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与出版  2018 , 37 (9): 76-79 https://doi.org/10.16510/j.cnki.kjycb.2018.09.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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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出版特权制度与作者精神利益保护*

蔡晓东

天津商业大学基础课部,300134,天津

版权声明:  2018 清华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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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伦敦书商公会的出版特权主要是替王室审查图书作品的出版,而且经常是出版商而不是作者向星座法院寻求“版权”保护,不过,出版特权也不仅仅是保护作品的经济利益,而主要是保护创作过程,以及作者的声誉。随着印刷术的普及,作品出版特权变成了权利,作者概念也发生了变化,不久作品出版特权演变成了版权,作者精神利益保护转向作者精神权利。

关键词: 伦敦书商公会 ; 出版特权 ; 作者精神利益 ; 作者精神权利 ; 图书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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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晓东. 英国出版特权制度与作者精神利益保护*[J]. 科技与出版, 2018, 37(9): 76-79 https://doi.org/10.16510/j.cnki.kjycb.2018.09.013

英国印刷时代起始于1476年威廉·卡克斯顿向英格兰引进印刷机,自此普通法系国家就开始有了知识产权法,英王颁发“专利特许证书”,授予那些给英格兰带来新工艺和新技术(印刷术就是其中之一)的人一定期限的垄断特权,其中就包括图书作品出版特许权。

1 英国出版特权制度形成的原因

出版特权制度在英国版权法发展中扮演了关键角色,确保了公共利益永远优于版权人利益,那时,作品出版商尊重作者的利益更多的是出于礼貌而不是义务,只有王权才能真正阻止出版商篡改作品。公共利益和版权之间的联系首先体现在图书作品出版审查制度,在印刷术引进欧洲之后,英国王室就意识到,图书作品的出版使得煽动性和异端材料可以在短时间内大规模地复制,是传播异端宗教、政治学说的有效手段,对王权可能的威胁远远大于作者,所以图书作品出版审查制度主要针对的是出版商而不是作者。因为没有掌控出版复制作品的技术,作者常常是被迫地、一次性地把作品手稿所有的权利转让给出版商,伦敦书商公会从而垄断作品出版的经济利益,政府则通过图书作品出版审查制度,控制作品出版市场,伦敦书商公会从政府那里得到政治上的保护,这样,英国的图书作品出版审查制度避免了图书出版商与王权冲突的可能性,从而消除了出版商图书出版在政治上的风险。

2 英国作品出版许可制度

英国版权法可以追溯到1710年《安娜法》或者更早的1556年英国皇家图书作品出版审查法令,国王意识到书籍的强大力量,就通过王室特许许可证的方式,审查出版商作品出版,英国伦敦书商公会利用王室颁发的图书作品出版许可证审查将要出版的作品,这种状况一直延续到1701年《安娜法》的出现。从1486年到1487年,英王亨利七世禁止印刷异端材料;随着马丁·路德宗教改革作品的传播,1529年,英王亨利八世颁布第一个宗教作品出版审查法令;1538年亨利八世意识到皇家出版审查法令不足以遏止异端作品的传播,于是建立图书作品出版许可制度,要求出版商在图书作品出版之前,向王室授权的机构—伦敦书商公会提交作品复制品备案,以供审查。在1538—1557年间,王室颁发多个图书作品出版许可法令以遏止异端作品的传播,但是效果皆不尽如人意。最后,玛丽女王意识到,王室的图书审查人员缺乏必要的图书审查技能和资源,以清理非法出版的作品,再加上伦敦书商公会向王室的游说,英国王室于是授予伦敦书商公会出版作品特权,由此,伦敦书商公会开始代替王室进行图书作品出版审查,同时获得经济上的好处。

3 英国伦敦书商公会出版特权

早在14世纪中期,伦敦就成立了几个贸易行会,其中就有图书作品出版业者行会,随后80多年,伦敦图书作品出版业者各行会联合起来组成了伦敦书商公会。1557年,伦敦书商公会收到英王菲利普和玛丽女王的特许状,英国政府和伦敦书商公会的关系就开始密切起来,他们合作的目的是便于王室控制图书作品的出版、印刷。按照英王的特许状,在英国,只有伦敦书商公会的出版商才能出版和销售图书作品,作品出版之前须在伦敦书商公会登记备案,伦敦书商公会还被英王授予准立法和准司法权,以规范图书作品印刷业、出版业。英国的作品出版由国王以特权形式直接授予英国伦敦书商公会,英国伦敦书商公会由享有作品出版特权的出版商组成。通过控制英国伦敦书商公会的出版商,王权得以有效监控所有的图书作品出版活动,英国建立了图书作品出版审查制度[1]

在伦敦书商公会章程制定之前,没有版权制度和所谓的盗版保护之说,英国的版权制度一开始主要是监管制度的产物,在伦敦书商公会章程和星座法院的管辖范围内,伦敦书商公会有权取缔和起诉非法图书作品的出版。伦敦书商公会出版特权实质是一种监管制度,不是一种财产制度,出版特权制度是王室与出版商之间共谋的结果,在那时,王室主要关注出版商的作品出版,而不是作者的作品发表,版权从字面意义上讲是复制权。后来,图书作品出版商提出,在版权法之外,还存在独立的普通法版权,不过,英国的版权制度不支持出版商的观点。

4 英国星座法院与出版特权

1557—1649年,英国星座法院法令只保护伦敦书商公会授予的作品出版特权,经常是出版商而不是作者向星座法院寻求“版权”保护,实际上,在16世纪和17世纪之间,只有图书作品销售商、图书作品出版商和王室参与了争夺图书出版作品市场,而作者没有参与其中,可能是因为作者自己认为,除了拥有作品手稿所有权之外,再也没有其他权利。

作者的社会地位与西欧古代的庇护制度密切相关,印刷术的发展虽然给作者带来了更多创作自由,但是,作者在心态上仍然离不开贵族庇护。那时,王室或者贵族委托作者写作,给予作者物质和精神上的奖励,类似于封建领主(庇护者)拥有土地所有权,附庸(作者)则在领主土地上劳作,庇护者对作品拥有所有权,而作者是贵族的仆人,作者没有与庇护者相对的独立权利。当时,图书作品出版商向作者购买作品手稿,出版商一般是一次性受让作品所有的权利,作者不会保留任何权利,出版商向作者购买作品手稿之后,就向英国王室申请作品出版特权,同时,向王室提交作品复制品以供审查。

在中世纪,作者与出版业无关,受文艺复兴运动的启发,现代作者身份概念发生了很大变化,作者成了具有自主性的个体,约翰·弥尔顿对个人主义作家概念的形成作出了很大贡献。1644年,他发表代表作《论出版自由》,反对1643年议会通过的作品出版许可法令,主张言论自由,弥尔顿因发表了一篇论离婚的作品,而被审查者列入黑名单。弥尔顿主要倡导作者的个性,而没有提出作者权保护,与早期法国作者相比,弥尔顿主要反对英王作品出版许可法令,反对政府对图书作品出版市场的垄断和限制,而与作者精神权利保护无关,对于弥尔顿来说,作者是具有独特个性的个体,应该受到尊重,但是,与作者的精神利益法律保护无关。1568年和1637年,英国星座法院终于通过法令,让作者成为文学作品的主人,图书作品出版商开始和作者签订出版合同,向作者支付版税,作者授权出版商作品出版的排他权。最为重要的是,约翰·洛克财产权理论支持作者对作品享有自然权利。洛克财产权理论中心观点是,一个人通过劳动,使物脱离自然状态,财产就被创造出来了。劳动理论成为作者权保护的有力信号,开始时,出版商利用洛克劳动理论来维护他们对作品的永久性出版特权,后来,出版商自己承认,出版权来自作者的转让,洛克劳动理论则被作者用来论证文学财产权。

5 英国出版特权与作者精神利益

图书作品出版特许制度的初衷是保护伦敦书商公会成员的经济利益,而不是保护作者。确实,在伦敦书商公会,作者的精神利益得不到应有的尊重,作者因不能保护自己的作品而不满,作家丹尼尔·笛福公开指责“盗版作品”,没有尊重作者的利益;1644年,诗人约翰·弥尔顿以作者的名义,公开指责图书作品出版审查制度,对出版商的出版动机提出质疑;哲学家洛克对图书作品出版商感到失望,图书作品出版商利用王室授予的作品出版审查权和出版垄断权,阻止他人出版图书作品、阻止他人与之竞争,控制古典文学作品的出版市场,甚至妨碍古典文学作品进入公共领域,这样是不利于后来者的创作的。

图书作品出版商之间应该相互尊重,作品虚假署名或者擅自修改他人作品会导致市场上充斥大量的伪作,而图书作品出版特许制度建立在作品出版注册制度的基础之上,在某种程度上,图书作品出版特许制度保护了作者的精神利益。那时,法律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作者精神权利和作品经济权利,事实上却保护一些文字作品的完整性和作者的署名,一旦某个作品通过了出版审查,出版商拥有出版该作品的特权,他就可以保护作品的经济利益和精神利益,例如:出版作品的完整性受到一定的保护,作品出版特许制度可以阻止他人擅自修改作品,对于享有出版特权的作品,他人擅自出版、销售该作品的修改本是有风险的;出版特许制度还保护一定的署名权,他人未经允许,不得擅自在自己的作品上使用作者姓名。

1695年,《英国1662年作品出版许可法》失效,伦敦书商公会和英国王室之间的友好关系随之结束,思想家洛克知道后,欢呼雀跃。随着图书作品出版审查制度的寿终正寝,未来的著作权发展呈现多种可能性。在英国图书出版早期历史上,作者的精神利益与图书出版商的利益存在某种程度的一致性,不过,后来英国作者精神权利的保护却并不顺利。

基金项目:本文系2015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新兴媒体融合发展中的著作权制度应对与变革研究》(15BFX144)的阶段性成果。

伦敦书商公会的出版特权有两个例外:王室出版特权,王室直接控制政府文件(例如:法律和历法)的印刷出版;牛津和剑桥大学的版权。

印刷术一方面使得图书作品出版商能够快速地、廉价地复制作品,另一方面使得“盗版”盛行,面对盗版威胁,出版商请求国王授予复制作品和销售作品排他权,王室授予了出版商对作品的有限垄断特权,相应地,王室利用出版公会审查异端作品的出版。

公元前4或者公元前5世纪,古希腊的伊索克拉向雅典统治者发表了有关民主的演说,弥尔顿《论出版自由》模仿了伊索克拉演说词,向议会发表演说,抨击了英国整个图书出版许可制度。具有讽刺意义的是,1651年,弥尔顿被任命为图书出版审查员,作为一个新教徒,弥尔顿却很排斥那些有抱负的天主教教徒作者。

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在现实生活中,伦敦书商公会拒绝向洛克颁发出版伊索寓言的许可,洛克很反感文学财产理论,他认为,任何人或者公司垄断古代作品的出版是毫无道理的,不利于人们获取知识,应该限制作者对文学作品的财产权。


参考文献

[1] 彼得·德霍斯. 知识财产法哲学(法学译丛)[M]. 周林. 北京商务印书馆2008.

[本文引用: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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