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新中国出版管理机构变迁看“新闻出版”概念的形成、内涵及使用
1)北京语言大学,100083,北京
2)中国新闻出版研究院,100073,北京
3)江南大学,214122,江苏无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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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军, 王平, 倪松涛.
“新闻出版”一词,常见于我国各种媒体和文献之中。检索中国知网2012—2021年所载论文可以发现,论文题目中含有“新闻出版”一词的多达2 137条。但同时,这个在我国使用频次如此之高的“新闻出版”,在当下西方语境中竟难以找到与之相配的词语。有学者曾通过相关文献考证我国近代“新闻出版”的概念,认为其源自民国时期的“偶尔出现”。[1]那么,新中国成立后,这一频繁出现而又经常使用的概念何以形成、内涵要义及使用场合等,都很值得深入探究。
1 概念形成:机构改革,一锤定音
在现代中国,“新闻出版”概念的形成,与新中国出版管理机构的变迁密切相关。1949年11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新闻总署和出版总署同日分别成立。[2]同年12月5日,中共中央就中央人民政府成立后党的宣传部门工作专门作出指示,其中特别强调,党委宣传部门应从文化行政事务中解脱出来,将文化行政事务交由政务院文化教育委员会及其所属的文化部、新闻总署、出版总署等机关来管理,并要求将工作重心放置于制订文化方针、政策等方面[3],即新闻总署“执行国家的新闻政策及有关新闻的法律、法令、施政方针”,统管国家新闻行政事务。而出版行政事务则由出版总署负责,其主要任务和职责是建立及经营全国出版、印刷、发行等事务。[4]由此,新闻业与出版业成为两个互不隶属的行业,而“新闻”与“出版”也是两个互不相交的概念。
从“新闻”发展脉络来看,1952年8月7日,中央人民政府第17次会议通过撤销新闻总署的决议,其“一厅五局”
从“出版”变化路径来看,出版总署于1954年11月30日正式结束后,其行政业务全部交由文化部内设的出版事业管理局具体承担。此后,出版事务相继由中央毛泽东主席著作编辑出版委员会办公室、国务院出版口领导小组、国家出版事业管理局、文化部出版事业管理局、国家出版局、新闻出版署、新闻出版总署、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央宣传部(对外加挂国家新闻出版署牌子)等[6]承担。从出版总署到国家出版局,其业务虽有增有减,但以出版为基干的主要业务几乎未发生变化。随着1987年1月13日国家出版局撤销和新闻出版署的设立,在国务院赋予新闻出版署主要任务中较之以往增加了管理全国新闻业的职能,包括起草新闻方面的法律法规并组织实施,制订新闻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发展规划,进行新闻检查等。[7]即便如此,从其职能来看,“新闻”与“出版”也是两个互不相属的概念。
如果说新闻出版署的成立,在其称谓中出现了“新闻出版”一词,但从其任务和职责来看,只是“新闻”与“出版”合并后的一个并列结构复合词。仅仅一年后的1988年10月25日,国家机构编制委员会就对新闻出版署的职能进行了调整,将原职能中管理“新闻与出版”业务改为管理“新闻出版”业务,包括改为制定并组织实施“新闻出版”方面的政策法规和管理措施等。[8]这是自新中国成立后,在国家层面正式确立了“新闻出版”的概念。
2 内涵要义:视同出版,几乎无异
从1988年10月调整后的新闻出版署主要职能来看,“新闻出版”绝不是“新闻”与“出版”合并为并列结构复合词那样简单,而是新闻出版署的业务范围又回到之前出版总署、文化部出版事业管理局、国家出版局等只管出版业基本不涉及新闻业的轨道。对此,原新闻出版署主要领导宋木文在其所著《一个“出版官”的自述:出版是我一生的事业》一书中有着详细记述。1989年三四月间,他在向中宣部主要领导汇报工作时谈道:“新闻、报纸,主要由党委管,部门管。”新闻出版署“管新闻主要是管报纸,而管报纸实际上是管报纸的出版或行政管理,这与对图书出版的管理不同。署不是新闻总管”。在1990年8月召开的全国新闻出版局报纸管理工作会议上,面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长,他更是强调:“按照现行体制,政府的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管新闻主要是管报纸。报纸也是出版物。我们主要是从出版物的角度管理报纸的。”[9]至于1988年新闻出版署“三定”方案中关于受有关单位和部门委托起草新闻方面法律法规的职能,只不过是时新闻出版署正承担着相应的任务。
既然如此,为何还在新闻出版署的称谓中保留“新闻”两字。对此,有人认为可能是基于新闻出版署刚刚设立不久,又正在承担起草新闻方面法律法规的任务,而在政府序列中又没有管理新闻业的专门机构。还有人认为保留“新闻”两字的原因是由于新闻出版署还具有管理报纸出版的职能。后一说法看似有一定的道理,但显得比较牵强。因为上文提及在新闻总署撤销时,其报纸管理工作被并入出版总署,之后出版总署又交由文化部,文化部出版事业管理局为此专设报刊管理处,负责报纸出版业务。[10]此后,不管是新闻出版署还是新闻出版总署和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其报纸出版职能一直被保留并由其负责。1997年1月2日开始实施的《出版管理条例》第二条更是从法律上将报纸列为一种出版物,纳入出版业进行管理。[11]直到2018年3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的新闻出版职能被划入中宣部,报纸出版管理职能才被划出,转入中宣部新闻局。从中可以看出,当年保留“新闻”两字与管理报纸与否似没有直接关联。
因此,不管是历史上还是现实中,“新闻出版”概念几乎等同于“出版”的概念。按照现行《出版管理条例》关于“出版”的定义,[12] “新闻出版”概念的内涵即为《出版管理条例》定义的出版活动和出版物。
3 如何使用:依据场合,各有不同
在新闻出版署和新闻出版总署时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大多都设有新闻出版局,地、市、县分别设有文化新闻出版广电机构。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时期,各地情况不太一样。有些新闻出版与广电合并成立了新闻出版广电局,有些文化与广电合并成立了文化广电局。而随着2018年国家层面的新闻出版职能划入中宣部,加挂国家新闻出版署的牌子,各地党委宣传部门也都相应划入新闻出版职能,加挂了新闻出版局的牌子。因此,在正式场合提及这些机构时,其称谓应含“新闻出版”,而不能简称“出版”。譬如,某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不应称之为某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局。
需要强调的是,目前中宣部所加挂国家新闻出版署的牌子,其全称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新闻出版署,其中的“国家”两字不能省去。当然,也不能将国家新闻出版署简称新闻出版署。否则,会与历史上的新闻出版署相混淆。同样,历史上的出版总署、新闻出版署、新闻出版总署、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等都是简称,其全称分别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出版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不能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出版总署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总署,或中央人民政府出版总署,或中央出版总署,或国家出版总署等。因为根据1949年9月成立并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所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有关规定,[13]出版总署并不直接隶属中央人民政府,而是政务院内设的部门。原新闻出版署和原新闻出版总署也不能称为原国家新闻出版署和原国家新闻出版总署,这是因为它们曾经的全称中都没有“国家”一词。当然,原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的“国家”两字也不能省去。
在一般场合是使用“新闻出版业”还是使用“出版业”的一词,需要区别对待。倘若其中涉及报纸,往往使用“新闻出版业”;如若不含报纸,通常使用“出版业”。譬如,2021年12月国家新闻出版署出台的《出版业“十四五”时期发展规划》就是如此。尽管以国家新闻出版署的名义印发,即署名中含有“新闻出版”一词,但由于其职能已不含报纸管理工作,规划中也未涉及报纸业务。因此,规划未用“新闻出版业”而使用“出版业”的概念。
近些年来,国家新闻出版署沿用了原新闻出版总署和原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的传统做法,每年都会发布含有报纸出版数据和指标的年度新闻出版产业分析报告。关于“新闻出版产业”概念,历史上曾存有争议,出现过两种不同的声音。一种意见认为,按照相关规定,“新闻”不能搞产业,使用“新闻出版产业”概念易引发歧义。报纸既然是出版物的一种,应用“出版产业”称谓为好;而另一种意见认为,应与新闻出版总署的称谓一致。2010年1月1日新闻出版总署在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新闻出版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时,尽管使用了“新闻出版产业”的概念,但对其范畴专门进行了界定,从中可以看出其与出版产业的范畴无异。
当下,许多出版人士通常将“图书出版”简称“出版”,把“图书出版业”简称“出版业”。其实,这只是相沿成习,并非法言法语。目前,国际上所定义的出版业与我国的概念有所不同,其出版业的范畴大多只包括图书和期刊,而往往将报纸归入新闻传播业之中,也当然不包括在线音乐、网络游戏、网络动漫和互联网广告等。[18]
4 结语
新中国成立后,尽管“新闻出版”一词时常出现,但理论和学术上对其探讨并不多见。目前,仍有许多人包括业内人士都误认为“新闻出版业”中含有“新闻业”,原新闻出版署、原新闻出版总署和国家新闻出版署这些包含“新闻出版”称谓的机关具有管理新闻业务的职能,其实“新闻出版”的内涵几乎等同于《出版管理条例》中“出版”的范畴。但在提及原新闻出版署、原新闻出版总署、原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和国家新闻出版署等机构时,“新闻出版”一词应当保留。同时,若文中涉及报纸出版业务时,可用“新闻出版业”的称谓;否则,宜用“出版业”为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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