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向善”立场下专利文献出版的伦理评价*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430073,武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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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 鑫.
“科技向善”是当前新技术时代下科技创新的基本伦理立场,也是风险社会下人们应当共同遵守的伦理准则。[1]作为科技文献的一种重要类型,集技术、经济、法律三种情报为一体的专利文献在出版发行过程中,无疑也应秉承“科技向善”的伦理导向,将伦理评价作为专利公报、专利索引工具书,以及与专利技术成果相关期刊论文等专利文献出版的关键内容,并在相关文献中充分呈现出专利技术成果中潜在的伦理风险,使专利技术实施者能够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伦理风险予以规避。诚然,在专利授权伦理审查机制运行过程中,有违伦理要求的技术成果会被排除出专利授权范畴[2],但是,必须要格外注意的是,专利授权伦理审查中以伦理原因所剔除的技术成果往往只是严重违反公序良俗及伦理例外规定的部分,很多在实施中蕴含着伦理风险的技术成果依旧会通过授权审查,并在相关专利文献中向全社会公开。由此,为避免这些存在伦理风险专利技术成果在文献公开后被予以不当实施,有必要在专利文献出版实践中以适当的标准与程序对相关专利技术成果进行伦理评价,从而为专利技术成果的合理实施提供伦理指引,并使“科技向善”价值导向在专利文献出版实践中得以充分彰显。
1 专利文献出版实践中伦理评价的现实需要
专利文献的出版发行是专利技术公开与披露的重要实现机制,在专利制度为激励创新的排他性财产权利构造下有效地保证了技术知识的社会共享,为后续的科技创新提供了关键的基础保障。[3]但是,在专利文献出版机制发挥其提升社会福利积极效应的同时,专利技术成果中所蕴含的技术伦理问题也会在相关文献的出版发行过程中被传播扩散到更加广泛的领域,甚至还会衍生出影响巨大的社会伦理风险。不仅如此,伴随着当前饱受伦理争论的生物技术专利文献、人工智能专利文献等新技术领域相关专利文献资料出版工作的持续推进,其势必会进一步引发全新的且更为严峻的技术伦理挑战。因此,专利文献出版实践中,有必要引入对于专利公报、专利索引工具书,以及与专利技术成果相关期刊论文等的伦理评价,使其中专利技术成果中所蕴含的技术伦理风险得到充分呈现,为文献阅读者提供明确的实践指引。
1.1 专利文献出版对于技术伦理问题的显著扩散效应
文献的出版发行是促进相关知识传播与推广的重要途径。对于专利公报、专利索引工具书,以及与专利技术成果相关期刊论文等专利文献来说,也是一样,专利文献的出版发行直接推动了相关专利技术成果的信息扩散,使社会公众能够快速地获取最新的专利动态与技术知识,为后续的科技创新提供有效支持。[4]然而,与专利信息公开相伴而生的,却是专利文献中所涉及的技术伦理问题的不断扩散,并进入人们的日常生产生活过程中。如若具有技术伦理问题的专利文献在后续利用中不能将其中的伦理问题进行有效的控制,则必然会使技术伦理层面的问题进一步深化,并在激烈的专利市场竞争中不断向下游产业及相关市场扩散,带来广泛的社会伦理挑战。[5]而一旦这些存在伦理隐患的专利文献被不法者不当利用,则无疑会进一步引发远超过人们理解和掌控范围且威胁健康与安全的公共风险。[6]由此,可以说,专利公报、专利索引工具书,以及与专利技术成果相关期刊论文等专利文献的出版发行,对其中所蕴含的技术伦理问题具有显著的扩散效应,如若不在专利文献中对潜在的技术伦理问题予以昭示,则势必会为技术的持续实施与后续改进埋下伦理层面的巨大隐患。
1.2 新技术领域专利文献出版引发全新技术伦理挑战
当前,诸如大数据、云计算、基因编辑、人工智能等新兴科技成果的不断涌现与广泛应用,使我国经济社会飞速发展,形成了以新兴技术与创新产业深度融合为表征的新领域和新业态,一系列与之相关的技术伦理新问题由此应运而生。[7]相应地,新技术领域专利文献出版实践也势必会面临全新的技术伦理挑战,尤其是在生物技术、人工智能这些伦理争议较为严重的新兴技术领域中,专利文献出版对于技术伦理问题的扩散效应无疑会引发更为严峻的伦理风险。生物技术专利文献中对于基因等生命物质的技术干预措施的公开传播,在促进生物技术持续发展的同时,也会引发“人”的工具化等突破基本伦理秩序的实践困境。[8]人工智能专利文献中对于人工智能自主运转效能的技术特征披露,在推进人工智能技术进步的同时,也同样会加剧人们对人工智能技术后果的不可预见性,以及人工智能取代人类的伦理担忧。[9]鉴于此,在新技术领域专利文献出版发行过程中,应更加注重对于文献内容的伦理评价,对于生物技术、人工智能等技术伦理争议突出的专利文献展开更为深入的伦理道德衡量,使其中存在的伦理问题明确呈现在相关文献之中,避免这些技术伦理问题在专利实施过程中不断蔓延,进而造成对自然与社会伦理秩序的严峻挑战。
2 专利文献出版实践中伦理评价的基本原则
为确保专利文献出版实践中伦理评价工作的有效开展,首先应从宏观层面明确伦理评价的基本原则。通常认为,伦理原则源自于人类社会生活中长期以来形成的伦理共识,尤其是20世纪中后期以来,面对生命医学研究中的伦理挑战,美国援引了国际法庭审判纳粹时期人体实验罪行的《纽伦堡人体实验法》中通过人类普遍接受的伦理原则的适用,以化解先例和相关立法缺乏情况的做法,率先提出了生命医学伦理的四项基本原则,即无害(Nonmaleficence)、行善(Beneficence)、自主(Autonomy)、公正(Justice),并逐渐发展成为当今世界现代生命医学的伦理起点。[10]确切地说,这四项由人类普遍伦理共识所提炼出的伦理基本原则,实质上不仅是生命医学伦理的基本准则,而且也应是适用于应用伦理学所有分支领域的伦理原则。[11]因而,在专利公报、专利索引工具书,以及与专利技术成果相关期刊论文等专利文献的出版伦理评价中,无疑也应遵循上述四项原则,并将其作为实践指引。
然而,在实践中,我们必须要格外注意的是,虽说来自于社会共同体中不同成员所普遍认同与接受的价值原则、道德规范等为内容之伦理共识的上述四项伦理基本原则是具有普适性的[12],但我们也并不能基于这些伦理原则的普适性,而忽视专利文献出版实践的特殊性。为此,有必要以无害、行善、自主、公正这四项伦理基本原则为基础,结合专利公报、专利索引工具书,以及与专利技术成果相关期刊论文等专利文献出版发行的实践特征进行归纳总结,发掘四项普适性的伦理原则在专利文献出版实践中的具体表现。进而言之,在专利公报、专利索引工具书,以及与专利技术成果相关期刊论文等专利文献出版发行实践情景下,伦理评价的基本原则可以被具象为“以人为本”和“与人为善”两个层面的内容。其中,“以人为本”原则是自主原则和公正原则在专利文献出版伦理评价过程中的体现;而“与人为善”原则则是无害原则与有益原则在专利文献出版伦理评价过程中的展现。由此,为进一步阐明专利文献出版实践中伦理评价的基本原则,下文将分别对“以人为本”和“与人为善”两项原则展开深入的剖析与纾解。
2.1 专利文献出版实践中“以人为本”的伦理评价原则
“以人为本”的伦理评价原则,即要求专利公报、专利索引工具书,以及专利技术成果相关期刊论文等专利文献的出版发行以作为主体的“人”为基本出发点,使出版发行的专利文献能够与“人”的发展需要相契合,并有利于“人”持续性的长远发展。[13]由此不难发现,自主与公正两项普适性的伦理原则在其中都有突出的体现。而之所以在专利文献出版伦理评价中将一般性的自主原则与公正原则具象为“以人为本”原则,是由于专利文献出版中自主与公正的实现都是取决于作为主体的“人”的。其中,自主原则意味着主体在专利文献出版发行过程中,进行伦理评价时不受其他因素干扰的自主决定;而公正原则则意味着主体在专利文献出版发行过程中,对不同类型专利文献资料伦理评价统一标准的同等对待。因此,在对专利公报、专利索引工具书,以及专利技术成果相关期刊论文等专利文献的出版发行伦理评价中,便将“以人为本”的理念作为自主与公正的逻辑起点,把“人”作为专利文献出版伦理审查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使普适性的自主原则与公正原则在专利文献出版实践中获得充分贯彻。[14]
2.2 专利文献出版实践中“与人为善”的伦理评价原则
“与人为善”的伦理评价原则,则要求通过伦理评价所出版的专利文献在实践使用中应是对他人及社会无害且有益的,即以伦理风险的有效标示,保证专利公报、专利索引工具书,以及专利技术成果相关期刊论文等专利文献在出版发行后能够被合理地利用,在不对他人合法权益及社会公共利益有所危害的同时,将有益于他人合法权益及社会公共利益的积极效用予以最大化的发挥。在普适性的伦理原则框架下,行善原则的适用即是以无害原则的落实为基础的。[15]专利文献出版实践中也并不例外,“与人为善”的伦理评价原则的践行也同样要首先确保专利文献在出版后能够被无害地使用,才能实现专利文献支持后续创新、提升社会福利的有益性目标。而之所以要将确定“与人为善”在专利文献出版伦理评价中的基础原则地位,则是源自专利文献出版机制本身对于技术信息的传播扩散效应,其既能使专利技术成果被予以充分公开,使社会公众及时获取最新的技术信息与动态,同时也会使技术成果之中所蕴含的技术伦理问题被迅速放大,形成更加严重的伦理难题。[16]因此,专利文献出版实践中,应通过对相关文献资料的伦理评价,将具有潜在伦理风险的专利技术成果予以明确标注,以避免相关信息资源被不当利用,并对他人合法权益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进而使无害与行善的普适性伦理原则在专利文献出版实践中充分践行,发挥专利文献出版对于科技创新发展的积极效用。
3 专利文献出版实践中伦理评价的运行机制
在专利文献出版实践中,要想使伦理评价机制得以有序运行,将出版发行的专利公报、专利索引工具书,以及专利技术成果相关期刊论文等专利文献中潜在的伦理风险予以最大限度地规避,仅仅依靠伦理评价原则的实施指引是远远不够的,还应在“以人为本”和“与人为善”两项原则的基础上,针对专利公报、专利索引等法律性专利文献与专利技术成果相关期刊论文等学术性专利文献的出版目标差异,对伦理评价的具体运行机制展开有区别的程式设计。
3.1 法律性专利文献:以建立风险等级标记为目标的伦理评价模式
之所以要将法律性专利文献与学术性专利文献相区分,进行专门的出版伦理评价模式设置,是因为专利公报、专利索引工具书等法律性专利文献为实现专利技术成果公开披露的制度目标,其出版发行是必然的过程,也就是说,对于法律性专利文献的伦理评价,并不是相关内容出版与否的标准。但是,这也并不意味着法律性专利文献的出版发行是没有伦理评价必要的。事实上,通过对法律性专利文献出版进行伦理评价,是能够在专利公开机制就特定专利技术成果的伦理风险等级予以界定并向社会公众披露的,从而起到一定的风险预警作用。因此,在对法律性专利文献出版的伦理评价模式的具体设计中,便应以相关专利技术成果在实施中是否会危及生命健康、是否会损害自然环境、是否会影响社会秩序等潜在道德风险为依据设置伦理评价的指标体系,并在专利公报、专利索引工具书等法律性专利文献出版中标记伦理风险等级。
在专利授权审查过程中,不存在严重与公共秩序、善良风俗相悖的情形,且不属于专利法排除的客体范畴,是专利授权的消极要件,同时也是专利伦理评价的衡量标准。但是,在实践中,专利授权的伦理审查所能排除的技术成果只是存在巨大伦理争议的一小部分,绝对多数兼具实用价值与伦理问题的技术成果通过审查被授权专利,并会在法律性专利文献上予以公开披露。尤其是在当前专利授权审查“去伦理化”理念的影响下,专利授权伦理审查的效果日渐式微。[17]基于此,也更有必要在法律性专利文献出版中,按照从第一层级危及生命健康风险性到第二层级损害自然环境风险性,再到第三层级影响社会秩序风险性的顺序,对相关专利成果展开详细的伦理评价,以实现法律性专利文献出版实践中对其所披露专利技术成果伦理风险等级的有效标记,使社会公众能够及时了解相关专利技术成果中所存在的伦理问题。[18]
3.2 学术性专利文献:以技术领域合理区分为基础的伦理评价模式
不同于法律性的专利文献,对于专利技术成果期刊论文等学术性专利文献的伦理评价,则直接决定了相关内容能否被予以发表。这也就是说,如若以专利技术成果基础所形成的学术论文没有获得正面的伦理评价,便不能在相关学术期刊或者论文集上获得发表。因而,对于学术性专利文献出版的伦理评价,则应以专利技术成果的技术领域为基准进行伦理衡量。之所以在进行伦理评价时,要首先对学术性专利文献进行技术领域的合理区分,是因为在不同的技术领域中学术性专利文献的伦理关涉程度存在极大差异。例如,以工业应用为基础的传统专利技术成果大多也并不存在太大的伦理道德问题,而生物技术、人工智能等新型技术领域中的伦理论争则不绝于耳。
与此同时,为提升学术性专利文献出版过程中伦理评价的效率,应建立起机器筛查与专家评审相结合的伦理评价系统,对于专利技术成果期刊论文等学术性专利文献进行伦理评价与道德判断。其中,机器筛查是对学术性专利文献出版伦理评价的初步判定,即以目前人工智能编辑软件在机器学习、文本抓取、数据分析等方面的先进功能,对学术性专利文献是否具有伦理风险进行初步评价,并做出风险评级。[19]在此基础上,对机器筛查中发现的伦理风险评级较高的学术性专利文献进行专家评审,并由特定技术领域的伦理委员会进行伦理把关,给出伦理评价专家意见。[20]由此,出版者便可根据机器筛查的伦理风险评级,以及特定技术领域伦理委员会的专家评审,得出相应专利技术成果期刊论文等学术性专利文献能否被予以发表的伦理评价结论。
4 结论
专利文献的出版发行是技术成果通过专利授权审查后向社会公开的重要途径,是实现专利制度技术革新之“善”与技术普惠之“善”的关键环节。[21]实践中,虽说专利技术成果经过伦理审查已将严重性的伦理问题予以排除,但其中依旧会存在实施层面的伦理风险。对此,也就需要在法律性及学术性专利文献的出版发行过程中,秉持“科技向善”立场,以伦理风险评价的模式将专利技术成果中所存在的伦理问题予以昭示,为相关专利技术成果的实施者提供伦理层面的指引与预警,避免这些专利技术成果被予以不当实施,并进一步生成更为严重的社会伦理问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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