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与出版, 2022, 41(2): 72-79 doi: 10.16510/j.cnki.kjycb.20220214.008

编辑实务

学术不端与版权侵权比较论考*

熊 皓男,

北京师范大学,100875,北京

摘要

学术不端行为不仅违反学术规范,也可能构成版权侵权。运用比较研究的方法可以发现,学术规范与版权规范作为相互独立的规范系统,存在基本属性等方面的质性差异,在具体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上也有不同。但是,二者基于共同的价值诉求和相似的话语体系,可以形成良性互动的耦合关系,共同促进知识生产和学术研究活动,对学术共同体起到指引、评价、教育作用。在保障学术诚信的同时,保护知识产权,使得学术共同体养成恪守学术诚信与尊重知识产权的文化自觉。

关键词: 学术规范 ; 学术不端 ; 版权规范 ; 侵权认定

PDF (1617KB) 元数据 多维度评价 相关文章 导出 EndNote| Ris| Bibtex  收藏本文

本文引用格式

熊 皓男. 学术不端与版权侵权比较论考*. 科技与出版[J], 2022, 41(2): 72-79 doi:10.16510/j.cnki.kjycb.20220214.008

《学术出版规范 期刊学术不端行为界定》(以下简称为“《行为界定》”)是国内首个针对学术不端行为制定的行业标准。《行为界定》对剽窃、伪造、篡改、不当署名、一稿多投、重复发表等学术不端行为作出了具体规定[1],部分学术不端行为同时也构成版权侵权。其中,观点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与《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制度及司法实践中“思想表达二分法”的版权侵权判断原则关系密切。学术出版整体过程涉及作者、审稿人、期刊编辑、出版部门管理人员、科研管理部门和基金资助机构的工作人员等,学术诚信的保障工作较为复杂。[2]由于科研伦理与知识产权分属不同的知识场域,学术不端行为的侵权认定、两类社会规范的系统关系等问题尚待进一步澄清。

1 学术规范与版权规范的质性差异

学术规范是学术共同体从事学术活动的行为准则。学术规范从学术活动中自发产生,反映了学术共同体长期积累的经验。学术规范化有助于保障知识生产活动的严肃性,提高学术共同体的公信力。[3,4]著作权法是调整由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在我国,狭义的著作权法1,即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广义的著作权法,则包括所有调整著作权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如《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学术活动的成果可以通过作品的方式呈现。因此,引导学术活动的学术规范和调整作品关系的版权规范产生了交集。2具体表现在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如剽窃,同时也是侵犯作者著作权的行为。所以,学术共同体的创作行为受到学术规范与版权规范的共同调整。学术规范与版权规范最为突出的区别表现在制定主体上:学术规范可能由学术共同体自行制定,如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发布的《科技工作者科学道德规范(试行)》;也可能由行政机关制定行业标准,如《行为界定》;还可能由行政机关制定部门规章,如教育部制定的《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而版权规范的制定是国家的立法行为,所有版权规范均具有法律效力。此外,二者的区别还表现在以下方面。

1.1 基本属性

学术规范与版权规范的基本属性存在两点差异:其一,学术规范是义务本位的规范,版权规范则是权利本位的规范。学术规范是学术活动的准则和要求。学术规范的文本通常采用必须命题与禁止命题,而版权规范一般采用允许命题。学术规范通常由“必须”“应当”“不得”“不可”等规范模态词组成。版权规范则赋予作者一系列权利,以“可以”“有权”来表述其内容。虽然学术不端行为人对处理结果不服的,也“有权”向处理单位提出异议或者复核申请,但此权利仅为“矫正正义”的救济渠道。所以,学术规范由义务规范组成,版权规范则由权利规范组成。学术规范中的义务,既可能是道德义务,也可能是法律义务,这取决于相关学术规范的制定主体。例如,《行为界定》作为行业标准,属于推荐性标准,不具有强制力。学术共同体依据《行为界定》承担的规范义务是道德义务。

其二,学术规范是公共义务的规范,版权规范则是私人权利的规范。私权规范的性质意味着作者对权利具有更大的自主性,可以转让作品权利,也可以许可他人使用作品,甚至可以放弃作品权利。例如,由二人共同完成的作品应当共同署名。如果其中一位作者放弃署名,由另一作者独立署名,此种行为显然构成“不当署名”,但署名作者并不侵犯未署名作者的著作权。基本属性的不同决定了二者对同一行为的认定有所差异。在学术研究的背景下,构成学术不端的行为不一定侵犯版权,如伪造数据。构成版权侵权的行为也不一定构成学术不端,如为科学研究大量复制3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1.2 调整范围

学术规范涉及学术研究的全过程与学术活动的各方面,具体包括学术研究规范、学术道德规范、学术引用规范、学术注释规范、学术评价规范和学术批评规范。[5]其中,前两者是价值层面的规范,后四者是技术层面的规范。技术层面的规范又可以分为关于如何利用学术成果的规范和如何评价学术成果的规范。当学术成果以作品的形式呈现时,学术规范与版权规范就产生了竞合。版权规范的客体是作品,作品的本质是信息。信息具有经济学意义上“公共产品”的性质。版权规范应当在鼓励作者创作和促进文化繁荣之间寻求平衡。因此,版权规范肩负两方面任务:一方面,版权规范需要通过产权激励机制鼓励作者从事文艺、科学创作;另一方面,版权规范需要适当限制作者权利,使得社会公众可以更便捷地接触和使用作品。所以,版权规范与学术规范的竞合主要体现在调整利用作品的行为上。版权规范调整包括学术论文在内的所有作品。至于如何进行规范化的学术评价和学术批评,并非版权规范关心的问题。由此可以看出,在学术研究方面,学术规范的调整范围更为广泛。

1.3 责任承担

违反学术规范与版权规范的行为将遭受道德上的非难4,但两种情形具体的责任承担方式不同。行为人违反学术规范,情节严重的可能面临行政处罚。例如,《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如下:通报批评、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申请资格、撤销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辞退或解聘等。既然是行政处罚,行为人除了申请复核、向教育主管部门申诉,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其行为仅构成学术失范[6],管理机关可以对其批评教育,不作出行政处罚。违法版权规范利用他人作品,属于民事侵权行为。民事侵权有其特定的责任承担方式,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如果版权侵权行为严重的,可能面临行政处罚。但版权侵权的行政处罚针对的是非法经营行为,学术研究一般不属于经营活动。

2 剽窃行为与两类规范的标准对接

《行为界定》详细列举了作者学术不端行为的若干类型,其中,剽窃行为是学术活动中最频发的学术不端。剽窃是指窃取他人作品中的内容并以自己名义发表的行为,即“欺诈性抄袭”。[7]对剽窃行为的治理是学术规范与版权规范的核心交集。对于同一剽窃行为,《行为界定》与《著作权法》采取了不同的方式回应。简单来说,构成学术不端的剽窃行为未必构成版权侵权;构成版权侵权的剽窃行为未必构成学术不端。所以,二者标准对接的前提是明确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2.1 《著作权法》对剽窃的认定

《著作权法》在赋予作者作品权利的同时,通过规定权利客体、权利限制、保护期间等方式,实现鼓励作者创作和促进文化繁荣的目的。正是因为上述规定,导致《行为界定》与《著作权法》对于剽窃行为的认定差异。

2.1.1 权利客体

《著作权法》特定的权利客体——作品,本质上是可被社会公众客观感知的外在表达。作为著作权法的基本制度,思想表达二分法是指著作权法只保护作者具有独创性的表达,而对于思想,无论是否具有独创性,都不予以保护。[8]但是,思想和表达之间的界限往往较为模糊,难以在事实层面相区分。一部作品中的思想与表达呈现出“金字塔”形的结构,从最底层的表达到最上层的思想,存在不断抽象和概括的过程。[9]二者的分界线需要在个案中确定。例如,作品中的数据如果经判断构成“单纯事实消息”,则属于思想范畴。由于《著作权法》不保护思想,所以如果行为人不加说明地采用他人作品中被认定为是思想的内容,则不会受到《著作权法》的规制。也即,对思想的剽窃行为不构成版权侵权。如果行为人不加说明地采用了他人作品中的表达,则这种剽窃行为有可能构成版权侵权。此外,当行为人采用他人作品表达符合“合理使用”时,其行为仍然不构成版权侵权。

2.1.2 权利限制

《著作权法》的权利限制制度主要包括两种: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5合理使用是指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且不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制度。法定许可是指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的制度。法定许可中与学术研究活动相关的是“报刊转载法定许可”。例如,《文摘周报》《中国学术期刊文摘》等文摘类报刊就是根据法定许可制度刊登已在其他报刊发表的作品。报刊转载法定许可制度调整的已发表作品作者与报社、期刊社之间的法律关系,不涉及其他作者的剽窃与版权侵权问题。

合理使用制度中的“适当引用”条款则关系到已发表作品作者与其他作者。《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属于合理使用。学术成果往往建立在对既往成果的借鉴、改进,甚至颠覆的基础之上。所以,适当引用是学术评论与学术创作所必需的。合理使用制度为科研人员提供了在学术活动中利用他人作品的机会。同时,《著作权法》与《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也明确了行为构成适当引用的法定条件。

适当引用除了应当符合“三步检验标准”6以外,还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7、作品名称,并且应当“适量引用”。如果行为人适量引用他人作品,但未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一般情况下侵犯作者的署名权8,且构成其他著作财产权侵权。如果行为人指明了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但引用过度,仍然侵犯作者版权。“适量”的判断也需要在个案中予以考量。并非所有全文引用的情况均属于版权侵权,例如,研究比特币的著作可能需要将中本聪论文的每一处细节进行再现与说明。又如,撰写文章评论他人发表的短诗往往也需要全文引用。

2.1.3 保护期间

《著作权法》规定了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间。自然人作品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非自然人作品的保护期为首次发表后五十年。署名权等著作人身权则不受时间限制。如果作品的保护期结束,只要行为人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即可不计篇幅地使用作品,而不构成版权侵权。但如果行为人使用他人作品时未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则侵犯作者的署名权。

2.2 《行为界定》对剽窃的认定

《行为界定》逐一列举了7种不同的剽窃行为:观点剽窃、数据剽窃、图片和音视频剽窃、研究(实验)方法剽窃、文字表述剽窃、整体剽窃、他人未发表成果剽窃。但对于各剽窃行为之间的关系,认定剽窃的关键要素缺乏说明。我国法律体系一般采取总分式的立法模式,通过“提取公因式”的方法将各个规范中的共同要素整理汇总形成总则。《行为界定》中的剽窃行为也具有共同要素。要素的梳理,有利于更加清晰地呈现其间关系,也有利于分析其与《著作权法》认定上的异同。

2.2.1 行为对象类型

《行为界定》对剽窃行为的分类主要依据的是行为对象的类型。从整体上看,《行为界定》调整的行为对象包括:观点、数据、图片和音视频、研究(实验)方法、文字表述。每种剽窃行为都有特定的对象。整体剽窃与他人未发表成果剽窃则可能涉及多种对象。例如,行为人整体剽窃可能同时剽窃他人作品中的观点、数据与文字表述。

2.2.2 是否已经发表

按行为人采用的作品是否已经发表,可以将上述剽窃行为分为他人已发表成果剽窃与他人未发表成果剽窃。《行为界定》中的前六种剽窃行为均为对他人已发表成果的剽窃。他人未发表成果剽窃是指使用他人已经公开但未正式发表9的作品的行为。发表,即将作品公之于众。发表并非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条件。作品一经创作完成即受保护,但与他人已发表成果剽窃不同的是,如果行为人剽窃的是他人未发表成果,除了构成复制权等版权侵权外,还应当认定其行为侵犯作者的发表权。作品已经公开但未发表的情形是指,作品创作完成并在特定范围公开,如学术会议等,但未通过复制发行、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向不特定第三人传播。

2.2.3 是否添加引注

按是否添加引注或说明为标准,可以将剽窃行为分为典型剽窃、他人未发表成果剽窃与整体剽窃。如前所述,剽窃的定义中包含不说明其来源之意,所以通常类型的剽窃行为均属不加引注或说明地采用他人作品的行为。但对于他人未发表成果剽窃来说,行为人是否添加引注不会改变剽窃行为的性质。在整体剽窃的场合,他人的已发表作品构成了行为人论文的主体部分,无论行为人是否添加引注,均构成学术不端。

2.3 两种认定标准的关系剖析

作为学术不端的剽窃行为同时也可能构成版权侵权。两规范对接的关键在于阐发其二者认定标准的关系。也即,说明各种构成学术不端的剽窃行为是否侵犯版权,具体侵犯作者的哪项权利。此任务主要从3个方面展开。

2.3.1 剽窃与侵犯发表权

发表权是指作者享有的决定是否将作品公之于众,于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公之于众的权利。侵犯发表权只有一种行为表现,即未经作者授权将作品公之于众。在各剽窃行为中,只有对他人未发表成果的剽窃行为侵犯作者发表权。《行为界定》之所以将他人未发表成果剽窃单独列为一种行为类型,原因在于该种剽窃行为较之其他行为更为严重。剽窃他人未发表成果,不仅窃取了作者的劳动果实,而且剥夺了作者在作品问世之前,进一步修改完善作品的权利。

2.3.2 剽窃与侵犯署名权

在论文中为他人作品添加适当引注或说明来源,是尊重作者署名权的表现。除了整体剽窃以外,其他所有类型的剽窃行为均构成署名权侵权。与《行为界定》不同的是,作为私权规范,《著作权法》在署名问题上尊重作者的意思自治。具体而言,作者有权隐藏自己与作品之间的联系,作者不署名、署假名,都是行使署名权的体现。[10]同时,在《著作权法》上,合作作品的署名顺序由作者自行约定,署名顺序与作者贡献无必然联系。10例如,甲乙二人约定由贡献较小的乙做第一作者,贡献较大的甲做第二作者,只要该约定系甲乙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则该约定有效。但在学术规范中,无论是未对论文所涉及的研究有实质性贡献的人在论文中署名,还是作者排序与其对论文的实际贡献不符的情形,均构成不当署名的学术不端行为。

2.3.3 剽窃与侵犯修改权

修改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是著作人身权的重要内容。修改权是指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对作品的修改达到足以损害作者声誉的程度时,则属于歪曲、篡改作品。行为人使用他人作品时,如果没有适当引注,并且对使用部分的修改改变了作者的本意,则可能在构成学术不端的同时,侵犯作者修改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如果行为人按学术规范说明了使用的作品来源,但对作者本意进行了歪曲、篡改,该行为仍然构成侵权。

3 学术规范与版权规范的系统耦合

虽然学术规范与版权规范存在诸多质性差异,《行为界定》与《著作权法》也在剽窃行为的认定标准上有所出入,两类社会规范仍然相互影响,甚至相互依存。由学术规范与版权规范组成的有机整体,具有系统中子单元不具有的性质与功能[11],可以对学术不端与版权侵权行为进行有效规制。

3.1 共同的价值诉求

学术规范与版权规范具有共同的价值诉求。学术规范的元规范是“追求真理”与“造福人类”。[12]《著作权法》的最终目的是“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二者的根本利益是高度一致的。在实现价值诉求的路径上,二者作出了不同的选择。学术规范是普适性的,是“放之四海皆准”的行动指南。而法律作为“地方性知识”,具有较强的地域性,即一国法律的效力仅限于本国境内。《伯尔尼公约》等国际条约的签订并未完全消解知识产权制度的地域性。同时,由于各成员国有义务将国际条约转化为国内法,国际规则的构建逐渐演变成国家话语权力的博弈。例如,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规定的“三步检验标准”就来自于《伯尔尼公约》[13],而美国曾掌握三步检验标准的解释权。与版权规范相比,学术规范对学术成果的尊重与保护更为纯粹,也更加彻底。纯粹性体现在学术规范的制定与国家权力的博弈无关。彻底性则表现为学术规范对学术成果的保护不必容忍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等权利限制。即便如此,在实现二者共同价值诉求的过程中,版权规范仍然是学术规范的有力补充。以道德非难和行政处罚为主要手段的学术规范,虽然发挥着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惩戒作用,却无法弥补作者因学术不端行为产生的经济损失。而《著作权法》可以通过侵权损害赔偿的方式实现。所以,两规范系统立足于共同的价值诉求,形成了正向的耦合关系。

3.2 相似的话语体系

近代意义上的科学研究活动肇始于16世纪的科学革命。[14]此后,各国专利法、版权法的出台为学术成果的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与知识产权制度相比,学术规范的历史较为短暂。美国是最早开展学术诚信问题研究的国家。1989年,美国卫生部(HHS)公共卫生署(PHS)在政策法规中定义了“科研不端行为”,主要包括伪造、篡改、剽窃。[15]其中,剽窃行为不仅涉及公共利益,还关乎学术共同体的自身利益,尤其受到当局重视。“常规科学”坚实地建立在过去的科学成就与研究范式之上[16]。“根柢无易其固,裁断必出于己。”任何独创性、新颖性、创造性的智力成果都不会是凭空产生的。所以,无论是学术规范还是版权规范,首要任务即是协调新研究、新作品与既往成果的关系。从知识谱系的角度来说,学术规范与版权规范可谓“同宗同源”。在学术规范尚未出现的时期,版权规范在很大程度上承担了学术规范的任务,即保护作者发表、复制、发行作品的专有权利。学术规范中的诸多基本范畴脱胎于版权规范。学术规范以知识产权保护为己任。例如,知识产权是国际出版伦理委员会(COPE)关注的“核心实践”(core practices)之一。[17]时至今日,学术界、编辑界、出版界与法律界关于智力成果的创造与保护共享一套话语体系。少数语词在概念理解与使用习惯上的差异并不影响该话语体系的稳定。

3.3 互补的规范作用

学术规范与版权规范虽为独立的规范系统,但二者基于共同的价值诉求,使用相似的话语体系,可以产生良性互动,实现优势互补,共同促进知识生产和学术研究活动,对学术共同体起到指引、评价、教育作用。

3.3.1 指引作用

规范的指引作用是指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与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来调整人们的行为。规范的指引作用分为义务性指引与权利性指引。学术规范的指引作用主要是义务性指引,即学术规范明确规定行为人应该这样行为或不应该这样行为,并且规定违反学术规范的否定性后果。版权规范的指引作用主要是权利性指引,即版权规范规定作者可以这样行为,并且规定这样行为的肯定性法律后果。反向约束与正向激励相结合的治理模式,可以引导行为人在恪守学术诚信、尊重他人学术成果的同时,通过科技创新来获得产权激励。

3.3.2 评价作用

规范的评价作用是指规范作为一种行为的标准与尺度,具有判断与衡量人们行为的作用。规范的评价作用分为正当性评价与合法性评价。学术规范的评价作用主要是正当性评价,即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是不良的。版权规范的评价作用主要是合法性评价,即违反版权规范的行为是非法的。评价作用的正当性与合法性体现了社会治理的德治与法治双重面向。“法律是准绳,任何时候都必须遵循;道德是基石,任何时候都不可忽视。”[18]规范的正当性评价与合法性评价相互补充、相互促进,推进学术不端行为的现代化治理。

3.3.3 教育作用

规范的教育作用是指通过规范的实施影响他人今后的行为。规范的教育作用分为制裁的教育作用与鼓励的教育作用。学术规范的教育作用主要是制裁的教育作用,即对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的制裁可以威慑他人不要再做出此类行为。版权规范的教育作用主要是鼓励的教育作用,对合法行为的提倡与保护可以对他人的行为作出示范和促进。任何社会规范都有不同程度的威慑作用,但仅依靠威慑不能起到较好的教育效果。[19]学术规范与版权规范的有机结合,在体现学术共同体的价值共识的基础上,可以对学术研究活动产生相当积极的影响。

4 结语

学术不端行为与版权侵权行为是学术规范与版权规范主要的调整对象。比较研究的方法不仅识别了两类社会规范的差异,也发现了其二者的依存关系与良性互动。学术规范与版权规范是学术活动的道德底线与法律底线,学术共同体应当时刻铭记这两条底线。比较论考对学术建设的现实启示在于:首先,应当使法律教育与学术规范教育相互配合,补齐不同群体的知识短板。其次,学界与国家机构应当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协同治理,以不同方式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遏制。最后,应当将培养学术共同体的守法意识与合规意识并重,使得学术共同体养成恪守学术诚信与尊重知识产权的文化自觉。

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现代诠释学视域下的法律原则理论研究”(21AFX003)。
我国《著作权法》不区分著作权与版权的概念。
由于自然科学的学术成果也可以通过专利的形式呈现,所以专利规范同样与学术规范具有类似的交集。
《著作权法》中的复制指的是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
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一定是不道德的,但版权侵权行为未必。并非所有版权规范都具有正当性的评价作用。
著作权的其他限制,如公共秩序保留、强制许可等,不涉及学术研究活动。
只能在特殊情况下作出、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以及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
作者为非自然人时,如某编委会,应当指明作者名称。
并非所有未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均侵犯作者署名权。例如,梁慧星所著《法学学位论文写作方法》中引用了若干不适当的写作实例予以批评,此时未指明作者姓名的行为不构成版权侵权。
《著作权法》中没有“正式发表”的概念。所有将作品公之于众的行为,都是正式的,不可逆转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因作品署名顺序发生的纠纷,人民法院按照下列原则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确定署名顺序;没有约定的,可以按照创作作品付出的劳动、作品排列、作者姓氏笔画等确定署名顺序。”

参考文献

国家新闻出版署. 学术出版规范 期刊学术不端行为界定:CY/T 174-2019[S]. 北京国家新闻出版署20197.

[本文引用: 1]

胜利.

“学术出版科研诚信及伦理规范”专题序

[J]. 编辑学报,20211):14.

[本文引用: 1]

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学风建设委员会组. 高校人文社会科学学术规范指南[M]. 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3.

[本文引用: 1]

教育部科学技术委员会学风建设委员会组. 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学术规范指南[M].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2.

[本文引用: 1]

玉圣 保生. 学术规范导论[M]. 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39.

[本文引用: 1]

《学术诚信与学术规范》编委会. 学术诚信与学术规范[M]. 天津天津大学出版社201118.

[本文引用: 1]

斯纳. 论剽窃[M]. .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37.

[本文引用: 1]

汉东. 知识产权法学[M].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966-67.

[本文引用: 1]

. 著作权法[M].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47.

[本文引用: 1]

. 知识产权法关键词[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116.

[本文引用: 1]

宏森 国屏. 系统论:系统科学哲学[M]. 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1995201.

[本文引用: 1]

. 科研伦理与学术规范:《高等学校预防和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一百问[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1841.

[本文引用: 1]

.

数字技术背景下合理使用制度立法失范问题探究:兼评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

[J]. 科技与出版,20213):143.

[本文引用: 1]

林德伯格 戴维·. 西方科学的起源[M]. 卜天. 北京商务出版社2019505-510.

[本文引用: 1]

美仕 .

美国联邦政府关于科研不端行为的政策演变:从不端行为定义的争议与统一过程审视

[J]. 自然辩证法通讯,20086):53.

[本文引用: 1]

库恩 托马斯·. 科学革命的结构[M]. 吾伦 新和.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8-9.

[本文引用: 1]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 科技期刊出版伦理规范[M]. 北京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2019156.

[本文引用: 1]

近平. 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M]// 近平. 习近平谈治国理政. 北京外文出版社2017133.

[本文引用: 1]

宗灵. 法理学[M].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76.

[本文引用: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