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与出版, 2017, 36(9): 61-68 doi: 10.16510/j.cnki.kjycb.2017.09.018

编辑实务

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内部治理的基本原则*

张文韬

厦门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361000,福建厦门

编委: 韩婧

摘要

会员与组织之间的矛盾是我国集体管理组织面临的主要矛盾之一,这一矛盾主要由组织内部治理失灵所造成。我国集体管理组织内部治理失灵主要表现为治理的有效性、透明性、准确性以及参与性的缺失,而导致内部治理失灵的主要原因是治理经验的匮乏、组织的非营利属性、粗糙的会员制、会员大会权力的虚置以及代理人问题等。解决内部治理失灵首先应确立相关的内部治理基本原则,笔者在Sinacore-Guinn与Ficsor的相关理论基础上,总结出了集体管理组织内部治理的私权原则、最低限度集体管理原则、公平、平等原则以及会员权利人中心原则。

关键词: 著作权 ; 集体管理组织 ; 内部治理 ; 基本原则

PDF (2290KB) 元数据 多维度评价 相关文章 导出 EndNote| Ris| Bibtex  收藏本文

本文引用格式

张文韬. 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内部治理的基本原则*. 科技与出版[J], 2017, 36(9): 61-68 doi:10.16510/j.cnki.kjycb.2017.09.018

1 我国集体管理组织的内部治理失灵

集体管理组织在著作权许可市场中扮演者重要角色,它凭借集中、管理、交易著作权的职能,有效降低了权利人与使用者间搜索与交易成本,推动了相关市场的繁荣,促进了各方的福祉,尤其是提高了著作权权利人的社会地位和经济收入。集体管理组织各类功能的实现有赖于其各项基本职能的实施,而当集体管理组织无法充分实施其基本职能时,组织与会员间便容易产生难以调和的矛盾。

媒体的零散报道很大程度上揭露了我国集体管理组织的现状,他们在实施其各项基本职能时存在的主要问题可以归为以下几类。

1.1 有效性的缺失

集体管理组织虽然在国际上被普遍定性为非营利组织,但不追求利润并不意味着可以轻视效率,事实上,效率既是集体管理组织本身存在的正当性所在,也是其治理能力的集中反映。

当前,我国集体管理组织的效率问题主要表现在3个方面。

1.1.1 过高的管理成本

管理成本过高的问题在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的运营中表现尤为突出。根据中央电视台2009年的调查,音集协的管理费成本达到了所收取许可费总额的50%。作为比较,国外的集体管理组织,如美国的ASCAP、BMI的管理费长期以来只占到总收入的18%~19%。近年来,随着信息与数字技术的发展,较为知名的集体管理组织的管理费率一般已经压缩到了10%~15%之间。显然,无论出于何种原因,我国部分集体管理组织对管理成本的控制能力尚有待提高。

1.1.2 过低的许可费收取效率

在许可费收取环节,集体管理组织同样存在效率问题。以音著协为例,有权利人曾表示,“全国每天有几千场演唱会,可音著协(音乐著作权协会,下文简称音著协)收不到钱。”尽管该观点过分夸大了演唱会的数量,我国每年举办的严格意义上的现场音乐演唱会的数字要小得多,但集体管理组织的许可费收取效率问题却是客观存在的。以音著协为例,2015年上半年发放的现场表演许可为96个,而根据道略音乐产业研究中心的统计,全国同期现场演唱会总数为621场,音著协的覆盖率仅为15.46%,该数字一定程度上反映了集体管理组织许可费收取效率的不足。

1.1.3 过长的分配周期

在许可费分配环节,既有的研究通过将我国音著协的许可费分配情况与英、美、徳、法、奥、丹(丹麦)等国有代表性的集体管理组织进行了比较,得出结论证明我国的集体管理组织在许可费分配效率等方面严重落后。上述几个发达国家的许可费分配处理时间一般介于6个月至18个月之间,而我国音著协的分配最长间隔达到38个月。

1.2 透明性的缺失

集体管理组织运行透明性的缺失是一个被长期关注的焦点。现行《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对于集体管理组织已经提出了较多的透明性要求,近年来,音著协等集体管理组织对于财务收支的披露上已有所进步,收支情况通常会记录于其年报或会讯之中。但是,音著协等集体管理组织虽然对宏观数据的公布较为充分,对于单个权利人作品的具体相关情况的说明似乎并不足够透明。有权利人表示,“音著协每年都会给词曲创作人一份报表……这份报表往往只有一年收到多少版税的大数字,并没有具体的说明。权利人的作品究竟被哪些机构使用了多少次?管理成本和收费成本究竟在总收入中占了多大比例,被用在了什么地方?”

1.3 准确性的缺失

集体管理组织在实践中出现的另一问题是权利管理的准确性的缺失。由于不能准确掌握自身管理作品库的信息,目前已经出现多起集体管理组织“非法”授权非会员作品权利的纠纷,不仅侵害了相关权利人的合法利益,而且也给集体管理组织自身的声誉造成了消极影响。

作品库的管理是否准确,并不仅涉及“非法”授权的问题,而且决定了集体管理组织能否合理、准确界定特定作品使用情况,许可费收取与分配情况,同时还会关乎会员类型划分与表决权分配等问题。前文论及的集体管理组织自身透明性的构建,很大程度上也依赖于其作品库管理的准确性。因此,准确性的缺失将引起一系列连锁反应,削弱集体管理组织本身的正当性。

1.4 参与性的缺失

集体管理组织存在的初衷是造福权利人,最大程度促进权利人利益,该目标通常被明确记录于各个集体管理组织的章程中。集体管理组织的会员制也能表明该组织的所有权乃是归属于其会员的。然而在我国,权利人似乎并未充分感受到集体管理组织的这一目标,反而对其存在着一定的信任危机,这种信任危机很大程度上来源于会员行使自身权利、参与组织治理的困境。

2 集体管理组织的内部治理失灵的根源

导致集体管理组织基本职能实施不足,进而引起组织与会员矛盾的原因,既可能源于组织外部也可能源于组织内部。过分关注外因,进而忽略内因是当前国内相关研究的重大不足。

实际上,导致基本职能实施不足的一个主要因素是内部治理的失灵。目前,我国集体管理组织内部治理失灵的根源主要可归结以下几个方面:治理经验的不足、非营利属性、粗糙的会员制、会员大会权力的虚置、代理人问题等。

2.1 治理经验的匮乏

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的出现始于18世纪末,而第一个集体管理组织—法国戏剧作者作曲者协会SACD则出现于19世纪初,可以说,西方发达国家的集体管理制度与组织普遍经历了较为长久的发展史,形成了相对成熟的内部治理经验。相对而言,我国集体管理组织的发展史则显得极为短暂,音著协作为我国历史最长的集体管理组织成立于1992年,距今也不过20余年。经验积累对于集体管理组织内部治理的完善无疑是至关重要的,而短暂的发展史决定了我国集体管理组织治理经验的有限,这一客观现实势必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组织的治理质量。

2.2 非营利性

非营利性是集体管理组织的基本特征之一,也通常是各国相关法律法规中普遍存在的强制性要求。然而在经济学上,非营利性往往被认为是造成组织效率缺失的重要因素之一。一般经济学理论认为,非营利组织相较于以营利性为目的企业或组织,是更为缺乏效率的。这种效率缺乏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

第一,生产低效。其原因主要在于没有相应的所有权能够主张剩余价值,控制非营利组织的管理者或董事会在减少成本时无法使自己从相应的收益中获利,因而他们使生产成本最小化的激励是极小的。因此,非营利组织生产或提供同样的产品或服务的成本是要高于营利性企业或组织的。有学者通过实证对比非营利医院和营利性医院行为的研究,进一步证成了这一观点。

第二,供给反应迟钝。实证研究表明,当需求增加时,非营利组织的反应速度要明显慢于营利性组织。对于这一现象,目前主要存在两种解释,一是认为非营利组织受限于资本获取的困境,二是企业家精神受制于各种法律限制。

2.3 粗糙的会员制

会员制度是涉及表决权分配等重要问题的具体制度。尽管集体管理组织的存在通常必须采取会员制,但是采取何种类型的会员制,如何构建会员制并不是一项简单的工程,只有精细而合理的会员制方能保证会员的有效参与和组织本身的良好运行。

纵观ASCAP、BMI、PRS、JASRAC、GEMA以及SACEM等集体管理组织,其章程普遍对会员的类型以及表决权分配等问题进行了详细而精确的规定,只有特定类型会员才享有参与会员大会以及进行表决的权利。

然而,我国集体管理组织的会员制度普遍是极为粗糙的,例如,音著协在其章程中仅仅简单规定了会员的权利与义务,却并未进一步对会员的类型、表决权等进行划分。这是我国集体管理组织平均主义的另一种表现,也是导致会员大会无法有效开展,会员缺乏行使权利的激励等问题的一个根源所在。

2.4 会员大会的权力虚置

会员大会作为集体管理组织的核心权力部门,本应是一切集体管理活动的起点与中心,但在我国的实践中却陷入了权力虚置的困境。会员大会权力虚置的原因主要是由几个因素叠加产生的后果,它们分别是:第一,庞大的会员数;第二,平均主义的表决权分配原则(一人一票制);第三,不成比例的权利行使成本收益。以上每个因素本身可能并不造成严重后果,但当它们叠加在一起时便对会员大会造成了严重的影响。从会议组织的成本收益角度考虑,庞大的会员数虽然是大多数集体管理组织的普遍特征,但当其与一人一票制结合时,便使得召开所有会员共同参加的会员大会变的组织成本变得极为高昂,而会议讨论的质量和收益显然也将难以保证;从会员权利行使的成本收益角度考虑,会员个人所拥有的表决权对于整集体管理个组织的控制而言是微不足道的,因此参与会员大会行使其表决权为其带来的收益也是微不足道的,在此情形下,会员参会的成本就显得过于高昂了。

2.5 代理人问题

内部治理失灵的组织内部直接责任人是理事,而因理事而产生的问题,可以归结为经济学上的代理人问题。

代理人问题本质上是由管理与资金的分离,或者说是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所导致的。易言之,出资人无法确定他们所付出的资金,能否从管理者处获得有价值的回报。通常而言,出资人与管理者之间通过约定契约来确定管理者的各项职能任务,但这种契约的局限性在于无法预知和应对未来的种种可能性。因此,出资人与管理者就需要分配解决这些不可预知问题的决定权,即剩余决定权。由于出资人客观上无法应对这些突发问题,这些剩余决定权通常都被分配给了管理者一方,使得管理者具有了巨大的控制权。这种不受约束的控制权往往被管理者用于谋求自身利益,造成企业和出资人的损失。

尽管代理人问题是经济学家针对一般性企业所总结得出的,但是该问题不仅同样存在于以会员制和非营利性为特征的集体管理组织之中,而且可能更为突出。在集体管理组织内部,会员属于组织的所有者,但会员并不直接管理组织,而是委任理事与理事会作为组织的管理者负责各项职能的具体执行,会员与理事之间同样构成了“委托人—代理人关系”。

3 回顾既有的集体管理基本原则

解决集体管理组织的内部治理问题必须先确立基本的指导原则。实际上,既有的少数研究已经就集体管理组织应管理何种权利、应由谁所有与控制、集体化的限度在哪里、如何对待权利人与使用者、如何分配与使用收入等内部治理问题作出了回应,但是目前尚无学者总结专门针对与集体管理组织内部治理的基本原则。因此,本文将在前人基础上,借鉴与归纳集体管理组织内部治理的相关经验,提炼出相对系统的内部治理基本原则。

3.1 Sinacore-Guinn的十五原则

Sinacore-Guinn在1993年出版了《著作权和领接权的集体管理:国际实践、程序、组织》一书,该书系统地介绍了集体管理组织的历史发展、基本理论,比较了各国的实践情与相关的法律规制,对集体管理组织涉及的各种活动以及活动的各个环节都进行了极为细致的研究。Sinacore-Guinn在其著作的最后章节总结了集体管理的15项基本原则,它们分别是:

(1)集体管理必须被设计为服务于著作权的私权属性;

(2)可以由私人、个人管理的权利就应当被私人、个人管理;

(3)集体管理组织应以可以被权利人实质控制的方式设立;

(4)管理有关大量使用的权利的集体管理组织应在特定领域享有市场排他性;

(5)集体管理组织应尽量以服务于单一类型权利人利益的形式设立;

(6)集体管理组织应被限定于管理那些需要集体管理的权利,但也应准备好管理新型权利;

(7)权利应以最低程度的集体化进行管理;

(8)入会最好应基于集体管理组织与权利人双方的自愿,但当集体管理组织享有事实或法定的垄断地位时,它必须有义务公平、平等地管理希望入会的权利人的权利;

(9)集体管理组织必须公平、平等地对待所有会员权利人;

(10)当集体管理组织为了保证自身的有效、高效运行而必须对其会员权利人施加一些强制性规则时,这些规则必须在所有情况下以公平、平等的方式实施。当集体管理组织享有事实或法定的垄断地位时,这种规则必须限定在非经济的制裁,除非有证据表明集体管理组织已经或可能受到了会员权利人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而且这种规则必须与这种损害存在逻辑上的关联;

(11)所有的集体管理许可都应建立在私人、自愿的基础上,政府的限制应仅仅涉及组织在其存在的市场中的活动的公平性与合理性;

(12)集体管理组织的目标应是为了个人会员权利人的利益,管理各种类型的权利,使其能从其作品的适用中获得补偿;

(13)对于集体管理组织收入的使用,应被限制在必要程度,即保证集体管理组织的运行;

(14)集体管理组织应被授权执行自身以及其会员的权利;

(15)政府干预应被限定在一定程度,即保证集体管理组织的有效运行和监督其可能的权力滥用行为。

以上原则的提出,一方面是源自集体管理组织发展历史与各国实践的经验总结,另一方面则是源自著作权与反垄断法法理的延伸。在著作权法层面,Sinacore-Guinn最为重视的是著作权的私权属性。由此,他总结出集体管理的目的是“服务于著作权的私权属性”、应当“被权利人实质控制”,集体管理的限度应当遵循“最低程度的集体化”,“可以由私人、个人管理的权利就应当被私人、个人管理”等各项原则;在反垄断法层面,Sinacore-Guinn借鉴的理念是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防范和对公平、平等价值的追求,他提出“最低程度的集体化”与“管理权利限定”等原则的目的即是防范集体管理组织权力的不当扩大,而“公平、平等地对待所有会员权利人”等原则则是对集体管理组织潜在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防范。

3.2 Ficsor的二十六原则

Ficsor是另一位对集体管理组织展开系统性研究的学者。他在2002年出版的《著作权与相关权的集体管理》一书中较为系统梳理了集体管理的相关理论,详细介绍了各类集体管理活动具体程序以及WIPO在其中所涉及的活动,同时还对技术发展的影响等一系列问题与争议进行了探讨。与Sinacore-Guinn类似,Ficsor同样在其著作的最后一章总结了集体管理的基本原则。他的原则包含26个方面:

(1)当个人行使著作权不具有可能性或实践性时,集体管理或其他共同管理机制方能获得正当性;

(2)数字环境下(著作权)共同管理的角色并不会减弱;

(3)集体管理与其他权利共同行使机制之间存在巨大差异,“集体”要素是集体管理的基本特征,其他权利共同行使机制则以“权利结算”作为基本特征;

(4)当权利人在个人行使和共同管理之间进行选择时,他们的结社自由(freedom of association)需受到尊重;

(5)在数字互联网环境下,权利人有更多的自由在个人行使和共同管理之间进行选择,但这不意味着从权利人的角度出发需要对这一机会进行利用;

(6)数字技术和互联网给集体管理组织同时带来了挑战和机遇;

(7)完全的集体管理是基于专有权的,包括了报酬的谈判、使用、许可、监督、执行权利、收费以及分配等内容。同时,局部的集体管理也是可行的;

(8)法律不需要规制权利行使的所有方面;

(9)以单一的一般性共同管理组织还是以多个相互独立的组织,管理各式权利与权利人,取决于相关国家的政治、经济与法律的环境和传统;

(10)由于多媒体现象的存在,共同管理组织之间的“联盟”(coalition)正变得越来越有必要,以提供授权的共同来源;

(11)通常而言,在一个国家中,同一类型权利人的同一类型权利应由一个集体管理组织管理,过多组织的存在会削弱共同管理的优势;

(12)对于共同管理而言,共有组织与私有组织何者更优取决于相关国家的政治、经济与法律的环境和传统。一般而言,私有组织是更可取的,但在尚无法充分发展其著作权制度的发展中国家,他们可以通过合适的共有组织保护权利人利益;

(13)颁发概括许可需要达到一个法律推定,即相关共同管理组织有能力授权这种许可所覆盖的所有作品的使用,并且代表所有相关的权利人;

(14)在延伸性集体管理机制中,应有规定保护非会员权利人的利益,他们应有权选择退出与/或主张个人获酬;

(15)政府对共同管理组织的设立和活动的监督具有必要性;

(16)关于报酬收取和分配规则的决定应由相关的权利人或其代表机构按照组织的章程做出;

(17)对于会员权利人以及海外合作共同管理组织而言,与其权利行使有关的组织活动的信息应是可获得的;

(18)政府对事实或法定垄断的共同管理组织的许可费率的设置和操作以及其他许可条件的监督和干预,只有当这种监督和干预在防止其滥用垄断地位时不可或缺,才具有正当性;

(19)许可费率的水平本身不能作为假设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充分基础;

(20)当前,文化、信息产业存在集中化的趋势,大型媒体集团能够控制全球市场的巨大份额,在此背景下,共同管理组织,尤其是集体管理组织,可能对于权利人和媒体集团而言都将变得更为重要;

(21)为了回应文化、信息产业集中化的趋势并建立更为有效的机制,著作权共同管理领域同样出现了集中化和区域化的趋势,此时,应制定和利用合适的多边、双边合同性措施以保障权利人的权利、集体管理组织的生存,进而保持和强化著作权所不可或缺的政治支持、社会尊重;

(22)合理的立法和行政措施应促进对共同管理组织使用和收集许可费的监督;

(23)共同管理组织收取的许可费不应用于覆盖实际管理成本和向权利人分配以外的目的,除非权利人或代表他们的机构根据章程的规定,授权组织使用报酬;

(24)报酬在个体权利人之间的分配应与作品(客体)实际使用成比例;

(25)外国权利人应享有同会员、本国权利人一样的待遇;

(26)共同管理组织可以从事权利管理以外的活动,但这种活动的成本不应由共同管理所收取的报酬负担。

Ficsor所提出许多原则与Sinacore-Guinn的原则具有相似性,例如,二者都非常重视著作权的私权属性,Ficsor所强调的“当个人行使著作权不具有可能性或实践性时,集体管理或其他共同管理机制方能获得正当性”、“结社自由需受到尊重”等原则,实际上都是为了保证权利人能够以意思自治的方式行使权利;二者都非常重视组织对待权利人的公平性、平等性,但侧重点不同,Ficsor更多地强调了外国权利人的平等地位。除去这些相似之处,Ficsor的原则更多地关注了集体管理组织如何应对市场、技术发展,政府干预如何介入集体管理活动等问题。由于涉及的方面较多,Ficsor的原则显得有些琐碎,但优点在于全面性,尽可能多地回应了集体管理既有的和潜在的各种问题。

4 集体管理组织内部治理基本原则的提炼及在我国的适用

Sinacore-Guinn和Ficsor所总结的这些原则涉及集体管理的各个方面,其中关于集体管理组织内部治理的原则尤其对于本文是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的。但是,为了进一步实现体系化,这些相关原则的表达有必要做进一步的改良。

4.1 集体管理组织的内部治理原则

本文在Sinacore-Guinn和Ficsor提出的各项集体管理原则基础上,提炼出以下4项集体管理组织内部治理的基本原则。

(1)私权原则。该原则要求集体管理组织的内部治理需要认识并尊重著作权及相关权的私权属性,不得对权利人的权利做出不适当的限制。私权属性是所有类型知识产权的根本特征之一,因此私权原则的重要性不言而喻,Sinacore-Guinn指出“集体管理必须被设计为服务于著作权的私权属性”“它是集体管理的黄金法则,涉及集体管理的各个方面”;Ficsor则指出,集体管理的正当性乃是源自著作权私权属性的例外—“当个人行使著作权不具有可能性或实践性时,集体管理或其他共同管理机制方能获得正当性”。两位学者对于集体管理中,著作权私权属性的重视,源于集体管理与私权之间的矛盾性,当集体管理著作权时,个人行使权利的能力受到了明显的限制。集体管理的集体性意味着它与著作权私权性之间的矛盾是难以避免的,但是这种矛盾的激烈程度可以被降低,因此,尽力减少集体管理与著作权私权性之间的矛盾无疑是一个重要的原则。至于如何降低这对矛盾,下文的有限集体管理原则作为私权原则的直接延伸,就是一条具体的进路。

(2)有限集体管理原则。该原则要求集体管理机制应以合理的限度实施、集体管理组织应以合理的方式存在。该原则是综合Sinacore-Guinn与Ficsor的多项原则后提出的,具有多层含义。首先,有限集体管理原则意味着“可以私人、个人管理的权利就应当被私人、个人管理”,即集体管理的权利范围应当保持合理限度;其次,有限集体管理原则也意味着“权利应以最低程度的集体化进行管理”,即集体管理组织的集体化程度需要保持合理性;最后,有限集体管理原则还意味着“集体管理组织应尽量以服务于单一类型权利人利益的形式设立”,即集体管理组织所服务的主体应具有合理限度。有限集体管理原则存在的正当性在于,排他性是著作权的基本私权属性之一,而集体管理制度实质上不仅是权利行使的一种机制,也是对排他权的一种限制。这意味着只要在个人行使具有可能性的情况下,著作权都不应被仅仅限制为一种获酬权。

(3)公平、平等原则。该原则要求集体管理组织在内部治理过程中,应公平、平等地对待会员权利人。这里需强调的是,这里的公平、平等原则是组织内部治理层面的基本原则,不涉及与非会员权利人以及使用者的关系,因而也就不要求公平、平等地对待这些主体。Sinacore-Guinn是这样表述公平、平等原则的:“集体管理组织必须公平、平等地对待所有会员权利人”“当集体管理组织为了保证自身的有效、高效运行而必须对其会员权利人施加一些强制性规则时,这些规则必须在所有情况下以公平、平等的方式实施”“当集体管理组织享有事实或法定的垄断地位时,它必须有义务公平、平等地管理希望入会的权利人的权利”。Ficsor所提出的“报酬在个体权利人之间的分配应与作品(客体)实际使用成比例” “外国权利人应享有同会员、本国权利人一样的待遇”同样属于公平、平等原则的具体要求。

(4)会员权利人中心原则,即集体管理组织的活动应以会员权利人利益为中心。该原则的提出对于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集体管理组织具有重要意义,自首个集体管理组织诞生到现今,集体管理组织的目标已经逐步多元化,CISAC甚至为其成员罗列了八项目标。目标多元化可能导致集体管理组织混淆目标的主次,进而轻视了权利人利益的重要性。如果发展中国家的集体管理组织在尚未充分保障权利人利益的情况下,便过多地关注使用者以及公众的利益,那么可能导致集体管理组织与权利人之间的紧张关系,削弱组织存在的正当性。因此,Sinacore-Guinn主张“集体管理组织的目标应是为了个人会员权利人的利益,管理各种类型的权利,使其能从其作品的适用中获得补偿”;“对于集体管理组织收入的使用,应被限制在必要程度,即保证集体管理组织的运行”;“集体管理组织应被授权执行自身以及其会员的权利”。Ficsor也提出了相似的主张:“关于报酬收取和分配规则的决定应由相关的权利人或其代表机构按照组织的章程做出”;“共同管理组织可以从事权利管理以外的活动,但这种活动的成本不应由共同管理所收取的报酬负担。”在立法实践中,欧盟2014年颁布的《著作权、邻接权与国内市场中的跨境音乐作品著作权在线使用许可指令》也将“最大程度代表权利人利益”作为了集体管理的唯一基本原则。

4.2 集体管理组织内部治理原则在我国的适用

在总结出集体管理组织内部治理的基本原则后,仍需进一步思考的问题是,这些原则应如何适用我国的集体管理组织。一方面,这些原则具有抽象性,有必要将其具体化以指导我国集体管理组织;另一方面,在何种程度接受这些原则,也需要根据我国国情做进一步的分析。笔者的意见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第一,私权原则应在集体管理组织内部治理中得到更多重视。私权原则要求集体管理组织尽可能地克服集体管理的集体性与著作权私权性之间的矛盾,避免对著作权的不当限制。落实私权原则实际上就是要保证权利人行使著作权的自由。在集体管理组织的内部治理中,这种自由体现为入会、退会的自由以及参与组织治理的自由。

我国集体管理组织往往对权利人的退会进行限制,例如限制退会申请的生效时间,规定权利人只有在发出退会申请的一年后才能正式解除与集体管理组织之间的会员关系。处于集体管理组织运行效率的考虑,适度地限制会员的退会自由是具有合理性的。但是过长的退会时间限制,无疑是一种对权利人权利的不当限制,违背了私权原则的基本要求。欧盟在平衡各方利益后规定,“会员申请退会的提前通知应不须超过6个月,集体管理组织可以在每个财务年结束时做出决定”。该规定值得我国集体管理组织借鉴。

同时,集体管理组织还应尽可能地保证权利人参与组织治理的自由。这要求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建立更好的会员制度以及会员大会制度,以减少权利人参与组织治理的障碍。

第二,有限集体管理原则要求集体管理应当保持在适当的限度,在非必要的情况下不对特定类型的著作权进行集体管理。但过于严格的执行有限集体管理原则,集体管理组织只能管理某项特定的权利碎片(如表演权或复制权),这将导致他们无法许可新兴的使用行为,进而影响集体管理活动的效率。

有限集体管理原则同样限制了集体管理组织的集体化程度,但这种限制同样应根据各国的法律、文化、经济等因素进行相应调整。世界各国集体管理组织的集体管理组织的集体化程度是存在显著差异的,有的集体管理组织仅仅以权利人的代理人身份进行运行,而有的集体管理组织则全面受让了特定类型的著作权,使自己成了著作权人。以更低的集体化程度运行集体管理组织固然有利于著作权私权性和排他性的保障,但是也可能影响权利执行的效率。一些国家的法律限制了作为代理人身份存在的主体的诉权,或者只允许享有排他性许可的权利人起诉侵权,因此这些国家的集体管理组织若以这种低程度的集体化方式运作将使权利执行陷入困境,其谈判、许可、追偿的效率也将大打折扣。因此,对于我国集体管理组织而言,应当在保证运营效率不受影响的情况下,再落实有限集体管理原则。

第三,公平、平等原则的适用需要避免平均主义理念。我国集体管理组织权力结构的粗糙以及代理人问题的严重性,与平均主义倾向的理念之间存在或多或少的联系。几乎所有的集体管理组织的章程、法院的判例以及权利人与组织之间的入会章程都规定,集体管理组织应公平、平等地对待所有入会的权利人,但这并不意味着集体管理组织必须完全相同地对待每一个会员。

平均主义分散了集体管理组织的投票权(即权利人参与组织治理的权利),而投票权的分散进而弱化了会员对组织的控制权,最终引发更严重的代理人问题。在平权主义理念支配下的一人一票投票权制度,使得会员大会的组织成本过高,会员参与会员大会的激励过低,进而导致了会员大会的失灵。同时,平均主义使集体管理组织忽视了对作品价值与会员贡献的区分,进而导致了会员制的粗糙。因此,平均主义是困扰我国集体管理组织内部治理的主要理念根源,当前,集体管理组织进行改革的第一步就是要在组织的内部治。

第四,会员权利人中心原则要求集体管理组织最大程度代表权利人利益,对于我国集体管理组织而言,这一原则尤其具有深远意义。尽管目前国内集体管理组织依然将会员权利人的利益放在最为重要的位置,但是也出现了一些呼吁集体管理组织更加注重使用者以及一般公众利益的声音,希望集体管理组织的定位能够更加趋向于中间化(即在作者与使用者之间保持平衡)。根据集体管理组织发展的阶段性进行考虑,尚处于初级阶段的我国集体管理组织,首要的目标应仍然是维护权利人利益,尤其是会员权利人的利益。只有当我国的集体管理组织充分成熟后,使用者以及一般公众的利益才应成为需要组织更多考虑的对象。但即使在此时,使用者与一般公众的利益也不应当成为集体管理组织关注的中心,会员权利人的利益依然应当是集体管理组织各项活动的出发点。

本文研究受马克斯普朗克创新与竞争研究所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课题《反垄断执法中的知识产权问题研究》(项目编号:SS15-A-10)的资助。

参考文献

Merges R P.

Contracting into liability rules: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nd collective rights organizations

[J]. California Law Review, 199684(5) : 1293-1393.

Ang K T.Collective Management in Asia[M]// Gervais (ed.). Collective Management of Copyright and Related Right, Second Edition.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2010.

Karina C P.Collective Management of Copyright in Latin America [M]//Gervais (ed.), Collective Management of Copyright and Related Right, Second Edition.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2010.

Ficsor M, Chatalbashev M. Collective Management in Central and Eastern Europe [M] // Daniel Gervais ed, Collective Management of Copyright and Related Right, Third Edition. Wolters Kluwer2015.

Hutchinson J.

Collection and Distribution of Performing and Mechanical Royalties: A View from the UK

[J]. COPYRIGHT WORLD, 1998: 30-32.

郑博超.

音集协的依法收费为何屡遭质疑

[N]. 检察日报,2009-05-22.

林秀芹李晶.

构建著作权人与作品使用人共赢的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一个法经济学角度的审视

[J]. 政治与法律,2013(11):25-35.

张贺.

音著协为何不招待见

[N]. 人民日报,2013-04-26(009).

熊琦.

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本土价值重塑

[J]. 法制与社会发展,201622(3):96-108.

熊琦.

论著作权集体管理中的私人自治:兼评我国集体管理制度立法的谬误

[J]. 法律科学,2013 (1):142-149.

Alchian A A, Demsetz H.

Production, information costs, and economic organization

[J]. The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1972, 62(5) : 790.

Hansmann H.

Economic theories of nonprofit organization

[J]. The Nonprofit Sector: A Research Handbook, 1987(1) : 27-42.

Clarkson K W.

Some implications of property rights in hospital management

[J]. JL & Econ., 1972(15) : 363-384.

Shleifer A, Vishny R W.

A survey of corporate governance

[J]. The Journal of Finance, 1997, 52(2): 737-783.

Grossman S J, Hart O D.

The costs and benefits of ownership: A theory of vertical and lateral integration

[J]. The 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 1986, 94(4) : 691-719.

Sinacore-Guinn D. Collective Administration of Copyrights and Neighboring Rights: International Practices, Procedures, and Organizations [M]. Little, Brown and Company, 1993.

出版地?Ficsor M. Collective Management of Copyright and Related Rights [M]. WIPO, 20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