学术论文署名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产生原因

学术期刊为作者和读者搭建沟通的桥梁,为双方提供服务,而该服务的核心在于如何发表高质量的学术论文,以满足读者的需要。只有通过审核(如同行评议)的符合期刊办刊宗旨的学术论文才能得以发表。编辑作为期刊主办方、读者和作者三方的唯一交集,是完成学术论文发表这一过程的主要参与者,是帮助期刊主办方实现服务的关键。因此,从期刊主办方来说,学术论文发表所产生署名权问题,主要应考查编辑的工作。

1)署名格式方面,编辑没有法律规定作为工作依据,期刊对署名格式的要求侵犯了作者的隐私权。学术期刊的相关格式并未有法律明文规定,我国著作权法及其相关法律也未明确规定。这一方面的编辑规范,编辑主要依靠一些非法律规范的文件或者技术性规范来进行工作,如《科学技术报告、学位论文和学术论文的编写格式》(GB7713-87),对署名格式和内容的要求包括:通信作者著录年龄、性别、职务、职称、学位、电话号码以及邮箱地址等私人信息。期刊要求得到和公布作者的真实信息的初衷是希望作者、读者、期刊三方能进行良好的学术沟通,在便于读者了解作者的相关信息的同时,体现作者对作品和社会的一种负责任的态度。这种不与作者协商(类似霸王合同),单方要求作者提供相关私人信息的行为,侵犯了作者的隐私权。

2)期刊办刊方面,为提高期刊声誉,期刊对通信作者的要求侵犯作者的署名权。比如,要求通信作者必须为导师或者是博士,硕士生、本科生或其他类型的学生不能担任通讯作者;编辑过程中随意更换作者次序,添加、编辑姓名,剥夺了作者的署名权,违反了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

3)编辑加工方面,编辑工作失误会导致作者署名出现问题。如在编辑加工和排版过程中,漏掉或错排作者姓名,作者未能在论文刊发前得以校稿,使得作者名字、单位等相关信息出现错误。通常认为,此类情形不属于期刊主办方的署名权侵权问题,只需时候更正即可。

4)编辑职业道德方面,编辑的违法、违规工作,有意、无意地促使刊发的学术论文产生作者署名权问题。在出版过程中,个别编辑同意、帮助作者篡改、侵犯其他作者的权利,助长了学术不正之风,并以此获得好处;有的甚至作为“黑中介”、“掮客”,帮助作者与有需求的其他作者进行署名权转让,从中捞取利益。

总的来说,从期刊主办方角度来看学术论文署名权问题,其产生的主要原因在于我国社会快速发展期,相关法律法规工作滞后,缺乏法律法规来监督、规范、运行编辑工作。目前多数编辑部不是以法律条文为基础来开展工作,美其名曰是以学术规范和基本的学术道德来办刊,有些编辑对于学术论文署名问题认识模糊,编辑部或编辑自身也存在不懂法、不知法、不关心相关法律条文规定等问题,由此,使得编辑工作随意性较大,处于无法律监管的灰色地带。另外,问题的关键—编辑本身也处于无(或少)监管状态,编辑部有时作为利益共同体,对署名权这一问题“睁只眼闭只眼”,默认此类事件的发生。可以说,很多情况下署名权问题的产生是编辑和相关作者的有意识的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

4 期刊主办方可采取的防范措施

由此可见,从署名权的法律性质来看,署名权是作者享有的私权,如何行使与处分,法律不能也不应过分干预。作者可以积极地、也可以消极地行使署名权。换言之,只要不因署名问题违反法律或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作者在学术论文的署名问题上有着很大自主权。那么,作为学术论文发表的乙方,期刊应采取哪些措施来“尽到合理注意义务”,避免期刊被牵扯进署名权纠纷中呢?我们认为,期刊社对作者所创作的学术论文进行的与论文学术水准相关的审查(最基本的即论文署名问题),既是期刊社享有的权利,也是应当履行的义务;既能对学术论文进行把关,也能将期刊社置于防范可能出现的法律纠纷的有利位置。期刊主办方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工作:

1)编辑部运行过程中,应增强著作权意识,自觉遵守、合理运用《著作权法》、《知识产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在尊重和保护作者的著作权的同时,减少学术期刊受可能引起的纠纷的影响。同时,编辑部应主动通过各种方式宣传,帮助作者提高署名权意识,推动作者积极行使其署名权,在维护自身利益的同时也帮助期刊主办方避免纠纷。

2)学术论文发表的过程中,比如在论文投稿时,应尽告知义务,将作者和编辑部的权利与义务逐条列出,并要求作者签字和填写时间,通过扫描或照片等形式,得到电子版,并随同拟投稿的论文一起提交至投稿系统。同时,应告知若出现任何有违著作权法的事项出现,编辑将采取的维护自身权益的措施。在论文被录用后,应通知被录用论文的作者(通常是第一作者或通信作者)需完成的法律手续,比如版权转让协议(所有作者需签字)、保密审查表等相关手续,并确保作者姓名、次序与投稿时一致。

3)对出现署名问题的已刊发论文,应严肃处理。一经发现并核实,编辑部要尽快采取相应措施,消除其所带来的负面影响,比如在期刊网站上、期刊上发表取消该论文的声明,通知相关数据库取消该论文,将该作者列入期刊黑名单禁止其再投稿,通告作者所在单位等。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可提交司法部门处理。

5 结语

科技论文的刊发不仅是国家科学技术的进步的重要表征,而且也在推动国家科技进步方面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随着大量科技论文的发表,由论文署名带来的一系列相关问题逐渐引起业界的重视,与之密切相关的学术期刊编辑部应详细了解相关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在保护论文作者和学术期刊相关权益的同时,推动学术期刊业界的健康发展。

基金项目:中国高校科技期刊研究会2015年专项课题资助项目(CUJS2015-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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