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期刊数据库垄断及其规制研究*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430073,武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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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 歌.
2021年12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赵德馨教授诉中国知网一案引发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赵德馨教授于数年间就中国知网收录其100余篇论文的行为相继提起诉讼,要求中国知网主办单位《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有限公司承担侵权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国知网未经赵德馨教授本人同意而收录其论文的行为构成侵权,赵德馨教授累计获赔70余万元。以中国知网为代表的学术期刊数据库作为科研活动不可或缺的学术信息载体,在传播知识和促进创新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学术期刊数据库以海量信息资源为依托,将文献资料按照特定顺序收集、编排,普遍通过独家授权模式获得学术文献的专有出版权,以知识产权外衣保护下的绝对排他性权利弥补投资与获取收益。随着学术期刊数据库的规模愈发庞大,其在学术资源获取中的主导与支配能力不断提高,由此所导致的垄断问题饱受诟病。学术期刊数据库不仅是商业性经营主体,还承载着普及知识和推动创新的社会公共价值,如何规制学术期刊数据库的垄断行为,保障作者、使用者、期刊社等多方主体利益,构建开放便捷的学术资源获取制度值得深思与探讨。
1 现状梳理:学术期刊数据库垄断的外部表现
目前,学术期刊数据库过度商业化和垄断经营已成为数据库发展存在的重要问题。学术期刊数据库的垄断地位使得其在相关市场占据绝对优势,对作者、使用者、期刊社等相关主体的利益造成了不合理损害。
1.1 作者维度:不合理的授权与利益分配机制
学术期刊数据库垄断对作者权利的冲击与影响尤为明显。作者作为知识产品的创造者,理应获得完整的著作权并享受绝对性保护。然而,学术期刊数据库的垄断行为削弱了作者的基本权利,作者的知识成果得不到应有尊重,主要表现在版权授权与获酬两个方面。
第一,未经授权擅自收录期刊文献。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学术期刊数据库对作品的刊载落入著作权人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法定权利的保护范畴之内。著作权作为一项排他性权利,对作品的任何使用行为都应当以获得著作权人的授权为前提。学术期刊数据库往往仅与入编期刊签订格式化协议,要求期刊负责获取作者授权,但对委托授权的内容较少涉及,也极少与作者签订授权协议。在这一模式下,著作权人的权利实则被架空,作者无法阻止学术期刊数据库对作品的收录与传播。值得注意的是,格式条款是否可以视为获得作者授权值得商榷。在赵德馨教授诉中国知网案判决中,法院认为期刊通过稿约单方面声明不足以证明从作者处取得了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及转授权的权利。由此可见,学术期刊数据库往往在未直接获得作者授权,且未形成事实上协议的情况下对学术文献进行数字出版与传播,这实则构成著作权侵权行为。
第二,作者的经济获酬权受到严重限制。由于学术文献的主要价值在于信息共享与利用,即便作者出于知识传播的意图可以在作品授权问题上做出让步,其获得物质回报的权利也不容忽视。然而,著作权人目前无法就学术成果取得应有稿酬,经济权利受到了损害。[1]例如,中国知网收录期刊论文一般不需要向作者支付报酬,收录一篇博士毕业论文作者仅能获得400元的阅读卡和100元的稿酬,且这一稿酬需要作者主动提出领取申请。我国《著作权法》对于作品的使用一贯遵循“先付费后使用”的基本原则,并规定作品的稿酬应当由作者和使用者协商确定,在双方未约定稿酬标准的情况下,可以按照《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规定的每千字80~300元基本稿酬标准进行计算。人文社科类博士毕业论文普遍在10万字以上,中国知网所支付的微薄稿酬远不及法定标准。此外,中国知网对于单本博士毕业论文的下载费用为25元,博士毕业论文通常有上百次下载,而中国知网从未将论文下载费用与作者进行分配。由此可见,学术期刊数据库支付的现金稿酬和论文总获利严重不对等,作者亦难以就作品后续利用行为获得报酬。
1.2 使用者维度:不公平的销售规则
学术期刊数据库的使用者高度集中于学术研究领域,主要为高等院校图书馆和科研机构。对于使用者而言,学术期刊数据库垄断造成了不公平销售规则,削弱了其议价能力和自主选择权。一方面,处于垄断地位的学术期刊数据库可以几乎不受消费端的阻力,持续提高售卖价格。[2]使用者仅能接受其单方面定价,或者迫于资金限制暂停使用数据库服务。以中国知网为例,中国知网作为我国最大的学术期刊数据库,对海量学术文献资源拥有绝对的控制权和定价权。据统计,中国知网的涨价幅度每年在10%以上,多年来毛利率高于50%。[3]其不合理的高价服务费遭到了诸多高校的联合抵制,武汉理工大学、北京大学、太原理工大学等高校相继发布公告宣布暂停订购中国知网服务,直接原因在于学校无法就续订价格与中国知网达成一致,但均以妥协并重新订购而告终。事实上,学术期刊数据库作为网络信息平台,在前期开发与建设过程中需要耗费较大投资,但后期维护费用普遍较低,在成本基本稳定的情况下,超过正常幅度的价格提升不具有合理性。
另一方面,学术期刊数据库剥夺了使用者的自主选择权。学术期刊数据库往往以整体模式出售数据库产品,使用者不能单独购买数据库中某一部分或者仅购买特定期刊。学术期刊数据库还将研究基础设施、数据分析与期刊获取服务捆绑在一起销售,以此提升自己的盈利能力。由于学术期刊数据库掌握了海量核心学术文献资源,自然在市场合作、谈判过程中享有主导权,科研机构基于保证研究工作正常开展的考量,迫于无奈唯有接受这一不公平的销售模式。[4]尽管少数交易合同允许使用者根据需求进行少量剔除,但比例极低,往往为1%左右,基本属于“要么全买,要么全不买”的状态。[5]这种一揽子打包式的销售模式致使使用者购入了诸多利用率较低的资源,或者重复购买了相同的内容,与良性市场竞争和用户需求相悖,是技术提供商过于强势的表现。[6]
1.3 期刊社维度:不平等的合作关系
学术期刊数据库的垄断地位意味着其在相关市场已形成特权,这导致期刊社与学术期刊数据库的合作起点便有失公平。[7]
首先,学术期刊数据库以独家授权协议为依托,将期刊社屏蔽于数字出版与传播之外。学术期刊数据库在起步阶段以极小的代价取得了入编期刊的论文,完成了学术资源的原始积累。在后续运营中为了获取市场支配地位,纷纷拉拢期刊社签署独家授权协议,对非独家转让的期刊实施滞后服务。[8]由于学术论文在数据库中的阅读量、下载量、被引率等均为评价期刊质量的重要指标,期刊社唯有将数字版权转至学术期刊数据库。尽管学术期刊数据库对于入编期刊支付一定的使用费,但不平等的市场地位使得期刊社议价能力较低,对于作品后续利用所产生的收益亦无法参与分配。
其次,学术期刊数据库转嫁了作者授权责任,实则将期刊社置于侵权与违约的双重风险之中。以中国知网为例,光盘版电子杂志社作为独立的出版主体,其在创立中国知网之初便意识到数字出版潜在的侵权问题,故而试图将这一责任转移出去。中国知网在与入编期刊社进行合作时,要求期刊社事先应当获得著作权人授权,并指出其支付给期刊社的费用包括支付给作者的稿酬。中国知网的强势地位使得期刊社不得不接受这一格式条款,诸多期刊社未经谈判便在中国知网拟定的格式化协议上签字盖章。一旦发生著作权纠纷,作者可以认为期刊社构成帮助侵权,而中国知网可以根据合作协议以期刊社未获得作者授权为由,主张其构成违约。由此可见,学术期刊数据库在与期刊社合作的过程中,具有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权利的特点。
2 症结剖析:学术期刊数据库垄断的内在因由
学术期刊数据库垄断源于数字出版链条各主体之间失衡的力量对比。学术期刊数字出版能力不足和市场有效竞争缺失巩固了数据库的主导优势,学术评价机制加剧了作者对数据库的依赖。在此背景下,学术期刊数据库的垄断地位得到了进一步强化。
2.1 学术期刊数字出版能力不足
学术期刊数字出版能力不足使得内容资源所有者与网络传播者分离,据此产生了渠道决定内容的市场垄断现象。
首先,学术期刊独立数字出版能力缺失加深了对数据库的依赖。目前,学术期刊受资金限制,往往不具备能力或者缺乏规模收益创建自身发行平台,不得不通过第三方发行平台,如中国知网、万方数据和维普资讯进行数字化和网络化传播。学术期刊数据库作为商业性技术提供者,为了确保其市场优势地位,自建库之初便将期刊排除在学术文献的数字出版与传播之外,仅将其界定为学术文献的提供者。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学术期刊数据库要求期刊统一格式与编排规范,通过拆解期刊逐渐弱化学术文献的原发印记,进而使其自身成为学术传播的唯一大刊。在此情况下,电子学术资源的发行权由期刊旁落至学术期刊数据库,数据库集成商据此确立了其在供应链中的主导优势。
其次,学术期刊数字出版功能有限巩固了数据库的垄断地位。为了解决数字出版能力缺失问题,部分有实力的学术期刊建设了网站版主页,并将学术文献定期上传。然而,此类数字出版网站以非营利性基础服务为主,功能较为单一,实际的访问量与下载量并不乐观,难以对期刊数据库的垄断地位造成影响。我国学术期刊规模小且分散,加之作为事业单位运营的历史原因的影响,在建设数字出版平台的过程中存在各自为营、可持续发展能力不足等问题。[9]事实上,数字出版平台应当集内容生产、采集、发表、传播、检索为一体,具备期刊产品数字化、出版流程数字化与采编自动化等功能,仅实现从纸质传播到网络传播的媒介转变,而并无相关衍生与增值服务的开发,实则无法从根本上提高数字出版能力与市场竞争能力。
2.2 数字出版市场有效竞争缺失
学术期刊数据库垄断的原因在于数字出版市场缺乏有效竞争,独家数字出版授权模式和学术数据库产品的锁定效应将其他数据库经营者排除在市场竞争之外。
其一,独家数字出版授权是指学术期刊数据库以独家方式制作、出版和发行出版机构印刷的数字化产品并提供技术服务,未经学术期刊数据库和期刊社的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上述经营活动。[10]在独家授权模式下,其他行业竞争者难以获得相关版权许可,无法形成替代性产品。独家授权模式直接影响了高校和科研机构订购学术数据库时的偏好与选择,基于特定期刊在相关领域的权威性,购买涵盖此类期刊的数据库已成为唯一选择。例如,中国知网是我国目前唯一授权出版博士学位论文的学术期刊数据库,在具备如此强大的知识产权优势的情况下,其他经营者难以进入数字出版市场开展竞争。
其二,学术期刊数据库作为一项特殊的知识产品,其自身的创新优势和市场迎合度对市场经营具有决定性作用,较之于普通商品具有较强的锁定效应。锁定效应作为产品或服务生命周期演进过程中产生的一种路径依赖现象,将先进入市场的竞争者置于绝对的优势地位,较晚进入市场的一方很难再积累到用户。由于科研工作者对学术期刊数据库的需求具有刚性,价格变化并不会对使用者产生较大影响,此时权利人能够通过锁定效应将竞争对手排除在市场之外。[11]以中国知网为例,中国知网一方面在上游拥有其他竞争对手不具备的文献资源优势,另一方面通过上述文献资源锁定了大量下游用户,进而产生了“双向锁定效应”。此时,用户往往不会轻易选择其他平台“另起炉灶”,这为新进入市场的竞争者设置了障碍,由此巩固了大型学术期刊数据库的垄断地位。
2.3 科研评价体制的偏向与限制
目前,科研评价体制更加侧重学术成果的传播价值,文章的被引率、下载量以及数据库收录情况已成为科研人员职称评定的重要因素。在此背景下,作者普遍畏于向学术数据库主张自身权利,而是对这一侵权行为采取了默许与容忍的态度,学术期刊数据库正是基于此强化了其在市场中的垄断地位。在赵德馨教授诉中国知网案中,尽管赵德馨教授在诉讼中获得全胜,但中国知网在法院判决后下架了赵德馨教授的全部论文,以此作为停止侵权诉求的回应,少数赵德馨教授的合作作者畏于“得罪”知网,持不干预的态度。事实上,学术期刊数据库已深深嵌入学术研究、学术评价和科研管理之中,部分高校甚至以中国知网收录作为审核论文发表与否的标准。学术期刊数据库是科研工作者传播学术观点的核心途径,将其学术文献下架无异于阻断了作者的学术发展之路。此时,科研工作者往往选择放弃完整的版权保护,以获取科研评价体制的认可。
3 应对之策:学术期刊数据库垄断的规制路径
学术期刊数据垄断是知识产权保护合法外衣下的失范行为。为了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回归学术期刊出版平台和学术期刊数据库自身建设,通过强化学术文献开放获取,打破学术期刊数据库对学术资源数字出版与传播的垄断,进而在权利保护与知识共享之间寻求平衡点。
3.1 建立集约化学术期刊出版平台
学术期刊数据库的垄断地位源于期刊数字化平台建设的滞后与不足。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建立集约化学术期刊出版平台非常必要。集约化学术期刊出版平台与学术期刊数据库的区别在于其改变了数字内容出版主体格局,以技术提供商为核心的传播模式将向学术期刊主导模式发生转变。
首先,集约化学术期刊出版平台旨在建立具有完整版权的期刊集群,形成聚合效应以提高社会公众学术资源获取能力。学术期刊出版社逐渐意识到应当打破对数据库的依赖,提高自身在数字资源获取中的主导性和自主性,通过自建网站实现学术资源的传播与共享。这一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文献资料的开放获取,但由于信息集成度较低,呈现信息孤岛状态。加之我国大部分学术期刊出版社的出版种类较为有限,由此产生学术资源分散现象,造成我国学术期刊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地位,无力与大型学术数据库抗衡。集约化学术期刊出版平台能够汇聚期刊出版力量,实现学术资源从编辑到出版再到传播的全链条规模化发展。此时作者可以直接与期刊社就作品数字化利用进行协商,原本授权困难的问题便迎刃而解。
其次,集约化学术期刊出版平台的构建应当发挥政府的引领作用。我国学术期刊对学术期刊数据库这一技术提供商的依赖在短时间内难以改变,即便通过刊社联合建立集约化平台并以独家授权形式进行作品利用,仅能增加其与学术期刊数据库的谈判筹码。学术文献具有准公共产品属性,学术期刊数字出版关系到科研创新与公共文化福祉提升,因此不能完全将其交由市场调节,而是需要在尊重市场竞争规律的前提下发挥政府的引领作用,推动我国学术期刊数字资源建设与共享。例如,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由国家投入和支持建设,面向公众提供集约化的哲学社会科学文献信息资源建设和服务,在实践中获得了较好的效果。我国可以将集约化学术期刊数字出版平台纳入新型基础设施建设计划之中,由政府部门规划建设统一学术期刊大数据中心和云计算中心,在专业技术公司的支持下,学术期刊结合自身发展需求,设置相应的采编系统、出版系统和知识服务系统,以此实现学术期刊出版平台规模化、系统化、专业化协同发展。
3.2 推动学术期刊数据库自身建设
尽管学术期刊数据库的垄断行为对数字出版利益主体带来了负面影响,但不能否认其在当下信息检索与获取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期刊数字出版技术和经营方面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经验。因此,需要回归学术数据库自身建设,为学术数据库的发展与变革确立新的方向。
第一,学术期刊数据库作为国家知识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蕴含了社会公共属性,有必要立足于知识创新与科技进步,将促进全社会信息资源传播共享与增值利用作为发展目标。通过漠视作者权利和依靠垄断优势开展经营并非长远之计,学术期刊数据库应当改变以传统文献提供服务为主导的运营模式,逐步向信息组织、知识链接、数据挖掘分析转变,进而推动科学决策与资源配置,助力知识经济的高质量发展。
第二,知识获取固然应当付费,但绝不是无原则垄断后获取暴利。学术期刊数据库的市场垄断地位决定其可以单方面决定不合理的高价,学术文献的核心价值已从推动知识共享向追逐商业利润转变。在竞争机制失灵的情况下,仅仅依靠市场内部调节无法解决上述问题。此时,应当发挥政府在价格制定过程中的宏观调控职能,进而保障使用者合法权益,推动学术资源传播与利用。[12]行政管理部门需要加强对期刊数据库定价机制的指导和监督,避免其任意幅度上调价格,确保学术资源价格具备稳定性、合理性和可获得性。倘若基于经营成本的提高需要对价格进行适当调整,应当征求公众意见并报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第三,学术期刊数据库应当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以信息公开化与透明化强化社会公众监督。学术期刊数据库作为国家知识基础设施的经营者,符合“公共企业单位”的性质定位,故其具有履行信息公开的义务。[13]尽管学术期刊数据库通过年度财务报表公开经营收入与毛利率,但其中所涉及的利润分配明细模糊不清。事实上,学术期刊数据库通过对外销售学术成果获得了高额利润,但向作者和期刊出版社仅支付了较低的报酬。部分学者指出其不仅未收到任何稿酬,且下载自己的论文还需要付费。[14]利益分配公开要求学术数据库对使用费的收取、分配、提存等进行列明,尤其需要明示各方主体的利益分配比例,推动形成公平的利益分配机制。与此同时,学术期刊数据库还应当将相关成本、价格、下载使用情况、社会服务情况等信息予以公开,以信息公示规范学术期刊数据库的运营行为。
3.3 引入学术期刊开放存取模式
为了降低学术期刊数据库对学术资源的版权垄断,可以对部分期刊文献实行开放存取以促进作品传播和利用。学术期刊开放存取是指对于数字出版且经同行评审的期刊,允许社会公众免费浏览、索引、下载。部分国家通过强制性开放存取政策实现学术交流权的回归,进而推动知识共享、助力学术研究与创新。例如,美国NIH法案要求受美国国立卫生研究所(National Institutes of Health,NIH)资助的研究成果应当于发表后12个月内,通过国家医学图书馆建立的生命科学期刊数据库向公众开放,澳大利亚、欧盟亦出台了类似规定。德国在学术期刊开放存取问题上走得更远,德国《著作权法》第38条第4款通过设置二次发表权对开放存取进行规定,即学术研究活动获得50%以上公共资金资助的作者,不论其是否已授予期刊或者数据库经营商排他性专有使用权,最迟应当于学术文献第一次公开出版12个月届满后向公众提供。
通过考察域外国家实践可知,不论是选择政策扶持还是采取单独立法模式,学术期刊开放存取均以受到政府资金资助为前提。国家科研基金资助项目旨在推动学术创新和科技进步,以知识共享与利用提高社会文化、教育事业整体效能。[15]倘若通过合同形式进行海量学术文献一一授权,将耗费大量时间与经济成本,知识产品的价值或因流转中交易成本过高而减损,这与国家资助项目的本意相悖。因此,我国可以适当借鉴域外国家的经验,对科研基金资助产出的论文实施开放获取,确保知识共享与利用惠及公众。概言之,科研工作者在财政资助下产出的科研成果应作为社会公共资源,研究人员享有学术论文的著作权,但应当在公开发表后的特定期限内向公众开放获取。
4 结语
知识经济的飞速发展对信息传播与利用提出了新的要求,有效规制学术期刊数据库的垄断行为,最大限度保障知识自由获取已成为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学术期刊数据库垄断为知识传播设置了信息壁垒,阻滞了科研成果的扩散与转化,推动编辑、出版、传播一体化模式构建是破除垄断困局的必要方案。在国家建设世界一流期刊与打造学术期刊出版集团的背景下,学术期刊数据库垄断经营模式无法适应新的要求,需要朝向更专业化的细分业务与信息服务领域转型。由于学术文献兼备公共文化属性与公共产品禀赋,在推动我国科技进步、知识创新和文化建设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有必要从国家层面构筑数字学术资源开放存取制度,实现知识产权保护与知识共享协调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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