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出版的著作权授权模式研究*
编委: 韩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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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鑫, 宋伟.
传统出版中采取的著作权“一对一”直接授权模式在数字出版环境下依然延续使用,但随着数字出版市场作品需求量的持续增长、流转速率的日趋加快,效率低下、成本高昂且受众面小的“一对一”直接授权模式愈发难以适应新技术条件的要求,乃至被认为阻碍了数字出版产业的正版化进程和市场的进一步拓展。为寻求数字出版环境下高效、可靠的著作权授权模式,各种各样的授权模式被不断尝试,以帮助数字作品的许可尽快进入“高速便捷通道”。
1 数字出版著作权授权模式之归类分析
本文对现有的多种数字出版著作权授权模式进行了归纳,将其划分为法定授权型、代理授权型、个人授权型3类。
1.1 法定授权型数字出版著作权授权模式
法定授权型,即主要借助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强制实施的授权模式。典型的授权模式如:法定许可模式
法定许可,是指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著作权法明确规定无须经过著作权人同意,只需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就可以实施的某种原本为著作权所控制的行为。法定许可与普通许可的主要区别来自于作品使用的权源,普通许可是一种意定授权,即著作权人或其代理人授权他人使用作品,而法定许可是一种法定授权,即著作权法基于对著作权的限制考虑,对符合一定条件的作品直接规定许可。法定许可模式下,著作权法代替权利人向行为人发放了使用作品的授权。包括数字出版作品在内,被“法定许可”的作品一般具有以下特点:多为涉及表演者、唱片制作者、广播组织者等作品传播者的情形,且只能是已发表的作品,同时应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并不得将这样的法定许可使用权转让他人[1]。
所谓默示许可,是指在著作权人没有明确表示许可他人使用其作品的情况下,如若著作权人的行为或者法律的规定可以推定其对他人使用该作品不会给予反对,那么使用者的行为就不构成侵权[2]。除了著作权法及相关条例之外,来源于传统民法理论,尤其是合同法的规定也拓宽了默示许可适用的范围。譬如,在特定的数字网络环境中,网络服务提供者等中间媒介机构在用户注册时要求其点击同意的使用协议,而该协议特别明确了作品发表在该中间媒介机构提供的空间中时允许其他用户免费浏览并进行传播,只要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使用者就可以被推定自动获得了使用授权。在搜索引擎领域,无论国内还是国外,默示许可更是被作为行业惯例和通用规则广为认同。
另一种被认为带有“法定许可”色彩的授权模式是著作权补偿金模式,又称为版权补偿金制度[3]。著作权补偿金模式并非数字出版时代的新创,而是首见于1965年的德国著作权法,其设计初衷是为了应对当时日益普及又难以控制的私人复制,通过从极可能被用以侵害复制权的录音机、录像机、复印机、计算机等复制工具或者录音、录像磁带等存储设备销售中收取一定费用,用以补偿私人复制行为可能给相关著作权人带来的超过合理限度的经济损失。著作权补偿金模式有效缓解了模拟出版技术条件下的权利人与使用人之间的紧张关系,为美国、法国、俄罗斯等40多个国家的法律实践所引入,其制度价值得到了相当程度的认同。数字出版时代,美国哈佛大学威廉·费舍尔(William Fisher)教授对著作权补偿金模式进行了改进,提出一种行政补偿模式[4]。该模式的运转机制为:著作权人获得行政补偿的前提是在准备将作品授权他人之前,先在版权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作品。为便于后续查询该作品的传播、使用和演绎情况,管理部门会将为其分配特定的文件名。政府部门通过对消费者使用的特定设备或服务来对数字产品进行征税,然后以该数字作品的使用率或收视率等为基础计算并给予著作权人以相应的税收收益补偿。
1.2 代理授权型数字出版著作权授权模式
代理授权型,即主要通过将自己的作品许可、转让或者信托给著作权中介服务机构,由其代为进行管理和行使权利的授权模式。典型的授权模式如:出版商代理授权模式、技术服务提供商代为授权模式和集体管理组织授权模式等。
出版商代理授权模式,延续了在非数字出版环境下著作权授权的传统做法,将信息网络传播权等一并交由出版商代为授权。出版商凭借其自身的专业运营能力和长期的著作权管理经验积累,可以较为便利地将权利的许可延伸至数字出版领域,而随着越来越多的传统出版商向以数字出版为导向的复合型出版商转变,其自身也有动力愿意协助著作权人进行网络授权。许多数字出版商已经能够在技术上实现准确计算每部作品的点击率,然后再按照点击率确定使用费以便定期向作者等著作权人支付版税,这样的授权模式显现出较高的可信度与可行性,特别是对数字图书等作品而言,出版商代管著作权不失为一种缓解授权困难的可行方式。
如果说出版商代理授权模式属于传统出版授权模式在数字网络时代的延展,那么技术服务提供商代为授权模式中数字出版中间媒介技术服务提供商的参与,无疑增大了代理授权主体间的竞争。作为数字时代出版产业链上新兴的一类行业利益主体,技术服务提供商掌控着数字出版的流通渠道,其在网络授权方面的技术和受众优势显然强于传统出版商。同时,技术服务提供商较为中立、单纯的角色形象,也能够吸引更多非职业性作者或者对传统出版商心存顾虑的作者将自己的作品交由技术服务提供商代为管理、授权。出于对新业务的开拓和对自身著作权纠纷的管控,技术服务提供商也有介入授权的主观积极性。
当然,数字出版时代,一直备受期待能够用以解决“海量授权”问题的代理授权模式非集体管理组织授权模式莫属。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统一收集、管理和发放成员的著作权许可,既简化了权利人与使用者之间的授权成本,又便于在发生纠纷或侵权时进行快速处理与高效应对。为克服传统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授权模式下存在的组织成员外作品授权困难严重制约数字出版作品使用之问题,瑞典、挪威、冰岛、丹麦、芬兰等北欧五国尝试扩大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权利范围,衍生出所谓的延伸性集体管理组织新模式。在延伸性著作权集体许可模式下,只要经过一定行政审批程序,并保证非会员权利人享有与会员同等的经济待遇,无论是本国的、外国的还是难以确定权利人的组织会员外作品均可被纳入其管理的范围,故而能够极大地提高著作权授权的效率。另外,在国外著作权授权中出现的专业著作权代理公司,实质上也与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没有太多区别,仅仅在规模大小以及国家管制方面有所不同而已。并且这些著作权代理公司,一般也都是附着于集体管理组织之上,只是从事一些特定领域的著作权授权与费用收取工作,例如美国的版权清算中心(Copyright Clearance Center,CCC)就是通过一些代理公司来管理作品[5]。
1.3 个人授权型数字出版著作权授权模式
个人授权型,即主要通过作品的权利人自行实施的授权模式。典型的授权模式如:“技术保护措施+合同授权”模式、“设备依托”授权模式和开放授权模式等。
数字出版的著作权授权难题源于数字网络技术的进步,著作权人自然而然地想到用“技术措施”来解决“技术进步”产生的问题。“技术保护措施+合同授权”模式[6]也逐渐成为著作权人在进行数字作品授权时的首选。以正版软件的安装为例,如果用户希望通过正式渠道消除对作品预置的技术保护措施,就必须先行点击确认一个电子格式合同,即所谓的“点击许可协议”,它规定了作品所有权、使用、限制、责任、反向工程等授权相关事项,使用者要么接受,要么放弃,不允许讨价还价[7]。“技术保护措施+合同授权”模式克服了传统授权模式中合同约束的孱弱,有效地将作品的接触控制与使用控制融为一体,尽管存在着变相延长著作权保护期限、可能侵占公有领域资源、架空合理使用等诸多隐患,依然被著作权法所认可,成为数字出版时代主流的保护手段和商业模式。
“设备依托”授权模式,主要是指一些在市场上具有较大影响力的企业,以自己所生产、销售的硬件设备为依托,进行相关数字出版作品的对外授权。在数字音乐领域,这样的授权模式应用最为常见。比如,苹果公司的iPod系列便携式数字音乐播放器的流行就使得该公司的iTunes发展成全球最大的数字出版音乐作品库,一度占据全球70%的市场份额,微软、索尼、沃尔玛等公司也相继跟进推出类似设备。“设备依托”授权模式的最大特点在于,用户对于数字出版作品的授权使用必须依赖于设备销售公司提供的硬件才能实现,并通过数字出版文件格式和硬件设备本身的技术措施限制用户的自由使用,既带动了硬件设备的市场销售,又可以促进数字出版作品的正版化,因此一度成为不少跨国公司青睐有加的保护模式。
与此同时,出于感受到数字作品使用事先严格授权对行业发展带来的负面影响,首先是来自计算机软件领域的工程师们开始寻找反抗著作权强保护和传统授权约束的新模式。20世纪80年代,由自由软件基金会发展而来的开源软件组织,倡导并施行了一套以追求作品自由、开放与共享使用为宗旨的通用公共许可证(General Public License,GPL)授权模式,与传统商业软件企业的授权模式形成鲜明对比。其影响延及一般作品的数字出版等领域,劳伦斯·莱斯格(Lawrence Lessig)教授以构建合理、灵活的著作权体系为目标,基于“一些权利保留”(some rights reserved)之新理念,建立起“知识共享”组织,同时推出CC(Creative Commons)系列许可协议。这套协议以“姓名标识”“非商业性使用”“禁止改动”和“相同方式分享”为授权要素,通过选择组合出多种具体适用的授权形式
2 数字出版著作权授权模式的发展完善
2.1 各类数字出版著作权授权模式之不足
上述3类数字出版著作权授权模式各具优势,同时也都存在着不足。一方面,法定许可出于公共利益的目的否定了著作权人对作品的控制权,为应对数字出版等技术发展所造成的市场失灵等提供了制度措施。另一方面,法定许可也直接剥夺了著作权人商谈授权条件的机会,将著作权降格为一种获得合理使用补偿的报酬权,并且存在仅仅适用于数字出版特定领域的限制。有别于明示授权合同签订的繁杂和拖延,著作权默示许可制度使得当事方可以基于法律规定或者交易习惯推定获得授权以进行交易,而不必费尽周折在协议中事无巨细地罗列各种授权相关事项,于权利人来说也有利于摆脱作品授权中的垄断嫌疑。但是,即使在英美法系国家这一模式的实际运用和司法认可也多在不同的案件中由法官自由裁决,大陆法系国家则更接近于一种隐形的制度,只零星散见于个别成文法规范之中,且还被认为与法定许可制度之间存在着较多的重叠与模糊。著作权补偿金模式虽然巧妙地回避了私人复制可能符合著作权限制规定或相关例外情况等复杂的法律问题,然而在数字出版环境下,复制工具的多样性以及复制对象的广泛性均为确定合理的补偿金征收对象和数额计算增加了难以预料的因素。
出版商代理授权模式、技术服务提供商代为授权模式等代理授权模式,究其实际运作和结构形式,在一定程度上完全可以视为集体管理组织授权模式的弱化版,或多或少地面临着如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授权模式所遭遇的数字出版权利人与作品覆盖有限等相同或类似的问题,不仅著作权授权能力不如那些专业性突出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其运作费用还往往高于相关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延伸性集体管理的改进虽然能够克服数字出版作品权利人和作品覆盖不足的局限,但也因其自身所带有的“强制”特性有违私权自治之基本法理而难以为国际社会所广泛接受,以致至今未被世界大国所普遍实行[8]。
“技术保护措施+合同授权”模式的优点在于反盗版成本相对最低,同时对于不同的使用者也便于通过合同进行差别定价,但其可能威胁个人乃至公共信息安全,阻碍数字出版作品的合法接触与分享,故亦有待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设备依托”授权模式则显得太过小众,通常只有占有一定市场份额的大型设备公司有实力采用,绝大多数中小型数字出版权利人都只能望而却步或者依附于这些设备公司,并且“设备依托”模式本身也可能涉嫌实施捆绑销售等垄断行为,至少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而受到竞争法的严格管控。CC协议的开放授权模式基于自由共享的理念,为解决数字出版时代大规模、分散化、非专业的著作权许可问题提供了新颖的思路,使得权利人能够方便、快捷地行使自己的权利,后续的所有使用者通过合同的“链式约束”在获得数字作品的过程中亦可以清晰明确地预测出自己行为的后果,但是也应该清醒地看到这一授权模式毕竟是在著作权人自愿放弃经济利益的前提下才得以运行,对于那些为数众多希望直接通过有偿许可而不是借助广告投放等方式获得补偿的著作权人,必须尊重其个人的意志,因此不可避免地会影响到该模式的市场推广与大量使用。
2.2 理想的数字出版著作权授权模式探讨
理想中的适应数字出版要求的著作权授权模式究竟应该如何设计,或者说须满足哪些条件才是符合数字出版市场要求的著作权授权模式?本文认为至少应当从以下3个角度进行考虑:其一,权利人的角度,除非已经发现了事实上的著作权侵权行为,否则数字作品权利人通常处于被动等待使用人寻求许可的状态,而在作品授权后又希望能够尽可能地控制使用者严格履行合同。因此,权利人考虑的主要因素为:①如何激励使用者获得授权的能动性以覆盖尽可能多的用户;②如果使用者不主动要求授权有何直接约束或发生侵权后能否获得尽量多的追责辅助等。其二,使用者的角度,如果获取授权的成本低于违法的成本,显然理性的使用者会自然而然地选择履行授权程序要求。因此,使用者考虑的主要因素为:①哪里能够方便地找到数字出版作品的有权许可人;②如何能够高效快捷低成本地获得相关的许可等。其三,管理者的角度,有权机关、市场组织等可能通过立法活动或经营行为介入著作权授权之中,并极大影响数字出版著作权许可的公平和效率。因此,管理者考虑的主要因素为:①是否应该参与或引入到著作权授权工作之中;②如果是,应该担负哪些工作,界限又在哪里等。显然,以上内容只是理想化的数字出版著作权授权模式构建需要考虑的一些基本必要条件,但即便如此,如前文所述,也很难在现有著作权授权模式中找到一种绝对完美、周全的终极方案。
实际上,恰如“阿罗不可能定理”(Arrow's Impossibility Theorem)所指出的:“如果众多的社会成员具有不同的偏好,而社会又有多种备选方案,那么在民主的制度下不可能得到令所有的人都满意的结果。”数字出版市场正是这样的环境,差异化需求的权利人、数量众多的使用者、具体数字作品出版时的环境差别等评价因素时常变化,因此很难判断哪一种才是令各方都满意的最好的著作权授权模式。此外,数字出版技术背后的文化、道德因素等均会极大地影响甚至左右著作权授权模式的设计、选择和运用。简言之,数字出版所依赖的数字技术与网络技术具有强烈的平等性和开放性,数字技术的出现使得作品的创作、传播、获取和存储不再受制于物质载体与自然损耗之约束,而网络技术得以在全球飞速发展的初始动力,也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早期创造者们自愿放弃的大量可主张著作权或可专利化的财产性权利。由此造就的当今数字互联网所传承、所珍视的“自由、免费、轻松”分享与交流之文化精神[9],同知识产权制度垄断性、独占性、排他性以及地域性的特点属性截然向左。历史事实一再表明,如果因新兴技术出现的特定行为方式经过时间的沉淀已然成为人们普遍接受的社会文化,那么其所凝聚成的公共道德认知往往容易同相悖的法律制度规范发生激烈的冲突。美国学者[10]在针对数字网络著作权保护问题的调研报告中进一步说明,作为社会上层建筑的著作权法律必须不断地去适应技术进步所形成的新的道德规范,否则其自身所应具备的正当性、合理性与有效性就很难得到保证。
不难发现,单独奢求法定授权型、代理授权型或个人授权型当中某一种甚至某一类模式就能够完全、彻底地解决数字出版环境下的著作权授权问题无疑是勉为其难的。因而,如何有效整合、优化现行多种授权模式并协调运用成为目前应当着重研究的方面。
2.3 现有数字出版著作权授权模式的优化
数字出版著作权授权难点表现为网络中存在海量的难以获知、难以联系的权利人和使用者,形成所谓的“长尾难题”。综合前文分析,笔者认为数字出版环境下比较可行的著作权授权整体解决思路是:以法定授权型模式特别是法定许可模式作为基础严格限制,而以代理授权型模式为主服务于常规主流、知名的权利人与使用者,以个人授权型模式为主服务于市场中“长尾”部分——分散的、非专业的创作者与使用者。考虑到法定授权型涉及有权机关的立法活动,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因此应该更多地着眼于代理授权型和个人授权型中具体模式的改进,以下4种优化模式尤其值得关注,它们分别是:“全球互联网授权”模式、“云计算管理与授权”模式、“区块链管理与授权”模式、“著作权自助许可”模式。
“全球互联网授权”模式(Global Internet Licensing Agency,GILA),是由英国伦敦大学艾德里安·斯特林(Adrian Sterling)教授提出的,借鉴了一部分技术保护措施、著作权补偿金等模式思路与措施,并主要着力于建立一个超越国家地域和作品类别限制的著作权授权机构,带有一定整合性的方案[11]。这一模式拟在现有集体管理组织基础上,设置一个专门负责在互联网上对外许可著作权的中央管理机构GILA。通过对其所许可的作品植入身份认证码(GILA Identification Number,GIN),追踪作品使用情况并保护作品,收取的许可费再由GILA分配给作者、代理人或者管理组织。毫无疑问,此种模式与数字出版所依赖的互联网全球属性相协调,有利于打破国家、地域等限制,提升传统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国际化授权能力。
“云计算管理与授权”模式可以视为“设备依托”授权模式的升级,云计算(Cloud Computing)是一种建立在因特网之上的超级计算模式,在远程的数据中心里,成千上万台电脑和服务器连接成一个分布式系统。数字出版的用户通过电脑、笔记本、手机等终端接入数据中心,按自己的需求在线申请并获得作品,可以方便地实现使用时实时授权、统计,以及异地资源共享与信息的远程存储等。伴随着云计算服务的推广,2011年亚马逊公司率先推出Cloud Player云计算音乐服务,苹果公司紧接着开发出iTunes Match云音乐服务,其他如谷歌公司、英国黑莓公司等也都在很快跟进。对于大公司而言,能够自主掌控的“云计算管理与授权”模式显然具有很强的吸引力。
“区块链管理与授权”模式的灵感来源于对运行多年的比特币系统底层技术的剥离与转换应用。数字出版中的区块链(Blockchain),如同给每个作品植入一个无法篡改的数据库账本,在无需借助第三方信用中介的条件下,通过分布式节点共享来集体维护关于该作品授权、收费、分配等所有交易记录的可持续生长,以实现作品的快速授权与准确统计,从而构建一个去中心化的数字出版著作权管理与授权信任机制。实践中,区块链模式已在摄影、音乐及影视作品等著作权保护方面试行。美国的MineLabs公司,以区块链技术为基础研发的一项协作性联合媒体元数据协议,提供新作品的著作权认定、权利人加密签名等服务,已有超过两百万的原创数字图片创建了元数据保护记录,美国和欧洲的多个数字图书馆也成为其用户。2017年,旨在构建数字出版作品新型“生产、点击和效益”一体化生态链的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华夏微电影微视频区块链版权(交易)服务平台正式上线,开始了促进数字出版时代的视频内容交易更为便捷与公正的中国实践[12]。可以说,区块链授权模式将“技术保护措施+合同授权”模式,包括对权利管理信息的应用发展到了更高的层次。
与依托技术进步创新的授权模式不同,“著作权自助许可”(Self-service Copyright Agreement,SCA)模式则主要是基于现行著作权法律框架下对开放授权模式的改进。中国国家数字版权研究基地发布的“著作权自助许可”模式借鉴了开放许可模式的思想精髓,通过对涉及数字出版的人身权与财产权的筛选与归类,提炼出“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演绎权”“获酬权”4项要素,并由此组合出5种具体的授权形式
3 结语
欲破解数字出版作品的著作权授权难题,关键在于找到与数字出版相适应的著作权授权模式。仔细考察和分析后发现,现行的法定授权型、代理授权型、个人授权型等授权模式都难以凭一己之力独立、有效地解决数字出版著作权授权问题,只有通过整合、优化多种著作权授权模式,取长补短、协同运作才是走出困境的可行之路,而多样化的授权模式本身也同追求自由、开放与个性的互联网文化精神相契合。
参考文献
Copyright and Access to Information in the Digital Environment
[EB/OL]. [
The GILA System for Global Internet Licensing
[EB/O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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