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与出版, 2019, 38(01): 136-140 doi: 10.16510/j.cnki.kjycb.2019.01.027

研究与教育

数字音乐版权存在的问题及未来发展趋势探讨

伊丽媛

中国传媒大学音乐与录音艺术学院,100024,北京

编委: 苏磊

摘要

当前,伴随着新媒体技术的不断发展,数字音乐资源成为附载于新媒体之上的音乐共享资源。在线音乐产业不断飞速发展,而音乐版权问题却层出不穷,这给新媒体时代复杂媒介环境下的数字音乐保护带来巨大挑战。本文以数字音乐版权的发展历程为切入点,通过梳理数字音乐版权的发展现状,解析当前数字音乐版权所面临的问题,提出需要政策、数字音乐模式以及市场机制共同发挥作用的解决方案,并预测数字音乐版权未来发展的趋势及方向。

关键词: 数字音乐 ; 版权 ; 平台付费 ; 资源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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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丽媛. 数字音乐版权存在的问题及未来发展趋势探讨. 科技与出版[J], 2019, 38(01): 136-140 doi:10.16510/j.cnki.kjycb.2019.01.027

1 数字音乐版权的发展历程及现状概况

数字音乐版权的发展历程经历了无版权意识时代、版权意识淡薄时代以及当下的版权法规政策全面建立时代。作为新媒介时代的全新音乐呈现形式,数字音乐本身就同其他媒介产品一样,存在资源共享属性,尽管这一属性为用户提供了资源获取的便捷渠道,但对稀缺资源的拥有者而言,这却成为阻碍其进行资源生产的最大屏障。

1.1 数字音乐版权的发展历程

1.1.1 无版权意识时代的早期数字音乐

数字音乐诞生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在数字技术尚未发展完善之前,数字音乐与传统音乐共生,受众习惯性倾向于选择传统音乐,传统音乐仍然是音乐市场的主体力量,数字音乐最大的优势是资源无偿地为受众享有。在这一阶段,用户并未树立对数字音乐的版权意识,数字音乐的关注点在于对传统音乐市场垄断局面的打破以及优化自身技术存储和传播路径。

1.1.2 数字音乐版权意识的兴起

数字音乐版权意识的兴起源自于数字音乐产品的大量生产及不断复制,这种现象的技术根源,是音频压缩技术使数字音乐的容量不断变小以及互联网信息技术使数字音乐的传播速度不断加快,两者同时促使更多的数字音乐被复制生产。开始走向商业市场的数字音乐产品,不得不面临付费、所有权等问题的困扰,这是数字音乐版权意识兴起的重要体现。

在数字音乐版权意识的兴起阶段,数字音乐被复制、被传播的速度越来越快,对音乐作品进行某种强制性的保护,是规范这一行业领域及保护作曲家创作积极性的重要手段。尽管早在2011年,我国就开始对《著作权法》进行了第三次修订,但蔓延到数字音乐领域,并发生一定的成效,则经历了一系列历程。这主要基于《著作权法》涉及的范围较广,同时适用的时代集中于传统媒体时代。针对数字音乐版权本身,建立适应于新媒体时代的版权法规,还需要数字音乐自身与市场之间的参与主体不断探索。

1.2 数字音乐版权的发展现状——法律法规全面建立时代

当前,对于新媒体环境之中的数字音乐,不论是平台还是播放器,或者数字音乐本身,人们都对其产生了巨大的依赖及多元化的用户需求,就最为成熟的数字播放载体苹果而言,“目前,苹果手机用户每5人中就有1人使用或曾使用Apple Music,同时,Apple Music也是所有提供会员服务的流媒体音乐平台中,最受iOS用户欢迎的”。

面对巨大的数字音乐市场,数字音乐版权成为行业发展必须解决的重大问题,由此,2015年,国家出台了《关于规范网络转载秩序的通知》,《通知》中明确规定了网络资源在转载的过程中所需要遵循的规则,数字音乐是其中所涉及的一个领域,紧随其后颁布的《关于责令网络音乐服务商停止未经授权传播音乐作品的通知》则非常精准地将法律法规集中于数字音乐本身,《通知》责令各网络音乐服务商停止未经授权传播音乐作品,并于2015年7月31日前将未经授权传播的音乐作品全部下线。而根据腾讯研究院《2015年音乐产业发展报告》的音乐产业链分析可以看出,网络提供商和电信运营商提供给消费者的数字音乐主要是唱片公司制作的音乐制品,包括数字音频和MV。

也就是说,迄今为止,尽管数字音乐版权仍需要不断完善,但对这一领域的重视与关注已经成为当前数字音乐行业的焦点。

2 媒介时代数字音乐版权面临的问题

新媒体时代的数字音乐版权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但在这一过程中,媒介及数字音乐行业自身的不断发展的同时也产生了一系列问题,只有出版机构、平台机构、数字音乐产品自身及消费者多方共同努力,才有可能迅速建立完善的版权法规体系,给予数字音乐一个良好的行业生态环境及发展空间。

2.1 出版机构对版权的把控方式较为单一

数字音乐版权的最初所有者是出版机构,出版机构对数字音乐版权的把控方式是比较单一的。同创作者单方面签订版权合同,以获取数字音乐版权内容的独家享有,几乎成为出版机构应对版权问题的唯一手段。

2.1.1 单一版权把控方式产生的原因

上述问题所产生的原因主要在于出版机构从传统媒介时期所承袭的行业传统,但这一传统显然对于新媒体时代并不完全适用,主要原因有两点。

首先,新媒体时期,媒介环境是全面开放的,作曲家传播作品的渠道不一定是只通过出版方,作为作品的创作者,完全可以通过媒介进行自我传播,这就导致作品版权属性的唯一性在一定时期内存在矛盾。

其次,新媒体时期,数字音乐几乎可以是不计成本地大量复制的,出版机构对版权的拥有,很难达到绝对化,这导致盗版现象不断发生,单单同数字音乐的创作者签订版权合同,并不能够从根源上解决版权问题。

2.1.2 应对政策——多元化的版权实现与技术投入

面对上述问题,作为出版机构,同样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应对。

首先,对数字音乐的创作者所签订的版权合同可以是多元化的,对版权的终身买断显然无法实现激励创作者的初衷,按照商业运营成果的比例份额进行版权归属的划分,同时再与传播平台三方进行版权共享协议探讨,使版权所有者分担责任、成本,共享收益,能够从一定程度上改善出版机构的出版水准及作品呈现的质量水准。

其次,加大技术投入,使盗版复制的成本提高,这取决于数字音乐防盗版的技术投入与数字音乐传播过程中所产生经济效益的性价比,对于优秀的、具有广泛传播力度的数字音乐产品而言,技术的投入具有高性价比;但也应当预测某些数字音乐产品未来发展及传播的潜力,判断是否具有对其进行版权技术保护的必要。但就整个行业而言,技术的开发势在必行。

2.2 数字音乐在线平台无法全面实现版权付费
2.2.1 版权付费难以全面实现的根本原因

数字音乐传播时代,在线平台是其传播的主要力量,平台的优化、平台的模式以及平台的受众参与群体,直接关系到数字音乐的传播效果,平台在数字音乐传播的链条中,很大程度上充当了收取版权费的中介机构,这使得创作者、出版机构既希望依赖优质平台广泛传播数字音乐作品,同时也希望能够超越平台,独立享有版权收益,他们形成了数字音乐版权行业的张力,也成为平台无法全面实现版权收费的根本原因。

2.2.2 实现数字音乐版权付费的应对政策

针对上述问题,数字音乐传播平台自身开始考虑其业务受理范围、精准度以及不断适应当下数字音乐发展的全新模式。

2017年9月12日,阿里音乐就与腾讯音乐共同宣布版权共同享有战略合作协议,腾讯音乐将旗下所代理的环球、索尼、华纳三大唱片公司的音乐版权转授给阿里音乐,阿里音乐也将其代理的滚石等音乐版权置换给腾讯。时隔半年,2018年3月6日,阿里音乐同网易云音乐共同对外宣布,双方达成音乐版权互相转让授权合作协议。在协议中,阿里音乐将名下所拥有的滚石、MBG等音乐版权提供给网易云音乐共享,与此同时,网易云音乐也将名下天娱、华研国际等音乐版权提供给阿里音乐共享。双方力图通过版权的共享达到利益最大化。上述案例表明,付费时代的数字音乐版权所有方可以通过平台覆盖范围的延展而获取更多的数字音乐资源,版权置换作为新模式之一,获得了较好的市场效果。

可以看出,平台方在不断扩充自身的版权资源的同时,一直采取资源置换的手段以减少版权购买成本,在这一过程中,腾讯、网易云以及阿里音乐三大数字音乐平台已经占据了互联网时代下网络音乐平台的大部分江山。

2.3 消费者支付数字音乐版权付费意愿不强

尽管在数字音乐不断兴起并发展的今天,用户的版权意识越来越强,数字音乐作品的质量和数量也不断攀升,但是真正意义上愿意为版权支付费用的消费者意愿,却体现得并不强烈。

2.3.1 消费者付费动力不足或滞后的根本原因

上述问题产生的原因主要在于对传统时代文化资源免费获取的消费惯例,尤其对于不占据实体空间、不依托实体存在的数字音乐,让受众为其支付消费,还需要一定时间的过渡。

另外,对于数字音乐版权行业领域而言,平台商初期形成的竞争市场需要在相当一段时间内赋予受众免费的数字音乐资源享有权利,一部分听众已经在早期通过免费渠道获取了数字音乐资源,而我国的人口红利却逐渐衰退,手机音乐客户端的原始用户在爆发式增长过后,进入了相对的饱和阶段。上述发展过程可以简单描述为:早期平台开放免费版权期—中期用户付费版权期—后期人口红利饱和期。

2.3.2 应对政策——扩展数字音乐产品内容边界

针对上述问题,最好的对策是扩展数字音乐产品的内容,让版权所依托的数字音乐产品多元化。就中国数字音乐产业的行业规模来看,传统的数字音乐作品已经达到了一个阶段的数量饱和,数字音乐演出、数字图书与音像、数字音乐教育、影视动漫专属音乐等数字音乐延伸内容可以成为数字音乐版权关注的领域。

与此同时,数字音乐版权拥有方可以借助其他互联网媒介渠道扩展用户流量,使平台的功能不仅仅限于为受众提供直接的数字音乐资源,与其他平台之间形成用户资源导流,也能够进一步增加潜在的、具有数字音乐版权购买意愿的用户群体。例如,qq音乐就依托于qq交友平台充实流量,将音乐分享平台的功能社区化,同时为数字音乐厂家提供丰富的广告营销及推广活动。

最后,通过互联网大数据资源让数字音乐版权方共享用户粉丝经济,也能够带来数字音乐版权收益的不断增长。根据现有的大数据获取潜在用户的地理空间、社交习惯等对用户进行精准定位,提供用户个性化的数字音乐平台服务,丰富用户的个性化体验空间,在这一过程中,用户对数字音乐版权的刚性需求才能被夯实。

3 数字音乐版权未来发展的模式及倾向探讨

数字音乐版权发展至今,尽管面对一系列问题及行业瓶颈,但仍然在不断前行与摸索中力图寻找最佳的行业发展模式。就当下来看,未来的数字音乐版权呈现出如下发展倾向。

3.1 对数字音乐用户的版权行为正不断严格规范

这一规范的视角主要集中在个体用户,在当下的数字音乐版权服务领域,大型平台的版权行为已经较为规范,能够做到“先授权、再使用”3这一原则,但用户仍然有可能简单通过成为某一平台的会员,便轻松获得数字音乐的使用权,进行无限制地传播与分享,这一行为需要更明确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国外已经对用户的行为作出相应的法律规范,同时平台会对用户使用数字资源的方式作出明确规定。我国也应加大这方面的监管力度,让用户明确使用数字音乐的范畴及边界,形成自觉与自律的版权意识。

3.2 数字音乐出版将逐渐形成既定的出版—平台—消费者三方关系建构

出版机构、平台及用户三方建构良好的关系,形成科学既定的互动模式,是未来我国数字音乐版权发展的另一趋势。内容提供商与平台之间首先要建构良好的付费盈利模式,用户才能够在上述两者建构的环节链条中选取恰当的手段进行支付。这是增强数字音乐版权责任意识的根本,同时也是数字音乐版权在音乐传播产业链条中核心地位的体现,对音乐创作本体来说,音乐创作者的创作能动性才会不断被激发。

3.3 数字音乐版权获取方式将不断多元化

随着受众需求的不断多元化扩展,数字音乐版权的实现途径与获取方式也必将多元化。通过直接付费、购买平台会员或数字专辑等手段获取数字音乐,是当前数字音乐版权的主要获取渠道,而上述渠道也将伴随着用户需求的变化而不断变化。未来的数字音乐版权获取方式,在不断拓展渠道的基础上,也会增加支付手段及捆绑式支付途径,让受众的支付意愿随着产品的升级和支付手段的优化而不断增强。

4 结论

互联网时代的数字音乐版权问题,需要与整个媒介环境、技术环境与市场环境相结合,才能在获取经济效益的同时,让受众获得最满意的数字音乐资源,同时激发创作者的积极性与能动性。作曲家、出版企业、平台运营商、受众均需要对数字音乐版权的维护作出努力,这样我国用户的数字音乐版权意识才能不断增强,数字音乐版权的管理水平才能够真正健康有序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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