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与出版, 2017, 36(8): 66-67 doi: 10.16510/j.cnki.kjycb.2017.08.016

编辑实务

论非遗数字出版物著作权的保护策略

吕莹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100088,北京

编委: 张昕

摘要

数字出版促进了知识财产的爆炸性增长,使知识财产成为当今社会最重要的财产形态。非遗数字出版物一方面促进了非遗文化的传播,另一方面也形成了新的产品形态。非遗数字出版物的著作权保护存在诸多问题,如要区分非遗文化和非遗数字出版物两者著作权的不同、厘清非遗数字出版物著作权的权限、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等。文章从出版机构做好非遗数字出版物著作权保护的角度出发,探讨了著作权的保护和运营。

关键词: 数字出版 ; 非遗 ; 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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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莹. 论非遗数字出版物著作权的保护策略. 科技与出版[J], 2017, 36(8): 66-67 doi:10.16510/j.cnki.kjycb.2017.08.016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非常丰富,截至2017年7月8日,我国入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总数已达52项。非遗数字出版物是非遗文化借助信息技术实现“纸数融合”“价值链延伸”[1],近年来发展迅猛,如《京城四合院》《中国皮影戏》《太极》《中国南京云锦》等非遗项目先后以数字出版物的形式亮相“莫必斯”国际多媒体作品大奖赛,并斩获相关奖项。出版社在制作和传播非遗数字出版物的同时要做好版权保护和运营工作,促进非遗文化传播,保护合法权益。

1 非遗数字出版物相关著作权问题

1.1 非遗数字出版物与非遗本身的著作权不同

非遗项目往往是一个或多个群体经过很长时间慢慢传承下来的产物,也可能是口头相传的知识或实践,如二十四节气知识体系及实践。而《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适用的范围为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从这个角度来看,许多非遗项目不符合现代知识产权客体的保护标准,用知识产权保护非遗有一定难度。但非遗数字出版物不同,它将原本抽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固定下来,容易进行复制和商业利用。非遗数字出版物是否构成著作权法上的作品,关键看成果是否具有独创性。如果在数字化过程中,制作者进行了选择、组织和创造,则可以形成独立的数字出版物,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如果只是对非遗进行简单的文字记录或者影像拍摄和记录,仅仅是使用了数字化的技术,则成果只是录音录像制品。以2016年入世界非遗名录的二十四节气为例,其本身难以界定版权;但是为了传播二十四节气文化,北京电视台拍摄了纪实片,安徽气象局采用中国画的剪影画风格制作了《二十四节气之农事歌》,他们利用非遗元素进行再创作,因此构成了新的视听作品,这样的数字化成果就有完全的著作权。

1.2 厘清非遗数字出版物著作权的权限

非遗的数字出版具有文化价值和商业价值,非遗数字出版物有其特殊性和复杂性,不仅涉及非遗本身的所有权,还涉及数字化过程中的著作权问题。我国非遗资源既存在春节、端午这样的群体文化资源,也存在彩陶、织锦等指定非遗传承人的传统手工艺技巧。后者相关的非遗数字出版物的制作,则同时要考虑非遗传承人等非遗权利人的权利。根据相关国际条约,非遗权利人对商业利用非遗的行为具有知情同意权,并可以依照条约取得利益报酬,具体体现为权利主体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享有使用许可权和获得报酬权。非遗数字化出版物是在原非遗基础上的复制或制作加工,因此对于非遗数字化出版物的利用也需要获取非遗权利人的许可,即双重许可,并对所获利益进行分享[2]

1.3 法律法规亟待完善

目前看,非遗数字出版物涉及民间艺术和数字出版物,是两种在著作权界新兴的热点对象,还没有比较对口的法律法规。2010年颁布的《著作权法》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但一直迟迟未能出台相关政策。2011年公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第四十四条指出:“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涉及知识产权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传统医药、传统工艺美术等的保护,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在数字出版方面,目前主要依据2016年出台的《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和2006年出台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13年修订过)。从上面可以看出,非遗数字出版物有关的法律法规亟待完善,不过在2017年,“研究制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纳入我国《版权工作“十三五”规划》,这值得期待,在未来将是比较适用非遗数字化出版物的法规。

2 非遗数字出版物著作权保护和运营策略

2.1 利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在非遗数字出版物制作过程中,常常面临视频、音频、文字等素材来源无法确定的困难,从而造成无法使用。面对这种情况,出版单位可以加强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沟通。在数字出版物的运营中,也可以通过加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将数字出版物中的素材拆分,方便公众和受众的使用,挖掘经营潜力。非遗数字出版物还是很好的“走出去”宣传载体,出版机构可以通过加入国际复制权组织联合会(IFRRO)、国际作者作曲者协会联合会(CISAC)、美国版权结算中心(CCC)等国际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提高国际显示度,传播我国优秀的传统文化。

2.2 确定著作权的权限

在非遗文化产品数字化的过程中,除了将这些作品进行网络上的展示,可能还会加入视频、音频、动画等以二维码的形式进行链接。这些作品都享受著作权的保护,如果涉及非遗权利人的权限,要注意非遗传承人的权利保护。

2.3 提高著作权人的版权意识

非遗创作者大多数扎根民间,对著作权应该享有的权利了解不够,对数字出版有关的版权问题更是认识模糊。因此,对于制作非遗数字出版物的出版机构,要提高著作权人的版权意识,帮助他们审慎选择授权,避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2.4 加强著作权的技术保护

从数字技术层面来讲,可以使用数字加密技术,如版权产品附加时间戳(digital timestamp)、防复制设备(anti-copy devices)、数字水印技术、数据加密技术、只能浏览不提供下载链接等,从技术上设置门槛,防范盗版。还可以利用目前我国正在推广的ISLI(国际标准关联标识符)对多媒体素材进行精细化地数据标引。ISLI标准可以实现“图文声像影”不同种类内容资源的整合与复合利用,能打通传统形态与数字形态出版产品之间的隔膜。因此,出版机构应加快ISLI的注册和使用,它不仅有利于非遗数字出版物中多种形态素材的传播和运营,而且还有利于版权保护和国际推广。

2.5 注重著作权合同的规范性

从操作规范来讲,要签署规范化的数字版权交易合同。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视为被许可人有权排除包括著作权人在内的任何人以同样的方式使用作品。”与传统出版相比,数字出版合同条款更为复杂。出版机构要尽量与非遗文化权利人签订开放性较大的条款,不能局限于具体的数字格式,要考虑数字产品未来的形态演变。

2.6 加强版权的运营

非遗数字出版物存在版权的多层次性,因此要加强版权运营的广度和深度。在数字化时代,数字出版物既可以与传统的纸媒结合,也可以独立地传播。如今,知识付费类平台如知乎、喜马拉雅等迅猛发展,数字化平台和内容跨界融合不断发展,出版社在经营著作权上可以灵活考虑,将非遗数字出版物作为独立的多维产品全方位经营。

参考文献

罗文伯汤书昆.

非遗题材图书“纸”“数”融合出版实践探索:以《中国手工纸文库》为例

[J]. 科技与出版,201612):48-51.

[本文引用: 1]

邵燕.

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中的版权法律问题研究

[J]. 广西民族研究,20145):163-168.

[本文引用: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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