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换性使用规则是在美国司法实践中逐渐确立的。在1841年Folsom v. Marsh案[2]中,美国法官约瑟夫·斯托里(Joseph Story)认为,每个版权法案例均有其独特性,法官必须在考虑版权法原则目的基础上进行判决。他认为,合理使用的成立应当具备如下前提:引用前人作品作为原材料的新作品,必须创造促进社会公共利益的新信息、新美感、新视野,[3]这一观点为转换性使用的合法性奠定了基础。1990年,美国法官Pierre N. Leval在《哈佛法学评论》发表论文《合理使用标准》(Toward a Fair Use Standard),提出转换性使用(transformative use)这一概念。[4]这篇文章在批评合理使用没有“指导性原则和价值”基础上提出,立法者应当以版权法目标为指导,构建合理使用制度的指导性原则。法官Pierre N. Leval还指出,美国版权法促进进步的目标相应地意味着,如果第二作品对享有版权的表达之借用,能促进知识产品或艺术的进步,则此借用是转换性使用,应当被视为合理使用:“使用必须具有创造性,用不同方式运用原始作品,或以不同意图使用原始作品。如果新作品并不是仅仅取代原始作品,而是增加原始作品的价值,即如果被引用的作品被作为原材料进行使用,并创造出新信息、新美感、新洞察和新理解,则此使用正是合理使用制度为了社会文化繁荣而试图保护的活动”。[4]综上,美国法官Pierre N. Leval引入了在版权法中并无明确提及的转换性使用(transformative use)这一概念,并以之作为评价合理使用第一元素(使用的意图和特征)的方法,[5]指出法院应当评价新作品是否和在何种程度上是被复制作品的转换性使用,这一评价标准后来被美国最高法院所采纳。在1994年Campbell v. Acuff-Rose Music, Inc.案[6]中,美国最高法院抛弃1985年Harper & Row v. Nation Enterprises案[7]中“第四要素……无疑是合理使用最重要的要素”这一观点,认为美国版权法“第107条中的几乎所有的列举出的使用,包括新闻报道、批评评论、教学科研等大体上都具营利性质”,美国最高法院还提出类似于“转换性使用”的创造性使用(productive use)这一概念,认为创造性使用和非创造性使用(“productive”and“unproductive uses”)的区别对判定是否构成合理使用具有重要意义。其后,转换性使用这一分析方法慢慢在合理使用全面分析中起重要作用。[3]
在2013年Cariou v. Prince案[10]中,原告摄影师帕特里克·卡里乌(Patrick Cariou)起诉被告艺术家理查德·普林斯(Richard Prince)在未经其允许的情况下,将他拍摄于牙买加拉斯特法里派(Rastafarians)照片中的元素挪用到其30幅“运河区”(Canal Zone)系列画作中。地方法院认为,保护原告能使版权意图得以最好地实现。美国第二巡回法院则认为,判断合理使用的标准,取决于普通观察者是否会发现被告作品是基于原作的变形运用。最终,法院判定普林斯的25幅画作属于转换性使用,没有侵犯克里乌的版权。此案承认学术界实务者已经长久关注并承认的这一事实:如果转换性使用分析(transformative use analysis)占优势地位,司法判决通常倾向于认定此种使用为合理使用。
2014年Authors Guild, Inc. v. Hathitrust案[11]和2015年The Authors Guild,Inc. v. Google,Inc.案[12]均与谷歌的数字图书馆计划有关。在2014年Authors Guild, Inc. v. Hathitrust案中,被告从谷歌公司(Google)获得了未经授权的约700万本版权保护期内图书扫描版本,被告将未经授权的作品储存在密歇根大学发起的名为HathiTrust的数字图书馆之中,HathiTrust数字图书馆向社会公众提供搜索范围及其所有馆藏图书所包含词条的搜索服务,搜索后页面将显示某本图书中该词条出现的页码以及出现次数。原告起诉被告对数字化图书的使用构成侵权,2012年10月,联邦法院认为被告对数字图书的研究和接触属于合理使用。法院认为,全文的搜索性数据库的创造,是一种转换性使用,其复制服务于完全不同于原始作品的功能。虽然图书馆已经下载和储存完整图书的数字复制件,但这些复制对于搜索者确认图书非表达性信息而言是基础的,HathiTrust有利于实现美国版权法目的。在2015年The Authors Guild,Inc. v. Google,Inc.案[12]中,谷歌大约浏览了2 000万册,并显示其中400万版权作品的、其称之为围绕着被搜索单词的一小段落(snippets)的内容,搜索者可在线搜索图书,查知被搜索单词的上下文和图书销售地点。美国作家协会(The Authors Guild)和出版商等,于2005年9月起诉谷歌侵犯其版权。2015年10月16日,美国第二巡回法院认为,谷歌图书馆计划中的作品使用行为,在没有对原有作品构成替代关系情况下告知公众关于原告作品的相关信息,属于“转换性使用”。即使谷歌有营利动机,但其服务于重要的公共利益,谷歌的完整数字复制行为,是一种合理使用,不构成版权侵权。
2.2 转换性使用规则的法益分析
在上述三个案例中,美国法院均强调新作品提供的新信息对于公共利益的积极作用和对原作品的非替代性。前者强调新作品对公共利益的促进作用,后者强调新作品没有损害原作品权利人的合法私人权益。如在2013年Cariou v. Prince案中,美国第二巡回法院认为,被告在大部分画作中呈现的是一个“粗糙”美感,这与原告作品所呈现的“宁静”美感存在差异,不构成对原作品的替代。2015年The Authors Guild,Inc. v. Google,Inc.案(以下简称谷歌案)和2014年Authors Guild, Inc. v. Hathitrust案(以下简称HathiTrust案)的相似之处在于,复制图书目的是使搜索者能查找到包含特定单词或句子的图书,从而使公众知道关于这些图书的重要信息,其对作品的使用并不是版权法所保护的表达性使用,它从来没有显示足够的信息以允许使用人使用它来代替购买或借书。[13]谷歌案和HathiTrust案不同之处在于:①谷歌使搜索者能得到包括被搜索单词的小段落(snippets),但HathiTrust不允许搜索者查看图书的小段落。②谷歌是营利性商业机构,HathiTrust是非营利性教育机构。虽然二案存在着一些不同,但法院认为,二案中被告行为属于合理使用,这主要是因为被告行为没有对原告私权即版权造成不利影响,而且被告行为有助于信息共享这一公共利益。法院特别强调了转换性使用对于公共利益的作用,如在Authors Guild, Inc. v. Google Inc.,案中,法院认为:“使用越有转换性目的,它越服务于版权法促进公共知识的立法目的,越不可能形成对原始作品的替代。合理使用并不一定是转化性使用,但转换性使用趋向于被认定是合理使用。”⑤法院还认为:“谷歌图书馆促进了科学和有用文化的进步,有利于实现版权法目的。它为学生、老师、管理员从事更有效率的识别或探知藏书地点提供了非常有价值的工具,……同时也为相关权利人创收提供新来源。总之,它使整个社会受益”。[14]
鉴于此案判决对未来转换性使用案例可能存在的指引作用,以下二个问题值得我们思考:①转换性使用是否都属于“为了说明某一问题”性质的使用?②未来我国著作权法是否应当制订转换性使用规则?笔者认为:①并非转换性使用都属于“为了说明某一问题”性质的使用。如上述三个美国案例,它们均不属于“为了说明某一问题”性质的使用。不管其是否属于表达性使用(上述三个美国案例,Cariou v. Prince案属于表达性使用,Authors Guild, Inc. v. Hathitrust案和The Authors Guild,Inc. v. Google,Inc.案则属于非表达性使用),它们的共同特点在于“产生新信息、新美感、新洞察和新理解”,即有利于促进公共知识,有利于公共利益。②我国并无必要制订转换性使用规则。如前所述,转换性使用的主要特点在于,此种使用在没有损害著作权人合法利益前提下产生了新信息,促进了公共知识这一公共利益,而这些法益完全可纳入我国现有合理使用制度,由我国合理使用制度予以解决。相对于制订新的转换性使用规则,修改完善我国现有合理使用制度意味着以更少的立法成本实现转换性使用规则所体现的公平正义等价值理念。
必须注意的是,关于转换性使用和合理使用之间的关系,曾经是美国学界讨论的热点。绝大多数学者认为,转换性使用仅仅作为合理使用的第一要素进行考量,而不能等同于合理使用。Kim J. Landsman,Does Cariou v. Prince Represent The Apogee Or Burn-Out of Transformativeness In Fair Use Jurisprudence,24 Fordham Intell. Prop. Media &Ent. L.J. 321(2014);Matthew D. Bunker、Clay Calvert,The Jurisprudence of Transformation: Intellectual Incoherence And Doctrinal Murkiness Twenty Years After Campbell v. Acuff-Rose Music,12 Duke L. & Tech. Rev. 92(2014).
... 转换性使用规则是在美国司法实践中逐渐确立的.在1841年Folsom v. Marsh案[2]中,美国法官约瑟夫·斯托里(Joseph Story)认为,每个版权法案例均有其独特性,法官必须在考虑版权法原则目的基础上进行判决.他认为,合理使用的成立应当具备如下前提:引用前人作品作为原材料的新作品,必须创造促进社会公共利益的新信息、新美感、新视野,[3]这一观点为转换性使用的合法性奠定了基础.1990年,美国法官Pierre N. Leval在《哈佛法学评论》发表论文《合理使用标准》(Toward a Fair Use Standard),提出转换性使用(transformative use)这一概念.[4]这篇文章在批评合理使用没有“指导性原则和价值”基础上提出,立法者应当以版权法目标为指导,构建合理使用制度的指导性原则.法官Pierre N. Leval还指出,美国版权法促进进步的目标相应地意味着,如果第二作品对享有版权的表达之借用,能促进知识产品或艺术的进步,则此借用是转换性使用,应当被视为合理使用:“使用必须具有创造性,用不同方式运用原始作品,或以不同意图使用原始作品.如果新作品并不是仅仅取代原始作品,而是增加原始作品的价值,即如果被引用的作品被作为原材料进行使用,并创造出新信息、新美感、新洞察和新理解,则此使用正是合理使用制度为了社会文化繁荣而试图保护的活动”.[4]综上,美国法官Pierre N. Leval引入了在版权法中并无明确提及的转换性使用(transformative use)这一概念,并以之作为评价合理使用第一元素(使用的意图和特征)的方法,[5]指出法院应当评价新作品是否和在何种程度上是被复制作品的转换性使用,这一评价标准后来被美国最高法院所采纳.在1994年Campbell v. Acuff-Rose Music, Inc.案[6]中,美国最高法院抛弃1985年Harper & Row v. Nation Enterprises案[7]中“第四要素……无疑是合理使用最重要的要素”这一观点,认为美国版权法“第107条中的几乎所有的列举出的使用,包括新闻报道、批评评论、教学科研等大体上都具营利性质”,美国最高法院还提出类似于“转换性使用”的创造性使用(productive use)这一概念,认为创造性使用和非创造性使用(“productive”and“unproductive uses”)的区别对判定是否构成合理使用具有重要意义.其后,转换性使用这一分析方法慢慢在合理使用全面分析中起重要作用.[3] ...
The Jurisprudence of Transformation: Intellectual Incoherence And Doctrinal Murkiness Twenty Years After Campbell v. Acuff-Rose Music
2
2014
... 转换性使用规则是在美国司法实践中逐渐确立的.在1841年Folsom v. Marsh案[2]中,美国法官约瑟夫·斯托里(Joseph Story)认为,每个版权法案例均有其独特性,法官必须在考虑版权法原则目的基础上进行判决.他认为,合理使用的成立应当具备如下前提:引用前人作品作为原材料的新作品,必须创造促进社会公共利益的新信息、新美感、新视野,[3]这一观点为转换性使用的合法性奠定了基础.1990年,美国法官Pierre N. Leval在《哈佛法学评论》发表论文《合理使用标准》(Toward a Fair Use Standard),提出转换性使用(transformative use)这一概念.[4]这篇文章在批评合理使用没有“指导性原则和价值”基础上提出,立法者应当以版权法目标为指导,构建合理使用制度的指导性原则.法官Pierre N. Leval还指出,美国版权法促进进步的目标相应地意味着,如果第二作品对享有版权的表达之借用,能促进知识产品或艺术的进步,则此借用是转换性使用,应当被视为合理使用:“使用必须具有创造性,用不同方式运用原始作品,或以不同意图使用原始作品.如果新作品并不是仅仅取代原始作品,而是增加原始作品的价值,即如果被引用的作品被作为原材料进行使用,并创造出新信息、新美感、新洞察和新理解,则此使用正是合理使用制度为了社会文化繁荣而试图保护的活动”.[4]综上,美国法官Pierre N. Leval引入了在版权法中并无明确提及的转换性使用(transformative use)这一概念,并以之作为评价合理使用第一元素(使用的意图和特征)的方法,[5]指出法院应当评价新作品是否和在何种程度上是被复制作品的转换性使用,这一评价标准后来被美国最高法院所采纳.在1994年Campbell v. Acuff-Rose Music, Inc.案[6]中,美国最高法院抛弃1985年Harper & Row v. Nation Enterprises案[7]中“第四要素……无疑是合理使用最重要的要素”这一观点,认为美国版权法“第107条中的几乎所有的列举出的使用,包括新闻报道、批评评论、教学科研等大体上都具营利性质”,美国最高法院还提出类似于“转换性使用”的创造性使用(productive use)这一概念,认为创造性使用和非创造性使用(“productive”and“unproductive uses”)的区别对判定是否构成合理使用具有重要意义.其后,转换性使用这一分析方法慢慢在合理使用全面分析中起重要作用.[3] ...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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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换性使用规则是在美国司法实践中逐渐确立的.在1841年Folsom v. Marsh案[2]中,美国法官约瑟夫·斯托里(Joseph Story)认为,每个版权法案例均有其独特性,法官必须在考虑版权法原则目的基础上进行判决.他认为,合理使用的成立应当具备如下前提:引用前人作品作为原材料的新作品,必须创造促进社会公共利益的新信息、新美感、新视野,[3]这一观点为转换性使用的合法性奠定了基础.1990年,美国法官Pierre N. Leval在《哈佛法学评论》发表论文《合理使用标准》(Toward a Fair Use Standard),提出转换性使用(transformative use)这一概念.[4]这篇文章在批评合理使用没有“指导性原则和价值”基础上提出,立法者应当以版权法目标为指导,构建合理使用制度的指导性原则.法官Pierre N. Leval还指出,美国版权法促进进步的目标相应地意味着,如果第二作品对享有版权的表达之借用,能促进知识产品或艺术的进步,则此借用是转换性使用,应当被视为合理使用:“使用必须具有创造性,用不同方式运用原始作品,或以不同意图使用原始作品.如果新作品并不是仅仅取代原始作品,而是增加原始作品的价值,即如果被引用的作品被作为原材料进行使用,并创造出新信息、新美感、新洞察和新理解,则此使用正是合理使用制度为了社会文化繁荣而试图保护的活动”.[4]综上,美国法官Pierre N. Leval引入了在版权法中并无明确提及的转换性使用(transformative use)这一概念,并以之作为评价合理使用第一元素(使用的意图和特征)的方法,[5]指出法院应当评价新作品是否和在何种程度上是被复制作品的转换性使用,这一评价标准后来被美国最高法院所采纳.在1994年Campbell v. Acuff-Rose Music, Inc.案[6]中,美国最高法院抛弃1985年Harper & Row v. Nation Enterprises案[7]中“第四要素……无疑是合理使用最重要的要素”这一观点,认为美国版权法“第107条中的几乎所有的列举出的使用,包括新闻报道、批评评论、教学科研等大体上都具营利性质”,美国最高法院还提出类似于“转换性使用”的创造性使用(productive use)这一概念,认为创造性使用和非创造性使用(“productive”and“unproductive uses”)的区别对判定是否构成合理使用具有重要意义.其后,转换性使用这一分析方法慢慢在合理使用全面分析中起重要作用.[3] ...
... [4]综上,美国法官Pierre N. Leval引入了在版权法中并无明确提及的转换性使用(transformative use)这一概念,并以之作为评价合理使用第一元素(使用的意图和特征)的方法,[5]指出法院应当评价新作品是否和在何种程度上是被复制作品的转换性使用,这一评价标准后来被美国最高法院所采纳.在1994年Campbell v. Acuff-Rose Music, Inc.案[6]中,美国最高法院抛弃1985年Harper & Row v. Nation Enterprises案[7]中“第四要素……无疑是合理使用最重要的要素”这一观点,认为美国版权法“第107条中的几乎所有的列举出的使用,包括新闻报道、批评评论、教学科研等大体上都具营利性质”,美国最高法院还提出类似于“转换性使用”的创造性使用(productive use)这一概念,认为创造性使用和非创造性使用(“productive”and“unproductive uses”)的区别对判定是否构成合理使用具有重要意义.其后,转换性使用这一分析方法慢慢在合理使用全面分析中起重要作用.[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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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换性使用规则是在美国司法实践中逐渐确立的.在1841年Folsom v. Marsh案[2]中,美国法官约瑟夫·斯托里(Joseph Story)认为,每个版权法案例均有其独特性,法官必须在考虑版权法原则目的基础上进行判决.他认为,合理使用的成立应当具备如下前提:引用前人作品作为原材料的新作品,必须创造促进社会公共利益的新信息、新美感、新视野,[3]这一观点为转换性使用的合法性奠定了基础.1990年,美国法官Pierre N. Leval在《哈佛法学评论》发表论文《合理使用标准》(Toward a Fair Use Standard),提出转换性使用(transformative use)这一概念.[4]这篇文章在批评合理使用没有“指导性原则和价值”基础上提出,立法者应当以版权法目标为指导,构建合理使用制度的指导性原则.法官Pierre N. Leval还指出,美国版权法促进进步的目标相应地意味着,如果第二作品对享有版权的表达之借用,能促进知识产品或艺术的进步,则此借用是转换性使用,应当被视为合理使用:“使用必须具有创造性,用不同方式运用原始作品,或以不同意图使用原始作品.如果新作品并不是仅仅取代原始作品,而是增加原始作品的价值,即如果被引用的作品被作为原材料进行使用,并创造出新信息、新美感、新洞察和新理解,则此使用正是合理使用制度为了社会文化繁荣而试图保护的活动”.[4]综上,美国法官Pierre N. Leval引入了在版权法中并无明确提及的转换性使用(transformative use)这一概念,并以之作为评价合理使用第一元素(使用的意图和特征)的方法,[5]指出法院应当评价新作品是否和在何种程度上是被复制作品的转换性使用,这一评价标准后来被美国最高法院所采纳.在1994年Campbell v. Acuff-Rose Music, Inc.案[6]中,美国最高法院抛弃1985年Harper & Row v. Nation Enterprises案[7]中“第四要素……无疑是合理使用最重要的要素”这一观点,认为美国版权法“第107条中的几乎所有的列举出的使用,包括新闻报道、批评评论、教学科研等大体上都具营利性质”,美国最高法院还提出类似于“转换性使用”的创造性使用(productive use)这一概念,认为创造性使用和非创造性使用(“productive”and“unproductive uses”)的区别对判定是否构成合理使用具有重要意义.其后,转换性使用这一分析方法慢慢在合理使用全面分析中起重要作用.[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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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换性使用规则是在美国司法实践中逐渐确立的.在1841年Folsom v. Marsh案[2]中,美国法官约瑟夫·斯托里(Joseph Story)认为,每个版权法案例均有其独特性,法官必须在考虑版权法原则目的基础上进行判决.他认为,合理使用的成立应当具备如下前提:引用前人作品作为原材料的新作品,必须创造促进社会公共利益的新信息、新美感、新视野,[3]这一观点为转换性使用的合法性奠定了基础.1990年,美国法官Pierre N. Leval在《哈佛法学评论》发表论文《合理使用标准》(Toward a Fair Use Standard),提出转换性使用(transformative use)这一概念.[4]这篇文章在批评合理使用没有“指导性原则和价值”基础上提出,立法者应当以版权法目标为指导,构建合理使用制度的指导性原则.法官Pierre N. Leval还指出,美国版权法促进进步的目标相应地意味着,如果第二作品对享有版权的表达之借用,能促进知识产品或艺术的进步,则此借用是转换性使用,应当被视为合理使用:“使用必须具有创造性,用不同方式运用原始作品,或以不同意图使用原始作品.如果新作品并不是仅仅取代原始作品,而是增加原始作品的价值,即如果被引用的作品被作为原材料进行使用,并创造出新信息、新美感、新洞察和新理解,则此使用正是合理使用制度为了社会文化繁荣而试图保护的活动”.[4]综上,美国法官Pierre N. Leval引入了在版权法中并无明确提及的转换性使用(transformative use)这一概念,并以之作为评价合理使用第一元素(使用的意图和特征)的方法,[5]指出法院应当评价新作品是否和在何种程度上是被复制作品的转换性使用,这一评价标准后来被美国最高法院所采纳.在1994年Campbell v. Acuff-Rose Music, Inc.案[6]中,美国最高法院抛弃1985年Harper & Row v. Nation Enterprises案[7]中“第四要素……无疑是合理使用最重要的要素”这一观点,认为美国版权法“第107条中的几乎所有的列举出的使用,包括新闻报道、批评评论、教学科研等大体上都具营利性质”,美国最高法院还提出类似于“转换性使用”的创造性使用(productive use)这一概念,认为创造性使用和非创造性使用(“productive”and“unproductive uses”)的区别对判定是否构成合理使用具有重要意义.其后,转换性使用这一分析方法慢慢在合理使用全面分析中起重要作用.[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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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换性使用规则是在美国司法实践中逐渐确立的.在1841年Folsom v. Marsh案[2]中,美国法官约瑟夫·斯托里(Joseph Story)认为,每个版权法案例均有其独特性,法官必须在考虑版权法原则目的基础上进行判决.他认为,合理使用的成立应当具备如下前提:引用前人作品作为原材料的新作品,必须创造促进社会公共利益的新信息、新美感、新视野,[3]这一观点为转换性使用的合法性奠定了基础.1990年,美国法官Pierre N. Leval在《哈佛法学评论》发表论文《合理使用标准》(Toward a Fair Use Standard),提出转换性使用(transformative use)这一概念.[4]这篇文章在批评合理使用没有“指导性原则和价值”基础上提出,立法者应当以版权法目标为指导,构建合理使用制度的指导性原则.法官Pierre N. Leval还指出,美国版权法促进进步的目标相应地意味着,如果第二作品对享有版权的表达之借用,能促进知识产品或艺术的进步,则此借用是转换性使用,应当被视为合理使用:“使用必须具有创造性,用不同方式运用原始作品,或以不同意图使用原始作品.如果新作品并不是仅仅取代原始作品,而是增加原始作品的价值,即如果被引用的作品被作为原材料进行使用,并创造出新信息、新美感、新洞察和新理解,则此使用正是合理使用制度为了社会文化繁荣而试图保护的活动”.[4]综上,美国法官Pierre N. Leval引入了在版权法中并无明确提及的转换性使用(transformative use)这一概念,并以之作为评价合理使用第一元素(使用的意图和特征)的方法,[5]指出法院应当评价新作品是否和在何种程度上是被复制作品的转换性使用,这一评价标准后来被美国最高法院所采纳.在1994年Campbell v. Acuff-Rose Music, Inc.案[6]中,美国最高法院抛弃1985年Harper & Row v. Nation Enterprises案[7]中“第四要素……无疑是合理使用最重要的要素”这一观点,认为美国版权法“第107条中的几乎所有的列举出的使用,包括新闻报道、批评评论、教学科研等大体上都具营利性质”,美国最高法院还提出类似于“转换性使用”的创造性使用(productive use)这一概念,认为创造性使用和非创造性使用(“productive”and“unproductive uses”)的区别对判定是否构成合理使用具有重要意义.其后,转换性使用这一分析方法慢慢在合理使用全面分析中起重要作用.[3] ...
On Appropriation: Cariou v. Prince And Measuring Contextual Transformation In Fair Use
... 在2013年Cariou v. Prince案[10]中,原告摄影师帕特里克·卡里乌(Patrick Cariou)起诉被告艺术家理查德·普林斯(Richard Prince)在未经其允许的情况下,将他拍摄于牙买加拉斯特法里派(Rastafarians)照片中的元素挪用到其30幅“运河区”(Canal Zone)系列画作中.地方法院认为,保护原告能使版权意图得以最好地实现.美国第二巡回法院则认为,判断合理使用的标准,取决于普通观察者是否会发现被告作品是基于原作的变形运用.最终,法院判定普林斯的25幅画作属于转换性使用,没有侵犯克里乌的版权.此案承认学术界实务者已经长久关注并承认的这一事实:如果转换性使用分析(transformative use analysis)占优势地位,司法判决通常倾向于认定此种使用为合理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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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Authors Guild, Inc. v. Hathitrust案[11]和2015年The Authors Guild,Inc. v. Google,Inc.案[12]均与谷歌的数字图书馆计划有关.在2014年Authors Guild, Inc. v. Hathitrust案中,被告从谷歌公司(Google)获得了未经授权的约700万本版权保护期内图书扫描版本,被告将未经授权的作品储存在密歇根大学发起的名为HathiTrust的数字图书馆之中,HathiTrust数字图书馆向社会公众提供搜索范围及其所有馆藏图书所包含词条的搜索服务,搜索后页面将显示某本图书中该词条出现的页码以及出现次数.原告起诉被告对数字化图书的使用构成侵权,2012年10月,联邦法院认为被告对数字图书的研究和接触属于合理使用.法院认为,全文的搜索性数据库的创造,是一种转换性使用,其复制服务于完全不同于原始作品的功能.虽然图书馆已经下载和储存完整图书的数字复制件,但这些复制对于搜索者确认图书非表达性信息而言是基础的,HathiTrust有利于实现美国版权法目的.在2015年The Authors Guild,Inc. v. Google,Inc.案[12]中,谷歌大约浏览了2 000万册,并显示其中400万版权作品的、其称之为围绕着被搜索单词的一小段落(snippets)的内容,搜索者可在线搜索图书,查知被搜索单词的上下文和图书销售地点.美国作家协会(The Authors Guild)和出版商等,于2005年9月起诉谷歌侵犯其版权.2015年10月16日,美国第二巡回法院认为,谷歌图书馆计划中的作品使用行为,在没有对原有作品构成替代关系情况下告知公众关于原告作品的相关信息,属于“转换性使用”.即使谷歌有营利动机,但其服务于重要的公共利益,谷歌的完整数字复制行为,是一种合理使用,不构成版权侵权. ...
2
... 2014年Authors Guild, Inc. v. Hathitrust案[11]和2015年The Authors Guild,Inc. v. Google,Inc.案[12]均与谷歌的数字图书馆计划有关.在2014年Authors Guild, Inc. v. Hathitrust案中,被告从谷歌公司(Google)获得了未经授权的约700万本版权保护期内图书扫描版本,被告将未经授权的作品储存在密歇根大学发起的名为HathiTrust的数字图书馆之中,HathiTrust数字图书馆向社会公众提供搜索范围及其所有馆藏图书所包含词条的搜索服务,搜索后页面将显示某本图书中该词条出现的页码以及出现次数.原告起诉被告对数字化图书的使用构成侵权,2012年10月,联邦法院认为被告对数字图书的研究和接触属于合理使用.法院认为,全文的搜索性数据库的创造,是一种转换性使用,其复制服务于完全不同于原始作品的功能.虽然图书馆已经下载和储存完整图书的数字复制件,但这些复制对于搜索者确认图书非表达性信息而言是基础的,HathiTrust有利于实现美国版权法目的.在2015年The Authors Guild,Inc. v. Google,Inc.案[12]中,谷歌大约浏览了2 000万册,并显示其中400万版权作品的、其称之为围绕着被搜索单词的一小段落(snippets)的内容,搜索者可在线搜索图书,查知被搜索单词的上下文和图书销售地点.美国作家协会(The Authors Guild)和出版商等,于2005年9月起诉谷歌侵犯其版权.2015年10月16日,美国第二巡回法院认为,谷歌图书馆计划中的作品使用行为,在没有对原有作品构成替代关系情况下告知公众关于原告作品的相关信息,属于“转换性使用”.即使谷歌有营利动机,但其服务于重要的公共利益,谷歌的完整数字复制行为,是一种合理使用,不构成版权侵权. ...
Fair Use & Mass Digitization: The Future of Copy-Dependent Technologies After Authors Guild v. Hathitru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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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 在上述三个案例中,美国法院均强调新作品提供的新信息对于公共利益的积极作用和对原作品的非替代性.前者强调新作品对公共利益的促进作用,后者强调新作品没有损害原作品权利人的合法私人权益.如在2013年Cariou v. Prince案中,美国第二巡回法院认为,被告在大部分画作中呈现的是一个“粗糙”美感,这与原告作品所呈现的“宁静”美感存在差异,不构成对原作品的替代.2015年The Authors Guild,Inc. v. Google,Inc.案(以下简称谷歌案)和2014年Authors Guild, Inc. v. Hathitrust案(以下简称HathiTrust案)的相似之处在于,复制图书目的是使搜索者能查找到包含特定单词或句子的图书,从而使公众知道关于这些图书的重要信息,其对作品的使用并不是版权法所保护的表达性使用,它从来没有显示足够的信息以允许使用人使用它来代替购买或借书.[13]谷歌案和HathiTrust案不同之处在于:①谷歌使搜索者能得到包括被搜索单词的小段落(snippets),但HathiTrust不允许搜索者查看图书的小段落.②谷歌是营利性商业机构,HathiTrust是非营利性教育机构.虽然二案存在着一些不同,但法院认为,二案中被告行为属于合理使用,这主要是因为被告行为没有对原告私权即版权造成不利影响,而且被告行为有助于信息共享这一公共利益.法院特别强调了转换性使用对于公共利益的作用,如在Authors Guild, Inc. v. Google Inc.,案中,法院认为:“使用越有转换性目的,它越服务于版权法促进公共知识的立法目的,越不可能形成对原始作品的替代.合理使用并不一定是转化性使用,但转换性使用趋向于被认定是合理使用.”⑤法院还认为:“谷歌图书馆促进了科学和有用文化的进步,有利于实现版权法目的.它为学生、老师、管理员从事更有效率的识别或探知藏书地点提供了非常有价值的工具,……同时也为相关权利人创收提供新来源.总之,它使整个社会受益”.[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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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上述三个案例中,美国法院均强调新作品提供的新信息对于公共利益的积极作用和对原作品的非替代性.前者强调新作品对公共利益的促进作用,后者强调新作品没有损害原作品权利人的合法私人权益.如在2013年Cariou v. Prince案中,美国第二巡回法院认为,被告在大部分画作中呈现的是一个“粗糙”美感,这与原告作品所呈现的“宁静”美感存在差异,不构成对原作品的替代.2015年The Authors Guild,Inc. v. Google,Inc.案(以下简称谷歌案)和2014年Authors Guild, Inc. v. Hathitrust案(以下简称HathiTrust案)的相似之处在于,复制图书目的是使搜索者能查找到包含特定单词或句子的图书,从而使公众知道关于这些图书的重要信息,其对作品的使用并不是版权法所保护的表达性使用,它从来没有显示足够的信息以允许使用人使用它来代替购买或借书.[13]谷歌案和HathiTrust案不同之处在于:①谷歌使搜索者能得到包括被搜索单词的小段落(snippets),但HathiTrust不允许搜索者查看图书的小段落.②谷歌是营利性商业机构,HathiTrust是非营利性教育机构.虽然二案存在着一些不同,但法院认为,二案中被告行为属于合理使用,这主要是因为被告行为没有对原告私权即版权造成不利影响,而且被告行为有助于信息共享这一公共利益.法院特别强调了转换性使用对于公共利益的作用,如在Authors Guild, Inc. v. Google Inc.,案中,法院认为:“使用越有转换性目的,它越服务于版权法促进公共知识的立法目的,越不可能形成对原始作品的替代.合理使用并不一定是转化性使用,但转换性使用趋向于被认定是合理使用.”⑤法院还认为:“谷歌图书馆促进了科学和有用文化的进步,有利于实现版权法目的.它为学生、老师、管理员从事更有效率的识别或探知藏书地点提供了非常有价值的工具,……同时也为相关权利人创收提供新来源.总之,它使整个社会受益”.[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