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与出版, 2021, 40(7): 131-136 doi: 10.16510/j.cnki.kjycb.2021.07.007

编辑实务

大数据时代数字版权保护的现实困境与应对*

袁健1), 赵纪军2)

1)西北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730070,兰州

2)江苏省出版物审读中心,210009,南京

摘要

随着数字技术研究领域的成熟与深化,我国数字出版发展迅猛。但是,在面临机遇的同时,也面临着盗版侵权行为泛滥、版权所有者维权困难以及数字版权归属模糊的问题。对问题根源进行分析,可知当前相关配套法律不完善、公众对数字版权保护意识淡薄、相关技术保障不到位是制约数字出版发展的主要原因。在大数据时代背景下对我国数字版权进行研究,文章提出,有必要在立法层面完善相关配套法律制度,出台专门针对数字出版领域的法律;在意识层面加大版权保护的宣传力度,增强公众对版权的保护意识;在技术层面积极推动数字版权保护技术的研发与应用。

关键词: 数字版权 ; 侵权 ; 立法 ; 技术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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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健, 赵纪军. 大数据时代数字版权保护的现实困境与应对*. 科技与出版[J], 2021, 40(7): 131-136 doi:10.16510/j.cnki.kjycb.2021.07.007

数字版权指的是数字作品的著作权,具体而言是指在数字环境背景下,数字版权所有者基于数字作品的传播所享有的版权及其相关权。[1]虽然数字版权发展的时间较短,但在近些年,数字出版产业发展日益深化,不论是新闻网站、电子游戏还是在线音乐均是对数字载体的运用,同时也蕴含着相关主体的智力成果,当然同数字版权有密切联系。不可否认,在大数据技术广泛使用的今天,数字版权的地位愈加重要,鉴于数字出版物所具有的成本低廉、流通迅捷以及受众群体广泛等特点,对数字版权的保护仍面临诸多困境。一方面,为了实现利润最大化,数字出版方可能并未取得版权作者的授权而通过技术手段出版,进而实现非法牟利,对于付出智力劳动的版权所有者而言,由于其难以确定侵权主体,在维权方面存在诸多困难;另一方面,由于互联网所具有的无边际性以及高流动性,受众群体更容易获得数字出版资源而无需付费,对于投入诸多资金、技术的数字出版商而言,其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维护。[2]针对当前问题,有必要加强对数字版权的保护,以促进数字出版行业的繁荣发展。

1 大数据时代数字版权保护面临的困境

1.1 盗版侵权行为泛滥

随着数字技术融入生产、生活领域以及社会公共治理领域,也使得数字版权侵权的现象频发。未经版权作者授权的图书以及音像作品等资源在互联网公众平台上大量传播,基于互联网空间本身所具有的虚拟性以及数字技术所具有的便捷性,使得盗版侵权行为更加隐蔽,侵权成本低廉,最终导致盗版侵权行为泛滥,也引发了“版权的正当性危机”。[3]以网络文学为例,《2020年中国网络文学版权保护研究报告》显示,2019年中国网络文学的总体盗版损失规模为56.4亿元。[4]影视类网络侵权行为同样如此,侵权者为了获得非法利润,通过使用海外域名及服务器搭建网站的手段,将未经授权的影视链接放在网络上,以供观众免费观看。引发较大关注的是2019年春节档电影盗版侵权案。据相关机构调查采样,2019年春节上映的8部电影中共有接近30个盗版的版本,在诸多盗版网站中,有的仅一家注册人数就超过100万,仅春节档电影的点击量就接近530万次。在2019年的春节档期间,各地公安共侦破影视侵权盗版案件就多达25起,打掉侵权类盗版影视网站361个、涉案App57个,涉案金额2.3亿元。[5]粗略统计,由于几部高清盗版电影的存在,使得2019年春节档票房以及正版视频平台损失接近8亿元。虽然当前我国行政主管机关已经采取多种措施来遏制数字盗版侵权问题的发生,但是由于海外侵权链接一般由个人发布,发布链接层出不穷且数量庞大,使得监管部门难以做到有效监管。

大数据时代泛滥的盗版侵权行为不仅威胁数字作品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也侵害到规范经营的互联网平台方的利益,不利于整个数字出版产业的可持续发展。主要表现为:其一,威胁数字作品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打击版权创作者的积极性。数字作品著作权人通过付出自己的智力劳动来创作作品,本应得到正当的报酬,但是由于盗版侵权行为的存在,大量盗版数字资源未经作者授权而在互联网免费传播,著作权人正当的经济收益显著减少,严重影响其创作积极性。其二,规范经营的互联网平台方利益受损。以网络文学网站为例,其盈利模式主要是“在线阅读付费+广告”模式,平台为了吸引读者,一般会先提供部分章节免费阅读,当该部小说点击量达到一定数量时,平台则会同作者沟通,将小说后续章节转移至会员区,读者若有意向继续阅读,则需付费成为会员。而盗版网站则会通过各种技术手段将收费内容复制下来,放到自己网站供读者免费阅读,相比较正规经营网站的付费阅读,读者也更倾向于到盗版网站免费阅读,网络文学网站的在线阅读付费模式盈利很可能减少。甚至因为盗版侵权网站瓜分了访问量,导致平台的广告收入也受到影响。其三,对整个数字出版产业的稳定健康发展产生影响。党的十九大报告从几个方面强调,要坚定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尤其是在数字经济不断更新迭代的推动下,更需注重文化的创意性,并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与宣传力度。如果对盗版侵权行为不加以制止,则不仅冲击文化市场,甚至可能影响到文化的创新活力,不利于国家文化软实力的提升。

1.2 维权面临诸多困难

当数字版权遭受侵权时,数字作品著作权人在维权时面临诸多困扰。一方面,侵权主体认定模糊。在大数据时代,版权生产路径多样,并且信息的海量是典型特征,受众只需点击鼠标,就可以获得自己想要获得的资源进行随手分享,各种盗版信息源便随之产生,且现在互联网的分享模式更多是“P2P”(个人分享至个人)模式,这些盗版信息源的传播路径纷繁复杂。面对数量众多的网络终端侵权主体,数字作品著作权人作为独立个体,很难负担数额巨大的人力以及物力成本来进行维权,即使是经济实力雄厚的著作权人,在面对层出不穷的网络终端侵权主体时,也很难持续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6]另一方面,维权困难。数字作品著作权人要想追究侵权主体的责任,维护自身合法权利,需要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加以证明。与传统作品可以提供固定既存的书面证明材料不同,数字作品需要权利人在海量的数据中通过使用技术手段来对有用证据加以提取与保留,但由于网络空间本身所具有的虚拟性以及数字信息传播渠道的错综复杂,且电子数据信息极易被篡改、销毁,具有极强的不稳定性。对于权利主体来讲,可能存在因为技术手段不支持而难以收集到足够的电子证据,或者可能收集到相关电子证据,但因为证据效力较低、证明力不够而难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7]

1.3 数字版权归属模糊

著作权法对传统版权的归属做出了详细规定,一般来讲,版权作为权利主体通过自己独立智力创作而形成的民事权利,归属理应清楚明晰。但是互联网环境下的数字版权的归属却变得模糊。首先,确权的首要任务是确定作者,但是由于网络环境是一个“自由虚拟的国度”,作者多隐藏自己的真实身份,而使用化名、笔名甚至匿名的形式进行创作,再加上IP地址也并非绝对固定,更使得版权作者身份难以认定。其次,数字出版物的形式具有多样性,以网络文学作品为例,一部网络小说可能衍生出动漫、影视剧、广播剧甚至电子音乐等系列作品,不能单单将数字出版物的版权全归作者所有。版权属于作者并不存争议,但是当作者同出版商交易之后,版权就可能也属于传统出版社、网络文学网站甚至还有电子书厂等企业主体,当公众使用该作品时,应将数字版税给谁尚无定论。一般而言,市场经济良性运作的最基本条件是市场主体之间的产权分明,数字出版行业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数字版权的归属同样应具备清楚、明晰的特征。但是,当前数字版权归属的模糊性不仅加剧了互联网领域侵权行为的发生,同时也严重影响了相关企业主体的自主创新能力,严重阻碍了我国文化事业的有序化发展。

2 我国数字版权保护困境的成因

2.1 数字版权保护配套法律法规不健全

数字版权作为著作权的一种特定形式,当然受到我国相关法律的保护。但是当前对数字版权的保护主要是依据对传统版权的保护来设立,并没有考虑在技术背景下,数字版权同传统版权的差异性,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纷争。例如,在对版权侵权行为的界定方面,传统的版权法需要对版权所有者主体身份、使用者在使用版权时是否存在主观过错等方面进行规定。但是,在大数据时代,“云计算技术”的出现,依托云计算技术的云存储服务能够实现客户端和云端的实时同步,并允许使用者随时共享文件。很多情况下,用户随手上传的信息便成为公共资源,此时依据传统版权法很难确定真正的版权所有者,也很难判断版权使用者是不是合理使用。此外,由于我国并没有数字出版法,对于一些网络平台来讲,通常会利用“避风港原则”规避自己所应承担的责任,当数字作品著作权人权益被侵害而要求平台管理者删除侵权作品时,由于当前尚未有法律对侵权作品的删除期限进行规定,平台方为了获取更多浏览量,会恶意拖延采取措施的时间,致使著作权人合法利益受损。

2.2 相关主体的数字版权保护意识淡薄

在互联网平台领域内,数字版权的侵权现象极易发生,一方面是由数字出版行业的本身所具有的便捷性与随意性导致,[8]另一方面则同相关主体的数字版权保护意识淡薄相关。主要表现为以下几方面:其一,对于版权权利人来讲,由于网络空间天然所具有的虚拟性以及共享性,当版权权利人采用虚拟名称或者用公共服务器发布作品,在权益遭到侵害时,如果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则会面对取证、认定难以及维权成本过于高昂等问题,数字作品著作权人最终不得已放弃对数字版权的维护。其二,对于互联网受众群体而言,当免费使用互联网资源成为一种习惯之后,受众群体通常只关注资源是否获取便捷,并不会考虑资源的来源是否合法。在大数据时代,信息共享的途径愈发便捷时,在选择免费的盗版资源还是付费的正版资源上,绝大部分的互联网受众并不会选择需付费的正版资源,而是会通过多种途径来寻找可以免费利用信息资源的渠道。其三,对于数字出版的从业者以及经营者来讲,受产业利益的驱动,利用社会公众对免费资源的需求,数字出版商依然对有版权争议的作品进行出版,为了追求用户的点击量,网络平台的经营者即使知道盗版产品的存在,依然会选择无视。相关主体对数字版权保护意识的淡薄不仅侵害了版权人以及合法数字出版商的利益,而且也影响到了整个数字出版产业的稳步向好发展的趋势。

2.3 数字版权的保护技术仍显落后

大数据时代背景下,对于数字版权保护的核心在于提升数字版权技术保护系统。虽然数字版权保护技术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是,就当前存在的盗版侵权现象严重、权利主体维权困难以及数字版权归属模糊等问题来看,数字版权的保护技术仍显落后。我国使用的版权保护技术主要有数字水印、数字权利管理系统(DRM)以及云计算等。对于数字水印来讲,因易被篡改而在真实性的认定上存有缺陷;DRM系统是目前运用最为广泛且技术相对来说较为成熟的数字版权保护措施。[9]但是DRM系统的顺利运用依赖于统一的数字版权标准,现实情况是各平台之间往往有自己较为独立的数字版权实施标准,各平台之间并未达成一致的数字版权实施标准,已经付费的终端用户仅能在自己所付费的平台使用产品,而无法在其他平台正常使用已付费的内容。同时,DRM系统在使用过程中存在过于机械的问题,不仅很难适应不断升级的应用系统,而且其只能僵化地阻拦未经许可的访问行为,难以有效甄别“合理使用行为”,同立法者通过合理使用原则搭建的版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机制”难以兼容。[6]对于云计算,由于其也依赖统一的数字版权标准,所以当前的实施环境也尚未成熟。

3 数字版权保护的应对策略

3.1 完善数字版权保护的法律法规

数字出版是人类文化的数字化传承,其重要性日益凸显。但在数字版权保护领域,我国相关法律相对滞后,且规定较为模糊,很难应对实践中出现的诸多困扰。针对数字版权的日趋重要以及相关法律规定难以满足的现实,有必要对数字版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完善。首先,为凸显在技术支持背景下,数字版权同传统版权的差异性与特殊性,需对数字出版物设立单独的数字出版权,并出台专门针对数字出版领域的法律制度。[10]其次,应对数字版权所有者、使用者以及网络运营平台的权利义务进行明确,并结合数字版权侵权行为所具有的特点,对数字版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表现形式以及归责原则重新进行梳理,并建立相应的惩罚机制,以实现对版权所有者合法权益的保障,同时为了实现数字作品著作权人同公众之间的利益均衡,也需对数字版权的合理使用范围进行明确。最后,由于数字版权蕴含着极强的技术属性,在对数字版权的许可使用及转让程序进行规范时,可以结合大数据传播的特点,并融入相应的加密技术以及区块链技术,以实现可识别、可查询、可溯源,最终实现数字出版环境的有序化以及出版市场的安全化。

3.2 增强主体的数字版权保护意识

我国版权保护工作本身起步较晚,更遑论对数字版权的保护。况且在互联网领域,“免费的午餐”观念早已深入人心,要想改变此种观念,便需增强对数字版权保护的宣传与教育。首先,为了营造良好的版权文化氛围,增强社会公众的版权保护意识,可以加大对数字版权保护的宣传、教育与警示力度。尤其对于青少年群体,其作为未来国家建设的主力,如果不加强其对数字版权的重视程度,在未来我国的版权文化将会面临重大危机。而且,相对于中年群体来讲,青少年群体也更容易接受和使用电子出版物,因此,增强该群体对于数字版权的保护意识就具有必要性与迫切性。可以采用在学校开设相关数字版权保护的课程及讲座的方式进行,以提高青少年群体对数字版权文化的了解。其次,数字出版行业的从业者以及经营者作为数字出版行业的关键环节,则要树立正确的出版观,不仅仅是增强对自身版权的保护意识,也需要尊重其他版权人的智力劳动成果。此外,还需发挥数字出版行业协会的作用,数字行业协会作为代表数字出版企业利益的行业组织,需增强服务数字出版企业的意识,并积极采取措施鼓励相关企业进行版权创新,加强对企业抵制盗版行为的引导。最终形成数字出版企业、行业协会以及政府之间相互联动的版权创新保护机制。最后,数字作品著作权人作为作品内容的生产者,也需加强对自身作品数字版权的保护意识,及时进行著作权登记,当权益受到侵害时,积极寻求救济路径。要明确的是,数字版权保护意识的提高不可能一蹴而就,而是需要相关政府部门长时间、持续性地进行宣传、教育与警示,全社会对版权的重视程度才能逐渐得到提升,也才能形成良好的数字版权保护文化氛围。

3.3 推动数字版权保护技术的研发与应用

一方面,应加大自主研发能力,尤其是对于区块链技术的应用更能促进对数字版权的保护。区块链技术作为一个可以实现信息共享的数据资源库,其具有“不可伪造”“全程留痕”“公开透明”等特征。在区块链技术支持下的数字版权交易更加透明与便捷,能有效解决当所存在的盗版侵权泛滥、维权困难以及数字版权归属模糊等问题。但需注意的是,区块链技术作为近年来迅速发展的一项前沿技术,虽然给我国数字版权保护带来了诸多机遇,但是由于该技术在数字出版领域尚且处于起步阶段,在实践与运用过程中仍存在区块链技术易被攻击、破解而带来安全隐患的问题。因此,需要我们加大研发区块链技术的力度,积极研发并掌握相关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从而实现同数字出版更好地融合。

另一方面,面对数字信息技术的冲击,传统版权管理模式很难应对当前数字版权保护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尝试建立国家数字管理平台不失为一种可行的解决方案。针对当前各个平台版权保护技术的不兼容性的问题,该平台可以统一数字版权保护涉及的相关标准,从而使得各平台数字版权保护技术能够实现相互兼容,以实现平台之间资源信息的高效互通。[11]此外,数字管理平台作为一个中间性质的平台,不仅可以实现对数字版权的集中管理,有效解决数字版权的归属认定问题,而且也能打破版权所有者作为独立个体因维权成本高昂,维权能力不足的僵局,对数字版权环境的整治和改善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4 结语

在数字技术与知识产权智力成果的融合愈发明显与广泛的背景下,数字出版也逐渐成为我国文化产业的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版权问题作为制约数字版权产业发展的瓶颈,需要引起足够重视。本文便以此为角度对大数据时代数字版权当前所存问题以及问题的成因进行梳理,并从完善数字版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增强主体的数字版权保护意识、推动数字版权保护技术的研发与应用三方面提出了较为可行的解决方案。但本文对数字版权保护的相关配套法律法规进行研究时,仅从较为宏观的角度提出了应对方案,对其细化研究仍显不足。所以,对数字版权保护的配套法律法规的细化研究仍需在今后继续展开。

基金项目:2019年甘肃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新媒体背景下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领导权研究”(项目编号:19YB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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