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互联网、数字和移动通信等技术的迅猛发展,以网络媒体、数字媒体和移动通信媒体为代表的新媒体,开始渗透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给现代社会带来巨大的变化和深刻的影响。新媒体的普及,不可避免地会引发传统媒体与新媒体间的博弈,也导致新媒体版权频遭侵犯。这些问题对版权保护和版权制度的发展等都带来了新的挑战。
1 新媒体与新媒体版权
1.1 新媒体的概念
近年来,新媒体越来越受到人们的欢迎,正在逐步取代传统媒体成为使用频率最高的媒体形态。“新媒体”一词常见诸报端、网络甚至人们的日常话题之中,但其内涵与外延究竟为何,理论界却是众说纷纭,至今仍未形成严格而统一的定论。一般认为,“新媒体”作为传播媒介的专有术语,最早是由美国哥伦比亚广播电视网技术研究所所长P.戈尔德马克(P.Goldmark)在1967年发表的一份关于开发EVR商品的计划中提出的。随后,美国传播政策总统特别委员会主席E.罗斯托(E.Rostow)在1969年向时任美国总统尼克松提交的报告书中,也多处使用“New Media”(新媒体)的表述。至此,“新媒体”一词开始在美国社会流行,并逐步流传到全世界。[1]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曾对“新媒体”作出界定,将新媒体与网络媒体相等同。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一定义又得到了进一步的拓展与延伸。与传统媒体不同,新媒体一词极富弹性,是一个相对概念。[2]对新媒体概念的理解,应当从两个层面把握:一是时间性和历史性层面,二是技术层面。新媒体的“新”是相对于传统媒体的“旧”而言的,它是媒介演进的最新发展。此外,新媒体的“新”还在于科技对它的出现和发展所起到的关键作用。[3]总的说来,目前传播学界和业界对新媒体的认识主要包含两个方面,一是新媒体所依赖的技术,二是新媒体所带来传播形态的改变。[4]基于上述论断,可将新媒体定义为:新技术支撑体系下出现的媒体形态,具体形式主要有数字杂志、数字报纸、数字广播、数字电视、数字电影、手机报纸、手机广播、手机电视、手机短信、移动电视、IPTV、桌面视窗、触摸媒体、博客、播客等。
1.2 新媒体版权的概念
“新媒体时代是一个版权时代。新媒体时代的本质是运行版权。”[5]新媒体版权是版权进入新媒体领域的丰富和扩充。现代意义上的新媒体版权,实质上就是一种数字新媒体版权。要理解新媒体版权,首先应厘清什么是数字出版。数字出版一直以来的内涵都是以出版介质作为分水岭,即人们习惯于将纸质媒介作为传统出版,而涉及光盘、网络等载体的出版活动就列入数字出版的范畴。“所谓数字出版,是指在整个出版过程中,从编辑、制作到发行,所有信息都以统一的二进制代码的数字化形式存储于光、磁等介质中,内容传播借助网络或者传统的发行方式(如光盘售卖),而读者通过计算机或其他终端设备来阅读和视听的一类出版活动。”[6]将数字化、新媒体、版权三者结合,便可对新媒体版权予以界定,即作者享有的以数字化方式保存、复制、发行作品的权利。
2 新媒体版权保护面临的困境
新媒体传播快、易复制等特点增加了其版权保护的难度,虽然我国不断推出各种应对措施,但现有立法在新技术的冲击下,仍然暴露出诸多不足。
2.1 版权保护法律制度具体内容不健全
客观来说,我国已从民事、行政、刑事立法三方面搭建起了新媒体环境下版权保护的法律制度框架。但对于版权保护法律制度的具体内容,立法规定尚不完善,主要体现在基础概念不清和基本原则不明两方面。其一,在我国版权法律体系中,公共利益涉及科学文化传播和市场经济秩序两方面,[7]但对于公共利益条款的具体指向,法律并未规定。概念使用的情景模糊不清使许多新媒体游走在法律边缘,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侵犯他人著作权。从维权角度来看,公共利益概念难以界定,也加大了版权人的维权难度。[8]此外,现行法对新媒体环境下复制权和传播权这两个核心概念如何理解并未涉及,这对新媒体版权的合理使用和版权人权利保护都造成困扰。其二,新媒体环境中,作品构成要件原则、思想表达两分原则、权利用尽原则这三大版权保护法律制度基本原则都已发生变化,虽然版权立法上采取了一些调整措施,但尚不足以应对新技术带来的挑战。[9]40-42内容上的缺陷增加了新媒体版权保护难度。
2.2 版权保护重要法律制度存在不足
一是合理使用制度的不足。综合来看,我国合理使用制度在法律规定上存在以下两点不足:第一,缺乏标准。我国《著作权法》中虽罗列了12种属于合理使用的情况,但一直缺乏一套合理使用的标准,没有对合理使用的实质要件做出明确规定,难以适应数字技术时代新作品形式及新传播方式的不断变化。第二,范围缩小。从目前有关“合理使用”的法律规定可知,数字技术时代“合理使用”的范围越来越小。①一个非常突出的问题是,传统版权法律制度一直视为合理使用的“个人使用”,在互联网条件下被排除在合理使用的大门之外。[10]443这显然与现实需求不符。
二是法定许可制度的不足。我国法定许可制度的最大不足在于只规定了义务而缺乏执行的手段,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第一,支付方式未定。与传统环境中的作品使用人相比,在事后支付报酬时,新媒体环境中作品使用人寻找版权人的难度加大。这是因为新媒体环境中存在着大量权利人身份信息不全或者缺失的作品,并且新媒体环境中信息量大,让使用人一一支付权利人的报酬不具有可操作性。第二,付酬标准缺乏。由于使用人事先没有经过与版权人的谈判许可,其使用作品时通常并不知道版权使用费的确切数字,这很容易引发使用人和版权人在报酬支付金额上的争议。[9]45这会限制作品低成本有效传播。
2.3 版权保护法律制度设计不完善
首先,民众参与度不高。我国普通民众整体上对版权保护法律制度需求的主、客观动因不足。主观上由于缺乏版权保护的历史传统和预期收益,普通民众版权保护的自觉意识不强;客观上要求民众保护版权的外在压力不高。新媒体环境下,版权人维权成本和难度增高,维权积极性随之下降,维权意识弱化,对版权保护缺乏参与性。第二,自主性不足。客观而言,我国现有版权保护法律制度设计的自主性整体上还比较差,长期以来一直将国外做法作为首要参考。新媒体时代,外来压力的增强和国际参照标准的弱化,越来越要求提高我国版权保护法律制度设计的自主性。[9]46第三,时滞性问题突出。新媒体发展日新月异,传统版权法律制度如何适应新环境中的版权保护,是全球版权法律界面临的重大课题。新媒体技术极大地降低了作品的复制和传播成本,使版权侵权变得更为容易,侵权行为的数量急剧上升,侵权行为影响范围更广,后果也更为严重。我国现行版权立法进程较慢、应变性不够,对版权法律领域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不能及时跟进和回应,导致版权法律适用经常陷入无法可依的困局。[11]
3 新媒体版权保护困局的消解
面对新媒体环境下版权保护遭遇的诸多挑战,必须多方面的加强版权保护的制度设计,构建健全的版权运行机制。
3.1 完善法律法规和执法机制
一是细化相关法律法规。增强《著作权法》等法律的时代性和实践性,并及时以司法解释填补法律漏洞。以《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为契机,对“公共利益”“复制权”“传播权”等核心概念,进一步作出明确界定。同时,完善版权法律保护的基本原则,适应数字技术发展的需要。健全版权领域的重要制度,在“合理使用”的立法模式上,除了现行列举模式下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外,还应借鉴国际条约中的“三步检验法”①、美国的“四标准法”②等立法模式。在相关版权法律中同时增加“合理使用”的原则性判定标准,以弥补新媒体环境下法律相对滞后的缺陷,从而有利于法官在司法实践中根据具体情形自由裁量。[10]443明确法定许可使用制度中支付使用费的具体方式和标准,从默示许可出发,构建合理的网上授权许可机制,降低用户成本,更好地发挥新媒体版权的应用价值。
二是优化执法机制。受执法范围和能力所限,版权行政管理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往往需要工商、文化、公安部门的协助配合,既要避免执法交叉,又要避免执法空白。因此,应建立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加强各职能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和交流,通过长效的执法机制和适当的执法力度,形成执法的威慑力。[12]
3.2 运用技术保护措施
为了更好地保护新媒体版权,适当的技术保护措施必不可少。在不损害公共利益的前提下,通过技术手段给侵权行为设置一定的障碍,使著作权人的作品不会被随意访问,或者不被随意使用等,以保障新媒体产业的版权安全。按照技术措施的途径来分,版权保护技术主要有地域保护技术、过滤技术、追踪技术、访问控制技术、加密技术、数字水印技术、DRM等。
实践中,技术保护措施存在着被滥用的倾向,给公共利益带来了挑战。版权的技术保护措施和利益平衡问题,一直是国内外理论研究的热点,为此,学界大多主张必须对技术手段加以限制。同时,传统版权法所规定的合理使用条款在技术保护措施情况下应当重新审视。因此,国际条约和发达国家的法律在规定技术措施的同时也开始逐渐在有关条款中对其加以限制。[10]387我国新媒体版权保护立法和司法,同样需要在技术措施的运用和限制间寻求平衡点,尽可能发挥技术措施的优势,避免可能出现的副作用,以应对不断智能化的新媒体版权侵权。
3.3 强化版权意识
强化全民的版权意识,营造良好的版权环境,使版权保护理念深根植于人们内心,是保持我国版权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长久之计。无论是普通民众、版权所有者,还是承载版权作品的新媒体持有者、运营商等,都需要积极投身于版权保护实践,既捍卫自己的权益,也尊重他人的权利。
在我国整体版权意识还比较薄弱的大环境下,强化版权意识的关键在于加大宣传教育力度。除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部门要增加版权宣传投入,切实履行版权保护宣传职责外,还应当将版权保护宣传搬进小学、中学和大学课堂,普及版权知识,开展版权保护方面的知识竞赛、演讲比赛、有奖征文活动等,使民众从小养成良好的版权保护习惯。只有将版权意识转变成全社会的一种普遍意识,人人学习,人人遵守,人人监督,人人维护,形成全民参与的良好氛围,才能有效助力新媒体版权保护困局的破解,为新媒体产业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法治中国视阈下的司法与政治关系研究”(14BFX002)
《著作权法》中的12种合理使用情形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仅剩下了8种。最主要的“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被删去。
“三步检验法”是指:在特定、特殊情形下,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已经发表的作品的,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参见张陈果:《解读“三步检验法”与“合理使用”——<著作权法(修订送审稿)>第43条研究》,载《环球法律评论》2016年第5期,第6-7页。
“四标准法”是指美国合理使用规则,《美国著作权法》第107条列举考察合理使用的四大要素依次是:第一,使用目的和性质;第二,被使用作品的性质;第三,作品被使用部分的数量、质量及其与原作整体的关;第四,使用行为对作品市场价值的影响程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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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 近年来,新媒体越来越受到人们的欢迎,正在逐步取代传统媒体成为使用频率最高的媒体形态.“新媒体”一词常见诸报端、网络甚至人们的日常话题之中,但其内涵与外延究竟为何,理论界却是众说纷纭,至今仍未形成严格而统一的定论.一般认为,“新媒体”作为传播媒介的专有术语,最早是由美国哥伦比亚广播电视网技术研究所所长P.戈尔德马克(P.Goldmark)在1967年发表的一份关于开发EVR商品的计划中提出的.随后,美国传播政策总统特别委员会主席E.罗斯托(E.Rostow)在1969年向时任美国总统尼克松提交的报告书中,也多处使用“New Media”(新媒体)的表述.至此,“新媒体”一词开始在美国社会流行,并逐步流传到全世界.[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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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曾对“新媒体”作出界定,将新媒体与网络媒体相等同.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一定义又得到了进一步的拓展与延伸.与传统媒体不同,新媒体一词极富弹性,是一个相对概念.[2]对新媒体概念的理解,应当从两个层面把握:一是时间性和历史性层面,二是技术层面.新媒体的“新”是相对于传统媒体的“旧”而言的,它是媒介演进的最新发展.此外,新媒体的“新”还在于科技对它的出现和发展所起到的关键作用.[3]总的说来,目前传播学界和业界对新媒体的认识主要包含两个方面,一是新媒体所依赖的技术,二是新媒体所带来传播形态的改变.[4]基于上述论断,可将新媒体定义为:新技术支撑体系下出现的媒体形态,具体形式主要有数字杂志、数字报纸、数字广播、数字电视、数字电影、手机报纸、手机广播、手机电视、手机短信、移动电视、IPTV、桌面视窗、触摸媒体、博客、播客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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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曾对“新媒体”作出界定,将新媒体与网络媒体相等同.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一定义又得到了进一步的拓展与延伸.与传统媒体不同,新媒体一词极富弹性,是一个相对概念.[2]对新媒体概念的理解,应当从两个层面把握:一是时间性和历史性层面,二是技术层面.新媒体的“新”是相对于传统媒体的“旧”而言的,它是媒介演进的最新发展.此外,新媒体的“新”还在于科技对它的出现和发展所起到的关键作用.[3]总的说来,目前传播学界和业界对新媒体的认识主要包含两个方面,一是新媒体所依赖的技术,二是新媒体所带来传播形态的改变.[4]基于上述论断,可将新媒体定义为:新技术支撑体系下出现的媒体形态,具体形式主要有数字杂志、数字报纸、数字广播、数字电视、数字电影、手机报纸、手机广播、手机电视、手机短信、移动电视、IPTV、桌面视窗、触摸媒体、博客、播客等. ...
略论新媒体环境下电视综艺节目的嬗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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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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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体时代的版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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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 “新媒体时代是一个版权时代.新媒体时代的本质是运行版权.”[5]新媒体版权是版权进入新媒体领域的丰富和扩充.现代意义上的新媒体版权,实质上就是一种数字新媒体版权.要理解新媒体版权,首先应厘清什么是数字出版.数字出版一直以来的内涵都是以出版介质作为分水岭,即人们习惯于将纸质媒介作为传统出版,而涉及光盘、网络等载体的出版活动就列入数字出版的范畴.“所谓数字出版,是指在整个出版过程中,从编辑、制作到发行,所有信息都以统一的二进制代码的数字化形式存储于光、磁等介质中,内容传播借助网络或者传统的发行方式(如光盘售卖),而读者通过计算机或其他终端设备来阅读和视听的一类出版活动.”[6]将数字化、新媒体、版权三者结合,便可对新媒体版权予以界定,即作者享有的以数字化方式保存、复制、发行作品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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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 “新媒体时代是一个版权时代.新媒体时代的本质是运行版权.”[5]新媒体版权是版权进入新媒体领域的丰富和扩充.现代意义上的新媒体版权,实质上就是一种数字新媒体版权.要理解新媒体版权,首先应厘清什么是数字出版.数字出版一直以来的内涵都是以出版介质作为分水岭,即人们习惯于将纸质媒介作为传统出版,而涉及光盘、网络等载体的出版活动就列入数字出版的范畴.“所谓数字出版,是指在整个出版过程中,从编辑、制作到发行,所有信息都以统一的二进制代码的数字化形式存储于光、磁等介质中,内容传播借助网络或者传统的发行方式(如光盘售卖),而读者通过计算机或其他终端设备来阅读和视听的一类出版活动.”[6]将数字化、新媒体、版权三者结合,便可对新媒体版权予以界定,即作者享有的以数字化方式保存、复制、发行作品的权利. ...
试析新媒体版权体系存在问题与完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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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 客观来说,我国已从民事、行政、刑事立法三方面搭建起了新媒体环境下版权保护的法律制度框架.但对于版权保护法律制度的具体内容,立法规定尚不完善,主要体现在基础概念不清和基本原则不明两方面.其一,在我国版权法律体系中,公共利益涉及科学文化传播和市场经济秩序两方面,[7]但对于公共利益条款的具体指向,法律并未规定.概念使用的情景模糊不清使许多新媒体游走在法律边缘,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侵犯他人著作权.从维权角度来看,公共利益概念难以界定,也加大了版权人的维权难度.[8]此外,现行法对新媒体环境下复制权和传播权这两个核心概念如何理解并未涉及,这对新媒体版权的合理使用和版权人权利保护都造成困扰.其二,新媒体环境中,作品构成要件原则、思想表达两分原则、权利用尽原则这三大版权保护法律制度基本原则都已发生变化,虽然版权立法上采取了一些调整措施,但尚不足以应对新技术带来的挑战.[9]40-42内容上的缺陷增加了新媒体版权保护难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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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客观来说,我国已从民事、行政、刑事立法三方面搭建起了新媒体环境下版权保护的法律制度框架.但对于版权保护法律制度的具体内容,立法规定尚不完善,主要体现在基础概念不清和基本原则不明两方面.其一,在我国版权法律体系中,公共利益涉及科学文化传播和市场经济秩序两方面,[7]但对于公共利益条款的具体指向,法律并未规定.概念使用的情景模糊不清使许多新媒体游走在法律边缘,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侵犯他人著作权.从维权角度来看,公共利益概念难以界定,也加大了版权人的维权难度.[8]此外,现行法对新媒体环境下复制权和传播权这两个核心概念如何理解并未涉及,这对新媒体版权的合理使用和版权人权利保护都造成困扰.其二,新媒体环境中,作品构成要件原则、思想表达两分原则、权利用尽原则这三大版权保护法律制度基本原则都已发生变化,虽然版权立法上采取了一些调整措施,但尚不足以应对新技术带来的挑战.[9]40-42内容上的缺陷增加了新媒体版权保护难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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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 客观来说,我国已从民事、行政、刑事立法三方面搭建起了新媒体环境下版权保护的法律制度框架.但对于版权保护法律制度的具体内容,立法规定尚不完善,主要体现在基础概念不清和基本原则不明两方面.其一,在我国版权法律体系中,公共利益涉及科学文化传播和市场经济秩序两方面,[7]但对于公共利益条款的具体指向,法律并未规定.概念使用的情景模糊不清使许多新媒体游走在法律边缘,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侵犯他人著作权.从维权角度来看,公共利益概念难以界定,也加大了版权人的维权难度.[8]此外,现行法对新媒体环境下复制权和传播权这两个核心概念如何理解并未涉及,这对新媒体版权的合理使用和版权人权利保护都造成困扰.其二,新媒体环境中,作品构成要件原则、思想表达两分原则、权利用尽原则这三大版权保护法律制度基本原则都已发生变化,虽然版权立法上采取了一些调整措施,但尚不足以应对新技术带来的挑战.[9]40-42内容上的缺陷增加了新媒体版权保护难度. ...
... 二是法定许可制度的不足.我国法定许可制度的最大不足在于只规定了义务而缺乏执行的手段,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第一,支付方式未定.与传统环境中的作品使用人相比,在事后支付报酬时,新媒体环境中作品使用人寻找版权人的难度加大.这是因为新媒体环境中存在着大量权利人身份信息不全或者缺失的作品,并且新媒体环境中信息量大,让使用人一一支付权利人的报酬不具有可操作性.第二,付酬标准缺乏.由于使用人事先没有经过与版权人的谈判许可,其使用作品时通常并不知道版权使用费的确切数字,这很容易引发使用人和版权人在报酬支付金额上的争议.[9]45这会限制作品低成本有效传播. ...
... 首先,民众参与度不高.我国普通民众整体上对版权保护法律制度需求的主、客观动因不足.主观上由于缺乏版权保护的历史传统和预期收益,普通民众版权保护的自觉意识不强;客观上要求民众保护版权的外在压力不高.新媒体环境下,版权人维权成本和难度增高,维权积极性随之下降,维权意识弱化,对版权保护缺乏参与性.第二,自主性不足.客观而言,我国现有版权保护法律制度设计的自主性整体上还比较差,长期以来一直将国外做法作为首要参考.新媒体时代,外来压力的增强和国际参照标准的弱化,越来越要求提高我国版权保护法律制度设计的自主性.[9]46第三,时滞性问题突出.新媒体发展日新月异,传统版权法律制度如何适应新环境中的版权保护,是全球版权法律界面临的重大课题.新媒体技术极大地降低了作品的复制和传播成本,使版权侵权变得更为容易,侵权行为的数量急剧上升,侵权行为影响范围更广,后果也更为严重.我国现行版权立法进程较慢、应变性不够,对版权法律领域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不能及时跟进和回应,导致版权法律适用经常陷入无法可依的困局.[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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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 一是合理使用制度的不足.综合来看,我国合理使用制度在法律规定上存在以下两点不足:第一,缺乏标准.我国《著作权法》中虽罗列了12种属于合理使用的情况,但一直缺乏一套合理使用的标准,没有对合理使用的实质要件做出明确规定,难以适应数字技术时代新作品形式及新传播方式的不断变化.第二,范围缩小.从目前有关“合理使用”的法律规定可知,数字技术时代“合理使用”的范围越来越小.①一个非常突出的问题是,传统版权法律制度一直视为合理使用的“个人使用”,在互联网条件下被排除在合理使用的大门之外.[10]443这显然与现实需求不符. ...
... 一是细化相关法律法规.增强《著作权法》等法律的时代性和实践性,并及时以司法解释填补法律漏洞.以《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为契机,对“公共利益”“复制权”“传播权”等核心概念,进一步作出明确界定.同时,完善版权法律保护的基本原则,适应数字技术发展的需要.健全版权领域的重要制度,在“合理使用”的立法模式上,除了现行列举模式下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外,还应借鉴国际条约中的“三步检验法”①、美国的“四标准法”②等立法模式.在相关版权法律中同时增加“合理使用”的原则性判定标准,以弥补新媒体环境下法律相对滞后的缺陷,从而有利于法官在司法实践中根据具体情形自由裁量.[10]443明确法定许可使用制度中支付使用费的具体方式和标准,从默示许可出发,构建合理的网上授权许可机制,降低用户成本,更好地发挥新媒体版权的应用价值. ...
... 实践中,技术保护措施存在着被滥用的倾向,给公共利益带来了挑战.版权的技术保护措施和利益平衡问题,一直是国内外理论研究的热点,为此,学界大多主张必须对技术手段加以限制.同时,传统版权法所规定的合理使用条款在技术保护措施情况下应当重新审视.因此,国际条约和发达国家的法律在规定技术措施的同时也开始逐渐在有关条款中对其加以限制.[10]387我国新媒体版权保护立法和司法,同样需要在技术措施的运用和限制间寻求平衡点,尽可能发挥技术措施的优势,避免可能出现的副作用,以应对不断智能化的新媒体版权侵权. ...
我国海外版权保护:问题及路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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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 首先,民众参与度不高.我国普通民众整体上对版权保护法律制度需求的主、客观动因不足.主观上由于缺乏版权保护的历史传统和预期收益,普通民众版权保护的自觉意识不强;客观上要求民众保护版权的外在压力不高.新媒体环境下,版权人维权成本和难度增高,维权积极性随之下降,维权意识弱化,对版权保护缺乏参与性.第二,自主性不足.客观而言,我国现有版权保护法律制度设计的自主性整体上还比较差,长期以来一直将国外做法作为首要参考.新媒体时代,外来压力的增强和国际参照标准的弱化,越来越要求提高我国版权保护法律制度设计的自主性.[9]46第三,时滞性问题突出.新媒体发展日新月异,传统版权法律制度如何适应新环境中的版权保护,是全球版权法律界面临的重大课题.新媒体技术极大地降低了作品的复制和传播成本,使版权侵权变得更为容易,侵权行为的数量急剧上升,侵权行为影响范围更广,后果也更为严重.我国现行版权立法进程较慢、应变性不够,对版权法律领域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不能及时跟进和回应,导致版权法律适用经常陷入无法可依的困局.[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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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是优化执法机制.受执法范围和能力所限,版权行政管理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往往需要工商、文化、公安部门的协助配合,既要避免执法交叉,又要避免执法空白.因此,应建立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加强各职能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和交流,通过长效的执法机制和适当的执法力度,形成执法的威慑力.[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