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义务(duty of care)源自普通法传统概念,是为了避免对他人造成伤害而加以注意的义务,对“注意义务”的指控称为民事过失(侵权,tort)。注意义务在侵权法特别是过失侵权领域占有重要地位,判定是否造成过失侵权的逻辑就在于是否违反注意义务。英国出版法律绝大多数是基于普通法和衡平法制定的,现如今越来越多的出版法律来自议会成文法。英国出版者适用专业人士标准即合理的注意义务标准,既源自普通法,也包含在成文法的一般法律原则中。
确认作者是否拥有所有版权相关权利以避免侵权的注意义务。根据英国《版权、外观设计和专利法案》(《Copyright,Designs and Patents Act 1988》,最新修订时间为2019年5月7日,以下简称“《1988年版权法案》”)的相关规定,作品版权归属原则一般为作者是第一版权所有者,但不同类型作品的版权归属不尽相同,出版者在实践工作中需谨慎。例如,合著作品的作者拥有的版权称为共同产权,授权许可需获得所有版权人的同意;集体作品不仅不同的作者享有对单个词条的版权,也享有整体作品的版权;1989年以前英国法律并没有一般性原则适用于委托作品,委托作品的版权自动归属于委托人,1989年8月1日以后创作的作品适用于一般条款——即作者拥有版权;职务作品若是在受雇期间完成,则雇主是第一版权所有人;英国法律对于照片的归属原则为:1957年6月1日到1989年8月1日拍摄的照片版权归拥有照片底片的人,1989年8月1日之后照片的版权归属于拍摄者——这对于确定照片拍摄时间以确认版权人来说非常重要。
1.1.2 出版行为之权利授予
出版者对作品进行编辑处理时,需要对作品本身以及任何“实质性部分”的权利授予持谨慎注意的态度。①权利授予的形式。确认是完整的版权转让还是出版许可(排他或独占),这关系到出版者能否完全控制所有出版活动,如果进行了版权转让,需要同时单独确认作者关键的精神权利。②授予的权利类型。附属权利①授予即授予出版者对他人进行再许可的权利;主要权利②(批量权)授予即许可出版者出版的权利。主要权利的地域范围版权许可虽然受保护,但不得干涉商品的自由流通。《阿姆斯特丹条约》③对英国出版者意义重大,它意味着英国的独占权无法平行引进美国(或其他任何国家)在其他欧洲成员国合法销售的版本。如果英国的联合出版者希望获得有效的独占权,需要面向整个欧盟和欧洲经济区进行谈判,且不得违反欧盟竞争法案相关规定。③作品中引用的权利授予。从他处获取的版权素材引用可能是授权,也可能受到“公平交易”版权例外的保护。未出版作品、高校作品④、孤儿作品等在英国也受到版权保护。在英国,前两者曾经受到永久的普通法版权保护,《1988年版权法案》的过渡性条款规定到1989年8月1日法案生效时仍未发表的作品以及任何高校版权作品,保护期从当年年底算起50年——至2039年12月31日止;对于孤儿作品的使用需根据《版权(孤儿作品许可使用)条例》⑤(《the Copyright (Licensing of Orphan Works) Regulations 2014》)规定,通过提供“勤奋搜索”等材料取得版权许可。
(2)企业对消费者责任。根据《2015年消费者法案》第65(1)节和第65(2)节规定②,任何排除或限制因疏忽导致的死亡或个人伤害的合同条款无效。由于排除条款对消费者的权利具有破坏性,法院通常会根据“逆向利益合同解释原则③”(contra proferentem)进行狭义解释,以试图强制执行这些条款。此法案对出版物的适用原则除了“在销售”出版物,还包括免费分发的(如通过广告收入支付而免费流通的报纸等)。为保护消费者权益,英国公平交易局(OFT)、竞争与市场管理局(CMA)等执法机构可以因经营与消费者业务相关的出版商未采取合理的注意义务而向法院申请“立即停止禁令”(Stop Now Orders)。
英国判例法对超出出版者审查能力或在公共利益情形下提供了可能的辩护理由。①公共利益出版物辩护。为平衡个人言论自由权与保护公民避免因发布的内容而损害其声誉的权利,英国法律为新闻出版者引入了“公共利益①”这项辩护(publication on matter of public interest)。丹宁勋爵在1969年London Artists案中认为言论是否关乎公共利益,通常取决于观念变化而产生的适时价值判断[8],关键是新闻出版者认为的“合理信念”。这项法定辩护取代了普通法的Reynolds②特权辩护,但法院在应用辩护时大多仍会考虑。相关证据包括:新闻出版者合理检查以验证事实、新闻出版者将要发表的可能面临指控主题提交给他人并征求意见如聘请专业律师进行诽谤阅读审查以确认内容是否有诽谤性质、新闻出版者为避免指控进行更多地核查而推迟发表等。②合理性例外辩护。当出版者面临因出版物内容疏忽性错误陈述而引起的违反注意义务索赔时,确定存在注意义务的特殊关系是法院衡量的关键因素。如果出版者能够举证明确表明不承担该陈述的免责声明或将其作为销售合同的一部分,在符合《1977年不公平法案》第11节(合理性要求合同对于当事双方而言是公平合理的,但不妨碍法院或仲裁员根据任何法律规则判定保证排除或限制相关责任的条款不属于合同条款的情况[9])以及《2015年消费者法案》第62节(规定合同术语或条款如果会导致当事人在合同条件下权利义务严重失衡而损害消费者利益,此条款对消费者没有约束力[10])中的不公平条款检验的前提下,该声明很可能会因合理且不足以产生足够的注意义务或超出出版者审查能力被判定有效,如在上文Hedley Byrne一案中,英国上议院判定该免责声明有效。
... 英国判例法对超出出版者审查能力或在公共利益情形下提供了可能的辩护理由.①公共利益出版物辩护.为平衡个人言论自由权与保护公民避免因发布的内容而损害其声誉的权利,英国法律为新闻出版者引入了“公共利益①”这项辩护(publication on matter of public interest).丹宁勋爵在1969年London Artists案中认为言论是否关乎公共利益,通常取决于观念变化而产生的适时价值判断[8],关键是新闻出版者认为的“合理信念”.这项法定辩护取代了普通法的Reynolds②特权辩护,但法院在应用辩护时大多仍会考虑.相关证据包括:新闻出版者合理检查以验证事实、新闻出版者将要发表的可能面临指控主题提交给他人并征求意见如聘请专业律师进行诽谤阅读审查以确认内容是否有诽谤性质、新闻出版者为避免指控进行更多地核查而推迟发表等.②合理性例外辩护.当出版者面临因出版物内容疏忽性错误陈述而引起的违反注意义务索赔时,确定存在注意义务的特殊关系是法院衡量的关键因素.如果出版者能够举证明确表明不承担该陈述的免责声明或将其作为销售合同的一部分,在符合《1977年不公平法案》第11节(合理性要求合同对于当事双方而言是公平合理的,但不妨碍法院或仲裁员根据任何法律规则判定保证排除或限制相关责任的条款不属于合同条款的情况[9])以及《2015年消费者法案》第62节(规定合同术语或条款如果会导致当事人在合同条件下权利义务严重失衡而损害消费者利益,此条款对消费者没有约束力[10])中的不公平条款检验的前提下,该声明很可能会因合理且不足以产生足够的注意义务或超出出版者审查能力被判定有效,如在上文Hedley Byrne一案中,英国上议院判定该免责声明有效. ...
... 英国判例法对超出出版者审查能力或在公共利益情形下提供了可能的辩护理由.①公共利益出版物辩护.为平衡个人言论自由权与保护公民避免因发布的内容而损害其声誉的权利,英国法律为新闻出版者引入了“公共利益①”这项辩护(publication on matter of public interest).丹宁勋爵在1969年London Artists案中认为言论是否关乎公共利益,通常取决于观念变化而产生的适时价值判断[8],关键是新闻出版者认为的“合理信念”.这项法定辩护取代了普通法的Reynolds②特权辩护,但法院在应用辩护时大多仍会考虑.相关证据包括:新闻出版者合理检查以验证事实、新闻出版者将要发表的可能面临指控主题提交给他人并征求意见如聘请专业律师进行诽谤阅读审查以确认内容是否有诽谤性质、新闻出版者为避免指控进行更多地核查而推迟发表等.②合理性例外辩护.当出版者面临因出版物内容疏忽性错误陈述而引起的违反注意义务索赔时,确定存在注意义务的特殊关系是法院衡量的关键因素.如果出版者能够举证明确表明不承担该陈述的免责声明或将其作为销售合同的一部分,在符合《1977年不公平法案》第11节(合理性要求合同对于当事双方而言是公平合理的,但不妨碍法院或仲裁员根据任何法律规则判定保证排除或限制相关责任的条款不属于合同条款的情况[9])以及《2015年消费者法案》第62节(规定合同术语或条款如果会导致当事人在合同条件下权利义务严重失衡而损害消费者利益,此条款对消费者没有约束力[10])中的不公平条款检验的前提下,该声明很可能会因合理且不足以产生足够的注意义务或超出出版者审查能力被判定有效,如在上文Hedley Byrne一案中,英国上议院判定该免责声明有效. ...
Consumer Rights Act 2015-Section 62-Requirement for contract terms and notices to be fai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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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英国判例法对超出出版者审查能力或在公共利益情形下提供了可能的辩护理由.①公共利益出版物辩护.为平衡个人言论自由权与保护公民避免因发布的内容而损害其声誉的权利,英国法律为新闻出版者引入了“公共利益①”这项辩护(publication on matter of public interest).丹宁勋爵在1969年London Artists案中认为言论是否关乎公共利益,通常取决于观念变化而产生的适时价值判断[8],关键是新闻出版者认为的“合理信念”.这项法定辩护取代了普通法的Reynolds②特权辩护,但法院在应用辩护时大多仍会考虑.相关证据包括:新闻出版者合理检查以验证事实、新闻出版者将要发表的可能面临指控主题提交给他人并征求意见如聘请专业律师进行诽谤阅读审查以确认内容是否有诽谤性质、新闻出版者为避免指控进行更多地核查而推迟发表等.②合理性例外辩护.当出版者面临因出版物内容疏忽性错误陈述而引起的违反注意义务索赔时,确定存在注意义务的特殊关系是法院衡量的关键因素.如果出版者能够举证明确表明不承担该陈述的免责声明或将其作为销售合同的一部分,在符合《1977年不公平法案》第11节(合理性要求合同对于当事双方而言是公平合理的,但不妨碍法院或仲裁员根据任何法律规则判定保证排除或限制相关责任的条款不属于合同条款的情况[9])以及《2015年消费者法案》第62节(规定合同术语或条款如果会导致当事人在合同条件下权利义务严重失衡而损害消费者利益,此条款对消费者没有约束力[10])中的不公平条款检验的前提下,该声明很可能会因合理且不足以产生足够的注意义务或超出出版者审查能力被判定有效,如在上文Hedley Byrne一案中,英国上议院判定该免责声明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