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的演进具有路径依赖性,从前人的创作中汲取灵感是产出新知的必要条件。学术研究中,对既有文献进行全面综述能够帮助科研人员发现研究缝隙、确定真正值得研究的问题,进而开拓学术前沿。知识的可及性、全面性对科研人员开展研究至关重要。作为收集、传播知识的公益性机构,图书馆对资源的收录能否满足科研人员的需求,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科研能力的发展。
作为我国最大的学术资源数据库,“中国知网”在知识分享与创新方面理应发挥重要作用,但其运营模式却难以满足科研人员的期待。2022年4月,一则落款为中国科学院“文献信息中心”的邮件截屏在网上流传。该邮件显示,在多轮谈判后,知网依然坚持“近千万元”的续订费用和相当“苛刻”的续订条件,中国科学院不得不暂停使用中国知网。此前,亦有不少科研机构、大学图书馆因高昂的使用费用而暂停使用中国知网。不仅如此,中国知网还屡次在与退休教授赵德馨等学者的侵权诉讼中败诉,面临着下架侵权作品的风险。①无论是输出端的过高定价还是输入端的授权瑕疵,均反映出“知网模式”的症结在于版权授权链条并不完整。
本文从图书馆在线提供学术期刊论文的角度,探讨“知网模式”的症结,旨在提出可行的解决方案。本文所述的“图书馆”仅指公益性图书馆,营利性图书馆不在讨论之列。本文以“学术期刊论文”为研究对象,主要是因为学术期刊论文较之学术图书更具时效性、前沿性,较之一般网络出版物更具权威性,且数量庞大,因而最为科研人员所依赖。本文将视野聚焦于“在线提供”行为,一方面是因为图书馆购买的纸质期刊数量有限,且通常仅限于馆内阅览,难以充分满足科研人员的需求;另一方面,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通过网络获取文献资源已成为科研常态。数据显示,近年来陆续有高校图书馆因经费限制而停订部分期刊数据库,反映出图书馆所受著作权之“困”;相较而言,公共图书馆的期刊收录情况更是堪忧,难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公共数字文化需求。“信息本质上是一种应免费提供的公共产品”的传统图书馆原则[1]与著作权之间的冲突,在网络时代愈发凸显,导致科研人员无法及时获取有效信息。笔者将从“论文生产—期刊出版—数据库收录—图书馆购买”这一产业链条出发,分析不同主体的利益诉求以及“知网模式”的版权问题,力求找到最佳的利益平衡方案,在保护著作权的同时,确保公众对期刊作品的接触权,以期助力我国学术事业的长远发展。
1 图书馆通过网络提供学术期刊论文所需授权分析
图书馆在线提供学术期刊论文所需获得的授权涉及论文作者、期刊社及数据库各自对应的权利——文字作品著作权、期刊汇编作品著作权和版式设计权、授权使用数据库的权利。
1.1 论文著作权授权
从学术论文的著作权人处获得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是图书馆在线提供期刊学术论文的前提。我国《著作权法》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虽为图书馆使用作品提供了一定的豁免,允许其通过信息网络向本馆馆舍内服务对象提供本馆收藏的合法出版的数字作品和依法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需要以数字化形式复制的作品,但这一规定的适用范围十分有限,概言如下:其一,“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需要以数字化形式复制的作品”通常需要满足“已经损毁或者濒临损毁、丢失或者失窃,或者其存储格式已经过时,并且在市场上无法购买或者只能以明显高于标定的价格购买”等条件,大多数期刊论文难以满足这一条件。其二,“合法出版”的数字作品通常需要从合法数据库订购或者从期刊官网下载,目前只有少数期刊通过官网直接提供论文全文阅读服务,大多数期刊仅提供论文的题目、中英文摘要、关键词等信息,图书馆获取论文全文的主要方式仍为通过数据库购买。其三,司法实践中对“馆舍”的解释和提供方式的要求给用户使用行为施加了较多限制。我国已有相关案例指出,“馆舍”指的是实体图书馆建筑,馆舍内服务对象即指身处该实体图书馆建筑内的读者;①亦有典型案例指出图书馆合理使用数字作品时仅能提供作品线上阅读和浏览,不能提供下载功能。②依照上述解读,读者在图书馆场所之外通过图书馆网站获取文献的行为难以为上述豁免条款所覆盖,这将极大限制这一条款的受益群体范围。其四,即便不采用上述严格解释,图书馆也须确保著作权的正当行使,平衡社会公共利益与作者合法利益,对上述条款的解释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以不致无故侵害作者的合法利益为底线。[2]易言之,《著作权法》为合理使用行为施加的“三步检验法”,对图书馆的豁免同样适用。正因如此,虽有上述豁免条款,但为充分满足学术研究的需求,图书馆仍然需要单独获取期刊论文著作权授权。
1.2 期刊汇编作品著作权、版式设计权授权
汇编作品指的是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后形成的作品。汇编作品的独创性体现在对内容的选择和编排上。是否录用论文、设置哪些栏目、将论文编入何一栏目均由期刊社决定,此中蕴含的独创性安排足以使一本期刊构成一部汇编作品。图书馆在线提供学术期刊论文一般需要获得期刊汇编作品著作权授权。
版式设计是指对印刷品的版面格式的设计,包括对版心、排式、用字、行距、标点等版面布局因素的安排。[3]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版式设计权的赋予,主要是出于对期刊社的劳动投资进行回报、鼓励期刊差异化经营等考量。实践中,不同期刊的版式风格迥异,完全相同者几乎不存在,各有各的“独创性”,均可享有版式设计权。版式设计专用权的保护范围较小,一般仅仅表现为专有复制权。①除了出版者自己可以使用其版式设计外,其他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原样复制,或者很简单的、改动很小的复制以及变化了比例尺的复制。对于版式设计网络传播的问题,北京高院《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第6.6条规定“将图书、报刊扫描复制后在互联网上传播的,构成侵害版式设计权”。由于图书馆在线提供论文阅读、下载服务时,通常不会脱离期刊社所提供的版式设计,且往往需要同时提供期刊封面、目录,这会落入版式设计“专有复制权”的范畴。可见,图书馆在线提供学术期刊论文时,还需要获得版式设计权的授权。
1.3 授权使用数据库的权利
图书馆在线提供学术期刊论文所需获得的第三重授权来自数据库,指向数据库使用权。诚然,将馆藏文献数字化、对网络信息进行搜集整理并自建数据库,也是获取并提供数字期刊的可行方式,[4]但存在无法克服著作权侵权风险这一固有弊端。直接与期刊社签订协议、获得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能够确保合规,却不具有经济上的可行性。相较之下,图书馆与数据库签订协议、获取数据库使用权的优势便显现出来。一方面,期刊社数量庞大,图书馆与之一一谈判意味着极高的交易成本,且图书馆经费有限;数据库则通过集成期刊论文解决了交易成本过高的问题,使交易具备了基本前提。另一方面,数据库在集成期刊论文之外,还提供增值服务。例如,对同一作者发表文献的归集有助于追踪学者学术兴趣发展脉络;引证文献、二级引证文献的罗列能够帮助研究者确定相关主题研究的演进路径,亦能帮助作者查阅文献被引情况、进而确定观点是否被正确理解;搜索引擎提供了便利的文献查找方式、大大提升了资源利用效率;笔记、思维导图、个人知识管理等服务则为新一轮创作赋能。考虑到数据库的便利性与增值服务加成,图书馆通常会与数据库签订许可协议。
从初始归属来看,上述权利分属不同主体。根据创作者享有著作权的基本原则,论文的初始著作权人为作者,汇编作品著作权、版式设计权的初始权利人为期刊社,期刊数据库的初始权利人为数据库制作者。不过,根据行业通行的授权实践,期刊社往往会借助格式合同条款,以受让或独占许可的方式获得论文作品的经济权利,而数据库在与期刊签订许可合同时,也会获得作品复制权、汇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版式设计权的许可,许可范围同时覆盖用户对数据库的使用行为。若上述授权不存在法律上的瑕疵,图书馆仅需与数据库签订协议,即可一次性获得上述授权,完整的授权链条如图1所示。
图1
图1
图书馆在线提供学术期刊论文所需著作权许可(通常实践)
1.4 “知网模式”输入端的授权问题
图书馆与中国知网签订合同获得数据库使用权,并一劳永逸地获得三项权利的授权,是“知网模式”的核心。从公布的判决来看,由于中国知网从作者、期刊社处获得的授权存有瑕疵,因而图书馆有时并不能从与中国知网签订的协议中获得期刊论文的合法使用权限。这一瑕疵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方面,“投稿须知”不能作为授权依据。部分案件中,期刊社并未与作者签订授权协议,仅在“投稿须知”中表明期刊社意欲获得论文作品的版权。此类声明看似具有对世效力,但由于“投稿须知”面向不特定的相对人而发出,不满足内容具体、特定等要求,其性质应为要约邀请,不属于合同的组成部分,固难以认定授权存在。在中国知网与赵德馨教授侵权纠纷中,有判决指出:“从投稿中关于作品将编入两个数据库的文字表述来看,该意思表示中仅告知作者作品将入两库,对于两库如何使用作品未明确告知,也未明确告知两库将获得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许可使用,更未向作者告知相关的许可类型、许可期限、地域范围等许可使用合同的必要内容。一审法院在综合上述事实的情况,认定投稿须知中该条款不能视为赵德馨与学术期刊电子杂志社就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许可使用达成合意并无不当。”①
另一方面,格式化的版权转让条款存在被认定无效的风险。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事先拟定的条款,其特点在于未与对方进行协商。从内容上看,期刊社通常在与作者签约时一次性获得作品的所有版权,但却未必能够体现权利受让的相应对价。我国已有案例指出类似的条款违背公平原则,应当归于无效。②此外,依据“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转让的权利视为未许可、转让”的基本原则,③若此类条款的规定过于笼统,也会因缺乏明确性而使授权最终归于无效。
值得一提的是,“知网模式”的授权问题并非不可补救。格式条款是否有违公平原则,不能脱离学术市场来讨论。学术作品的生产具有特殊性,这也是导致版权思维运用于学术市场时会出现失灵的一个主要原因。整体来看,版权制度是一项以经济利益的赋予激励作品创作的制度。然而,相较于获得版税,大多数科研工作者发表作品时更为关注的是期刊级别,作品的阅读量、引用量、同行评价,等等。版权转让条款在多大程度上构成对作者真实意思的违背,值得商榷。事实上,已有案例直接认定诸如“凡作者向本刊投稿,即视做作者同意授权本刊代理其作品电子版信息有线和无线互联网传播权;并且本刊有权授权第三方进行电子版信息有线和无线互联网络传播;本刊支付的稿费已包括上述使用方式的稿费。如有异议请在投稿时事先说明,以便本刊酌情处理”等授权条款并不存在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亦不存在免除期刊社的责任、加重作者责任、排除作者主要权利的情形,①因而肯定了合同的效力。此外,此类格式条款的效力也可因作者事后发出的“确认函”而获得补救。相关案例显示,不少作者其实是愿意为中国知网出具此类“确认函”的。②由此,“知网模式”输入端的授权问题便迎刃而解了。
2 “知网模式”症结之所在:创作者与传播者利益失衡
“知网模式”输入端授权的核心问题在于对价缺失所导致的利益失衡。从输出端来看,中国知网与图书馆之间的纠纷亦由过高收费及利益分配不均所引发。作者、传播者与使用者利益失衡是“知网模式”的症结所在。由于图书馆服务对象通常也是未来作品的创作者,因此,可以将这一症结概括为创作者与传播者之间的利益失衡。
2.1 创作者与传播者利益的两种样态
图书馆在线提供期刊作品所涉主体中,论文作者和大多数的数据库用户属于创作者,期刊社与数据库则属于传播者。在“著作权—邻接权”二元架构中,著作权的主体主要是作者,邻接权的主体主要是传播者。邻接权是为弥补著作权对独创性的高要求,因应时代发展对一些不具有独创性因而不能构成作品、但又与作品密切相关的文化产品进行保护,[5]其相较著作权而言具有依附性——以广播组织权为例,该权利的行使不得限制或者侵害他人的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6]这也是广播组织仅享有禁止权而不享有许可权的原因。[7]邻接权与著作权之划分,体现的是“优先保护著作权”的理念,[8]《罗马公约》缔结过程中形成的等级理论正是这一理念的体现。[9]既如此,考察著作权与邻接权主体、原始著作权人与在后著作权人利益的一致性与差异性,以平衡原则为基础,确立更有利于原始著作权人利益保护的法律规则,理应成为思考的出发点。
在研究版权制度时,人们总有一种将“投资者”(包括同时承担“传播者”角色的“投资者”,如期刊社、数据库制作者等)与“创作者”视为同一主体的简化倾向。这种思维方式的可取性在于,这两类主体获益的多少均取决于由使用者付费所产生的作品收益池的大小。换言之,创作者的经济利益,只有通过传播者的复制、传播,使作品公之于众,才能实现;前者是后者市场经营的法律依据,后者是前者市场成功的重要渠道,两者相辅相成。[10]但事实上,虽同为有权分得版权收益的主体,传播者与创作者之间却也存在天然的竞争关系。[11]版权领域,传播者赚得盆满钵满、创作者却收入微薄的现象屡见不鲜,二者在作品收益分配上的不平等强化了“失衡”面向。当传播者向未来的创作者收取过高许可使用费时,这一问题亦将凸显。更有甚者,二者存在不同的利益诉求:创作者具有多元创作动机,经济激励只是动机之一,[12]不少作者更关注自身声誉的积累。[13]从更广义的角度来看,创作有时是一种“精神本能”,[14]人类生活的典型特征就在于利用各种文化符号去创造自己所需要的精神文明。[15]此外,创作者总是希望能有更多渠道获取他人作品,从而为自己的创作汲取可资借鉴的元素。相反,传播者虽亦重视声誉积累,但通常更关注经济利益的实现——或为弥补成本之需,或为满足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之诉求。可见,需从“失衡”与“共赢”两个层面充分揭示创作者与传播者的利益失衡。
2.2 学术期刊的特性与“失衡”面向之凸显
学术期刊论文创作者与作为传播者的期刊社、数据库制作者之间的“失衡”面向凸显,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其一,在收益实现方面,学术期刊论文作者通常仅能获得期刊社一次性支付的稿酬,并无二次获酬权。从收益来源的角度看,可以将作者所获收益分为“一次获酬”与“二次获酬”——前者主要按照作品字数付费、适用按劳付酬原则,后者则与作品使用量成比例,能够体现作品的商业属性、反映作品的市场接受度。[16]根据通行的授权实践,期刊社往往会在作者投稿时要求其签署版权转让协议,明确“论文一旦在本刊发表,作者同意将该论文的版权自动转让给编辑部,包括电子出版、多媒体出版、网络出版及以其他形式出版的权利”,从而以作品著作权受让人的身份切断了作者获取作品后续收益的可能性。相较于经济收益,论文作者更关注自身学术影响力的提升,因而通常会接受这一条款。除此之外,实践中不少数据库从期刊社获得论文作品、版式设计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利,但在协议中只字未提作者获益权的保障。如此一来,经济利益分配的主体便由应然状态下的论文作者、期刊社和数据库制作者三者并存,转为实然状态下的仅在后两者之间展开,论文作者被剔除出局。考虑到不少期刊基于自身成本的考量,不仅不向作者支付稿酬,还要求其为刊发文章支付版面费,利益失衡问题便更加严重了。
其二,学术期刊论文作者、数据库使用者对传播范围最大化的诉求与期刊社、数据库制作者获取传播收益最大化的需求之间,存在天然冲突。在科研领域,通过作品的广泛传播提升社会认可度,是作者积累声誉的重要途径。学术期刊论文的广泛传播,有助于减少学者之间的交流壁垒,促进知识更新,服务社会发展。赵德馨教授在获得对中国知网的胜诉判决后,却不愿中国知网下架侵权论文,正缘于此。毕竟,论文一旦撤下,便无法统计下载量、引用量,这无疑会对学者学术声誉的积累产生不利影响。与之不同的是,传播者的权利虽指向“传播”,其核心却为“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传播的权利”,旨在为不受限制的作品传播行为施以枷锁,这恰恰与学术期刊作品传播范围最大化的需求相左。实践中,不少期刊社与数据库签订独家授权协议,导致学术期刊作品无法被其他数据库收录,加剧了利益失衡。笔者在调研中还发现,一些期刊社为了保证纸媒发行量而拒绝授予上网传播的权利,导致作品一经发表便被束之高阁,其中真知灼见无法为同行所广泛知悉,这种做法不利于学术创新,值得省思。
3 破解之道:默示许可与法定许可相结合的制度构建
由上文分析可知,图书馆在线提供学术期刊论文需要从三类主体处获得三重授权。对这三重授权,法律上并未提供豁免机制,而最终的定价权被交付中国知网等数据库,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失衡凸显。当前与图书馆相关的著作权法规则体现出制度耦合度低的特点,无助于实现著作权人权利与社会接触作品权利之平衡这一著作权法的基本宗旨,亟须制度调试。依笔者之见,基于默示许可与法定许可相结合的视角,对现有制度进行改造,不失为有效方案。
3.1 对论文著作权适用默示许可
对于图书馆在线提供学术期刊论文的著作权授权,适用默示许可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默示许可是与明示许可相对应的许可模式,二者同属授权许可,差异在于:明示许可通常需要以口头或者书面等方式行使,默示许可则可基于被许可人的行为而推定。我国《著作权法》所规定的“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等情形即具备默示许可的要件,[17]由此可见,将作者希望广泛传播的作品纳入“默示许可”范围衡量,具有一定的制度基础。
就必要性而言,适用默示许可能够为作者向期刊社的版权转让“解套”,为学术期刊论文的广泛传播提供与著作权法规定相符的正当性解释。至于可行性,则体现在如下三个维度。其一,作者撰写学术论文并向期刊社投稿,本身已表明其意欲使论文接受学术共同体的广泛检验,而促进作品传播有助于这一目的的实现,由此可合理推论出作者具备使学术论文获得广泛传播的真实意图。其二,即便有个别论文作者不存在上述意图,根据“基于多数的默认规则”,依旧可以对所有论文作者做出默示许可的推定,这样做的好处在于通过统一认定来降低交易成本。[18]其三,虽受制于与期刊社签订的转让协议,但由于这些协议本质上属于期刊社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未经协商的条款,存在违背公平原则之嫌,根据我国《民法典》第496条的规定,其效力存疑,这就为强制适用默示许可、排斥格式条款的适用预留了空间。
默示许可与我国《著作权法》所规定的法定许可存在显著区别,前者体现出对作者意思自治的尊重,后者则是基于公共利益对著作权直接施加限制。不过,默示许可并不排斥收费,“为作品使用支付合理对价”与默示许可具有兼容性,因而法定许可的付酬机制亦可适用于默示许可的场景之中。通过引入付费机制,也有助于实现不同主体之间利益分配的平衡,彰显人本主义色彩。
3.2 对期刊汇编作品著作权、版式设计权、数据库使用权适用法定许可
对“优先保护著作权的理念”做更为细化的解读,不难看出,其中蕴涵着“当传播者的意志与作者意志相违背时,应优先贯彻作者意志”的理念,当然,这一理念的贯彻不得对传播者的利益构成实质性损害。当“优先保护著作权的理念”与对著作权适用默示许可相结合时,如果汇编作品著作权、版式设计权、数据库使用权的授权仍需通过与期刊社、数据库制作者单独谈判方能取得,不免产生对作者的劫持效应,上文所述的独家授权即为典型体现。对于独家授权的规制,我国在数字音乐平台领域已有先例。考虑到独家版权授权存在掠夺性定价,损害其他竞争者竞争能力、降低消费者用户体验、提高数字市场进入壁垒等诸多弊端,[19]国家版权局于2022年1月6日要求数字音乐平台应采取符合音乐传播规律、公平合理原则和国际惯例的授权模式,除特殊情况外不得签署独家版权协议。相较于数字音乐平台传播的录音制品,学术期刊论文的时效性更强,需在短时间内广泛传播,独家协议所带来的弊端尤甚,需要及时破除。
事实上,除了签署独家协议,即便是仅赋予期刊社、数据库制作者禁止授权的权利,也足以引发劫持效应。同样以数字音乐平台为例,国家版权局的通知仅限制了独家版权授权行为,却并未剥夺版权人决定是否授权的权利,此时,诸如周杰伦等具有重要商业价值的艺人依旧能够选择传播平台,使被选择的平台在竞争中更具优势,这也是市场经济的一种体现。不过,学术期刊论文的传播不应完全遵循市场的逻辑,其社会效益应优先于经济效益而得到实现。唯有促进学术期刊论文的广泛传播,作者利益最大化与作品社会效益最大化方能实现有机统一。
为提升制度耦合度,对汇编作品著作权、版式设计权、数据库使用权适用法定许可是有效的解决方案。这一制度的实质在于,为促进作品的广泛传播而限制权利人拒绝许可的权利,但保障其仍能从版式设计、数据库使用中获得公平的收益。取消禁止权,是为促进学术交流之需;保障获益权,是为收回投资成本提供经济激励。这一设计有助于纠正学术期刊市场上传播者与创作者利益的失衡状态。
3.3 与替代方案的比较
对论文作者的著作权适用默示许可,对期刊汇编作品著作权、版式设计权和数据库使用权适用法定许可,是图书馆在线提供学术期刊论文的有效授权方案。这一方案的优越性体现在与三种替代性方案的比较之中。
第一种替代方案是国家许可。全国人大代表陈建华撰文指出,现有数字资源采购模式无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共数字文化需求,建议建立国家层面的数字资源采购机制,利用国家公共财政支持,通过“国家许可”模式建立数字资源保障机制。[20]这一建议能够最大限度降低图书馆的费用支出负担、避免资源重复采购,但也存在局限性:国家在采购时需要对已有数据库的资源进行评估、遴选,此间可能引发行政寻租和垄断问题,亦会导致未能入选的数据库价值大幅降低。相较而言,默示许可与法定许可结合的方式能够满足图书馆多元的数据库使用需求,为读者提供差异化服务,有效避免社会财富的减损,通过对市场机制的维护,激励社会各界对数据库的进一步投资。此外,法定许可先使用后付费的付酬机制能避免一次性财政支出,减少国家财政负担。
第二种替代方案是开放获取。开放获取与创作共用协议有一定的相似性,是一种建立在私法自治基础上的授权模式,本质是权利人对版权的部分放弃。从域外实践来看,开放获取具有较为严格的适用条件,或局限于受特定基金资助的学术成果,或要求在首次发表后一定期限(德国的规定是12个月)后方能公开,或对学术作品的类型进行限制(如荷兰规定的“短篇科技作品”),[21]适用范围较窄。此外,开放获取仅适用于学术期刊,不适用于数据库使用权,这也会进一步限制这一制度的价值实现。默示许可与法定许可的结合则不受上述限制,广泛适用性是其优势的重要体现。
第三种替代方案是集体管理。集体管理通过节约交易成本,解决数字环境中海量作品的授权问题。对图书馆在线提供学术期刊论文所需授权实施集体管理,有助于提升许可效率。[22]但我国集体管理组织在运行中存在行政化程度高、收益分配不透明等问题,不能充分吸引权利人加入,这一“代表性”问题的解决还有待时日。虽然与集体管理的市场定价相比,法定许可因存在“低于作品市场价格”的问题而受到诟病,但学术期刊论文的传播本不应完全以市场为导向;同时考虑到不少论文本已获得基金资助,对作者经济利益已有一定程度的保障,偏离市场价值的统一定价能够减少谈判中的相互扯皮,更有利于作品传播价值的充分实现。
4 制度构建中需注意的几个问题
4.1 从严解释投稿须知“转让条款”的含义
诚然,本文所提出的对学术期刊论文著作权适用默示许可的建议,在论文作者向期刊社转让版权的场景之下,存在一定的法律障碍。对此,刘文杰教授在评析赵德馨先生诉中国知网案时的观点颇有借鉴意义,能够提供有益的解决方案。刘文杰指出:“作者向期刊社投稿,通常情况下是希望稿件能被采纳,在某一期上予以刊出。因此可以认为,作者的投稿行为包含了授权杂志社将稿件发表在某一期的意思表示,杂志社获得一次性的以刊物为载体的稿件复制、发行权。相反,不能认为作者单纯的投稿行为使得杂志社获得稿件的全部著作权。著作权是权利内容极为丰富的知识产权,其保护期也是相当漫长的,如果认为作者向期刊投稿就失去了一切著作权的话,明显违背公平原则。”[23]考虑到不少论文是获得基金资助而出版的,转让条款是否一定违背公平原则,有待进一步商榷,但其从严解释投稿须知“转让条款”的效力、寻求作者真实意思表示的思路,仍然不无启发意义。
笔者认为,对上述条款的解读可以采取更为精细化的方式,根据作品的使用者进行划分。当使用者为图书馆等公益机构所服务的群体时,推定权利未转让,仍由论文作者享有;当使用者为商业数据库或者其他不承担公共文化职能的主体时,推定权利已转让给期刊社。由于图书馆具有公益属性,因而图书馆在线提供中国知网收录的学术期刊论文的行为,推定作者并未将权利转让给期刊社,作者、期刊社、数据库制作者均可基于论文的使用而获取一定的收益。但是,对于中国知网收录学术期刊的商业性行为,期刊社可基于与作者签订的授权协议主张著作权,要求中国知网支付许可使用费。这一区分方式既不违背论文作者的意志,又不至损害期刊社收回投资成本的需求,同时满足社会获取期刊资源的需求。除此之外,这一规则也具有明晰性,不至在适用中引发过度法律解释上的争议,因而不失为可供选择的默认规则。
4.2 拒绝引入“选择退出”机制
默示许可可被相反的明确意思表示所推翻,是一项通行的规则,与此相对应的是“选择退出”机制。[24]这一规则的法理基础在于对意思自治的尊重。鉴于明示的口头、书面表达比默示的行为推定更能清楚反映当事人的意思,推翻规则的存在具有必要性。不过,出于以下两个方面的考量,本文提出的默示许可适用场景不宜引入“选择退出”机制。
一方面,作者采取“选择退出”机制、拒绝论文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的情形实属少数,且正当性存疑。在笔者多年的法学集刊编辑工作经验中,曾有不少作者提出希望集刊能够上传到中国知网、北大法宝等网络数据库,以扩大传播范围,仅有一位中国台湾作者提出不希望论文上传至网络数据库,其理由是希望将同一篇论文在中国台湾当地的核心期刊发表,如果论文上传至网络数据库,容易被查出存在重复发表行为。上述理由显然难谓正当。学术出版实践中,有的作者存在“一稿多发”等学术不端问题,或发现论文存在较为明显的瑕疵,不希望论文被网络数据库收录。如果这一理由可以被认可,学术评价机制的作用将大大降低。不引入“选择退出”机制,恰恰有助于维持学术评价机制的正常运转,也能激励负责任、高质量的创作行为。
另一方面,采取“选择退出”机制未必能够实现预设的目的。“选择退出”机制赋予了论文作者权利,论文作者却未必是最终的受益主体。作为“作者—传播者”两造关系中更为强势的一方,期刊社可以在合约中明确要求作者使用退出机制,从而导致默示许可无法适用。[25]此时根据上文的论证逻辑,对期刊社、数据库制作者适用法定许可的正当性也会随之减弱。为避免私益对公益的钳制,进一步维护作者的意思自治,有必要规定不可退出的默示许可机制。
4.3 完善许可费用收取与分配机制
许可费用的收取与转移,是默示许可与法定许可结合机制运作中的关键问题。文字著作权协会(以下简称“文著协”)是我国管理文字作品著作权的唯一合法集体管理组织,也是报刊转载、教科书法定许可职能的承载者,由文著协作为图书馆在线提供学术期刊论文的使用费收转主体,有助于发挥文著协已有资源和经验优势,实现收益最大化。不过,文著协运作中的问题亦不容忽视。据报道,文著协2021年为文字作品著作权人收取了2 455.27万元的版权费,实现同比增长9.4%;在分配方面,总额为1 055万元,涉及文章5 000多篇次,图书500余种,涉及作者近千人。[26]所获取收益与分配收益之间的巨大差距,是畸高管理成本的体现。随着大量学术期刊纳入文著协收费范畴,文著协在管理方面将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
完善图书馆在线提供学术期刊论文的许可费用收取与分配机制,仍需充分发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优势和作用。[27]具体而言,可以从如下四个方面展开。第一,充分发掘技术潜力,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信息化管理系统需尽可能纳入所有学术期刊作品,运用区块链等先进技术,引入自动化执行的付费机制,以切实维护作者的权利。第二,完善国家标准,强化数字管理信息的应用。数字管理信息应当集成作品的内容信息、相关权利人信息以及国家规定的法定付酬标准信息,并按照国家制定的元数据标准展现,在学术期刊社、数据库中推广运用,以机器可读的方式便利执行。第三,在付酬标准的制定中强化公众参与,鼓励作者、期刊社、数据库制作者分别结成利益集团,展开充分论证,增强最终确定的付酬比例的社会可接受度。第四,加强对集体管理组织的监管,赋予权利人审计、核查分配金额的权限,对管理费比例施加上限,督促集体管理组织的理念从管理作品向服务作者转变。[28]总之,引入技术治理、社会共治理念,强化国家与社会层面的监管,是集体管理组织实现现代化改革的必由之路。唯有如此,方能确保在引入默示许可、法定许可机制的同时,使期刊社与数据库制作者的合法经济利益得到切实维护。
4.4 强化权利人非财产性利益的保护
对图书馆在线提供学术期刊论文的法定许可应有所限制,尤其应当关注作者、期刊社、数据库制作者非财产性利益的保护。在经典的“贾志刚说春秋”著作权案中,佛山电台播放《听世界春秋》节目没有给作者贾志刚署名,且增加了新的内容,产生了新的作品,其行为被认定为不符合法定许可的构成要件,构成对贾志刚著作权的侵犯。这一案件所提炼的前提性要件——尊重署名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应当适用于所有法定许可情形,图书馆在线提供学术期刊自不例外。虽然默示许可与法定许可具有不同的适用基础,依据“优先保护著作权”的理念以及“举轻以明重”的法理原则,上述前提条件对期刊论文著作权的默示许可同样适用。
在权利人的非财产性利益中,署名、标明出处处于核心地位。对作者而言,在作品上标明署名是实现学术评价机制的关键一环;对期刊社、数据库制作者而言,标明作品来源期刊、提供数据分析服务的相关数据库,才能使商誉正确地积累在相关主体之上,从而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实现学术市场的优胜劣汰,进一步激励创新。
5 结语
版权保护的运作机制在于激励有价值的创作,以实现文化繁荣,促进社会福利水平的整体提升。从共性的角度而言,上述激励机制不仅适用于学术论文传播,同样适用于学术论文创作。作者对非经济激励的重视、学术共同体对学术期刊论文广泛传播的需求,是“知网模式”广受诟病的重要原因。图书馆等公益机构引入默示许可机制、法定许可机制,以给予作者、期刊社、数据库制作者合理经济回报为前提,促进学术论文的广泛传播,增强学术资源的可及性,是实现利益平衡的有效方案。以此为契机完善法定许可机制,也会吸引学术期刊之外的其他作品作者加入“先许可后付费”的浪潮之中,以充分释放作品价值,实现制度价值最大化。
参见《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1)京73民终846号。
参见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诉南宁市兴宁区图书馆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南市民三初字第208号。
参见上海音乐出版社有限公司、上海文艺音像电子出版社有限公司与广州联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广州互联网法院(2020)粤0192民初36894号。
参见海南出版社有限公司与吉林美术出版社著作权侵权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申字第1150号。
参见《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1)京73民终846号。
参见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北京互联网法院(2020)京0491民初34780号。
我国《著作权法》第29条规定,许可使用合同和转让合同中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转让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
参见《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有限公司等与北京中作华文数字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0)京73民终710号。
参见《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有限公司与北京世纪超星信息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1)京民申7169号。
参考文献
弗雷德·勒纳. 图书馆的故事:从文字初创到计算机时代[M]. 沈英,马幸,译. 北京:北京时代华文书局,2014:250.
[本文引用: 1]
詹启智. 数字时代“重构图书馆著作权”论证伪:兼与周刚志、李秋荣等同志商榷
[J].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21(4):146.
[本文引用: 1]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 知识产权专业知识与实务(中级)[M]. 北京:中国人事出版社,2020:177.
[本文引用: 1]
林水秀. 高校图书馆资源建设与管理研究[M]. 长春:吉林大学出版社,2016:22-23.
[本文引用: 1]
李小侠. 邻接权和著作权的衔接与协调发展:以独创性为视角
[J]. 科技与法律,2010(3):49.
[本文引用: 1]
黄薇,雷鸣.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导读与释义[M]. 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21:240.
[本文引用: 1]
管育鹰. 我国著作权法中广播组织权内容的综合解读
[J]. 知识产权,2021(9):14-15.
[本文引用: 1]
初萌. 论作品独创性标准的客观化:基于欧盟最新立法与司法实践的探讨
[J]. 版权理论与实务,2021(6):36.
[本文引用: 1]
刘铁光. 著作权与邻接权之间的等级关系:《罗马公约》的“前因后果”
[J]. 贵州社会科学,2011(5):132.
[本文引用: 1]
刘杲. 著作权事业一直在我心中:《著作权工作笔记》自序
[J]. 版权理论与实务,2021(12):4-5.
[本文引用: 1]
易继明,初萌. 论人本主义版权保护理念
[J].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22(1):166.
[本文引用: 1]
吕炳斌. 著作权法的理论前提:从“经济人假设”到“社会人假设”
[J]. 当代法学,2020(6):109.
[本文引用: 1]
刘铁光. 著作权主体的二元结构及其权利配置:兼评2020年《著作权法》修正的主体制度
[J]. 知识产权,2021(8):78.
[本文引用: 1]
赵汀阳. 论可能生活:一种关于幸福和公正的理论(修订版)[M].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160.
[本文引用: 1]
恩斯特·卡西尔. 人论[M]. 甘阳,译. 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13:95.
[本文引用: 1]
刘春田. 中国著作权法三十年(1990—2020)
[J]. 知识产权,2021(3):15.
[本文引用: 1]
王国柱. 著作权“选择退出”默示许可的制度解析与立法构造
[J]. 当代法学,2015(3):110.
[本文引用: 1]
NEWMAN C M. “What Exactly Are You Implying?”:The Exclusive Nature Of The Implied Copyright License
[J]. Cardozo Arts & Entertainment,2014(32):529.
[本文引用: 1]
焦海涛. 数字音乐独家版权协议的《反垄断法》监管
[J]. 中国版权,2021(5):14-22.
[本文引用: 1]
陈建华. 关于国家采购数字资源并免费开放社会利用的建议
[J]. 图书馆论坛,2021(8):49-53.
[本文引用: 1]
赵力. 数字公共图书馆著作权限制研究[M]. 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8:60-62.
[本文引用: 1]
何蓉. 数字图书馆利用作品的著作权限制研究[J]. 武汉:湖北人民出版社,2020:213-214.
[本文引用: 1]
中传法学. 刘文杰教授:赵德馨诉《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有限公司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EB/OL].(2022-01-12)[2022-09-10]. .
URL
[本文引用: 1]
孙昊亮,张倩. 作品“宽容使用”引发的问题及其解决路径
[J]. 法学杂志,2021(8):121.
[本文引用: 1]
何慧敏. 公共图书馆参与的学术图书开放获取版权合作模式研究
[J]. 图书馆学刊,2021(5):77.
[本文引用: 1]
窦新颖. 帮权利人算好版权账
[N]. 中国知识产权报,2022-01-21(9).
[本文引用: 1]
张洪波. 知识资源平台的版权合规建设与社会共治:以“知网模式”为例
[J]. 版权理论与实务,2022(6):3-15.
[本文引用: 1]
胡开忠,任安麒. 构建中国特色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
[J]. 版权理论与实务,2022(2):3-17.
[本文引用: 1]
1
2014
... 本文从图书馆在线提供学术期刊论文的角度,探讨“知网模式”的症结,旨在提出可行的解决方案.本文所述的“图书馆”仅指公益性图书馆,营利性图书馆不在讨论之列.本文以“学术期刊论文”为研究对象,主要是因为学术期刊论文较之学术图书更具时效性、前沿性,较之一般网络出版物更具权威性,且数量庞大,因而最为科研人员所依赖.本文将视野聚焦于“在线提供”行为,一方面是因为图书馆购买的纸质期刊数量有限,且通常仅限于馆内阅览,难以充分满足科研人员的需求;另一方面,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通过网络获取文献资源已成为科研常态.数据显示,近年来陆续有高校图书馆因经费限制而停订部分期刊数据库,反映出图书馆所受著作权之“困”;相较而言,公共图书馆的期刊收录情况更是堪忧,难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公共数字文化需求.“信息本质上是一种应免费提供的公共产品”的传统图书馆原则[1]与著作权之间的冲突,在网络时代愈发凸显,导致科研人员无法及时获取有效信息.笔者将从“论文生产—期刊出版—数据库收录—图书馆购买”这一产业链条出发,分析不同主体的利益诉求以及“知网模式”的版权问题,力求找到最佳的利益平衡方案,在保护著作权的同时,确保公众对期刊作品的接触权,以期助力我国学术事业的长远发展. ...
数字时代“重构图书馆著作权”论证伪:兼与周刚志、李秋荣等同志商榷
1
2021
... 从学术论文的著作权人处获得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是图书馆在线提供期刊学术论文的前提.我国《著作权法》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虽为图书馆使用作品提供了一定的豁免,允许其通过信息网络向本馆馆舍内服务对象提供本馆收藏的合法出版的数字作品和依法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需要以数字化形式复制的作品,但这一规定的适用范围十分有限,概言如下:其一,“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需要以数字化形式复制的作品”通常需要满足“已经损毁或者濒临损毁、丢失或者失窃,或者其存储格式已经过时,并且在市场上无法购买或者只能以明显高于标定的价格购买”等条件,大多数期刊论文难以满足这一条件.其二,“合法出版”的数字作品通常需要从合法数据库订购或者从期刊官网下载,目前只有少数期刊通过官网直接提供论文全文阅读服务,大多数期刊仅提供论文的题目、中英文摘要、关键词等信息,图书馆获取论文全文的主要方式仍为通过数据库购买.其三,司法实践中对“馆舍”的解释和提供方式的要求给用户使用行为施加了较多限制.我国已有相关案例指出,“馆舍”指的是实体图书馆建筑,馆舍内服务对象即指身处该实体图书馆建筑内的读者;①亦有典型案例指出图书馆合理使用数字作品时仅能提供作品线上阅读和浏览,不能提供下载功能.②依照上述解读,读者在图书馆场所之外通过图书馆网站获取文献的行为难以为上述豁免条款所覆盖,这将极大限制这一条款的受益群体范围.其四,即便不采用上述严格解释,图书馆也须确保著作权的正当行使,平衡社会公共利益与作者合法利益,对上述条款的解释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以不致无故侵害作者的合法利益为底线.[2]易言之,《著作权法》为合理使用行为施加的“三步检验法”,对图书馆的豁免同样适用.正因如此,虽有上述豁免条款,但为充分满足学术研究的需求,图书馆仍然需要单独获取期刊论文著作权授权. ...
1
2020
... 版式设计是指对印刷品的版面格式的设计,包括对版心、排式、用字、行距、标点等版面布局因素的安排.[3]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版式设计权的赋予,主要是出于对期刊社的劳动投资进行回报、鼓励期刊差异化经营等考量.实践中,不同期刊的版式风格迥异,完全相同者几乎不存在,各有各的“独创性”,均可享有版式设计权.版式设计专用权的保护范围较小,一般仅仅表现为专有复制权.①除了出版者自己可以使用其版式设计外,其他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原样复制,或者很简单的、改动很小的复制以及变化了比例尺的复制.对于版式设计网络传播的问题,北京高院《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第6.6条规定“将图书、报刊扫描复制后在互联网上传播的,构成侵害版式设计权”.由于图书馆在线提供论文阅读、下载服务时,通常不会脱离期刊社所提供的版式设计,且往往需要同时提供期刊封面、目录,这会落入版式设计“专有复制权”的范畴.可见,图书馆在线提供学术期刊论文时,还需要获得版式设计权的授权. ...
1
2016
... 图书馆在线提供学术期刊论文所需获得的第三重授权来自数据库,指向数据库使用权.诚然,将馆藏文献数字化、对网络信息进行搜集整理并自建数据库,也是获取并提供数字期刊的可行方式,[4]但存在无法克服著作权侵权风险这一固有弊端.直接与期刊社签订协议、获得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能够确保合规,却不具有经济上的可行性.相较之下,图书馆与数据库签订协议、获取数据库使用权的优势便显现出来.一方面,期刊社数量庞大,图书馆与之一一谈判意味着极高的交易成本,且图书馆经费有限;数据库则通过集成期刊论文解决了交易成本过高的问题,使交易具备了基本前提.另一方面,数据库在集成期刊论文之外,还提供增值服务.例如,对同一作者发表文献的归集有助于追踪学者学术兴趣发展脉络;引证文献、二级引证文献的罗列能够帮助研究者确定相关主题研究的演进路径,亦能帮助作者查阅文献被引情况、进而确定观点是否被正确理解;搜索引擎提供了便利的文献查找方式、大大提升了资源利用效率;笔记、思维导图、个人知识管理等服务则为新一轮创作赋能.考虑到数据库的便利性与增值服务加成,图书馆通常会与数据库签订许可协议. ...
邻接权和著作权的衔接与协调发展:以独创性为视角
1
2010
... 图书馆在线提供期刊作品所涉主体中,论文作者和大多数的数据库用户属于创作者,期刊社与数据库则属于传播者.在“著作权—邻接权”二元架构中,著作权的主体主要是作者,邻接权的主体主要是传播者.邻接权是为弥补著作权对独创性的高要求,因应时代发展对一些不具有独创性因而不能构成作品、但又与作品密切相关的文化产品进行保护,[5]其相较著作权而言具有依附性——以广播组织权为例,该权利的行使不得限制或者侵害他人的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6]这也是广播组织仅享有禁止权而不享有许可权的原因.[7]邻接权与著作权之划分,体现的是“优先保护著作权”的理念,[8]《罗马公约》缔结过程中形成的等级理论正是这一理念的体现.[9]既如此,考察著作权与邻接权主体、原始著作权人与在后著作权人利益的一致性与差异性,以平衡原则为基础,确立更有利于原始著作权人利益保护的法律规则,理应成为思考的出发点. ...
1
2021
... 图书馆在线提供期刊作品所涉主体中,论文作者和大多数的数据库用户属于创作者,期刊社与数据库则属于传播者.在“著作权—邻接权”二元架构中,著作权的主体主要是作者,邻接权的主体主要是传播者.邻接权是为弥补著作权对独创性的高要求,因应时代发展对一些不具有独创性因而不能构成作品、但又与作品密切相关的文化产品进行保护,[5]其相较著作权而言具有依附性——以广播组织权为例,该权利的行使不得限制或者侵害他人的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6]这也是广播组织仅享有禁止权而不享有许可权的原因.[7]邻接权与著作权之划分,体现的是“优先保护著作权”的理念,[8]《罗马公约》缔结过程中形成的等级理论正是这一理念的体现.[9]既如此,考察著作权与邻接权主体、原始著作权人与在后著作权人利益的一致性与差异性,以平衡原则为基础,确立更有利于原始著作权人利益保护的法律规则,理应成为思考的出发点. ...
我国著作权法中广播组织权内容的综合解读
1
2021
... 图书馆在线提供期刊作品所涉主体中,论文作者和大多数的数据库用户属于创作者,期刊社与数据库则属于传播者.在“著作权—邻接权”二元架构中,著作权的主体主要是作者,邻接权的主体主要是传播者.邻接权是为弥补著作权对独创性的高要求,因应时代发展对一些不具有独创性因而不能构成作品、但又与作品密切相关的文化产品进行保护,[5]其相较著作权而言具有依附性——以广播组织权为例,该权利的行使不得限制或者侵害他人的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6]这也是广播组织仅享有禁止权而不享有许可权的原因.[7]邻接权与著作权之划分,体现的是“优先保护著作权”的理念,[8]《罗马公约》缔结过程中形成的等级理论正是这一理念的体现.[9]既如此,考察著作权与邻接权主体、原始著作权人与在后著作权人利益的一致性与差异性,以平衡原则为基础,确立更有利于原始著作权人利益保护的法律规则,理应成为思考的出发点. ...
论作品独创性标准的客观化:基于欧盟最新立法与司法实践的探讨
1
2021
... 图书馆在线提供期刊作品所涉主体中,论文作者和大多数的数据库用户属于创作者,期刊社与数据库则属于传播者.在“著作权—邻接权”二元架构中,著作权的主体主要是作者,邻接权的主体主要是传播者.邻接权是为弥补著作权对独创性的高要求,因应时代发展对一些不具有独创性因而不能构成作品、但又与作品密切相关的文化产品进行保护,[5]其相较著作权而言具有依附性——以广播组织权为例,该权利的行使不得限制或者侵害他人的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6]这也是广播组织仅享有禁止权而不享有许可权的原因.[7]邻接权与著作权之划分,体现的是“优先保护著作权”的理念,[8]《罗马公约》缔结过程中形成的等级理论正是这一理念的体现.[9]既如此,考察著作权与邻接权主体、原始著作权人与在后著作权人利益的一致性与差异性,以平衡原则为基础,确立更有利于原始著作权人利益保护的法律规则,理应成为思考的出发点. ...
著作权与邻接权之间的等级关系:《罗马公约》的“前因后果”
1
2011
... 图书馆在线提供期刊作品所涉主体中,论文作者和大多数的数据库用户属于创作者,期刊社与数据库则属于传播者.在“著作权—邻接权”二元架构中,著作权的主体主要是作者,邻接权的主体主要是传播者.邻接权是为弥补著作权对独创性的高要求,因应时代发展对一些不具有独创性因而不能构成作品、但又与作品密切相关的文化产品进行保护,[5]其相较著作权而言具有依附性——以广播组织权为例,该权利的行使不得限制或者侵害他人的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6]这也是广播组织仅享有禁止权而不享有许可权的原因.[7]邻接权与著作权之划分,体现的是“优先保护著作权”的理念,[8]《罗马公约》缔结过程中形成的等级理论正是这一理念的体现.[9]既如此,考察著作权与邻接权主体、原始著作权人与在后著作权人利益的一致性与差异性,以平衡原则为基础,确立更有利于原始著作权人利益保护的法律规则,理应成为思考的出发点. ...
著作权事业一直在我心中:《著作权工作笔记》自序
1
2021
... 在研究版权制度时,人们总有一种将“投资者”(包括同时承担“传播者”角色的“投资者”,如期刊社、数据库制作者等)与“创作者”视为同一主体的简化倾向.这种思维方式的可取性在于,这两类主体获益的多少均取决于由使用者付费所产生的作品收益池的大小.换言之,创作者的经济利益,只有通过传播者的复制、传播,使作品公之于众,才能实现;前者是后者市场经营的法律依据,后者是前者市场成功的重要渠道,两者相辅相成.[10]但事实上,虽同为有权分得版权收益的主体,传播者与创作者之间却也存在天然的竞争关系.[11]版权领域,传播者赚得盆满钵满、创作者却收入微薄的现象屡见不鲜,二者在作品收益分配上的不平等强化了“失衡”面向.当传播者向未来的创作者收取过高许可使用费时,这一问题亦将凸显.更有甚者,二者存在不同的利益诉求:创作者具有多元创作动机,经济激励只是动机之一,[12]不少作者更关注自身声誉的积累.[13]从更广义的角度来看,创作有时是一种“精神本能”,[14]人类生活的典型特征就在于利用各种文化符号去创造自己所需要的精神文明.[15]此外,创作者总是希望能有更多渠道获取他人作品,从而为自己的创作汲取可资借鉴的元素.相反,传播者虽亦重视声誉积累,但通常更关注经济利益的实现——或为弥补成本之需,或为满足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之诉求.可见,需从“失衡”与“共赢”两个层面充分揭示创作者与传播者的利益失衡. ...
论人本主义版权保护理念
1
2022
... 在研究版权制度时,人们总有一种将“投资者”(包括同时承担“传播者”角色的“投资者”,如期刊社、数据库制作者等)与“创作者”视为同一主体的简化倾向.这种思维方式的可取性在于,这两类主体获益的多少均取决于由使用者付费所产生的作品收益池的大小.换言之,创作者的经济利益,只有通过传播者的复制、传播,使作品公之于众,才能实现;前者是后者市场经营的法律依据,后者是前者市场成功的重要渠道,两者相辅相成.[10]但事实上,虽同为有权分得版权收益的主体,传播者与创作者之间却也存在天然的竞争关系.[11]版权领域,传播者赚得盆满钵满、创作者却收入微薄的现象屡见不鲜,二者在作品收益分配上的不平等强化了“失衡”面向.当传播者向未来的创作者收取过高许可使用费时,这一问题亦将凸显.更有甚者,二者存在不同的利益诉求:创作者具有多元创作动机,经济激励只是动机之一,[12]不少作者更关注自身声誉的积累.[13]从更广义的角度来看,创作有时是一种“精神本能”,[14]人类生活的典型特征就在于利用各种文化符号去创造自己所需要的精神文明.[15]此外,创作者总是希望能有更多渠道获取他人作品,从而为自己的创作汲取可资借鉴的元素.相反,传播者虽亦重视声誉积累,但通常更关注经济利益的实现——或为弥补成本之需,或为满足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之诉求.可见,需从“失衡”与“共赢”两个层面充分揭示创作者与传播者的利益失衡. ...
著作权法的理论前提:从“经济人假设”到“社会人假设”
1
2020
... 在研究版权制度时,人们总有一种将“投资者”(包括同时承担“传播者”角色的“投资者”,如期刊社、数据库制作者等)与“创作者”视为同一主体的简化倾向.这种思维方式的可取性在于,这两类主体获益的多少均取决于由使用者付费所产生的作品收益池的大小.换言之,创作者的经济利益,只有通过传播者的复制、传播,使作品公之于众,才能实现;前者是后者市场经营的法律依据,后者是前者市场成功的重要渠道,两者相辅相成.[10]但事实上,虽同为有权分得版权收益的主体,传播者与创作者之间却也存在天然的竞争关系.[11]版权领域,传播者赚得盆满钵满、创作者却收入微薄的现象屡见不鲜,二者在作品收益分配上的不平等强化了“失衡”面向.当传播者向未来的创作者收取过高许可使用费时,这一问题亦将凸显.更有甚者,二者存在不同的利益诉求:创作者具有多元创作动机,经济激励只是动机之一,[12]不少作者更关注自身声誉的积累.[13]从更广义的角度来看,创作有时是一种“精神本能”,[14]人类生活的典型特征就在于利用各种文化符号去创造自己所需要的精神文明.[15]此外,创作者总是希望能有更多渠道获取他人作品,从而为自己的创作汲取可资借鉴的元素.相反,传播者虽亦重视声誉积累,但通常更关注经济利益的实现——或为弥补成本之需,或为满足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之诉求.可见,需从“失衡”与“共赢”两个层面充分揭示创作者与传播者的利益失衡. ...
著作权主体的二元结构及其权利配置:兼评2020年《著作权法》修正的主体制度
1
2021
... 在研究版权制度时,人们总有一种将“投资者”(包括同时承担“传播者”角色的“投资者”,如期刊社、数据库制作者等)与“创作者”视为同一主体的简化倾向.这种思维方式的可取性在于,这两类主体获益的多少均取决于由使用者付费所产生的作品收益池的大小.换言之,创作者的经济利益,只有通过传播者的复制、传播,使作品公之于众,才能实现;前者是后者市场经营的法律依据,后者是前者市场成功的重要渠道,两者相辅相成.[10]但事实上,虽同为有权分得版权收益的主体,传播者与创作者之间却也存在天然的竞争关系.[11]版权领域,传播者赚得盆满钵满、创作者却收入微薄的现象屡见不鲜,二者在作品收益分配上的不平等强化了“失衡”面向.当传播者向未来的创作者收取过高许可使用费时,这一问题亦将凸显.更有甚者,二者存在不同的利益诉求:创作者具有多元创作动机,经济激励只是动机之一,[12]不少作者更关注自身声誉的积累.[13]从更广义的角度来看,创作有时是一种“精神本能”,[14]人类生活的典型特征就在于利用各种文化符号去创造自己所需要的精神文明.[15]此外,创作者总是希望能有更多渠道获取他人作品,从而为自己的创作汲取可资借鉴的元素.相反,传播者虽亦重视声誉积累,但通常更关注经济利益的实现——或为弥补成本之需,或为满足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之诉求.可见,需从“失衡”与“共赢”两个层面充分揭示创作者与传播者的利益失衡. ...
1
2004
... 在研究版权制度时,人们总有一种将“投资者”(包括同时承担“传播者”角色的“投资者”,如期刊社、数据库制作者等)与“创作者”视为同一主体的简化倾向.这种思维方式的可取性在于,这两类主体获益的多少均取决于由使用者付费所产生的作品收益池的大小.换言之,创作者的经济利益,只有通过传播者的复制、传播,使作品公之于众,才能实现;前者是后者市场经营的法律依据,后者是前者市场成功的重要渠道,两者相辅相成.[10]但事实上,虽同为有权分得版权收益的主体,传播者与创作者之间却也存在天然的竞争关系.[11]版权领域,传播者赚得盆满钵满、创作者却收入微薄的现象屡见不鲜,二者在作品收益分配上的不平等强化了“失衡”面向.当传播者向未来的创作者收取过高许可使用费时,这一问题亦将凸显.更有甚者,二者存在不同的利益诉求:创作者具有多元创作动机,经济激励只是动机之一,[12]不少作者更关注自身声誉的积累.[13]从更广义的角度来看,创作有时是一种“精神本能”,[14]人类生活的典型特征就在于利用各种文化符号去创造自己所需要的精神文明.[15]此外,创作者总是希望能有更多渠道获取他人作品,从而为自己的创作汲取可资借鉴的元素.相反,传播者虽亦重视声誉积累,但通常更关注经济利益的实现——或为弥补成本之需,或为满足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之诉求.可见,需从“失衡”与“共赢”两个层面充分揭示创作者与传播者的利益失衡. ...
1
2013
... 在研究版权制度时,人们总有一种将“投资者”(包括同时承担“传播者”角色的“投资者”,如期刊社、数据库制作者等)与“创作者”视为同一主体的简化倾向.这种思维方式的可取性在于,这两类主体获益的多少均取决于由使用者付费所产生的作品收益池的大小.换言之,创作者的经济利益,只有通过传播者的复制、传播,使作品公之于众,才能实现;前者是后者市场经营的法律依据,后者是前者市场成功的重要渠道,两者相辅相成.[10]但事实上,虽同为有权分得版权收益的主体,传播者与创作者之间却也存在天然的竞争关系.[11]版权领域,传播者赚得盆满钵满、创作者却收入微薄的现象屡见不鲜,二者在作品收益分配上的不平等强化了“失衡”面向.当传播者向未来的创作者收取过高许可使用费时,这一问题亦将凸显.更有甚者,二者存在不同的利益诉求:创作者具有多元创作动机,经济激励只是动机之一,[12]不少作者更关注自身声誉的积累.[13]从更广义的角度来看,创作有时是一种“精神本能”,[14]人类生活的典型特征就在于利用各种文化符号去创造自己所需要的精神文明.[15]此外,创作者总是希望能有更多渠道获取他人作品,从而为自己的创作汲取可资借鉴的元素.相反,传播者虽亦重视声誉积累,但通常更关注经济利益的实现——或为弥补成本之需,或为满足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之诉求.可见,需从“失衡”与“共赢”两个层面充分揭示创作者与传播者的利益失衡. ...
中国著作权法三十年(1990—2020)
1
2021
... 其一,在收益实现方面,学术期刊论文作者通常仅能获得期刊社一次性支付的稿酬,并无二次获酬权.从收益来源的角度看,可以将作者所获收益分为“一次获酬”与“二次获酬”——前者主要按照作品字数付费、适用按劳付酬原则,后者则与作品使用量成比例,能够体现作品的商业属性、反映作品的市场接受度.[16]根据通行的授权实践,期刊社往往会在作者投稿时要求其签署版权转让协议,明确“论文一旦在本刊发表,作者同意将该论文的版权自动转让给编辑部,包括电子出版、多媒体出版、网络出版及以其他形式出版的权利”,从而以作品著作权受让人的身份切断了作者获取作品后续收益的可能性.相较于经济收益,论文作者更关注自身学术影响力的提升,因而通常会接受这一条款.除此之外,实践中不少数据库从期刊社获得论文作品、版式设计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利,但在协议中只字未提作者获益权的保障.如此一来,经济利益分配的主体便由应然状态下的论文作者、期刊社和数据库制作者三者并存,转为实然状态下的仅在后两者之间展开,论文作者被剔除出局.考虑到不少期刊基于自身成本的考量,不仅不向作者支付稿酬,还要求其为刊发文章支付版面费,利益失衡问题便更加严重了. ...
著作权“选择退出”默示许可的制度解析与立法构造
1
2015
... 对于图书馆在线提供学术期刊论文的著作权授权,适用默示许可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默示许可是与明示许可相对应的许可模式,二者同属授权许可,差异在于:明示许可通常需要以口头或者书面等方式行使,默示许可则可基于被许可人的行为而推定.我国《著作权法》所规定的“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等情形即具备默示许可的要件,[17]由此可见,将作者希望广泛传播的作品纳入“默示许可”范围衡量,具有一定的制度基础. ...
“What Exactly Are You Implying?”:The Exclusive Nature Of The Implied Copyright License
1
2014
... 就必要性而言,适用默示许可能够为作者向期刊社的版权转让“解套”,为学术期刊论文的广泛传播提供与著作权法规定相符的正当性解释.至于可行性,则体现在如下三个维度.其一,作者撰写学术论文并向期刊社投稿,本身已表明其意欲使论文接受学术共同体的广泛检验,而促进作品传播有助于这一目的的实现,由此可合理推论出作者具备使学术论文获得广泛传播的真实意图.其二,即便有个别论文作者不存在上述意图,根据“基于多数的默认规则”,依旧可以对所有论文作者做出默示许可的推定,这样做的好处在于通过统一认定来降低交易成本.[18]其三,虽受制于与期刊社签订的转让协议,但由于这些协议本质上属于期刊社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未经协商的条款,存在违背公平原则之嫌,根据我国《民法典》第496条的规定,其效力存疑,这就为强制适用默示许可、排斥格式条款的适用预留了空间. ...
数字音乐独家版权协议的《反垄断法》监管
1
2021
... 对“优先保护著作权的理念”做更为细化的解读,不难看出,其中蕴涵着“当传播者的意志与作者意志相违背时,应优先贯彻作者意志”的理念,当然,这一理念的贯彻不得对传播者的利益构成实质性损害.当“优先保护著作权的理念”与对著作权适用默示许可相结合时,如果汇编作品著作权、版式设计权、数据库使用权的授权仍需通过与期刊社、数据库制作者单独谈判方能取得,不免产生对作者的劫持效应,上文所述的独家授权即为典型体现.对于独家授权的规制,我国在数字音乐平台领域已有先例.考虑到独家版权授权存在掠夺性定价,损害其他竞争者竞争能力、降低消费者用户体验、提高数字市场进入壁垒等诸多弊端,[19]国家版权局于2022年1月6日要求数字音乐平台应采取符合音乐传播规律、公平合理原则和国际惯例的授权模式,除特殊情况外不得签署独家版权协议.相较于数字音乐平台传播的录音制品,学术期刊论文的时效性更强,需在短时间内广泛传播,独家协议所带来的弊端尤甚,需要及时破除. ...
关于国家采购数字资源并免费开放社会利用的建议
1
2021
... 第一种替代方案是国家许可.全国人大代表陈建华撰文指出,现有数字资源采购模式无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共数字文化需求,建议建立国家层面的数字资源采购机制,利用国家公共财政支持,通过“国家许可”模式建立数字资源保障机制.[20]这一建议能够最大限度降低图书馆的费用支出负担、避免资源重复采购,但也存在局限性:国家在采购时需要对已有数据库的资源进行评估、遴选,此间可能引发行政寻租和垄断问题,亦会导致未能入选的数据库价值大幅降低.相较而言,默示许可与法定许可结合的方式能够满足图书馆多元的数据库使用需求,为读者提供差异化服务,有效避免社会财富的减损,通过对市场机制的维护,激励社会各界对数据库的进一步投资.此外,法定许可先使用后付费的付酬机制能避免一次性财政支出,减少国家财政负担. ...
1
2018
... 第二种替代方案是开放获取.开放获取与创作共用协议有一定的相似性,是一种建立在私法自治基础上的授权模式,本质是权利人对版权的部分放弃.从域外实践来看,开放获取具有较为严格的适用条件,或局限于受特定基金资助的学术成果,或要求在首次发表后一定期限(德国的规定是12个月)后方能公开,或对学术作品的类型进行限制(如荷兰规定的“短篇科技作品”),[21]适用范围较窄.此外,开放获取仅适用于学术期刊,不适用于数据库使用权,这也会进一步限制这一制度的价值实现.默示许可与法定许可的结合则不受上述限制,广泛适用性是其优势的重要体现. ...
1
2020
... 第三种替代方案是集体管理.集体管理通过节约交易成本,解决数字环境中海量作品的授权问题.对图书馆在线提供学术期刊论文所需授权实施集体管理,有助于提升许可效率.[22]但我国集体管理组织在运行中存在行政化程度高、收益分配不透明等问题,不能充分吸引权利人加入,这一“代表性”问题的解决还有待时日.虽然与集体管理的市场定价相比,法定许可因存在“低于作品市场价格”的问题而受到诟病,但学术期刊论文的传播本不应完全以市场为导向;同时考虑到不少论文本已获得基金资助,对作者经济利益已有一定程度的保障,偏离市场价值的统一定价能够减少谈判中的相互扯皮,更有利于作品传播价值的充分实现. ...
刘文杰教授:赵德馨诉《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有限公司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1
... 诚然,本文所提出的对学术期刊论文著作权适用默示许可的建议,在论文作者向期刊社转让版权的场景之下,存在一定的法律障碍.对此,刘文杰教授在评析赵德馨先生诉中国知网案时的观点颇有借鉴意义,能够提供有益的解决方案.刘文杰指出:“作者向期刊社投稿,通常情况下是希望稿件能被采纳,在某一期上予以刊出.因此可以认为,作者的投稿行为包含了授权杂志社将稿件发表在某一期的意思表示,杂志社获得一次性的以刊物为载体的稿件复制、发行权.相反,不能认为作者单纯的投稿行为使得杂志社获得稿件的全部著作权.著作权是权利内容极为丰富的知识产权,其保护期也是相当漫长的,如果认为作者向期刊投稿就失去了一切著作权的话,明显违背公平原则.”[23]考虑到不少论文是获得基金资助而出版的,转让条款是否一定违背公平原则,有待进一步商榷,但其从严解释投稿须知“转让条款”的效力、寻求作者真实意思表示的思路,仍然不无启发意义. ...
作品“宽容使用”引发的问题及其解决路径
1
2021
... 默示许可可被相反的明确意思表示所推翻,是一项通行的规则,与此相对应的是“选择退出”机制.[24]这一规则的法理基础在于对意思自治的尊重.鉴于明示的口头、书面表达比默示的行为推定更能清楚反映当事人的意思,推翻规则的存在具有必要性.不过,出于以下两个方面的考量,本文提出的默示许可适用场景不宜引入“选择退出”机制. ...
公共图书馆参与的学术图书开放获取版权合作模式研究
1
2021
... 另一方面,采取“选择退出”机制未必能够实现预设的目的.“选择退出”机制赋予了论文作者权利,论文作者却未必是最终的受益主体.作为“作者—传播者”两造关系中更为强势的一方,期刊社可以在合约中明确要求作者使用退出机制,从而导致默示许可无法适用.[25]此时根据上文的论证逻辑,对期刊社、数据库制作者适用法定许可的正当性也会随之减弱.为避免私益对公益的钳制,进一步维护作者的意思自治,有必要规定不可退出的默示许可机制. ...
帮权利人算好版权账
1
... 许可费用的收取与转移,是默示许可与法定许可结合机制运作中的关键问题.文字著作权协会(以下简称“文著协”)是我国管理文字作品著作权的唯一合法集体管理组织,也是报刊转载、教科书法定许可职能的承载者,由文著协作为图书馆在线提供学术期刊论文的使用费收转主体,有助于发挥文著协已有资源和经验优势,实现收益最大化.不过,文著协运作中的问题亦不容忽视.据报道,文著协2021年为文字作品著作权人收取了2 455.27万元的版权费,实现同比增长9.4%;在分配方面,总额为1 055万元,涉及文章5 000多篇次,图书500余种,涉及作者近千人.[26]所获取收益与分配收益之间的巨大差距,是畸高管理成本的体现.随着大量学术期刊纳入文著协收费范畴,文著协在管理方面将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 ...
知识资源平台的版权合规建设与社会共治:以“知网模式”为例
1
2022
... 完善图书馆在线提供学术期刊论文的许可费用收取与分配机制,仍需充分发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优势和作用.[27]具体而言,可以从如下四个方面展开.第一,充分发掘技术潜力,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信息化管理系统需尽可能纳入所有学术期刊作品,运用区块链等先进技术,引入自动化执行的付费机制,以切实维护作者的权利.第二,完善国家标准,强化数字管理信息的应用.数字管理信息应当集成作品的内容信息、相关权利人信息以及国家规定的法定付酬标准信息,并按照国家制定的元数据标准展现,在学术期刊社、数据库中推广运用,以机器可读的方式便利执行.第三,在付酬标准的制定中强化公众参与,鼓励作者、期刊社、数据库制作者分别结成利益集团,展开充分论证,增强最终确定的付酬比例的社会可接受度.第四,加强对集体管理组织的监管,赋予权利人审计、核查分配金额的权限,对管理费比例施加上限,督促集体管理组织的理念从管理作品向服务作者转变.[28]总之,引入技术治理、社会共治理念,强化国家与社会层面的监管,是集体管理组织实现现代化改革的必由之路.唯有如此,方能确保在引入默示许可、法定许可机制的同时,使期刊社与数据库制作者的合法经济利益得到切实维护. ...
构建中国特色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
1
2022
... 完善图书馆在线提供学术期刊论文的许可费用收取与分配机制,仍需充分发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优势和作用.[27]具体而言,可以从如下四个方面展开.第一,充分发掘技术潜力,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信息化管理系统需尽可能纳入所有学术期刊作品,运用区块链等先进技术,引入自动化执行的付费机制,以切实维护作者的权利.第二,完善国家标准,强化数字管理信息的应用.数字管理信息应当集成作品的内容信息、相关权利人信息以及国家规定的法定付酬标准信息,并按照国家制定的元数据标准展现,在学术期刊社、数据库中推广运用,以机器可读的方式便利执行.第三,在付酬标准的制定中强化公众参与,鼓励作者、期刊社、数据库制作者分别结成利益集团,展开充分论证,增强最终确定的付酬比例的社会可接受度.第四,加强对集体管理组织的监管,赋予权利人审计、核查分配金额的权限,对管理费比例施加上限,督促集体管理组织的理念从管理作品向服务作者转变.[28]总之,引入技术治理、社会共治理念,强化国家与社会层面的监管,是集体管理组织实现现代化改革的必由之路.唯有如此,方能确保在引入默示许可、法定许可机制的同时,使期刊社与数据库制作者的合法经济利益得到切实维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