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人小说数字出版与商业化侵权问题研究
——基于中、美、澳同人小说侵权案例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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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紫枫, 屈明颖.
1 问题的提出
数字阅读时代,广受年轻读者欢迎的同人小说(fan-fiction,直译为“粉丝小说”)正以迅猛的发展态势进入兼具创意性和商业化特征的主流文学领域。国外研究认为,亚文化可以定义为从属群体中的实践活动、固定程序和风度格调,它们在实践过程中会被群体内部交替地推崇、否定和谴责。[1]同人小说拥有亚文化的一系列特征,如遵循亚文化群体内部自发形成的规则,或作为所属主流文化体系的从属话语部分而存在。同人小说的写作和发布主要依托网络渠道,兼具网络交流的即时互动性、群体交流性和网络小说的多模态性、超文本性[2],因此同人小说常被归入“亚文化”概念。同人小说文化正在演变为网络文学领域中最大的亚文化现象,是世界范围内发展最快的在线写作形式之一,非常值得关注和研究。
有学者认为,同人小说是对知识产权内容进行非商业性质的合理化使用。一些原创小说作者则认为尽管同人小说创作者可以在小说开头写上免责声明,但是同人小说将侵权行为变得合理化了。在同人小说的侵权范围认定方面,各国版权法普遍认为,如果同人小说在公开渠道发表后不涉及未经授权的商业化营利行为,或者无法判定商业化营利的同人小说含有较多的原著内容,则认定同人小说对原著作品不存在侵权行为。然而,许多国家的版权法的更新并没有跟上同人小说的理论研究与创作实践发展步伐。因此,针对同人小说与原著作品版权纠纷愈演愈烈的现状,本文对比了中国、美国和澳大利亚三个国家的同人小说发展情况,分析国外版权法律法规中的可取和不足之处,以期为进一步完善我国版权法律法规提供借鉴和参考。
2 同人小说的起源与发展现状
2.1 同人小说宣传原著作品的方式和作用
同人小说通常是指创作者在原有文艺作品基础上进行二次创作的小说,作为写作对象的文艺作品可以是小说、电影、电视剧、动画、游戏、漫画等。发表同人小说有助于同人小说创作者与读者互动,也有助于宣传原著作者与作品,增加作者、读者之间的交流、理解、认可甚至合作。同人小说创作者会聚集在基于共同爱好而形成的网络社区中,这种同人小说社区并非是因年龄、性别、阶级或种族等人口统计学因素[3]而聚集成的社群。同人小说创作者会与读者反复讨论原著的细节内容以发掘灵感,这种做法会无形中提升原著作品的热度。可见,同人小说是双向传播理论中信息传播双向互动性的一种实践体现。
同人小说作为一种娱乐内容,本质上是作为非商业性质的衍生产品而出现的。同人小说可以成为数字阅读行业新的推广“工具”,从而具有真正意义上的促销作用。实际上,同人小说同时兼具了促销理论中四个促销手段(广告、人员推销、营业推广、公共关系)的功能:同人小说本身可以起到广告传播作用;同人小说作者无形中扮演了推销人员的角色;将同人小说上传网络平台可以视为一种针对原著作品的营业推广行为;同人小说在网上被新受众接触是宣传原著作品的公共关系促销策略的体现。[4]
同人小说写作门槛低、容易吸引读者阅读,能为不知名创作者积累写作经验。因此,一些具有前瞻宣传意识的出版公司会考虑利用同人小说来节省原著作品的推广费用。综合各方面情况来看,用于免费宣传原著作品的同人小说可以同时满足原著作者和同人小说创作者的传播需求。
2.2 中、美、澳同人小说起源的对比分析
类似于同人小说的文学作品在中国古已有之,作为四大名著之一的历史小说《三国演义》是最广为人知的例子。《三国演义》中有对汉末史书《三国志》的戏说演绎内容,被许多人认为是中国同人小说的雏形。而中国现代同人小说起源于20世纪90年代(另一种说法是21世纪初),最初的写作对象是外国动漫和影视作品,写作平台主要是网络论坛。近年来,随着我国文化产业的飞速发展,同人小说的写作对象多是国产动漫游戏及影视剧作品,创作者会在一些具有社交功能的网络平台进行同人小说写作与发布。
而美国的现代同人小说起源稍早。在前互联网阶段,美国出现了早期形式的现代同人小说。20世纪60年代左右,《星际迷航》的粉丝们依靠邮寄方式和线下展会交流,造就了印刷时代独特的同人小说景观。[5]基于当前英语国家使用相同的语言,拥有共同的盎格鲁-撒克逊文化,英语国家同人小说的创作影响力不止局限于本国。其中最为典型的例子是源自“暮光之城”系列小说的同人小说“五十度”系列,该系列是美国商业化同人小说中最为成功的案例之一。“暮光之城”系列小说是由美国作家斯蒂芬妮·梅尔创作的小说,而“五十度”系列是由英国书迷E.L.詹姆斯所写的同人小说。由此可见,美国同人小说不存在明确的国籍和地域文化概念,“美国作品的同人小说”会比“由美国读者写作的同人小说”更适合概括美国同人小说现状。
同人小说作为澳大利亚新出现的出版业态,发展势头良好,其发展空间不仅局限于网络平台,部分同人小说甚至会被印刷并在小范围内售卖。因为文化、语言相通,澳大利亚同人小说的起源时间与美国相近,写作对象也多为英美小说作品,热门创作对象如美国作家苏珊·柯林斯所著“饥饿游戏”系列和英国作家J.K.罗琳的“哈利·波特”系列。澳大利亚出版界认为,与传统文学创作过程相比,同人小说创作的最大优点是创作者可以收到读者的及时反馈。同人小说的创作内容是在原著作品基础上的尽情想象,其写作风格可以比原著更为大胆,甚至可以超越性别、种族、个人爱好,将关注点聚焦在少数群体上,如澳洲的土著社区及生活。如今这种关注少数群体的同人小说在澳大利亚广受欢迎,正在成为同人小说写作的新风潮。
2.3 中、美、澳同人小说的商业化之路
中国现代同人小说的商业化发展大致分为以下两个阶段:忽视版权的自由出版期,注重版权的徘徊发展期。在中国现代同人小说刚刚诞生的十年间,中国处于一个版权监管的缺失年代。因此,同人小说在当时被归类为流行小说得以出版发行,可以作为正版图书在书店中出售。但是,随着中国版权保护时代的到来,未经版权方授权私自将同人小说进行商业化运营可能会构成对原著的侵权行为。
相比较而言,美国作家认为如果同人小说的创作动机只是出于个人喜好,原作者通常不会追究其版权侵权行为。但是当衍生作品的作者想要利用同人小说赚钱时,版权人一般会阻止这种商用行为。例如,“暮光之城”系列小说原著作者斯蒂芬妮·梅尔曾经拒绝授权给E.L.詹姆斯出版商业化的同人小说“五十度”系列。E.L.詹姆斯为了避免侵犯“暮光之城”系列小说的版权,在“五十度”系列小说出版前,更改了故事里的人物姓名,因此“五十度”系列小说得以顺利出版电子书和纸质书,甚至被改编为系列电影,而E.L.詹姆斯无须支付给斯蒂芬妮·梅尔任何版权费用。
澳大利亚同人小说依靠当地诸多小型出版商进行以非公开发行为宗旨的小规模印刷,同人小说创作者凭借本人在社交平台上的号召力进行线下签售交流活动。这种由小型出版商印刷的同人小说严格意义上来说并不是书籍,而是一种读者群体内部用来交流的“小册子”。这种“小册子”发行量少,售卖渠道非常有限,不易引起原著版权持有者的注意。不同于美、英等国出版业严重依赖图书经纪人作为出版中介,澳大利亚小型出版商拥有一定的印刷出版自主权,在题材和内容选择上往往比大型出版商更为大胆。
3 同人小说版权纠纷的主要表现
同人小说创作一般是在未经版权持有者授权的情况下对原著作品进行的改编行为。许多版权持有者不喜欢同人小说创作者对原著进行改写,故而拒绝授权给同人小说创作者。版权持有者可以是原著小说作者、媒体公司或新闻出版机构。然而,部分知名同人小说创作者在网络平台上获得较多读者关注以后,未得到原著作者的商业化改编授权,就急于将同人小说印刷成纸质书籍,并售卖给读者以获取利益。虽然同人小说社区内部通常会有不成文的规定,即以商业用途为目的同人小说创作是不道德的行为,但同人小说社区无法禁止同人小说纸质书出版。遇到类似侵权出版行为时,同人小说社区用户会在社交平台上公开批评利用同人小说进行商业化营利的创作者。
与出版纸质书籍的传统作家类似,同人小说作者也看重作品的原创性和独特性,否则同人小说无法在竞争激烈的同人文化中占有一席之地。而当下便捷的网络交流环境催生自由的同人小说写作氛围,也促进非商业性质的同人小说社区形成与发展。个别同人小说社区会与有意愿的版权运营方达成合作,协助成功的同人小说作品进行商业化开发。
4 中、美、澳同人小说侵权案例剖析
4.1 中国同人小说《此间的少年》侵权纠纷案及判定
著名武侠小说作家金庸起诉网络作家江南作品《此间的少年》侵权一案,被中国媒体称为“同人作品国内第一案”,自此同人小说侵权问题进入我国公众视野。《此间的少年》为江南所著现代校园小说,最初发布于网络论坛,被读者认为是金庸故事的同人小说,后被印刷成纸质书进行商业化售卖。该案于2018年宣判,法院审理认为,《此间的少年》不构成著作权侵权。虽然该作品使用了金庸作品中的大部分人物名称、部分人物的简单性格特征、简单人物关系以及部分抽象的故事情节,但其情节内容均为作者自行展开创作,并未沿用原作的时代与空间背景,故不构成著作权侵权。[6]经法院审理核实,江南及《此间的少年》出版方以营利为目的多次出版该书且发行量巨大,并利用金庸武侠作品影响力对该书进行销售宣传以获取利益,因此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6]
4.2 同人小说“五十度”系列侵权美国作品“暮光之城”系列小说风波
从英国作家E.L.詹姆斯顺利出版“五十度”系列小说而无须支付斯蒂芬妮·梅尔任何版权费用的案例可以看出,尽管众所周知“五十度”系列小说是“暮光之城”系列的同人小说,但从法律层面上讲“五十度”系列小说没有侵犯“暮光之城”系列小说的版权,因为E.L.詹姆斯删除了与原著相同的内容元素。E.L.詹姆斯凭借“五十度”系列小说在2014年赚取了1 200万美元的收入,其后电影版权的售出使得她从中赚取了超过5 000万美元。总体来说,在同人小说的出版问题上,美国法律试图平衡版权者的合法利益和使用者的表达自由。[5]美国法律对商业化同人小说的约束主要有以下两点:一是限制同人小说对版权作品及版权持有者的利益侵害;二是鼓励同人小说创造出新的文化艺术价值。[6]但从实际情况来看,关于同人小说的版权纷争远比法律规定的更为复杂。
4.3 澳大利亚小型出版商助推侵权同人小说“五十度”系列出版
商业化同人小说“五十度”系列小说最早是由澳大利亚一家名为“作家咖啡厅”的小型出版商出版。该出版商将原名为《宇宙之主》的同人小说改名为“五十度”系列,以小说三部曲形式发行了平装本纸质书和电子书。根据澳大利亚知识产权法规定,在正式出版物中使用其他作家的故事人物是非法的。因此,在“五十度”系列小说出版前夕,E.L.詹姆斯为了避免版权纠纷,才将书中有关“暮光之城”系列小说的内容删去。澳大利亚小型出版商在出版内容上的大胆选择为其赢得了更多市场机遇,但是未经专业出版经纪人筛选便出版具有版权争议的小说,是对原创作品的一种侵犯。对于类似“五十度”系列小说这种刻意的规避侵权行为,目前美国和澳大利亚的版权法尚不能给出有效的解决方案。
5 对完善我国版权制度和出版高质量发展的启示
5.1 完善我国版权法律法规,维护创作者的合法权益
我国现行《著作权法》有关改编作品对原著作品的使用权限于第十三条、第十六条和第五十二条均有提及,规定改编作品应当取得版权持有者的许可并向其支付一定报酬。但是,该法对于“改编作品”的概念并未做出明确界定,这使得一些侵权被告人拒绝承认改编原著作品用于商业化营利的侵权事实,并以此逃避法律制裁。此外,该法对于侵权行为规定的赔偿金额为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此赔偿金额区间过大,而侵犯著作权行为的严重程度难以量化。即使法院判定被告方侵权事实成立,被告方通常只需支付低额赔偿金,导致赔偿判决难以对被告人起到震慑作用,从而造成侵权事件频发。面对版权侵权类案件判定难的问题,我国要加快完善版权法律法规,并出台具体措施作为法律补充,切实维护原创作者的合法权益和创作信心。
5.2 充分挖掘同人小说的宣传价值,适当采取创作鼓励机制
同人小说在商业领域的最大价值是宣传功能,这种用于宣传的用户创作内容不以商业营利为主要目的,又能为原著作品的版权方节省大笔宣传费用。例如,游戏公司会将同人创作充分运用到游戏宣传活动中。为了推广游戏产品,游戏公司通常会举行名目繁多的同人创作激励活动,创作奖励多以游戏道具的形式发放。这样既可以节省宣传成本,也可以激发用户创作和讨论的热情,增加用户对游戏产品的黏性。
目前,一些传统出版机构为了顺应新媒体时代营销推广潮流,过度依赖社交平台头部博主进行推广带货。由于头部博主个人行为失格现象经常发生,这种严重依赖博主个人魅力的推广方式,有时会给出版社带来负面影响。因此,出版机构不妨借鉴游戏公司的成熟经验,将同人文化用于作品宣传。同人创作领域可选择的宣传方式多、成本低,且创作者参与热情高。
5.3 依靠同人创作方式建立用户社群,延长版权运营寿命
自我国IP小说商业化改编浪潮兴起以后,IP商业化运营导致的产品生命周期短、运营质量欠佳、IP过度开发等一系列问题常为人们所诟病。而同人小说创作以原著作品的人物、情节为蓝本,创作者偏好运用近似原著的语言风格进行写作。优秀同人小说不仅可以吸引新的读者对原著产生兴趣,亦可作为原著情节的有力补充,延续原著作品热度。
此外,得益于线上同人文化社区内部的及时交流机制,同人小说创作者及其读者会自发形成具有一定黏性的线上作品交流社群,原本冰冷的商业化版权运营过程被同人文化包装成有温度的社群沟通方式。同人小说社群内部一般会采取富有情感的人际交流机制,交流氛围以轻松、娱乐为主。这种同人社群交往机制不仅填补了版权持有者不在场时的创作空白,也能长期激发读者的阅读兴趣,为延续原著作品的版权运营寿命提供了新的可能。
5.4 建立网络文学良性发展机制,助力我国出版强国建设
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包括同人小说在内的中国网络文学已成长为影响力越来越大的文学出版形态,也成为记录和推动时代发展的新兴文化力量。得益于政策、文化、市场、企业等有利因素,中国网络文学成功“出海”全球文化市场,成为我国实现出版强国目标的重要助力,而出版强国建设正是文化强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网络文学的良性发展可以促进实现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的远大目标。
6 结语
研究表明,同人小说能够起到免费宣传原著作品、促进读者交流与构建读者社群的重要作用。同人小说作为网络文学的重要组成内容,其健康发展本身正是网络文学高质量发展的实践表现形式,在中国文化的海外传播中发挥了重要作用。面对网络文学领域侵权现象频发的问题,只有加大对于侵权行为的惩罚力度,维护网络文学领域的清风正气,才能推动网络文学朝着高质量方向发展。
参考文献
Framing the future of fanfiction:how the New York Times’portrayal of a youth media subculture influences beliefs about media literacy education
[J].
Online fan fiction and critical media literacy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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