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与出版, 2023, 42(2): 18-22 doi: 10.16510/j.cnki.kjycb.20230215.003

产业观察

文化强国背景下数字出版统计的要点、难点与切入点*

范军1), 樊伟2), 陈默3),

1)北京语言大学一带一路研究院,100083,北京

2)中国新闻出版研究院调查统计中心,100073,北京

3)华北科技学院,065201,河北廊坊

通讯作者: ✉通信作者。

摘要

党的二十大就建成文化强国再次作出重大决策部署。《出版业“十四五”时期发展规划》将出版业作为文化强国建设的重要支撑,提出到“十四五”时期末,努力实现数字化营业收入占比持续提高。自2010年以来,国家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每年都会在统计调查分析的基础上编制并发布年度新闻出版产业分析报告,公布全国新闻出版业营业收入等统计数据,但2018年以后并未公布数字出版产业营业收入等数据。文章针对数字出版统计的要点、难点与切入点进行探究并提出破解数字出版统计难的建议,供有关部门和单位参考。

关键词: 数字出版 ; 新闻出版统计 ; 文化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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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军, 樊伟, 陈默. 文化强国背景下数字出版统计的要点、难点与切入点*. 科技与出版[J], 2023, 42(2): 18-22 doi:10.16510/j.cnki.kjycb.20230215.003

党的二十大报告将建成文化强国作为到2035年我国发展总体目标的重要内容[1],这是继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到2035年建成文化强国远景目标之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再次就建成文化强国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出版是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文化自信自强、铸就社会主义文化新辉煌的重要力量,承担着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重要使命。《出版业“十四五”时期发展规划》将出版业作为文化强国建设的重要支撑,规划到“十四五”时期末,努力实现包括壮大数字出版产业在内的“六大目标”,强调数字化营业收入占比持续提高,[2]即数字出版产业营业收入在整个新闻出版业营业收入中所在比重持续提高。这表明数字出版产业已成为文化强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2010年以来,国家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每年都会依据有关统计数据编制并发布年度新闻产业分析报告,公布全国新闻出版业营业收入等统计数据,但自2018年以后未公布数字出版产业营业收入等数据。那么,数字出版营业收入等数据为何没有在全国新闻出版统计中得以体现,其难在何处以及如何破解,值得深入探究。

1 何谓新闻出版统计数据

1.1 新闻出版统计的法律地位

要搞清数字出版目前为何没有在全国新闻出版统计中得以体现,我们首先需要明晰何谓新闻出版统计。近年来,业内外许多部门、单位甚至个人时常发布有关新闻出版业的调查统计数据,但其往往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统计数据”。所谓“统计数据”,是由专门设立并赋予特殊权力的国家机关依法运用各种统计方法和手段,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分析而得出的数据,旨在为党和政府制定政策、规划、计划,指导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检查、监督、评价各项政策、计划、目标等的执行情况提供重要参考依据。

根据2010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有关规定,统计调查项目分为全国性基本情况统计、部门专业性统计和地方统计,其制定主体分别为国家统计局,或者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新闻出版统计属于国家授权的部门专业性统计,目前制定主体为国家新闻出版署。

1.2 新闻出版统计的方法

《统计法》第十二条规定,开展统计工作要建立相应的统计制度。2016年5月5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颁布了新修订的《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3]据此,近年来国家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每年都会通知各级新闻出版管理部门、从事出版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等,填报各类业务统计报表、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统计报表以及《新闻出版单位基本情况表》。其所报数据均须各级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审核及盖章确认后,传至中国新闻出版研究院审核、汇总,并由中国新闻出版研究院编制年度全国新闻出版基本情况(送审稿),报国家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审批后,面向全社会公布。国家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所发布的年度全国新闻出版基本情况即为新闻出版行业的统计数据,简称为“新闻出版统计数据”。其他各级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关于出版单位、发行单位、印刷复制单位的年度检验等数据都是非统计数据。与一般调查研究数据不同,新闻出版统计数据具有权威性、科学性和规范性。

按照以往的惯例,在公布全国新闻出版统计情况后不久,有关部门还会据此成书并公开出版发行。自1995年12月新闻出版署计划财务司印发《新闻出版统计历史资料简明手册(1949—1994)》至今,有关年度新闻出版统计资料的出版发行工作就一直没有间断过,只是1996年由中国统计出版社出版时,使用了《全国图书、杂志、报纸出版统计资料(1995)》的称谓。1997年进行了一些调整,改称《中国新闻出版统计资料汇编1997》,其内容则是1996年的新闻出版统计数据。

1.3 产业分析报告主要数据的来源

2010年以后,为适应新闻出版体制改革,尤其是新闻出版产业发展的需要,新闻出版管理部门依据各级新闻出版管理部门、从事出版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等所报送的各类业务统计报表、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统计报表以及《新闻出版单位基本情况表》等相关资料,编制了年度新闻出版产业分析报告,公布全国新闻出版业营业收入等统计数据,但2018年以后未公布数字出版产业营业收入等数据。需要说明的是,年度新闻出版产业分析报告中“出版传媒上市公司经营数据与业务情况”和“股票价格”数据并非来自统计,而是分别源于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和《中国证券报》等。对此,年度新闻出版产业分析报告专门给予了说明。

当然,政府统计有规范,学术研究无禁区。业内外的一些调查数据和研究数据为新闻出版业改革发展、各级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宏观决策、出版学科建设等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需要注意的是,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发布任何数据都应向全社会公开调查对象和调查方法,而不应以商业秘密为由,只告知结果,而不公布数据获取的来源、结果推演的过程以及推演的方法。

2 为何数字出版产业统计难

2.1 业内数字出版业已计入统计范围

2017年6月30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将数字出版与图书出版、报纸出版、期刊出版、音像制品出版、电子出版物出版、其他出版业一起列入“新闻和出版业”大类之中,行业分类代码为8626,并在具体释义中列举了数字出版产业的11种类别。[4]在最新版的《国民经济分类》(GB/T 4754—2022)中,数字出版仍赫然在列。数字出版作为新闻出版业的有机组成部分,其身份得到正式确认,但其目前在新闻出版统计中并未能得以体现。

事实上,出版相关机构在报送各类业务统计报表、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统计表以及《新闻出版单位基本情况表》时已填报数字出版营业收入等,并计入新闻出版统计之中,只不过没有作为一个新闻出版统计指标单独列项。当然,出版单位基本以纸媒出版业务为主,数字出版规模不大。对此,有业内人士曾有过一些微词,抱怨数字出版产业“年年大幅度增长,而业界的大部分人又感到纳闷,投入数字出版的钱往往颗粒无收,增长在哪里?”[5]其实这里可能存在一个误区,即所谓“年年大幅度增长”指的是业内外整体数字出版产业的营业收入,而“颗粒无收”则只是业内数字出版产业的营业收入,两者不是一回事。

2.2 产业分析报告未将研究数据纳入其中

目前,许多文献在论述我国数字出版产业发展时,大多会引用某数字出版产业年度报告中数字出版产业的数据,并以此作为其论点的重要支撑。该报告将数字出版业务分为互联网期刊、电子期刊、数字报纸、网络游戏、博客出版、在线音乐、手机出版、在线教育、网络动漫、互联网广告等10个类别,每个类别都有相应的营业收入等数据。根据该报告历年公布的数据显示,我国数字出版产业逐年都有较大幅度的增长。这也由此引发一些业内人士的不同看法,有的意见甚至十分尖锐。[6]还有人认为这10个类别中的在线音乐、网络游戏、网络动漫、互联网广告等远超出新闻出版业的范畴,其大多属于中国移动、中国电信、中国联通等互联网运营商增值信息服务业务收入,已由国务院其他部门在数字内容服务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等统计中进行了统计。前述提及的年度新闻产业分析报告也特别注明该报告的数据为非统计数据,故未纳入全国出版、印刷和发行服务营业收入,即新闻出版业营业收入之中。[7]

2.3 涉及业外的数字出版难以统计

目前,新闻出版统计数据的采集主要依照“属地管理”和“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职责”分别由各省(区、市)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管理部门组织辖区内的单位报送,中央各部门各单位在京出版传媒集团、图书出版单位、报纸出版单位、期刊出版单位,各出版物进出口单位等可直接报送。而不在《出版管理条例》等法规管辖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如何发文、发给谁、由谁来组织实施等,都是不可回避的难题。面对新闻出版业外成千上万的企事业单位,哪些属于数字出版单位、哪些是数字出版的从业人员、哪些属于数字出版项目等,也都难以确定。同时,《统计法》第十二条规定,统计对象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还须报国家统计局审批。由此,可以想象,业外数字出版的统计难度之大,非同一般。

3 何以破解数字出版统计难

与时俱进、守正创新,将数字出版产业在新闻出版统计中充分体现,为早日建成文化强国提供动力,是新时代新闻出版人的必答题。为此,笔者提出以下建议,供有关部门和单位参考。

3.1 先行开展业内数字出版产业统计工作

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已明确数字出版产业的地位。由此,可在新闻出版统计指标中设立“数字出版”项目,其下不再细分具体类别。在出版相关机构每年报送新闻出版统计报表时,将业内出版单位所报各类业务统计报表、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统计报表以及《新闻出版单位基本情况表》中涉及数字出版产业营业收入等统计数据单独列出,计入“数字出版”项目中,然后传至中国新闻出版研究院审核、汇总成为业内的数字出版经济规模总量,上报国家新闻出版署审批后,在年度新闻出版产业分析报告中得以体现。例如,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在报送各种报表时,将网络出版等数字出版收入填入“数字出版”项目中。由于此方法仅涉及业内出版单位,不牵扯业外其他行业或产业,操作起来相对简单方便。

此方法还可对出版单位乃至新闻出版领域内的数字出版产业状况进行绩效评估。自2013年起,财政部会同中宣部、新闻出版管理部门连续3年共拿出20多亿元资金,推动出版业数字化转型升级,其中包括通过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渠道,支持各部委出版社业务流程再造、数据库建设和行业平台建设;通过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渠道,支持地方出版单位数字化转型升级项目。[8]对此,有必要从定量角度对业内数字出版投入和产出进行绩效评估,而业内数字出版产业营业收入等数据将是开展绩效评估的基础和先决条件。

3.2 加快数字出版产业统计指标体系的研究工作

以“数字出版”为主题,检索中国知网2000年3月至2022年12月收录文章发现,竟有20 453篇之多,但其中涉及数字出版统计指标体系研究方面的论文屈指可数。2013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曾面向全国各高校、科研院所以及出版从业者开展《数字出版产业分类体系及指标研究》的招标工作,而应标者和承担者几乎都是业内人士。但由于其思维和思路趋同,难以跳出新闻出版界,课题效果可想而知。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应开门搞科研,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可选择多家业外企事业单位,通过相互竞争来进行数字出版产业统计指标体系的研究工作,以避免“自说自话”“自我肯定”,必要时也可邀请国外有关机构来承担数字出版产业统计指标体系的研究工作。目前,国际出版界对于数字出版的定义、范畴等的界定不尽相同,但主要还是以出版业为主体,基本不涉及其他行业。

3.3 在推动《出版管理条例》修订时将数字出版纳入其中

现行的《出版管理条例》关于“出版物”的概念采取的是列举法,即“出版物”为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应推动《出版管理条例》的修订工作,将数字出版物作为一种出版物,与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一起并列为出版业的“六大出版物”。目前业界和学界关于数字出版的内涵、外延、范围、边界等争议较大,如若采用列举法,不定义数字出版的概念,仅将其列为《出版管理条例》中的一种出版物,可能是目前各方都可以接受的方案。2014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将互联网出版分为互联网图书、互联网报纸、互联网杂志、互联网音像制品、互联网电子出版物、互联网地图、互联网学术出版物、互联网文学出版物、互联网教育出版物、互联网游戏出版物、手机出版物等11类出版物。[9]由于这一做法基本不涉及其他行业,由此也赢得了业外许多部门和单位的认可。前述提及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具体释义中所列举数字出版产业的11种类别即源自于此。《出版管理条例》的法律层级为国务院条例,目前仍是新闻出版业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如若能将数字出版纳入其管理范围,其法律地位将大大提升,必将对于促进数字出版产业纳入新闻出版统计之中产生积极影响。

4 结语

数字出版产业目前仍未能在新闻出版统计中得以体现,这与数字出版产业蓬勃发展的趋势极不相称,也与其作为出版业高质量发展新引擎的地位极不相称。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应尽快设计路线图、明确时间表、下达任务书,立足出版主体、广泛协调各方,尤其要进一步加强与国家统计局等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尽早把数字出版产业在新闻出版统计中得以权威、科学、系统地体现出来,为文化强国建设贡献出版的重要力量。

基金项目:北京语言大学世界汉学中心专项资金(1110-2519901)。
源于国家新闻出版管理部门自2018年以后发布的年度新闻出版产业分析报告。
2018年2月,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和《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将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的新闻出版管理职能划入中央宣传部。中央宣传部对外加挂国家新闻出版署牌子。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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