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时代,技术为作品传播提供更好的技术平台。在这一平台背景下,版权保护期限是否应当继续延长?学者们有如下两种对立观点。①赞成继续延长版权保护期限。持此观点的主体主要是文化企业,其延长版权的理由:第一,版权保护力度不够,将导致创作缺少激励,进而导致作品供给不足;第二,免费获得的产品将会导致过度使用,从而降低作品经济和文化价值,并将影响公众对作品质量的判断。[2]美国司法则认可议会延长版权保护期限之立场,这主要体现于Eldred v. Ashcroft案③。该案是直接针对1998年《版权期限延长法》(CTEA)合宪性问题提起的诉讼。该案原告认为,CTEA无效,因为它没有促进新作品的创造而是仅仅增加已创作品价值。美国最高法院认为,如何最好地达到版权法的目标,这是议会而非法院的目标。美国最高法院还认为,版权法目标的实现,主要体现于版权法是否全面系统鼓励新作品的创造,并不意味着版权法的每一条款都鼓励此目标。此案引发诸多争议。有学者认为,议会目的是促进贸易平衡,法院对议会立场表示支持,为议会未来延长版权期限条款奠定合理基础,这是不合适的。[3]还有学者认为,当版权保护期限延长和创造新作品的激励无关时,宪法的边界已经被冒犯了。版权法必须鼓励作品的利用与传播,因为作品的传播对于促进科技进步是必需的,而延长期限并不能为作品传播提供更多激励。[3]②反对继续延长版权保护期限。国内外诸多版权学者认为,现有版权保护期限过长。他们针对延长版权保护期限主张提出如下反对观点:(a)2009年,在23个国家进行的关于版权保护期和电影产出关系的研究表明,没有显著证据表明延长版权保护期限有助于更多创作。经济学研究发现,最好的保护期限是14年;[4](b)免费获得的作品不一定导致过度使用,也不一定会降低作品经济和文化价值,《圣经》等名著在美国的广泛传播利用并没有导致该作品文化价值的下降,作品的定价和作品价值并无必然联系;(c)从历史资料看,缩短版权期限对于多数权利人而言并无经济利益损失。如果版权能对创新激励起重要作用,则当版权保护期限较短时,权利人会申请续期,但美国议会在对过往版权资料进行整理时发现,只有很少比例的版权人续期。依1909年版权法,权利人有二个28年期限,如果权利人在第一次期满后不进行第二次登记,则作品进入公共领域。当时版权续期登记程序非常简单,但20世纪初仅仅有少于5%的人续登,这一比例在1980年也仅仅才上升到20%;[5](d)专利法和版权法在美国宪法中统一予以规定,与专利保护期限相关规定比较,版权保护期限过长,不利于实现版权法目的。[4]
Do Bad Things Happen When Works Enter The Public Domain?: Empirical Tests of Copyright Term Extension
1
2012
... 数字时代,技术为作品传播提供更好的技术平台.在这一平台背景下,版权保护期限是否应当继续延长?学者们有如下两种对立观点.①赞成继续延长版权保护期限.持此观点的主体主要是文化企业,其延长版权的理由:第一,版权保护力度不够,将导致创作缺少激励,进而导致作品供给不足;第二,免费获得的产品将会导致过度使用,从而降低作品经济和文化价值,并将影响公众对作品质量的判断.[2]美国司法则认可议会延长版权保护期限之立场,这主要体现于Eldred v. Ashcroft案③.该案是直接针对1998年《版权期限延长法》(CTEA)合宪性问题提起的诉讼.该案原告认为,CTEA无效,因为它没有促进新作品的创造而是仅仅增加已创作品价值.美国最高法院认为,如何最好地达到版权法的目标,这是议会而非法院的目标.美国最高法院还认为,版权法目标的实现,主要体现于版权法是否全面系统鼓励新作品的创造,并不意味着版权法的每一条款都鼓励此目标.此案引发诸多争议.有学者认为,议会目的是促进贸易平衡,法院对议会立场表示支持,为议会未来延长版权期限条款奠定合理基础,这是不合适的.[3]还有学者认为,当版权保护期限延长和创造新作品的激励无关时,宪法的边界已经被冒犯了.版权法必须鼓励作品的利用与传播,因为作品的传播对于促进科技进步是必需的,而延长期限并不能为作品传播提供更多激励.[3]②反对继续延长版权保护期限.国内外诸多版权学者认为,现有版权保护期限过长.他们针对延长版权保护期限主张提出如下反对观点:(a)2009年,在23个国家进行的关于版权保护期和电影产出关系的研究表明,没有显著证据表明延长版权保护期限有助于更多创作.经济学研究发现,最好的保护期限是14年;[4](b)免费获得的作品不一定导致过度使用,也不一定会降低作品经济和文化价值,《圣经》等名著在美国的广泛传播利用并没有导致该作品文化价值的下降,作品的定价和作品价值并无必然联系;(c)从历史资料看,缩短版权期限对于多数权利人而言并无经济利益损失.如果版权能对创新激励起重要作用,则当版权保护期限较短时,权利人会申请续期,但美国议会在对过往版权资料进行整理时发现,只有很少比例的版权人续期.依1909年版权法,权利人有二个28年期限,如果权利人在第一次期满后不进行第二次登记,则作品进入公共领域.当时版权续期登记程序非常简单,但20世纪初仅仅有少于5%的人续登,这一比例在1980年也仅仅才上升到20%;[5](d)专利法和版权法在美国宪法中统一予以规定,与专利保护期限相关规定比较,版权保护期限过长,不利于实现版权法目的.[4] ...
Eldred, Golan And Their Aftermath
2
2013
... 数字时代,技术为作品传播提供更好的技术平台.在这一平台背景下,版权保护期限是否应当继续延长?学者们有如下两种对立观点.①赞成继续延长版权保护期限.持此观点的主体主要是文化企业,其延长版权的理由:第一,版权保护力度不够,将导致创作缺少激励,进而导致作品供给不足;第二,免费获得的产品将会导致过度使用,从而降低作品经济和文化价值,并将影响公众对作品质量的判断.[2]美国司法则认可议会延长版权保护期限之立场,这主要体现于Eldred v. Ashcroft案③.该案是直接针对1998年《版权期限延长法》(CTEA)合宪性问题提起的诉讼.该案原告认为,CTEA无效,因为它没有促进新作品的创造而是仅仅增加已创作品价值.美国最高法院认为,如何最好地达到版权法的目标,这是议会而非法院的目标.美国最高法院还认为,版权法目标的实现,主要体现于版权法是否全面系统鼓励新作品的创造,并不意味着版权法的每一条款都鼓励此目标.此案引发诸多争议.有学者认为,议会目的是促进贸易平衡,法院对议会立场表示支持,为议会未来延长版权期限条款奠定合理基础,这是不合适的.[3]还有学者认为,当版权保护期限延长和创造新作品的激励无关时,宪法的边界已经被冒犯了.版权法必须鼓励作品的利用与传播,因为作品的传播对于促进科技进步是必需的,而延长期限并不能为作品传播提供更多激励.[3]②反对继续延长版权保护期限.国内外诸多版权学者认为,现有版权保护期限过长.他们针对延长版权保护期限主张提出如下反对观点:(a)2009年,在23个国家进行的关于版权保护期和电影产出关系的研究表明,没有显著证据表明延长版权保护期限有助于更多创作.经济学研究发现,最好的保护期限是14年;[4](b)免费获得的作品不一定导致过度使用,也不一定会降低作品经济和文化价值,《圣经》等名著在美国的广泛传播利用并没有导致该作品文化价值的下降,作品的定价和作品价值并无必然联系;(c)从历史资料看,缩短版权期限对于多数权利人而言并无经济利益损失.如果版权能对创新激励起重要作用,则当版权保护期限较短时,权利人会申请续期,但美国议会在对过往版权资料进行整理时发现,只有很少比例的版权人续期.依1909年版权法,权利人有二个28年期限,如果权利人在第一次期满后不进行第二次登记,则作品进入公共领域.当时版权续期登记程序非常简单,但20世纪初仅仅有少于5%的人续登,这一比例在1980年也仅仅才上升到20%;[5](d)专利法和版权法在美国宪法中统一予以规定,与专利保护期限相关规定比较,版权保护期限过长,不利于实现版权法目的.[4] ...
Reflection on the House Republican Study Committee Copyright Report
2
2013
... 数字时代,技术为作品传播提供更好的技术平台.在这一平台背景下,版权保护期限是否应当继续延长?学者们有如下两种对立观点.①赞成继续延长版权保护期限.持此观点的主体主要是文化企业,其延长版权的理由:第一,版权保护力度不够,将导致创作缺少激励,进而导致作品供给不足;第二,免费获得的产品将会导致过度使用,从而降低作品经济和文化价值,并将影响公众对作品质量的判断.[2]美国司法则认可议会延长版权保护期限之立场,这主要体现于Eldred v. Ashcroft案③.该案是直接针对1998年《版权期限延长法》(CTEA)合宪性问题提起的诉讼.该案原告认为,CTEA无效,因为它没有促进新作品的创造而是仅仅增加已创作品价值.美国最高法院认为,如何最好地达到版权法的目标,这是议会而非法院的目标.美国最高法院还认为,版权法目标的实现,主要体现于版权法是否全面系统鼓励新作品的创造,并不意味着版权法的每一条款都鼓励此目标.此案引发诸多争议.有学者认为,议会目的是促进贸易平衡,法院对议会立场表示支持,为议会未来延长版权期限条款奠定合理基础,这是不合适的.[3]还有学者认为,当版权保护期限延长和创造新作品的激励无关时,宪法的边界已经被冒犯了.版权法必须鼓励作品的利用与传播,因为作品的传播对于促进科技进步是必需的,而延长期限并不能为作品传播提供更多激励.[3]②反对继续延长版权保护期限.国内外诸多版权学者认为,现有版权保护期限过长.他们针对延长版权保护期限主张提出如下反对观点:(a)2009年,在23个国家进行的关于版权保护期和电影产出关系的研究表明,没有显著证据表明延长版权保护期限有助于更多创作.经济学研究发现,最好的保护期限是14年;[4](b)免费获得的作品不一定导致过度使用,也不一定会降低作品经济和文化价值,《圣经》等名著在美国的广泛传播利用并没有导致该作品文化价值的下降,作品的定价和作品价值并无必然联系;(c)从历史资料看,缩短版权期限对于多数权利人而言并无经济利益损失.如果版权能对创新激励起重要作用,则当版权保护期限较短时,权利人会申请续期,但美国议会在对过往版权资料进行整理时发现,只有很少比例的版权人续期.依1909年版权法,权利人有二个28年期限,如果权利人在第一次期满后不进行第二次登记,则作品进入公共领域.当时版权续期登记程序非常简单,但20世纪初仅仅有少于5%的人续登,这一比例在1980年也仅仅才上升到20%;[5](d)专利法和版权法在美国宪法中统一予以规定,与专利保护期限相关规定比较,版权保护期限过长,不利于实现版权法目的.[4] ...
... [4] ...
The Harvard Law Review Association,Copyright Reform And The Takings Clause
1
2015
... 数字时代,技术为作品传播提供更好的技术平台.在这一平台背景下,版权保护期限是否应当继续延长?学者们有如下两种对立观点.①赞成继续延长版权保护期限.持此观点的主体主要是文化企业,其延长版权的理由:第一,版权保护力度不够,将导致创作缺少激励,进而导致作品供给不足;第二,免费获得的产品将会导致过度使用,从而降低作品经济和文化价值,并将影响公众对作品质量的判断.[2]美国司法则认可议会延长版权保护期限之立场,这主要体现于Eldred v. Ashcroft案③.该案是直接针对1998年《版权期限延长法》(CTEA)合宪性问题提起的诉讼.该案原告认为,CTEA无效,因为它没有促进新作品的创造而是仅仅增加已创作品价值.美国最高法院认为,如何最好地达到版权法的目标,这是议会而非法院的目标.美国最高法院还认为,版权法目标的实现,主要体现于版权法是否全面系统鼓励新作品的创造,并不意味着版权法的每一条款都鼓励此目标.此案引发诸多争议.有学者认为,议会目的是促进贸易平衡,法院对议会立场表示支持,为议会未来延长版权期限条款奠定合理基础,这是不合适的.[3]还有学者认为,当版权保护期限延长和创造新作品的激励无关时,宪法的边界已经被冒犯了.版权法必须鼓励作品的利用与传播,因为作品的传播对于促进科技进步是必需的,而延长期限并不能为作品传播提供更多激励.[3]②反对继续延长版权保护期限.国内外诸多版权学者认为,现有版权保护期限过长.他们针对延长版权保护期限主张提出如下反对观点:(a)2009年,在23个国家进行的关于版权保护期和电影产出关系的研究表明,没有显著证据表明延长版权保护期限有助于更多创作.经济学研究发现,最好的保护期限是14年;[4](b)免费获得的作品不一定导致过度使用,也不一定会降低作品经济和文化价值,《圣经》等名著在美国的广泛传播利用并没有导致该作品文化价值的下降,作品的定价和作品价值并无必然联系;(c)从历史资料看,缩短版权期限对于多数权利人而言并无经济利益损失.如果版权能对创新激励起重要作用,则当版权保护期限较短时,权利人会申请续期,但美国议会在对过往版权资料进行整理时发现,只有很少比例的版权人续期.依1909年版权法,权利人有二个28年期限,如果权利人在第一次期满后不进行第二次登记,则作品进入公共领域.当时版权续期登记程序非常简单,但20世纪初仅仅有少于5%的人续登,这一比例在1980年也仅仅才上升到20%;[5](d)专利法和版权法在美国宪法中统一予以规定,与专利保护期限相关规定比较,版权保护期限过长,不利于实现版权法目的.[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