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与出版, 2019, 38(01): 93-99 doi: 10.16510/j.cnki.kjycb.2019.01.019

编辑实务

面向数字出版的电子书著作权授权模式优化研究*

刘佳1),2),3),4)

1)南京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210094,南京

2)江苏省版权研究中心,210094,南京

3)江苏省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212013,江苏镇江

4)江苏省知识产权思想库,210094,南京

编委: 韩婧

摘要

电子书出版的授权链可分为单线型和多线型两种类型。授权过程中,存在确权成本高、侵权风险低、授权效率低、授权渠道少等困境,形成这些困境的根本原因是:数字出版产业的市场导向与著作权制度的权利保护存在冲突;文化产业发展需要大量地利用作品,而著作权的授权模式却比较单一。缓解上述困境,需要对授权模式进行优化:在《著作权法》中明确电子书出版权;变革著作权限制制度;推动全国数字出版授权平台的整合;推行多元化著作权授权模式。

关键词: 数字出版产业 ; 电子书著作权 ; 著作权授权 ; 机制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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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佳. 面向数字出版的电子书著作权授权模式优化研究*. 科技与出版[J], 2019, 38(01): 93-99 doi:10.16510/j.cnki.kjycb.2019.01.019

互联网时代,数字出版是传统出版媒体与数字化技术融合的产物,其本质特点在于传统出版的泛数字化,表现为出版介质的数字化、出版渠道的数字化及出版流程的数字化等。广义的数字出版产业,主要包括互联网广告、移动出版、在线教育、网络游戏、电子书、网络动漫等。

据统计[1],2006年我国数字出版产业整体收入仅为260亿元,而我国2017年数字出版产业总收入已高达7 071.93亿元,相比2016年增幅23.6%,在此十余年间,数字出版产业整体呈现持续大幅度增长的趋势。这样的趋势下,数字教育和网络文学发展迅速,逐步主流化,传统书报刊业的数字出版收入却连续下降。如2017年,互联网期刊、电子图书、数字报纸的总收入为82.7亿元,在数字出版总收入中占比为1.17%,相较2016年的1.54%和2015年1.77%,处于持续下降阶段。

究其原因,一方面,网络商业模式多样化发展,日趋成熟的网络文学IP运营和日渐兴起的知识付费服务模式都促进了新兴数字出版模式的发展;另一方面,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海量授权存在困难,尤其是电子书著作权授权困境,阻碍了传统媒体与数字出版的融合。鉴于此,归纳电子书出版的著作权授权链,分析当下电子书出版的著作权授权困境及原因,探究电子书数字出版著作权授权优化模式,对数字出版产业发展具有重大的意义。

1 电子书出版的著作权授权链分析

电子书是“将信息以数字形式加工,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传播、并借助计算机或类似设备来阅读的图书。”[2]电子书应包含3个基本要素[3]:一是电子书的具体内容,即文字、图片、声音、影像等数字化信息;二是电子书的阅读器,即数字化信息内容的载体,包括计算机、电子书专门阅读器等终端阅读设备,如kindle阅读器、汉王阅读器等;三是电子书的阅读软件,即在阅读终端上读取数字化信息内容的功能工具,如亚马逊的kindle Reader方正的Apabi Reader等。这3个要素共同构成完整的电子书概念,且相互独立,可拆分使用。例如,原新闻出版总署下发的《关于发展电子书产业的意见》从产业发展的角度,选取终端要素,与其他两要素严格区分,指出“电子书是指将文字、图片、声音、影像等信息内容数字化的出版物,本意见具体所指的是植入或下载数字化文字、图片、声音、影像等信息内容的集存储介质和显示终端于一体的手持阅读器”。本文主要选取电子书的内容要素,即重点探讨电子书中的数字化信息内容的著作权授权模式优化。

电子书的数字出版过程需要经历“确权-授权-用权”3个环节,主要涉及著作权人、传统出版者、网络出版平台、集成商、中介商及读者用户等主体。著作权人即授权人,通常为作者,也可能是其他享有著作权的主体,是数字出版法律关系产生的起点。出版社、网络出版平台可以统称为出版商,集成商与中介商则属于数字出版技术服务者。一般而言,著作权人将作品授权给出版商,出版商通过自己的平台或者借助技术服务者将作品数字化,即予以数字出版,呈现给读者。根据著作权人与出版商之间的授权关系,可以将电子书出版的授权链分为单线型与多线型。

1.1 单线型授权链——出版社主导型

单线型授权链模式脱胎于传统授权模式,在这个模式下,著作权人将作品的纸质书出版权连同电子书出版权一起,独家授权给出版社,出版社利用自己的数字平台,将获得授权的内容出版,或者一次性转售给其他数字出版平台发行。从图1可以看出,授权的轨迹呈直线型,因而可将其形象地归纳为单线型授权链。单线型授权链中,出版社占绝对的主导地位,一次性买断著作权的数字出版平台实际上是“中间商”。这种模式广泛地出现在我国数字出版发展的初期。例如,中国“数字出版第一股”的“中文在线”成立之初,由于数字出版渠道尚未全面形成,该企业从传统出版社获得授权,再转售给用户。现在也仍有很多从事移动出版的数字出版企业采用这种授权链模式。[4]

单线型

1.2 多线型授权链——数字出版平台主导型

随着数字出版技术的成熟、市场的扩大和渠道的融通,以数字出版平台为主导的多线型授权链模式日渐兴起。在这种模式下,著作权人不再只是内容的提供者,而是可以直接将电子书出版权授权给数字出版平台予以出版,甚至可以通过网络自出版平台直接出版。

图2所示,多线型授权链关系较为复杂,主体不仅包括内容提供者,还涉及数字技术服务者。多线型授权链较多地应用于成熟的数字出版模式中,具体环节主要包括:

(1)著作权人授权电子出版权。这种模式下,著作权人一般将电子出版权单独予以授权,主要有3种形式:一是将作品的电子出版权一同授予发行其纸质书的出版社,该出版社可以通过自己的数字平台予以出版,也可以再授权其他数字出版平台;二是将电子出版权授予数字出版平台;三是通过自出版平台直接自助出版。无论采用上述何种形式,著作权人都已经不再局限于单线授权,而是具有多种授权渠道。

(2)数字出版平台转授权。为更利于数字版权交易,出版社和自出版平台获得授权后通常仍会转授给数字出版平台。数字出版平台通过著作权人或其他方式获得授权后,一方面会为这些内容供应商提供出版与展示的平台,另一方面又转授权至集成商、电子图书馆以及用户。在这种模式中,数字出版平台是不可替代的中间平台,占据主导地位,利用成熟的渠道与销售模式获得双边收益。近些年,“方正番薯网”“盛大文学”,以及新兴的知识付费社群如“得到”“喜马拉雅”等移动出版平台,多采用这种双边形式。

(3)用户被授权使用。用户是最终使用作品的主体,他们或者通过集成商、图书馆等渠道被授权使用作品,或者直接支付对价在数字出版平台被授权使用作品。需要注意的是,图书馆的注册用户会被默认授权通过校园网、VPN或其他身份认证的方式获得数据库资源。[5]现在新兴的知识付费社群的付费会员也可通过默认授权的方式使用作品。

综上所述,伴随数字技术的发展,电子书出版的授权链中,传统出版商原本不可动摇的地位已经受到威胁,数字出版平台等新兴出版媒体的作用日趋重要。

多线型

2 电子书出版的著作权授权困境及生成原因

如今,电子书数字出版过程中,具体的著作权授权模式类型主要包括:直接授权模式、著作权代理授权模式、集体管理模式、默示许可模式、补偿金模式和开放存取模式等。“全媒体出版”[6,7,8]对作品存在大量的利用需求,这让著作权授权渠道不畅、授权效率不高的问题日益凸显。这些问题的表现及生成原因如下。

(1)《著作权法》中出版权范围的模糊引发作品授权归属与范围的纷争。在实践中,著作权人与出版社签订著作权授权合同时往往对权利约定的较为笼统,常会引发3种纷争:①在不知道已经通过签订合同将电子出版权连同传统出版权授权给出版社的情况下,著作权人再次将电子出版权授权给其他数字出版平台;②出版社误认为自己获得电子出版权而对作品予以数字出版;③各主体对“独家许可”内涵认识的差异,导致对授权的范围产生纠纷。引起这些授权归属纠纷的主要原因在于:我国著作权法没有出版权的直接概念,而是通过复制权与发行权对作品的出版权利予以保护,更没有特别规定作品的电子出版权。

(2)作品著作权归属的不确定性增加授权成本与侵权风险。按照著作权归属的认定规则,除无相反证明,作品的署名人为作者,因此,在传统出版中通常联系作者来获得著作权授权。但在今天的网络环境下,作品的著作权归属认定越来越复杂,主要表现在:①数字技术在降低作品复制成本的同时,也提高了作品传播的速度,很多作品在网络传播的过程中已经无从知晓原始作者,甚至经过各个传播者的不断加工已然形成新作品,但具体的著作权人常常无法确定;②作品实行自愿登记制度,非著作权人恶意抢先登记作品的案例越来越多,导致在著作权授权过程中增加了真正著作权归属的验证成本与侵权风险;③孤儿作品的利用与传播存在着授权难题。值得注意的是,孤儿作品并不必然代表其作者不明确,而是指著作权主体不明的作品。并且,孤儿作品的状态不是绝对的,有些孤儿作品的权利人可能之后会被找到,有些已经去世,还有些则属于匿名作品。无论是何种情况,无疑都为著作权主体的确定增添了难度。

(3)“一对一”的直接授权流程降低授权效率。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获得著作权人授权许可是使用作品的前提条件,“一对一”授权是明示许可的典型模式。“一对一”洽谈的授权模式具有沟通直接、授权内容明确和侵权风险较小的优点,在传统出版中被广泛适用,但这种模式也具有耗时长、效率低的缺点,与现代互联网传播的高效率需求存在冲突。

(4)集中授权制度的不完善阻碍授权渠道的扩充。相比“一对一”的授权模式,著作权集体管理、中介机构代理等集中授权模式更符合互联网时代批量授权的需求。但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存在着著作权人获得授权费用低、权利受限制等实务困境。另外,中介机构收费不规范、业务能力有限等也是常有现象,使得大部分著作权人不愿意被代理授权,影响著作权授权渠道的扩充。

总的来说,电子书著作权授权困境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①以市场为导向的数字出版产业注重著作权的利用与交换价值,但我国著作权制度的建立源于国际条约的被动立法,更加强调著作权的保护与限制,忽略了产业发展所需要的具体授权制度;②文化产业肩负着文化传承的使命,数字出版作为文化产业的一部分,对作品有着高效多样性的利用需求,而著作权现有的授权模式比较单一,二者产生冲突。

3 面向数字出版的电子书著作权授权模式优化路径

著作权的授权利用是著作权价值实现的重要途径,也是影响文化产业发展的必要因素。通过前述部分对电子书出版授权链的介绍,以及电子书著作权授权困境及生成原因的分析,可知要解决电子书著作权授权问题,必须从法律政策层面和授权具体路径层面两个维度展开。

具体来说:著作权制度设计方面,明确出版权利配置,以维持数字出版主体之间利益关系的平衡;授权模式优化的具体路径方面,侧重面向数字出版产业发展的著作权授权方式的整合与机制创新。

3.1 法律制度政策层面

3.1.1 在《著作权法》中明晰授权主体,从制度源头上减少确权纠纷

我国的《著作权法》中将出版权细分为传统出版权与电子出版权,进而确认电子出版权为著作权人所有,同时注重消费者的需求与获取权的保护。我国《著作权法》并未直接规定出版权,而是通过复制与发行的权利予以保护。我国数字出版实务中,主要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权来约定电子书出版权的归属以及权利范围。此种制度设计并不影响传统出版产业的发展,但对于促进数字出版产业的发展显得捉襟见肘。一方面,意定的出版合同存在不确定性,电子书出版权的归属容易产生分歧;另一方面,信息网络传播权只能适用于交互性的网络环境,对于电子书在非交互性环境的适用存在盲点。考虑到这一点,日本国内立法部门与各方学者经过长期的探讨,在2015年的《著作权法修正案》中特别增设电子书出版权,明确规定其归属于作者享有,此举值得我国借鉴。[9]

3.1.2 以数字出版产业发展为驱动变革著作权限制制度

伴随着互联网产业呈现出的分工精细化的发展趋势,数字内容传播者所要求的许可效率与内容提供者所要求的传播效率产生了冲突。[10]从产业发展驱动的角度而言,数字出版产业的利益更多地依靠交换价值得以实现,因而,必须优先提升著作权的许可效率。提升许可效率的重要途径之一是调整权利配置,而作为改变法定权利配置的主要手段,限制著作权财产权利可以促进产业发展。我国现行立法明确了12种合理使用情形和7种法定许可情形,这种列举式立法方式,不利于在瞬息万变互联网环境下传播与利用作品,值得商榷。可行的举措是:在合理使用制度的前提下,增加抽象原则性判定标准,以适合新兴的作品利用方式;同时,在法定许可的情况下,介入开放性条款,既可以降低数字环境下作品利用的成本,又可以避免因增加法定许可种类而影响作者利益的问题。

3.2 具体优化路径层面
3.2.1 推动全国数字出版授权平台的整合,注重新兴数字技术在电子书著作权授权中的运用

如今,授权的数字化与集中化已经成为一种普遍趋势,这种趋势有高效率、低成本和低风险的特点。有些国家的做法与经验特别值得关注与借鉴。例如,在2010年英国政府提出建设“在线版权交易平台”战略的时代背景下,2013年起,英国逐步建成“版权集成中心”(Copyright Hub),集成国内现有的各个版权交易组织与平台,整合区域化、分割化的数据库与服务,为消费者提供“一站式购物”的统一版权平台。[11]英国“版权集成中心”以“政府先导,产业领导”为设计理念,即在国家战略层面上推动政府在平台建设中的先导作用,同时始终强调中心的建设由产业界自行筹建、自行管理,重点服务对象是个人用户与中小企业。可以说,该中心具有市场与公益双重性质,兼顾了政府与市场所代表的公平与效率,也平衡了政府宏观管理职能与产业发展的市场需求。

我国地域辽阔,优秀作品丰富,具有广泛的著作权利用需求,但也存在着著作权授权的地域壁垒。著作权授权地域壁垒形成的主要原因有两方面:一方面是不同省份或地域之间存在利益冲突,具有授权方面的顾虑;另一方面是不同地域间授权技术渠道仍不够畅通。为逐步减少著作权授权的地域壁垒,促进数字出版产业发展,具体举措可如下:

(1)推动全国线上版权交易平台的整合,与线下交易市场相融合。2009年,我国成立国家级版权交易中心[12],此后,北京、上海、深圳等地纷纷建立地域性线上版权交易平台,还成立了妹夫家(MF+)[13]短视频等专业性版权交易平台。这些版权交易平台一般限定于某地域或某专业领域,缺乏整合。值得关注的是,2018年1月,全国数字出版物交易平台建设正式启动,该平台由全国50家著名出版社为创始会员打造,总投资1亿元,计划于1年内建成,2年内争取与国内100多家出版社建立资源共享合作。[14]这样的全国数字出版物交易平台的出现,既是产业发展需求所向,也顺应了集约化发展的趋势,可以此为基础,整合国内现有的各版权交易平台,为数字版权提供线上无障碍授权渠道,同时作为线下各版权交易市场的线上授权渠道。同理,也可以以线下市场为依托,促进线上的授权与交易。

(2)设计理念方面,强调政府与市场相结合,即确保政府在整合全国版权交易平台上的主导作用,从宏观层面推动授权壁垒的消除,同时充分发挥市场规律的作用,坚持产业自行筹资、自行管理,主要通过会员缴纳管理费、授权使用费,及互联网广告费等方式营利。

(3)整合内容方面,强调不同版权交易平台之间数据库、授权资源之间的互通与共享。具体而言,可在现正在建设的全国数字出版物交易平台中设置统一的入口,将现有的各版权交易平台的数字资源予以集成,实现“一站式授权”体验。不仅大型出版企业,中小企业、个人都可以通过平台进行授权。

(4)技术支撑方面,将新兴数字技术推广应用于全国的版权交易平台之中。如区块链中的智能合约,可自动追溯权利的归属及规范权利的形式。[15]这样,有利于降低授权过程中的确权成本,提高授权效率,不可篡改的技术优势,有利于版权确权及交易的透明化。特别值得一提的是,现已涌现出一大批利用技术措施的知识产权保护平台,例如知识产权原创保护平台等。

3.2.2 推行一种多元授权模式,以集体管理模式为主,著作权补偿金制度为辅,以限定的适用授权要约、默示许可、开放存取出版模式为补充

从产业发展的角度而言,产业链中授权主体与方式的集中,以及产业的集群,有利于提升数字出版产业的发展能力与创造力。[16]同时,从前文对电子书著作权授权链的分析可知:数字出版时代授权“去中介化”是必然趋势,授权效率高与形式多样化是必然需求,集中授权是提高授权效率的重要方式。因而,著作权集体管理模式是最适合的授权方式,既符合授权效率需求,也利于数字出版产业的发展。

集体管理组织对非会员权利人无法集中管理,而且授权费用普遍较低。虽然很多学者提出相关建议,也曾在著作权法的修改中引入延伸性集体管理模式,但该模式对市场的成熟度要求很高,笔者认为需谨慎引入。[17,18,19]有鉴于此,可以对集体管理模式的局限性进行弥补,一方面,以著作权补偿金制度作为辅助,有利于平衡电子书著作权人与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另一方面,引入限定性的适用授权要约、默示许可及开放存取出版等多元模式。著作权补偿金制度起源于德国,在数字时代存在的合理性与必要性尚存争议,暂不适宜孤立地整体移入,但可作为集体管理制度的补充,以弥补授权费用低的局限。其次,授权要约是权利人在契约中以要约的方式列出作品的适用条件、方式以及报酬,任何个人或组织若愿意接受该条件,即可依据契约获得授权。[20]默示许可,是指虽未明示,但可推定其不反对使用,从而认定其经许可使用的方式。[21]这两种方式不宜广泛性适用,否则会影响权利人利益,但效率高,可适用于报刊及网络出版平台对电子书的转载。自由参与且资源共享的开放存取(Open Access)出版形式,符合信息共享时代的需求,适合学术期刊的数字出版发行。

基金项目: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科青年项目“面向数字出版的著作权授权机制研究”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号:18YJCZH099);受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资助(自主科研专项:30917 013123;30918014114)。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8民初139号民事裁定书。
学界关于法定许可种类的讨论很多,以陶鑫良教授为代表的学者认为法定许可的适用范围应扩大至网络作品传播,而以张平教授为代表的学者则认为除了报刊转载法定许可可以扩大适用范围之外,其他法定许可的扩张并不会促进产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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