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cience-Technology & Publication  2018 , 37 (10): 96-102 https://doi.org/10.16510/j.cnki.kjycb.2018.1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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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三振出局”到“六振警告”:美国版权保护路径选择对我国的启示*

夏劲钢

贵州民族大学,550025,贵阳

版权声明:  2018 清华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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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文章分析美国三振出局版权保护规则产生的背景及其局限,对比说明以该规则的改良和优化构建的更加科学的六振警告版权保护系统的优势,借助美国版权保护的路径选择对完善我国网络版权保护法律制度提供有益启示。

关键词: 三振出局 ; 六振警告 ; 美国版权保护 ; 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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劲钢. 从“三振出局”到“六振警告”:美国版权保护路径选择对我国的启示*[J]. , 2018, 37(10): 96-102 https://doi.org/10.16510/j.cnki.kjycb.2018.10.020

随着数字网络技术的发展,作品传播方式发生根本性的变革,特别是P2P (peer-to-peer,点对点)文件共享技术的应用,彻底改变了传统终端服务器的传播模式,颠覆了传统的版权保护模式:在传统复制环境下,通过控制作品的复制从而维护版权人利益的手段,在数字网络环境下,已经失去了其应有之效,对复制的有效控制已经逸出了版权人的掌心。[1]网络盗版现象成为一种社会文化疾病。在版权保护方面走在世界前列的美国为解决网络版权保护困境,不断探寻解决之道,从“三振出局”版权保护规则的选择、放弃到“六振警告”版权保护系统的构建,美国为应对网络版权保护危机所采取的版权保护路径选择,对正值《著作权法》修改之际的我国而言,该版权保护系统为我国未来网络版权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1 三振出局版权保护规则产生:美国网络版权保护路径曾经的选择

1.1 三振出局版权保护规则的产生背景

面对盗版日益严重而又无有效应对之策的窘况,美国版权产业界认为《数字千年法》在应对P2P等方式进行的网络盗版方面似乎已经失去应有的作用,他们希望建立一个强有力的机制,通过技术和法律机制来制止网络盗版。正在这个时候,美国唱片业协会(Recording Industry Association of America,RIAA)诉美国Verizon案件的发生,给版权所有人提供了另外一个保护版权的途径,在该案件中哥伦比亚上诉法院认为版权人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商申请提供侵权人的相关信息,而网络服务提供商可以采取措施阻止侵权或者断开侵权用户的网络连接。[2]这个案件让版权权利人看到了抑制数字盗版的希望,为此美国唱片业协会等组织积极与主要的网络服务提供商接触,希望与网络服务提供商合作,借助网络服务提供商的技术与管理优势,当发现网络用户侵犯他人版权时,由网络服务提供商向网络用户发出通知,警告其行为已经侵权,如果该用户仍然继续实施侵权行为,网络服务提供商将会暂停或中断对该用户的网络连接,以阻止网络用户的侵权行为,这便是三振出局规则产生的雏形。[3]

版权产业界为了维护自身利益,不断推动对三振出局规则的立法活动,三振出局规则诞生于美国,法国、英国、新西兰、韩国、爱尔兰、中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也纷纷以立法或判例等方式对三振出局规则予以确认,但标志性的“三振出局”法案,首推法国的《促进互联网创造保护及传播法》(也称为HADOPI法案)[4]

1.2 三振出局版权保护规则的运行机制及其局限性

以法国的三振出局规则为例,该规则的运行机制主要包括三个步骤:第一步,当版权人将收集到的侵权证据报送给互联网作品传播及权利保护高级公署(HADOPI)之后,HADOPI将要求网络服务提供商(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ISP)发送版权侵权警告函给涉嫌侵权网络用户,告知其侵权后果并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第二步,如果在收到警告信函之后该网络用户继续侵权行为,该用户将收到ISP发来的措辞更为严厉的第二封警告信函;第三步,如果该网络用户仍然继续其版权侵权行为,HADOPI将授权ISP断开该网络用户的网络连接以示惩罚。法国三振出局规则一经实施,在防止网络版权侵权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网络版权侵权行为降低了89.96%。[5]

但是随着三振出局规则的运行,其内部运行机制设计的不足逐渐显现,引起了社会各界人士的广泛诟病,他们认为:

第一,用IP地址来确定涉嫌侵权网络用户,不够准确,因为一个IP地址可能有多人使用,因为某个人的侵权行为而造成其他未侵权网络用户因为他人的侵权行为而受到断网的惩罚,显然不科学[6]。且三振出局规则通过IP地址来确定侵权的来源,无法确定具体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一旦侵权行为发生,就锁定IP地址的注册人,将其视为侵权行为人,是对无罪推定法律基本原则的违背。

第二,三振出局规则违反言论自由权和信息自由权等基本人权。因为在信息网络时代,公民享有的上网权,是言论自由权和信息自由权的延伸,但三振出局规则扩大对著作权人的保护范围,扩大私权的权利范畴,给人们获取相应的信息、资料、知识、数据构成严重的障碍,严重地限制人们对言论自由权、信息自由权的行使。这种未经司法终审裁决和没有经过充分法庭质证的过程而做出的断网处罚,和为了防止人们犯罪而将无罪之人事先监禁起来没有任何差异,这是对公民基本人权的严重侵害。

第三,三振出局规则严重侵犯公民隐私权。一些学者认为结合隐私权理论和网络技术特性,可以将网络用户不愿意公开或被他人侵入的个人网络数据、IP地址、网络交流平台、网络行为、邮箱地址、网络活动踪迹等纳入网络隐私权保护范围。[7]在三振出局规则中,网络服务提供商根据授权对网络用户的版权侵权行为进行辨别时,需要披露网络用户的相关个人信息情况。IP地址相当于网络用户在网络虚拟世界里的“住所”,属于网络隐私权,未经用户同意,他人没有权利对该信息进行收集、利用。而在三振出局规则中未经法庭充分审理和网络用户同意,网络服务提供商便擅自收集属于网络用户个人信息的IP地址,并进行披露,涉嫌侵犯网络用户的网络隐私权。

第四,对三振出局规则的打击效果心存疑虑。一些专家学者认为,三振出局规则通过IP地址来锁定涉嫌侵权者,并对其实施断网的惩罚,但是涉嫌侵权者可以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公共无线网络或利用新科技屏蔽互联网地址以及更换新的网络账号等手段来逃避法律的惩罚,对打击效果的界定欠缺科学性。[8]

一些学者还认为三振出局规则通过对版权的保护实现版权的肆意扩展,影响公共利益、妨碍创新、增加了社会成本等。这些问题让一些原本有意进行“三振出局”立法的国家踌躇不前,如澳大利亚,甚至已经立法的国家因国内强大的反对声而搁置法案的实施,如爱尔兰。

由于争议太大,且对于网络服务提供商是否有权采取断网行为,美国的《数字千年法》并没有给予明确的规定,其合法性也受到民众的普遍质疑,因而尽管该规则诞生于美国,但美国最终并没有采用三振出局规则。

2 六振警告系统的产生:三振出局规则的改良与优化——美国网络版权保护路径的选择

2.1 六振警告系统产生的背景:基于对三振出局规则的反思

面对数字网络技术对版权保护的冲击,美国密切关注着世界各国所采取的各种版权保护措施,因此,其他国家在关注三振出局规则或者拟采取“三振出局”立法的时候,美国却似乎将目标集中在通过技术措施的手段来解决网络盗版问题[9],并没有将已经实际运用的三振出局规则通过立法或者其他方式实施的意思,似乎对于萌芽于本国却发扬于国外的三振出局规则的发展态势漠不关心、置之度外,其实不然,三振出局规则中存在着上述诸多的争议和许多根本性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让美国对三振出局规则的适用心存顾虑,美国法律人士就认为除上述三振出局局限性之外,断网是一个可笑而荒诞的逻辑决定,就如同一个人利用某种非专用性工具进行非法行为,而通过剥夺该工具以防范与制止这种非法行为却是合理的,这是对用户自由权的随意剥夺,是荒诞不经的。但三振出局规则打击网络版权侵权行为的有效性却也让美国版权界和法律界侧目并开始反思,采取一种类似于三振出局规则但却更科学的规则来应对数字盗版问题成为时下美国政府的现实选择,六振警告版权保护系统应运而生。

2.2 六振警告系统运行机制:基于对三振出局规则的改良

美国“六振警告”版权保护系统的出台经历了颇多周折,在美国白宫政府直接参与下,经过三年多的谈判之后,版权人与网络服务提供商最终达成合作协议,最全面和广泛地包含类似三振出局规则在内的反盗版规则终于进入实质操作阶段[10],美国主要的网络服务提供商(威瑞森(Verizon)、美国电话电报公司(AT&T)、康卡斯特(Comcast)、有线视频(Comcast)、时代华纳(Time Warner))与美国电影协会(the Motion Picture Association of America,MPAA )、美国唱片业协会等版权人创建了一个包含类似三振出局规则在内的“六振警告”版权保护系统,尽管该系统的具体实施一再延后,但是在2013年2月25日最终实现具体应用,美国白宫也批准了该项协议[11]。这个版权警告系统是在对三振出局规则的充分借鉴和吸纳的前提下,对该规则进行的改良或更科学的设计,它运作的原理与三振出局规则非常相似,从“三振”变成“六振”,但显然较三振出局规则更为温和和科学,所以美国的版权警告系统,我们称之为美国网络反盗版“六振警告版权保护系统”(正式名称为Copyright Alert System,CAS)应运而生,由版权信息中心具体负责“六振”警告系统的运作。

六振警告系统的运作机制为:当版权人发现网络上有用户对其作品进行侵权时,可以联系网络服务提供商进入“六振”警告程序,第一次警告是网络服务提供商根据版权人提供的信息向侵权网络用户发出电子邮件并在其登录的网页进行侵权提示,告知该用户其行为已经涉及版权侵权,并告知用户可以通过合法的方式获得版权保护内容,并帮助用户检查家庭网络的安全性,这个步骤用户不需要采取行动以应对教育警报,只要自主停止侵权即可;如果该用户仍然不放弃其侵权行为,则网络服务提供商将向该用户发出第二次警告,这次警告既可采取电子邮件方式也可采取电话通知形式,内容与第一次警告并无太大区别,兼具教育内容;前面的两步我们也称之为“教育的缓和阶段”,当用户仍然继续其侵权行为时,采取第三次、第四次警告,第三次、第四次警告是以电子邮件的方式进行的升级版警告,同时在其登录的网页进行侵权提示,在这个网页提示中虽然不需要用户对其涉嫌版权侵权行为进行确认,但需要他们同意或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要求用户在上网之前观看版权保护视频,以及如果继续侵权行为,网络服务提供商将可能采取的相关措施,这两步我们也称之为“通知的缓冲阶段”;第五次、第六次则是对不顾前几次警告而仍然继续侵权行为的用户采取的实际制裁措施,包括暂时降低用户的网络连接速度,暂时降低用户服务等级,最严重的是被起诉,这两步我们也称之为“采取措施的强硬阶段”。[12]

2.3 六振警告系统的设计优势:基于对三振出局规则的比较分析

(1)重教育而轻惩罚。美国版权六振警告程序,较三振出局规则而言,没有采取断网的制裁措施,教育意义显得更为突出,它通过更多的警告教育步骤:互联网用户可以得到两个“教育”目的通知,告知他们的行为已经被视为侵权;在第三次和第四次侵权通知中,用户必须回应并承认它,让网络用户意识到版权侵权的危害性,并帮助网络用户通过合法的方式获得所需作品的正确途径,哪怕最后一次的警告也是存在于教育层面,限制涉嫌侵权用户的网络连接速度,而不是断开网络连接,正如美国公共知识组织主席兼创办人索恩认为,法国“三振出局”法重惩罚而轻教育与引导,并且在三次警告中也没有明确告诉用户如何通过合法的方式获取作品信息的途径,而六振警告系统在运行过程中更加重视教育引导。[13]从各国立法目的分析,惩罚不是最终的目的,惩罚作为一种威慑,是为了实现更好的教育目的,而六振警告系统契合这个立法目的。

(2)实施方式更加灵活。美国的六振警告系统不同于法国、英国等国家以立法方式实施三振出局规则,美国没有以立法的形式进行,而是以“私人互助”的方式实施,即通过版权人与网络服务提供商达成合作协议的方式进行,而网络服务提供商采取的措施也符合美国《数字千年法》中如果接到版权人提供的侵权信息,网络服务提供商有采取措施阻止侵权行为的义务的规定[14],避免了三振出局中由于对网络服务提供商根据立法有权断开涉嫌侵权用户的网络连接、网络服务提供商承担网络警察的司法权滥用的指责。这种私人互助的方式在实施过程中也显得更加灵活,因为在网络用户申请网络提供商提供服务时,网络服务商可以将六振警告系统的相关要求纳入到服务协议中,而由于没有断网措施,即使涉嫌侵权也只是降低网速,没有过于严厉的制裁也容易让网络用户接受。

(3)运行设计更加科学。仔细观察美国的六振警告系统,其实是将“三振”细化成“六振”,六振警告系统中的“教育的缓和阶段”“通知的缓冲阶段”“采取措施的强硬阶段”就是三振出局规则中“三振”的演化和细化。从运行的机制、目的来分析,六振警告系统实质上脱胎于三振出局规则,只是三振出局规则的改良版或温和版,似乎二者之间并无太大的差异。但是相较于三振出局规则,首先,六振警告系统由于没有采取直接断网的方式更显温和,使网络提供商与网络用户之间的矛盾得到缓和;其次,六振警告系统中,版权人与网络服务提供商之间没有共享网络用户的具体个人信息,保护网络用户的隐私权,而且网络服务提供商也并不参与对版权内容的分析和是否侵权的鉴定,由版权人提供;最后,六振警告系统对涉嫌侵权用户发出六次警告之后,如果该网络用户置之不理,则该系统对该网络用户失效,因为网络服务提供商既不是权利人也没有获得立法授权成为执法者,无权对涉嫌侵权网络用户采取如三振出局规则的断网措施,但有权根据避风港原则对该用户采取警告通知,体现对他人信息自由、言论自由权利的尊重和保障。当然在该系统失效之后,版权人可以采取其他的法律救济维护自身的权利,但是通过通知的方式,教育与引导网络用户通过合法途径获取作品的目的已经达到,有效地避免了三振出局规则所受到的违反比例原则和侵犯隐私权、信息自由权、言论自由等人权方面的指责。

3 美国六振警告系统对完善我国未来版权保护制度的启示

美国六振警告系统运行以来,由于没有公开更多相关资料,这一系统实施过程的很大一部分一直被笼罩在迷雾中,网络服务提供商拒绝透露他们迄今为止发出的通知数量。不过Torrent Freak网站最近一篇文章报道称,仅Comcast一家公司就发出了超过62.5万件通告。[15]但美国主要的网络服务提供商威瑞森(Verizon)、美国电话电报公司(AT&T)、有线视频(Comcast)以及时代华纳(Time Warner)等负责人在各个场合对该系统的反网络侵权效果纷纷表示满意,不难猜测,该系统取得了预期效果。这种效果不论是出于对网络用户个人信息的保护不便透露,还是因为接到侵权通知之后网络用户开始自律,都为我们在数字技术时代网络版权的保护提供了一个充满期待的选择,为我国未来版权法律保护制度的设计提供了有益的启示和借鉴。

第一,未来版权法律保护制度设计要重视人权保障。相对于三振出局规则,六振警告系统显得更为温和,甚至是一种妥协,是对版权人要求对版权进行全面保护合理要求的妥协。在数字网络技术时代,信息共享成为共识,但是这种共享必须建立在版权人合法利益得到充分保障的基础上,但是简单、强硬的打击网络盗版的方式,由于数字网络技术的特殊性,势必对网络用户的个人隐私、信息自由等基本人权造成影响,如三振出局规则受到的种种批评,在愈发重视人权保障的现代社会,任何一种对公民人权造成损害的制度都会受到公众的抵制或责难,因此我国在选择版权保护途径时,在对版权人的利益进行全面保护的同时进行适当妥协,借鉴美国版权保护经验,重视在设计过程中的人权保障,减少版权保护的社会抵制。

第二,未来版权法律保护制度设计要重视维护网络服务提供商利益,提升其遏制网络版权侵权行为的积极性。在进行版权保护制度设计时,不能仅仅考虑版权人和网络用户之间的利益平衡,而忽略作为中间商的网络服务提供商的利益保护。三振出局规则通过立法的方式强制要求网络服务提供商通过断网的方式遏制网络盗版行为,这种强硬的方式,自然会让以获取点击率或浏览量为主要获利方式的网络服务提供商失去众多网络用户,影响其收益,甚至生存,因此在这种情况下,网络服务提供商对打击盗版行为并不积极。而六振警告版权保护模式通过私人协议的方式,以网络服务提供商与版权人之间的自愿合作和以网络用户自愿接受六振警告系统协议为前提,版权侵权行为的处理既满足版权人要求向涉嫌侵权用户发出侵权通知的请求,又因为没有采取断网等强制性措施而导致网络服务提供商失去用户,利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在不违反避风港规则下,这种私人协议方式极大保护了网络提供商的利益而提升了其制止侵权行为的积极性。

第三,未来版权法律保护制度设计要重教育轻惩罚。随着经济社会的跨越发展,技术的不断进步,版权结构愈加复杂、利益主体愈加增多、思想意识愈加多元,网络侵权治理面临诸多问题,必须承认利益多元,协调利益冲突,在设计网络版权保护模式时,必须兼顾多元利益,特别是在我国全民法治意识尚在不断培育、版权保护法律意识不够强的社会现实下,应重视法律的教育引导功能,六振警告系统因为重教育引导轻惩罚而受社会公众欢迎为我们未来的版权法律制度的设计提供了现实的借鉴。

4 结语

总之,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法律全球化的趋势也在增强,各国法律之间的借鉴和移植现象日趋频繁,正值我国《著作权法》修改之际,对“六振警告”版权保护模式的探讨和借鉴,特别是该系统内含优越的反网络盗版机制设计进行深入分析,对充实我国版权保护法学理论、完善我国版权保护法律体系,突破原有的版权保护固有思维和已有版权保护规则的束缚,丰富版权保护技术措施,具有重要的价值和借鉴意义。

项目基金:本文系2017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项目编号:17YJC820055)阶段性成果。

2002年,美国唱片业协会(RIAA)发现一位网络用户通过P2P软件下载了600多首MP3格式的歌曲,于是向美国Verizon因特网服务接入商发出侵权通知,要求其阻止该用户的非常下载行为,但是Verizon公司并没有采取相应措施,于是美国唱片业协会(RIAA)向管辖法院哥伦比亚法院起诉美国Verizon因特网服务接入商,要求Verizon公司提供该网络用户的相关信息。

HADOPI为High Authority for the Dissemination of Works and the Protection of Rights on the Internet(网络著作传播与权利保护法案)的简写。

参见:European Union.Report with a proposal for a European Parliament recommendation to the Council on strengthening security and fundamental freedoms on the Internet (2008/2160(IN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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