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作品NFT交易的本质、规则及法律风险应对*
厦门大学法学院,361005,福建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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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俊缘.
2021年被称为“NFT元年”,《柯林斯词典》将“NFT”评为2021年度第一热词,NFT也成为当前数字作品交易市场的火爆关键词。NFT,即Non-Fungible Token的英文缩写,国内通常将其翻译为“非同质化代币”,是一种基于区块链技术的非同质化流通凭证。NFT作为区块链的最新应用,由于其具有不可拆分性、唯一性、可交易性,能够在网络世界标记资产,被广泛看作是登记在区块链上的数字产权证书。由此,NFT被寄予厘清虚拟世界权属关系的厚望,被誉为未来互联网的基石、通往元宇宙的钥匙。由于其非同质化与版权作品的稀缺性不谋而合,NFT首先在数字作品交易市场得到应用并引发广泛关注。波场创始人孙宇晨曾为买下一NFT头像豪掷1 050万美元,美国艺术家Beeple创作的NFT画作以6 900万美元成交。这些天价交易让NFT迅速走红,国外NBA、漫威等知名机构相继宣布参与NFT部署,国内腾讯、蚂蚁等互联网公司也相继上线NFT交易平台。数字作品NFT交易市场的出现,引起了数字作品交易链条的深层次变革。为了更好地应对变化,需要厘清数字作品NFT交易的本质和交易规则,前瞻性地思考其存在的风险及应对措施。
1 数字作品NFT交易的本质
1.1 数字作品的NFT铸造及特征
NFT能够记录初始铸造者、铸造日期以及未来每一次的流转信息。将数字作品,如图片、视频、数字音乐等以NFT形式初次生成的过程被称为铸造(minting),铸造后的数字作品在实践中称为NFT作品。铸造的实质是将数字作品进行确权和唯一化,在区块链中初次生成不可替代的通证。数字作品的NFT铸造通常会经过以下环节:首先,获得作品的元数据。将实体作品转换为计算机存储格式,如果是数字作品则不存在这个步骤。将作品的作者、内容描述、尺寸等信息提取特征后形成以计算机字节为表现形式的元数据,元数据可以反映作品的属性信息。由于区块链技术尚受限于存储空间,多数元数据存储于分布式文件系统(Inter Planetary File System,以下简称“IPFS”)或者中心化服务器中。其次,将元数据映射上链。元数据运用哈希算法等加密算法得到一个哈希值,哈希值与作品形成唯一对应关系,是作品的数字ID。调用现有的或自己开发的智能合约,将数字ID存储在区块链上,得到作品的通证ID(Token ID),数字作品NFT铸造完成。使用Token ID可以在智能合约中读取数字作品信息,得到Token URL,通过Token URL即可在浏览器等介质平台查看视觉、听觉能直接感知的作品。
NFT存储于区块链上,因此其天然地享有了区块链去中心化、加密安全等特点。与此同时,NFT还具有以下独特的技术特征:一是非同质化,这是NFT最显著的特点,每一个NFT都是不同数字资源的映射,每个NFT的Token ID都是独一无二的。二是难以篡改,NFT的底层技术是区块链,区块链的技术逻辑是将每个区块相连形成链状,链上的每个区块都包含有其余区块的数据,一旦任意一个区块发生了变动,后面相连的区块数据都会发生变化,篡改易于发现且需共识认证。这在一定程度上赋予了NFT安全性和公信力。三是不可分割,ERC-721标准是第一个也是运用最广泛的NFT底层协议标准
1.2 数字作品NFT交易的法律性质
交易是一种社会生活交往中频繁发生的经济活动,经济学家从多样的交易现象中总结了交易的一般属性。康芒斯认为交易不是表面上的物品交换,而是人与人之间对物品未来所有权的让与及取得。科斯和威廉姆森也持类似的观点。[3]据此逻辑,可认为交易的本质是交易主体间自愿发生的,以获取某物的使用或未来收益为目的的权利让渡。在NFT交易出现前,网络世界进行的数字作品交易以让渡权利的不同可大致分为三类:一是对数字作品财产权的转让,如转让网络小说版权;二是对数字作品使用权的许可,如下载文献;三是对数字作品访问权限的许可,如播放流媒体视频。这些交易的核心是对数字作品版权权利束中某项或多项权利的转让或许可。NFT技术的出现,使得数字作品的交易增加了一个维度,即剥离了版权权利让渡,仅对数字作品复制件这一“物品”的所有权进行交易的维度。铸造为NFT之后的数字作品复制件具有唯一性,可以在交易中实现类似实体书本买卖这种有形载体的交易效果。
NFT是“数字化的物品”(digital object)。在通常的交易语境下,NFT交易仅代表作为虚拟“物”的财产权转移,交易并不当然延及数字作品版权权利的转让或许可。正如购买一本小说,获得的是交易中的实体书这一特定物的所有权,而非小说的版权。在NFT交易平台的《用户协议》中常见以下声明:“数字藏品的版权由发行方或创作者所有。”如果要获得NFT映射的数字作品的版权,需要另外取得版权权利人的书面同意。可见,数字作品的NFT交易是对铸造后具有唯一性的作品复制件的买卖,交易承载的是NFT所有权的转移,购买人可以获得对该NFT作为虚拟“物”的占有、使用、处分、收益的支配权能,但不能侵害数字作品的版权。
交付方式上,数字作品的NFT交易与常规数字作品交易也有显著区别。从表象上看,NFT是一串能够映射作品信息、证明权利归属的计算机字符。在数字作品的NFT交易过程中,卖家给付的就是这串计算机字符。数字作品始终存储在最初铸造NFT时创作人所上传的服务器中,交易并不导致存储位置的变动。[4]常规数字作品交易中出卖人需要将原图片格式RAW等类型的作品直接交付给买受人。而在数字作品NFT交易中,区块链上的记录能够证明NFT权属的变动,是资产法律关系的链上交易,无需完成数字作品的占有变动。
NFT的交易价值由其映射的数字作品的价值决定,并非天然具有财产属性。创作者的创作水平、艺术风格、知名度等决定了数字作品的质量。NFT映射的数字作品的价值越高,NFT的价格越高。假如数字作品没有市场价值,以其铸造的NFT自然也没有市场价值。
1.3 NFT交易对数字作品交易链条的影响
从源头的创作模式看,NFT交易让创作实现数字化、大众化、可接续化。NFT交易平台的出现,激励了原生性数字作品的创作,更多的创作者直接使用数字方式创作,将作品铸造成NFT。NFT易于公众参与的特性也激励了创作的大众化。NFT技术被应用前,数字作品主要通过美术馆或者线上平台展示、放映,从而进行流通。NFT交易在区块链上进行,可以减少购买者及创作者之间的交易鸿沟,使双方能够随时随地通过平台预设的智能合约进行交易,极大地提高了交易的便捷性。普通人也可以通过铸造自己的数字作品NFT进行交易,降低了作品交易的门槛,正向激励了大众参与作品创作。NFT还允许创作者将其作品设定为一种开放式的结构,他人可以对作品进行修改或者衍生等再创作[5],能够搭建更广阔的无国界、跨时空的接续化艺术创作空间。
从中部交易流程看,NFT在版权确权方面提供更便捷的确认方式,提升交易的快捷性。互联网开放共享、无成本复制、身份隐蔽的特性使得大量数字版权资源处于权属不明的状态,给版权保护工作增加了极大的困难。传统的版权确权采取中心化登记的方式,由具有认证资质的登记机构颁发版权证书。这种中心化确权的方式其优点是认证较为权威、方便统计和管理,缺点是手续流程较为繁琐、等待时间较长。而NFT能够给作品提供唯一的哈希值,借助区块链分布式记账和加密处理实现去中心化、难以篡改、可追溯等特性达到确认版权权利归属的效果。[2]借助独特的时间戳和哈希值,NFT还能成为数字版权的身份和创作证明。[6]数字作品NFT交易通过智能合约实现,智能合约具有自动执行的特点,只要符合预设的条件能够即时完成交易。因此基本不存在延时履行或中途毁约的情形,极大地提高了交易的完成率和快捷性。
从尾端的收益分配看,一方面NFT交易模式将原本属于中间商的部分收益归于创作者。传统艺术品交易采用中间商撮合模式,中间商需要收取1~3成的佣金费用。而NFT交易打破了长期由画廊、拍卖行等中间商统治的传统艺术市场和收藏市场,创作者能够与交易对象直接接触,仅需在铸造或交易时付给平台少量费用。另一方面,创作者可以从NFT后续交易中获得报酬。在传统交易中,只有德国、意大利等少数几个国家明确了著作追续权,并对追续权的行使规定了严格的条件。目前国外NFT交易平台大多规定了创作者版税,创作者可以直接根据平台的规定,在首次销售时确定创作者抽成比例,后续每次NFT交易时都能自动获得收益。一定程度上,NFT实现了无国界的追续权,甚至以其低门槛超越了追续权。
2 数字作品NFT交易的规则
2.1 国内外数字作品NFT交易平台规则
由于国内外监管规则及平台定位不同,数字作品NFT交易平台在交易规则的设计上也呈现出了较大差异。本文梳理了国内外典型的交易平台规则,详见表1。
表1 国内外NFT交易平台交易规则对比
| 区域 | 平台名称 | 成立时间 | 区块链 | 创作者参与方式 | 交易模式 | 交易货币 | 转售或转赠 | 创作者版税 |
| 国外 | OpenSea | 2017年 | 公有链:ETH(以太坊)、Polygon(权益证明侧链) | 无限制 | 拍卖 卖家定价 买家报价 | Eth、Dai、USDC等 | 可 | 最高10% |
| SuperRare | 2018年 | 公有链:EHT | 申请制 | 拍卖 卖家定价 买家报价 | RARE | 可 | 10% | |
| Foundation | 2020年 | 公有链:EHT | 定向邀请及社区投票 | 拍卖 | 在OpenSea上发行,同OpenSea | 可 | 10% | |
| VIV3 | 2021年 | 公有链:Flow | 申请制 | 卖家定价 | FLOW | 可 | 10% | |
| 国内 | 幻核 | 2021年 | 联盟链:至信链 | 定向邀请 | 卖家定价 | 人民币 | 不可转让及转赠 | - |
| 鲸探(原名:蚂蚁链粉丝粒) | 2021年 | 联盟链:蚂蚁链 | 定向邀请 | 卖家定价 | 人民币 | 不可转让,180天后可无偿转赠,不能交易。受赠方接受赠予2年后可再次转赠 | - | |
| 阿里拍卖数字拍卖专区 | 2022年 | 由入驻企业指定,主要包括公有链conflux,联盟链:知信链、新版链等。 | 仅邀请企业入驻,不接受个人入驻 | 拍卖 | 人民币 | 数字藏品:获得单份作品(不得复制)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不包括其他版权权利。转赠机制卖家承诺不一,不得转卖 版权作品:过户90天后可以由阿里拍卖“数字拍卖”频道授权服务机构方以拍卖的形式再次转让 | - | |
| NFT中国 | 2021年 | 公有链:EHT | 无限制 | 盲盒发行、拍卖、定价 | 人民币 | 可流转,所有权归购买者 | - |
注:2022年8月16日,“幻核”发布公告停止发放数字藏品,所有通过其平台购买过数字藏品的用户均可选择继续持有或发起退款申请。
2.2 国内外数字作品NFT交易规则差异
通过对比表1国内外数字作品NFT交易平台的信息,可以发现除了平台本身对客户群体的定位及销售策略等个性化因素外,国内外NFT交易平台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存储区块链不同。国外NFT交易平台基于公有链构建,而国内的NFT交易平台主要基于联盟链构建。公有链不存在中心化的服务端节点,用户可以在链上的任意一个区块自由地加入、读写数据、退出。公有链通过链上用户共同参与形成的共识来实现信息处理,去中心化程度高。联盟链是由多个机构共同管理的区块链,管理色彩更浓,去中心化程度相对较低,但安全性更高。在联盟链中,数据的读写权限由联盟规则决定,每个机构管理一个或多个节点。由此可见,国内对区块链持较为严格、谨慎的态度,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019年出台的《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就明确要求区块链服务提供者对发布的信息有处置能力。2021年10月国内发布的首个NFT行业自律公约《数字文创行业自律公约》,也明确坚持以联盟链技术为基础,确保区块链数字作品的安全及流转可管可控。
第二,交易的自由度不同。国外交易平台购买的NFT可以自由转卖,转卖的时间和次数不受限制。一些交易平台还允许NFT创作者在交易时预设创作者版税,NFT在后续每一次交易时创作者都能获得一定比例的报酬。反观国内,目前交易平台对NFT的转赠和转卖限制严格。以中国头部互联网公司开发的“幻核”和“鲸探”两个交易平台为例,“幻核”不允许二次交易和转赠,而“鲸探”不可转让,对无偿转赠的时间和对象也进行了详细限制。“幻核”及“鲸探”均在交易平台上完全删去NFT字样,改为“数字藏品”。概言之,国外NFT市场处于疯狂生长阶段,NFT存在炒作现象,作品时常出现惊人的溢价;而国内交易平台处于谨慎探索阶段,在管理机制上强调不得将NFT作为代币流通及炒作。
第三,交易货币不同。国外NFT交易平台可以使用以太币、RARE等加密货币,而国内交易平台仅允许使用法定货币人民币进行交易。根据《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国内不承认加密货币,也禁止任何涉及加密货币的相关业务。
产生这些差异的原因主要是国内外对NFT的法律界定和监管政策不同。以美国和欧盟为例。在美国,如果仅将NFT作为数字艺术品的认证,则法律监管较为宽松。一旦将NFT定性为证券,就须符合《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法》的规定,对发行方和转让行为会有更多的限制。[7]欧盟则于2022年3月通过了《加密资产市场(MiCA)规范草案》,NFT将纳入其监管范围。与之相对,我国对加密货币持禁止态度,目前还未孵化出符合监管要求和具备足够影响力的国产公有链,数字作品NFT交易平台依托的是蚂蚁链、至信链等半中心化联盟链,联盟链间不互通。此外,《国务院关于整顿清理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等文件均禁止开放国内NFT二级交易市场。这种做法可以防止炒作,规避金融风险和尚不清晰的合规监管,但是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NFT的流通,数字藏品目前仅有的收藏价值还不足以形成完整的商业闭环,导致用户热度迅速降低。这也被认为是幻核关停的主要原因之一。客观来看,当前国内700余家的数字藏品平台在行业洗牌中优胜劣汰不可避免
整体观之,国外的数字作品NFT交易平台金融属性及商业性更强,国内的交易平台更像数字文创作品的开发和销售平台,对NFT的溢价及流动管控较为严格。NFT的相关技术在国内主要运用于版权确权、作品收藏等领域。
3 数字作品NFT交易中的风险及应对
数字作品NFT交易的风险主要可以从底层技术、版权保护、监管及救济措施缺位三个方面展开分析。由国内禁止NFT的金融化炒作,金融风险本文暂不涉及。
3.1 底层技术相关风险及应对
3.1.1 智能合约漏洞风险及应对
作为支撑NFT交易的核心技术,智能合约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智能合约可以预设具体的指令,当预设条件得到满足时,智能合约就能自动执行预设的操作完成交易[8],是一种集交易和执行功能为一体的工具。[9]智能合约最大的优势在于自动判定当事人对合同约定义务的完成情况并反馈一定的结果,减少人为干预,但同时也存在安全隐患。因为代码不可避免会存在漏洞,如果这些漏洞被攻击、篡改,有可能导致合同履行瑕疵或履行不能,甚至出现其他严重的侵权行为。以太坊曾发生著名的The Dao事件,黑客利用智能合约中的递归调用漏洞,盗走了巨额以太币,黑客甚至声称自己是利用交易规则拿走资金,不属于盗窃。[10]The Dao事件发生后,平台采取硬分叉的方式自救,对以太坊生态造成了巨大的影响,同时也引发了人们对智能合约安全的担忧。当漏洞被不法利用后,智能合约不受人为干预的特性反而使其丧失了传统合同的灵活性,优点成为弊端。
智能合约漏洞风险的防范需要代码之治和法律之治双管齐下。一方面,可以在智能合约中预设紧急停止代码预防损失扩大。智能合约只能机械地执行代码命令,可以做是非判断而不能进行价值判断。由于现实中存在重大情势变更等多种复杂情形,而智能合约无法将这些变量和利弊权衡以代码形式写入。一旦出现重大情势变更或系统漏洞,可以通过对智能合约有控制权的主体执行预设的紧急停止代码,阻止智能合约继续履行。这种方式虽然会在一定程度上减损智能合约确定性的优势,却能有效规避其僵化性,防止损害后果扩大。另一方面,智能合约的漏洞风险也需在现有法律体系下找到合理的规制路径。目前学界对智能合约的性质存在一些争议[11],但是如果从侵权责任角度分析由智能合约漏洞导致的侵权风险,结论是相对清晰的。智能合约漏洞导致的侵权风险主要分为两类:一是他人故意修改代码等侵害行为导致交易一方或双方财产损失,二是智能合约操作主体过失导致的漏洞引发侵权。[12]第一种情形下交易双方均可以被侵权人身份主张赔偿,第二种情形下则需要进一步确认智能合约操作主体的注意义务、过失程度、合同中是否提前排除此类侵权责任等。
3.1.2 数字作品NFT跨链不唯一的风险及应对
区块链之间互不相通,公有链、联盟链、私有链同类和不同类区块链之间都是独立的。NFT的稀缺性是相对的,在不同的区块链上有可能存在实质相同,即映射作品相同的NFT。跨链不唯一不影响NFT的安全性,主要影响的是稀缺性,从而影响NFT的价值。特别是对于艺术品而言,稀缺性决定了收藏价值,是艺术品的生命线。如果某一数字作品在不同区块链上均铸造出对应的NFT并进行发行,则其拥有者就会增加,稀缺性降低。这种情况下购买者在购买之前如果没有进行跨链检索,可能会影响其对NFT价格的判断,存在投资风险。
区块链之间的互联互通是需求也是难点,这有赖于技术的进一步发展,协调各个区块链之间底层协议、数据结构、合约模式、用户需求等的问题。为了避免跨链不唯一风险的发生,目前已有NFT交易平台间开展合作,将代币的识别性拓展到其他平台。同时,NFT交易平台通常会取得版权所有方唯一上链许可,在购买页面进行作品唯一性的说明。如果交易平台在销售页面展示了唯一性承诺,但买方购买后发现发行渠道不唯一,可以要求交易平台承担违约责任。购买者也可以主动在不同平台进行检索,了解相关数字作品的发布渠道和售卖情况,规避此类风险的发生。
3.1.3 数字作品NFT被盗取的风险及应对
2022年4月,著名歌手周杰伦拥有的一件NFT被盗,引发了公众对数字作品NFT交易及存储安全性的担忧。实际上,基于区块链技术的NFT具有很高的安全性,因为相关数据一旦输入区块链就无法被更改或者删除。NFT的买卖需要使用加密数字钱包,数字钱包的私钥由256位二进制数字组成。数字钱包对NFT资产有访问权限,这意味着一旦拥有私钥,就拥有该钱包对应地址的所有东西。如果仅从加密技术来看,数字钱包的安全性很高,私钥被破解的可能性极低,这也是NFT安全性高的重要体现之一,但是这种安全也并非坚不可破。从技术上看,NFT被盗的原因和手段是多样的,总体可分为两类:一是他人通过网络钓鱼、系统漏洞、网络病毒或者窃取物理设备(如电脑、手机)等手段故意窃取。二是NFT的持有者不小心泄露了敏感关键数据,使得他人可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获得数字钱包的访问权限。NFT被盗后的维权存在两方面的难点:一方面被盗后侵权用户难以确认,侵权用户通过虚拟名字和IP地址隐秘在网络中,一般的网络用户难以追踪到侵权用户。另一方面,NFT的价值具有不确定性,损害赔偿的金额难以确定。NFT的价格受市场行情的影响较大,监管政策、交易平台的运营情况、作品原创者的艺术声望等均会影响其价格波动,NFT的价值评估具有一定的困难。
降低数字作品NFT被盗风险需要多方合力:从交易平台来看,可以使用多因子认证(multi-factor authentication)。用户要通过两种以上的认证机制之后,才能得到访问权限,如私钥和面部、指纹等生物特征识别结合,提高用户访问电子钱包的安全性。从使用用户来看,需要谨慎分享个人信息,保护好个人关键隐私信息,警惕钓鱼网站及其他可能泄露私钥的操作风险,以免数字钱包的控制权被非法夺走。NFT被盗后,被侵权人应及时保存NFT持有人的证明以及被盗窃的相关电子证据,及时修改密码并向交易平台投诉。如果NFT价值较大,还应及时报警。交易平台可发布NFT被盗的警示信息,尽可能减少被盗NFT再流转。责任承担方面,若NFT的被盗是由于交易平台漏洞或其他安全防御不到位导致,则交易平台应负相关赔偿责任。若纯粹由用户原因导致,则交易平台可免责。
3.2 版权保护相关风险及应对
3.2.1 盗用他人作品铸造NFT的风险及应对
NFT能够锚定铸造者是NFT的最初所有者,但是区块链与真实世界并不直接关联,其无法识别NFT的铸造者是不是其映射的数字作品的真实著作权人,这就导致存在非著作权人盗用他人作品铸造NFT的风险。数字画家Qing Han去世后,其作品就被人盗用制作成NFT售卖[13],还有人将他人作品进行微小改动或模仿创作后铸造成NFT售卖。NFT的开源化趋势让用户能够自主将数字作品铸造为NFT,可能会加剧此类侵权风险。
被称为中国NFT侵权第一案的“奇策公司诉原与宙公司”
对于此类风险的防范,一些NFT交易平台提供投诉渠道,当著作权人发现他人将自己的作品铸造成NFT交易时,可以向平台投诉,由平台移除相应链接,类似于“通知—删除”规则。不同的是,平台的移除行为并不当然免责。在上述我国NFT侵权第一案中,原与宙公司就被法院认定未尽到审查义务,存在过错,故而构成侵权。在技术成熟的情况下,NFT交易平台可以利用区块链的认证机制,图像、音视频识别技术等对NFT是否侵权进行初步筛查,增加对著作权侵权风险的事前预防。
3.2.2 数字作品NFT铸造环节有其他参与者的风险及应对
此类风险通常出现在作者委托他人对作品进行数字化制作的情形中。加拿大艺术家Krista Kim创作了Mars House,成为第一个NFT房屋并卖出了51万美元。该房屋以3D形式在电脑上呈现,通过阿根廷自由职业的可视化建模师Mateo Sanz Pedemonte制作完成。Pedemonte声称自己是NFT房屋的合作作者,而Krista Kim则认为两人之间是纯粹的雇佣关系,自己才是唯一的版权人。[14] Pedemonte表示将进一步维权,但目前仍未采取行动。该纠纷具有一定的代表性,特别是传统艺术家跨界数字化创作时,委托可视化建模师数字化呈现作品是一种常见做法。此类纠纷如果发生在我国,著作权法关于委托作品的规定能够提供为其解决提供指引。如果已经存在实体作品,受托人仅将作品按照原样进行数字化制作,属于著作权人行使复制权,受托人不存在独创性劳动,受托人一般不享有数字化后作品的著作权。但是,如果受托人是将平面美术作品实现从平面到立体的再现,这种情况是否还能落入著作权人的复制权保护范畴,目前学界还存在争议[15]。如果受托人是根据委托人的意思创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由双方通过合同约定,没有约定的著作权归受托人。
因此,版权作品在数字化过程中如果出现非著作权人参与的环节,最佳选择是通过合同对著作权的归属进行约定,避免后续产生矛盾。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对委托作品的权利归属尊重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约定,在合同未约定的情况下以创作为核心要素认定著作权的归属。但是在处理无委托合同约定的纠纷争议时也应注意到,NFT较之普通数字作品商业属性更强,委托人的行为动机、期待利益以及交易的稳定性应予以考量。[16]如果受托人对数字作品的NFT创作付出了独创性劳动,受托人应当享有署名权,其他著作人身权可能会因委托人的使用受到一定限制。至于著作权财产权,可以认为委托人已通过委托合同支付相应对价,事实上取得了数字作品的著作财产权。
3.2.3 NFT映射作品已进入公有领域的风险及应对
国内NFT交易平台发起了与博物馆合作的数字藏品销售。购买者可以获得博物馆藏品的数字收藏证书并永久保存,在交易平台系统内能够从不同视角翻转、放大观看藏品的细节,感受文物的韵味。以传统博物馆藏品制成3D形态展示的NFT,绝大多数仅是对原物的复制再现。而原物通常已经过了著作权法规定的保护期,著作权财产权不再受到保护,那么原物复制件的著作权财产权也不再受保护。其他已经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铸造成NFT销售的情况也面临类似的问题。此类NFT主要存在两个问题:一是NFT映射作品的权利形态存在瑕疵,即使双方约定交易NFT的同时转让数字作品的著作权财产权利,买家实际上也无法获得作品的著作财产权。如果作品较为知名,买方更容易辨认作品的真实保护期限。如果作品不知名,那么买方极有可能到争议发生时才发现自己购买的NFT有权利瑕疵。二是将数字作品进行NFT铸造有可能不适当地延长作品的保护期。作品保护期是平衡作者与公众利益的重要制度,如果不适当地延长作品保护期会增加作品的垄断利益,阻碍思想的传播和再创作。数字作品的NFT铸造有时间戳证明上链的时间,但是作品完成创作的时间难以考证。如果将已经进入公有领域的数字作品铸造成NFT,在无从得知创作完成时间的情形下,NFT的上链时间就成为重要的参考依据,存在不适当延长作品保护期的风险。
NFT映射的作品保护期还剩多久?是否已经进入公有领域?由于作品种类繁杂、数量庞大,并且在网络领域存在大量的孤儿作品,这些问题确实难以回答。笔者认为,在检索技术和NFT前端的确权方式有质性突破前,除了依靠铸造者的诚信和购买者的调查规避风险,还可以在立法层面予以明确,如果作品的创作时间和对应NFT的铸造时间有冲突,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期以作品的实际创作时间为起算点,保护时长依据著作法规定确认。如果作品的实际创作时间无法确认,则以铸造为NFT的时间作为起算点,保护期五十年。
3.3 监管、救济措施缺位风险及应对
3.3.1 监管措施缺位的风险及应对
国内目前尚未明确NFT的性质及从业资质,没有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也没有明确具体的监管机构,监管措施整体上处于缺位状态。监管措施的缺位导致NFT产业发展保守谨慎,产业活力无法得到真正释放。一旦出现矛盾纠纷,双方权利义务无法明确。同时,监管缺位也会导致不法分子利用技术漏洞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根据NFT的属性,有四种法律保护的路径:一是依据NFT的排他支配属性,将其视为物权客体,按照物权规则予以保护。[17]二是依据NFT非同质化的特点采用《民法典》中的虚拟资产进行保护。[18]三是依据NFT映射内容的版权属性,采用著作权法进行保护。四是依据NFT的金融属性按照虚拟货币进行监管保护。按照目前释放的信号,国内禁止以NFT交易为噱头的虚拟货币发行及炒作,第四条路径暂且不论。对于前三种路径,学界也有一些不同的观点:有学者认为虽然NFT具有物权特征,但是我国现行物权制度仅限于有体物,难以将其作为物权进行保护。[19]有学者认为NFT既不是完全的物权,也不是完全的著作权,其保护还需要立法和判例补充。[20]有学者认为虚拟财产的保护尚不成熟,刑法领域虚拟财产是否属于“财物”还有诸多争议。[21]在现有法律体系内,将NFT作为虚拟财产进行保护的效果有限。
面对NFT发展带来的挑战,首要任务是明确NFT的法律定性,上文提及的三种保护路径都值得进一步论证讨论。同时,要推动相关法律及行业标准出台,让NFT的发展有规可循。其次,应该明确监管机构。针对NFT属性复杂及多领域应用空间的实际情况,单一监管机构可能难以应对复杂的监管局面,可以借鉴数字代币监管结构多部门合力监管。再次,借助区块链技术本身实现监管的方式。探索基于区块链技术的合规机制,将其以代码形式嵌入[22],用技术辅助监管。最后,NFT的管理应该发挥平台自身的自治能力,强化风险的事前防范、事中处置及事后惩戒。国内NFT交易平台依托于联盟链发展,平台对数据的控制能力较强,更能够发挥自治的空间。
3.3.2 救济措施缺位的风险及应对
数字作品NFT交易中救济措施缺位主要是两方面的原因导致:一方面,由于区块链中公有链分布式记录、不可篡改等特点,一旦侵权行为发生,要从区块链及链外的IPFS网络中删除侵权内容是非常困难的。[23]另一方面,由于智能合约自动执行的特性,一旦预设的“IF-THEN”规则被非法触发,侵权行为难以停止。可能有人会质疑,区块链上所有交易都会有记录,侵权发生后应该能够轻易找到侵权主体进行追责。但实际上,由于交易主体的匿名性和交易的频频发生,当权利遭受侵害后,受害者的损失往往难以得到救济。以周杰伦NFT被盗案为例,其NFT被盗后很快就被多次转手交易,最初的盗窃者难以在真实世界中查找。NFT一旦被盗,目前仅能将其锁定禁止交易,几乎没有可能归还到原来的数字钱包,会给权利人带来无法逆转的经济损失。
当前,面对NFT交易中的侵权行为,救济措施非常有限。在“奇策公司诉原与宙公司”一案中,法院的做法是将侵权的NFT在区块链上断开并打入地址黑洞,实现停止侵权。有学者针对性地指出,法院未能区分NFT数字作品与数字商品,如果出售的是数字商品应该适用权利用尽原则,不能将其打入地址黑洞。理由是如果盗版NFT已经售卖,打入地址黑洞的做法会侵害购买者的财产权利,并且这种做法无法实现对权利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救济。[24]笔者认为上述观点是正确的,NFT技术为权利用尽原则的适用提供了合适的条件,打入地址黑洞的做法不能被滥用,否则会极大地危害交易的稳定性。NFT交易中的救济措施,特别是停止侵权的救济措施,有待于技术的进一步发展。如何在去中心化网络中实现类似互联网的“屏蔽”“删除”效果,需要进一步探讨。
4 结语
国家“十四五”规划提出,要推动以联盟链为代表的区块链服务平台建设。在数字化进程中,NFT能够提供资产上链、作品确权等独特价值,具有巨大的应用前景。NFT有望成为构建元宇宙的“基础设施”,但目前NFT在交易流转中还存在诸多风险,如果这些风险无法得到妥善解决,将极大地限制产业发展。今后,数字作品NFT交易的监管路径设计、配套法规研究及底层技术研发等都是值得深入探讨的领域。无论如何,技术的发展与配套措施的完善总是需要时间磨砺,数字作品NFT交易市场的未来值得期待。
参考文献
Digital asset transactions:when howey met gary(plast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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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 artist died. Then thieves made NFTs of her wo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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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s House“is a fraud”says 3D visualiser of world’s first NFT hou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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