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电子书版权保护实践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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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晶, 王怡静.
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全球线下实体书店业务发展遭受巨大冲击,读者的阅读更加依赖智能手机、电子书阅读器等终端设备。美国多家大型出版集团最新财报都显示出电子书产业复苏的迹象,比如,美国麦格劳-希尔集团(The McGraw-Hill Companies)2020年前3个月电子书销量同比增长18%。随着技术的发展和传播媒介的更新,电子书版权保护问题成为制约电子书产业发展的瓶颈。美国的电子书产业起步较早,版权保护意识较强,目前已经形成了政府、产业、社会“三位一体”的电子书版权保护体系。本文从这三个层面介绍美国电子书版权保护体系实践并分析其不足之处,以期为我国电子书版权保护提供参考。
1 美国电子书版权三元保护体系
1.1 以法律法规和行政监管为基础
对于电子书的版权保护而言,政府的重视程度对行业发展意义重大。美国政府部门对电子书产业的规制包括出台相关法律制度、设立监督和管理机构等,这是美国电子书版权保护体系的基础。
1.1.1 法律法规
法律是人民意志、国家意志的体现,具有权威性和强制性。美国政府在相关法律基础上制定了电子书行业相关管理制度,为电子书的版权保护提供了基础。美国数字内容产业的发展起步较早,相关法律法规经历了较长时间的积累,最终形成了较为系统和完善的法律体系。如表1所示。
| 时间 | 法案名称 | 主要作用 | 发布机构 |
| 1976年 | 《版权法》 | 为网络版权的适用提供了依据。 | 美国国会 |
| 1995年 | 《知识产权与国家信息基础设施》白皮书 | 对网络体系中的知识产权进行战略性管理。 | 美国国会 |
| 1997年 | 《在线版权责任限制法》 《数字媒体消费者权益法案》 | 规范了数字交易平台供应商职责。 | 美国国会 |
| 1997年 | 《澄清数字化版权与技术教育法》 | 确立了只有版权人履行了通知的程序,才能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侵权行为的发生,并且为网络服务公司设置了侵权责任上的“避风港”。 | 美国国会 |
| 1998年 | 《数字千禧年版权法》 | 加入了“避风港”原则,从刑事立法方面维护数字出版作品的著作权。 | 美国国会 |
| 2000年 | 《防止数字化侵权及强化版权补偿法》 | 加大了侵犯数字版权行为的处罚力度。 | 美国国会 |
| 2002年 | 《数字选择和自由法案》 《数字媒体消费者权益法案》 | 保护消费者权益,防止出版商及发行商滥用法律职能。 | 美国参议院 |
| 2005年 | 《数字媒体消费者权利法案》 | 进一步强调消费者使用数字出版著作的权利。 | 美国国会 |
| 2005年 | 《家庭娱乐与版权法案》 | 要求以刑事手段保护电影作品尤其是预览影片的版权。 | 美国国会 |
| 2009年 | 《数字消费者知情权法》 | 要求数字生产商及销售商在出售数字产品之前,必须向消费者披露所购产品包括技术在内的真实情况。 | 美国国会 |
| 2011年 | 《美国发明法》 | 修改专利法,将美国专利制度中的先发明制改为先申请制。 | 美国参众两院 |
| 2015年 | 《网络安全法》 | 重点关注了网络安全信息共享参与主体、共享方式及隐私保护规定等。 | 美国国会 |
| 2016年 | 《混同、首次销售及法定赔偿白皮书》 | 提出了目前数字产业发展过程中版权法律制度所遇到的需要改进的地方。 | 美国商务部 |
| 2019年 | 《版权小额索赔替代法案》 | 设置了版权小额索赔委员会,处理小额版权纠纷,着力解决大量网络版权人的作品侵权问题。 | 美国众议院 |
从表1可以看出,美国政府非常重视数字内容产业相关法律制度的构建,将版权保护上升为国家战略,为数字内容产业提供了明确的产业理念指导。近年来,美国政府不断加大对网络环境下的电子书版权保护力度。关于隐私权保护的《消费者隐私法》和《个人数据保护法》、关于知情权保护的《数字消费者知情权法》等法律法规的出台,为美国电子书版权保护提供了有力的决策依据。
此外,美国数字内容产业版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修订频率较高[3],尤其强调对权利人相关权益的保护,依据侵权程度作审判,同时赋予版权所有人较宽泛的自我保护权利。以美国《版权法》中提出的“首次销售原则”为例,是指版权方只能控制作品的第一次出售行为,而无权干涉所有权人对作品的二次出售。“首次销售原则”只对有形载体作品的复制进行了约定,而电子书等数字出版物的销售虽然也是所有权转让的过程,但其本质是一种脱离原始载体的信息流通,内容的载体和传播方式发生改变,而“首次销售原则”是否适用于数字化作品的传播,这是完善电子书版权保护的一个关键点。2013年,美国Capitol Records将ReDigi公司告上法庭,后者是一个二手数字作品交易平台,在数字作品交易完毕后,ReDigi会将卖方上传到平台上的作品删除,Capitol Records公司认为ReDigi公司并不能保证永久删除了卖方的作品,对其权益造成了损害。2013年3月,美国纽约南区地方法案对该案作出了审判,因无法确定平台上作品复制过程的合法性,宣判ReDigi侵权行为成立。
1.1.2 行政监管
除了完善基本法律法规,美国政府还非常重视行政监管机构建设。而且,不但个人要受到监管,企业甚至政府部门,也在监管范围以内。比如,亚马逊、苹果、巴诺等知名企业的电子书产品都曾被指有侵权行为;再比如,据“USNews”网站2012年1月15日报道,美国一家技术网站指出,美国众议院有人通过办公室网络非法下载了多部电影和电视剧。对此,美国政府建立了较为严格的行政监管体制。具体来看,美国版权局是规制版权机制、保护著作人版权利益的主要行政机构,在网络著作权保护方面发挥着核心作用;美国国家标准与技术局是电子书技术标准的制定方;美国司法部负责受理电子书版权方面的法律诉讼。著作权人通常会选择司法救济来解决问题,主要的赔偿方式是民事赔偿。美国司法部门对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较大,赔偿金额较高,在一定程度上震慑了侵权行为。
1.2 以产业各级自我保护为主体
虽然法律法规和行政监管为美国电子书版权保护奠定了基础,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电子书产业自身的保护措施起着更主要的作用,也是电子书版权保护体系建设中的主体。美国的电子书产业各环节定位明确,协同发展,形成了独具特色的电子书版权保护体系。电子书产业链主要包括:内容提供商、技术服务商、平台销售商、设备生产商。
1.2.1 内容提供商
内容提供商是电子书产业链的核心。在美国,电子书内容提供商主要有两类,一类是传统出版商参与电子书生产,另一类是自助出版。前者主要负责对作品的整合与加工,保证作品的质量,有大量的电子书版权资源,在电子书产业链中占据主导地位。后者是没有出版商参与、由作者自助出版的新型出版方式,作者借助Smashwords、Lulu Enterprises Inc等免费平台进行电子书的生成,然后分销到iBooks Store、苹果、亚马逊、索尼、巴诺等电子书店。
美国的内容提供商大多是传统出版商,近年来,自助出版也成为电子书内容的重要来源,在二者共同作用下,电子书出版的数量和比重在整个美国图书出版业中的比重不断增加,随之而来的是版权纠纷逐渐增多。在美国,因为出版商的实力较强,所以作者往往会将数字出版权一并授予出版商,但也存在电子书版权归属不清晰的问题,比如“哈珀柯林斯公司诉开放之路公司侵权案”争论的焦点就在于出版合同中是否包括电子书版权。
1.2.2 技术服务商
图书数字化技术服务商主要是通过技术手段将纸质书的内容进行数字化、结构化的呈现。美国电子书市场目前有5家技术服务商主要提供纸质图书数字化服务,如表2所示。
表2 美国主要的图书数字化技术服务商
| 服务商名称 | 主要特点 |
| Bloomsbury | 为客户提供各种数字格式的内容,包括电子书、电子书集合、在线图书馆和手机App。 |
| Diamond Comics | 专注于把漫画数字化放到各大电子书平台,是目前最大的漫画出版商和发行商。 |
| Allzone Digital Services | 提供一系列电子书相关技术服务,如排版、布局、电子书转换、电子书增强和电子书的定制开发。 |
| Bookmasters | 向出版商和作者提供图书印刷服务、图书分发、电子书转换和分发、电子书编辑和设计服务。 |
| Ingram | 面向近200个国家超过38 000个合作伙伴提供书籍和多媒体内容。超过25 000个出版商使用其电子书数字化方案。 |
版权技术服务商与内容出版商合作,为后者提供数字证书认证服务,防止数字内容的非法复制。版权技术服务商主要有数字水印技术、数字签名技术、数字认证技术、数字加密技术、数字指纹技术等。早在1999年,美国就出现了数字版权管理(Digital Rights Management,简称DRM),它最早是用于描述计算机流通软件的保护技术,后来发展成为对内容进行定向控制的总称。目前,DRM主要应用在电子书的发行销售环节,在用户身份验证和信息内容的版权保护方面作用显著,比如,当用户购买了Kindle后,可以注册一个账户用于购买书籍,该账户最多可在6台Kindle上登录[4]。再比如,苹果公司为在线音乐商店iTunes Store建立了一套完整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同一个账号可以登录5台设备,但账号的登录需要辅以Apple ID进行验证,保护了版权方的权益[5]。
1.2.3 平台销售商
美国的电子书销售平台主要有三类:一类是依托阅读器终端设备而发展起来的电子书销售平台,比如亚马逊、苹果、巴诺;一类是传统出版社和自助出版平台自身设立的电子书销售平台;一类是一些专门销售电子书的网站,比如eBookMall、eBooks.com等。新冠肺炎疫情暴发后,网络和社交媒体成为美国出版社主要的营销工具。
1.2.4 设备生产商
设备生产商为消费者提供电子书阅读工具,产品主要有电子墨水阅读器、平板电脑和手机三类,其中手机是最常用的电子书阅读终端设备。由于电子书的阅读是通过阅读设备硬件和阅读软件,这在一定程度上为电子书的版权保护提供了解决思路。设备生产商主要采取“软件+硬件”的方式保护电子书版权,防止电子书文件被随意拷贝和传送。比如,苹果公司生产的iPad多采用epub格式,巴诺的NookColor支持epub、ODF格式,微软公司开发的软件MobilPocket Reader采用的是LIT和mobi格式,亚马逊的Kindle主要采用的是与自身硬件兼容的azw格式,其发布的电子书只能在特定软件上阅读。格式不统一虽然会给读者带来不便,但却有利于保护电子书的版权。
1.3 以集体管理、行业自律为补充
版权集体管理组织和行业协会,是美国电子书版权保护体系的重要补充,在实际过程中发挥了很大的作用
1.3.1 版权集体管理组织
在美国,著作权人对其电子书版权的处理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自办电子书发行平台,如J.K.罗琳就在Pottermor网站上销售自己的作品,但此类情况并不多见;另一种较为普遍的做法是著作权人会选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或者代理机构来管理其电子书作品的版权。自1914年起,美国已经成立了数十家比较有影响力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分为非营利性组织和营利性组织[6]。其中最具代表性的为美国版权结算中心(Copyright Clearance Center,简称CCC),其为一家非营利性的全球版权代理经纪公司,提供年度版权许可、跨国版权许可、政府授权申请、学术牌照申请等服务,其客户包括世界500强公司、学术机构、法律事务所、政府机构等。
1.3.2 相关行业协会
行业协会在美国的版权保护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其中主要的行业协会是美国出版商协会(Association of American Publishers,简称AAP)、美国图书馆协会(American Library Association,简称ALA)和美国书商协会(American Booksellers Association,简称ABA)。AAP是美国出版业最有影响力的一个行业组织,其重要工作之一就是保护知识产权特别是版权,下设专门的版权委员会从事版权保护工作,每年AAP都会向海外派出工作人员开展版权调查工作。除了开展正常的版权贸易外,AAP还处理版权纠纷和查禁盗版。ALA成立于1876年,1995年其协同美国法律图书馆协会、美国研究图书馆协会等多家图书馆协会联合呼吁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ABA成立于1900年11月15日,是美国零售书店行业成立的非营利性的行业组织。
2 美国电子书版权保护的不足
虽然美国的电子书保护体系频繁优化以求与产业发展同步,但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其中,亟待解决的是法律法规的覆盖面问题和产业对新技术商用的研发问题。
2.1 法律法规的覆盖面有待加强
尽管美国社会各界不断加大对电子书版权保护的力度,但其电子书版权保护的专项法律法规并未形成独立体系,尚未覆盖产业中的全部领域,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美国电子书产业的发展。比如,《全国电子商务纲要》《消费者隐私法》《儿童在线保护法》等虽然适用领域较广,但对于电子书版权保护的针对性不强,产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诸如电子书跨介质阅读版权保护、跨平台传播版权保护、富媒体版权保护等问题,还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
2.2 产业对新技术的探索不积极
整体来看,美国电子书版权保护的发展单纯依靠市场驱动,产业各环节尤其是技术服务商对新技术的探索不够积极。究其根本原因,是政府对技术性企业的资金扶持力度不足,而企业本身并不愿承担新技术商用的研发成本和风险。比如,5G、大数据分析、区块链等技术的快速发展,使得电子书版权保护有了新的发展思路和方向,目前美国电子书市场上已经有一些技术性企业开始探索商用路径,但没有足够的资金支持,实践过程中的一些技术性难题难以得到快速解决,导致这些新技术不能为电子书产业赋能。
3 美国电子书版权保护体系对我国的启示
我国数字出版产业近年来发展态势良好。后疫情时代,包括电子书产业在内的数字出版产业将迎来新的发展机遇。分析美国电子书版权保护的实践经验及问题,可以为我国电子书产业的良好发展提供借鉴。笔者总结了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要完善数字版权法律制度。我国虽然设立了一些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但在制度建设方面仍有改进空间,我国版权立法部门等相关机构,应持续优化管理组织的职能和分工,推动数字版权法律法规的完善,为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和推动电子书市场的良性发展提供完备的法律保障。
其次是要推动版权保护技术的进步。近年来,经过政府、业界及学界等多方努力,我国在数字版权保护技术领域已经取得了一些成果,未来应进一步发挥好政府做好保障、学界主导研发、业界积极转化的协同创新机制,为电子书版权保护提供技术支撑。
再次是要完善电子书产业结构。目前电子书产业链中的内容提供商、平台销售商和终端生产商纷纷将业务范围延伸至产业链上下游,但相互之间业务多有交叉重合,且存在恶性竞争行为,未能体现出各自在产业链中的核心竞争力。未来产业链中各方应该聚焦主业、通力合作、共享资源,共同推进我国电子书市场良性发展。
最后是要提高用户的数字版权保护意识。如前所述,美国政府非常重视版权的教育的宣传,美国版权局每年都会举办“版权周”系列活动,对提升公民的版权保护意识具有显著作用,美国用户已形成主动的版权保护意识及良好的版权付费习惯。我国政府虽大力倡导保护数字版权,但用户的数字版权保护意识较为薄弱,近几年才初步形成了版权付费习惯。未来政府、行业协会、媒体、业界、学界应共同普及数字版权法律法规,加强版权保护的宣传教育力度。
4 结语
版权问题源于复制技术的进步,该技术虽然降低了作品复制和传播的成本,但也导致盗版电子书的传播更容易,形式更加多样化,严重影响了电子书行业的发展。因此,保护好电子书的版权是行业发展的前提和保障。美国电子书市场以数字出版法律制度和有关部门的行政监管为基础、以电子书产业各级的自我保护为主体、以版权集体管理组织和相关行业协会为补充,成熟的版权保护体系保障了美国电子书市场的稳健发展。我国也应逐步建立起全面、完善、有效的版权保护体系,只有国家、行业和社会共同参与、积极协同,才能有力打击电子书侵权问题,促进我国电子书产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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