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生态视阈下出版知识服务版权保护机制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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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瑞洁, 戚德祥.
出版知识服务是出版机构基于用户需求,通过搜寻、整合各种知识资源,向用户提供知识产品和解决方案的信息服务活动。知识服务被认为是出版活动最重要的价值内核[1],又被视作出版数字化转型的重要方向和出版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自2014年起,国家接连出台支持政策,先后遴选出128家专业数字内容资源知识服务模式试点单位,中国新闻出版研究院组建了知识资源服务中心,推出了国家知识服务平台,制定了知识服务国家标准。
尽管国家大力扶持,出版知识服务转型在很多出版社仅停留在试水阶段。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之一是真正适合出版知识服务的版权保护机制尚未形成。这不但影响出版知识服务营利模式的建构,而且可能为侵权盗版者提供可乘之机。调查显示,在国家知识服务平台的各项推进工作中,试点单位对“内容版权保护支持(78.57%)”的期待仅次于“平台宣传(80.95%)”,且九成以上的受访单位都关心如何“防止内容资源被非法传播”[2]。可见,版权保护是解除出版者参与知识服务的后顾之忧、推进数字时代出版业顺利转型的关键。本文尝试剖解版权保护单纯依赖“法律-技术”路径的不足,并从产业生态的角度提出完善建议,以期为完善出版知识服务版权保护机制提供参考。
1 “法律-技术”路径存在的问题
数字技术颠覆性地改变了作品的传播环境和使用方式,技术赋权使普通的作品使用者拥有了大规模复制和传播的能力。相比印刷时代,数字时代利益的天平正在向使用者大幅倾斜。通过法律修订和技术辅助强化版权保护力度,成为版权保护的常规路径。然而,版权保护不是一个单纯的法律问题,也不是一个保护措施越周密越好的技术问题,单向度强化“法律-技术”路径可能带来一些负面效应。
首先,版权过度扩张可能使公共利益受损。秉承“谁创造,谁占有”的理念,用法律手段限制新技术、新传播方式的发展,将被新技术挑战的权益关系强行拉回到新技术出现之前的做法可谓屡见不鲜。诸如禁止复印机复制多份文献、禁止家庭录像机、禁止新闻搜索服务等都是这样。[3]虽然一些技术产品最终还是获得了法律的认可,但公众和相关企业不得不为此付出大量的社会成本和司法成本。更重要的是,当越来越多的创作物被认定为“作品”加以保护,对个人使用的限制也越来越多。可以说,版权过度扩张的代价是压缩公众接近知识文化产品的空间,而这是作品创作本应实现的公共利益。
其次,技术保护催生技术的“军备竞赛”,带来个人信息安全危机。目前,版权保护技术措施大致分为访问控制技术和复制控制技术,前者只允许通过身份认证的授权用户打开经过数字加密的著作权文件,禁止未经许可的访问;后者通过隐藏在数字作品中的身份信息,追踪确认非法复制者身份。从理论上说,足够有效的保护技术甚至可以帮助权利人超越版权法的边界,实现对作品的全面控制。然而,这也正是技术保护的问题所在——一旦越界,“保护”就成了“侵权”。“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的逻辑不仅催生了更多更严重的侵权盗版技术,而且给正常使用版权作品的人带来了过高的技术门槛和经济成本,过度搜集用户信息可能带来的安全问题已经引起了全社会越来越强烈的反对声浪。
此外,对于出版业而言,出版者利益与版权人利益并不完全一致。当出版方作为作品传播者时,它在版权问题上与作为著作权人的作者之间存在一定的权利张力,版权人的权利强化难免会对出版者的权利产生一定影响。在实际的出版知识服务平台建设过程中,往往还涉及技术提供商。在著作权人、出版者、技术提供商以及社会公众利益、公众利益之间,如何完成权利的平衡、上下游的合作和互信,是很难单纯依靠法律筑高保护壁垒来实现的。
2 “产业生态”思维:版权保护战略的转变
出版业衡量版权保护的成败不能就版权论版权,而应该由堵到疏,由防范到合作,价值共创,互融共生,突出用户参与、体验,突出利益共存。
如图1所示,如果将出版业视作一个生态系统,那么在这个系统包括由各类企业、个体、种群所组成的“生物群落”,和由政策、法律、经济、交通等组成的“非生物”部分。“非生物”部分构成“生物”生存的环境和空间,是生命支持系统;“生物”部分则按照各自在生态系统中的作用和地位,简单划分为以作者、出版者为代表的生产者,以读者为代表的消费者,以及以平台商、中介商为代表的分解者。出版知识服务平台除了为生产者提供品牌价值,为消费者提供社群价值,还要依托平台技术完成对用户数据的分解处理,从而完成知识的商品化、标准化、场景化。
图1
在这个过程中,版权制度作为“生命支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战略方向与路径选择应以“生物群落”的发展需求为着眼点。
2.1 多维耦合的系统成员
相互依赖的成员关系是生态系统的结构性特征。[4]出版数字化转型,不仅意味着数据作为一种新的生产要素进入出版产业系统,也意味着系统成员生态位的变化、成员关系的重组。
出版生态系统成员包括出版者、平台、数据库、研究机构、中介机构、作者、专家、读者等,他们占据一定的资源和生态位,通过与其他成员的互动交流,实现特定的价值主张。在数字赋能的背景下,这种交流越来越呈现出非线性特征,即成员之间处于一种兼具独立性与协调性的多维耦合关系中。互联网时代,作者发表作品,可以通过出版社,也可以通过各类平台和数据库;出版者可以通过书店售卖产品,也可以通过平台提供服务。去中心化的网络特性在微观层面赋予系统成员更高的自主性,每一个微粒个体都可以在相当程度上摆脱对机构、企业、组织的依附,自主决策、自主创作,构建以自我为中心的传播链、价值链;与此同时,万物互联的网络效能则在宏观层面赋予整个系统更强的关联性,数字资产以社交连接为媒,在组织成员间流转,满足用户需求的同时形成价值增值。
多维耦合的成员关系是灵活多变的,这意味着成员要想在系统内生存,就必须拥有某种不可替代的优势资源,能为其他成员提供价值。对于出版企业而言,拥有更多版权作品无疑是一种资源优势,但如何通过版权作品的流动聚集流量以实现用户需求的满足,才是版权资源变现、增值的关键,也是出版企业为其他系统成员提供价值,从而确保自己优势生态位的关键。
以较早开始知识服务的专业出版为例,大规模开放获取正在成为全球科技出版的重要发展方向。爱思唯尔(Elsevier)有将近2 700种期刊提供OA(open access)出版服务,泰勒-弗朗西斯出版集团(Taylor & Francis Group)不遑多让,旗下也有超过2 300种期刊提供OA服务。[5]这些行业领军者为什么主动开放大量版权资源,甚至创建免费资源中心?一方面与学术出版的公共性有关,另一方面与用户需求有关——需要阅读他人研究成果的学习者固然希望降低资源获取的成本,花费大量精力完成科研成果的研究者们也同样不希望过高的付费标准令自己的研究成果“养在深闺人未识”。这并不代表科研工作者们不重视版权,因为版权既包括精神权利,又包括财产权利,开放获取开放的只是财产权的一部分。尤其考虑到单篇论文所能带来的直接经济回报,通常远远小于研究成果被广泛传播后所带来的职业声誉和社会资本,科研工作者积极开放共享他们已经发表的论文也就很容易理解了。
当然,大众出版、教育出版、专业出版的市场特性、价值链、竞争形势存在很大差异,大众出版和教育出版可能无法效仿专业出版实现大规模开放获取,但相关成员多维耦合的生态特性是一样的。考虑到平台用户的交叉网络外部性[6](即平台一方的群体利益取决于另一方群体的规模)以及消费者锁定效应,在大众出版、教育出版领域通过适度开放版权内容,建构资源转化、用户满足、价值转化的商业模式也同样可行。例如,网络小说平台通过免费开放大量内容汇聚流量,以吸纳、挖掘、培植优秀作者、优秀作品、优秀IP;教育出版通过在线教育平台发布MOOC、微课、知识问答、教学研讨,以建构品牌影响力,推动教材融合发展等。
虽然版权资源的开放难免增加被盗用的风险,但这就像任何一个生态系统中总会存在寄生者一样——寄主不能因为担心寄生者盗取资源而拒绝发展,如何巧妙地将寄生关系转向共生关系,才是破解问题的关键。
2.2 价值共创的系统生产
生态系统是由众多异质性成员为实现一项或多项目标而形成的复杂系统联合体。[4]异质成员的价值共创是生态系统生产的基本特性。价值共创理论将创新生态系统视作一个有机整体,在系统成员多维耦合、相互嵌入的基础上,考量整个体系的产出,并由此谋求每个个体的价值增长。
传统观念认为,读者阅读出版物是一种消费行为;但在价值共创理论看来,阅读者的检索、点击、浏览、下载、交易等各种消费行为都是极有价值的消费者数据,从系统生产的全局来看,这些消费行为都是不断拓展的数字生产要素,掌握大数据技术的平台商、出版商对这些信息进行回收、分解,再投入系统下一轮的生产中,成为提供内容和改善服务的依据。从这个角度看,消费即生产,消费者数据是系统生产的一部分,也是系统生产不断优化的动力因素。至于消费者对作品的转发、点评,以及根据原作进行的各种二次创作,更是毋庸置疑的消费者生产。消费者生产的数量庞大的副文本,能起到吸引新成员、拓展群落体量、壮大生态系统的重要作用。
在数字赋能的生产系统中,创作者、消费者、分解者的身份随时转化,他们甚至不再有明确的界限,都是出版企业和知识服务平台的“用户”。例如,围绕科技出版所形成的出版知识服务平台中,传统的作者、编者、审稿人的角色正在发生变化。随着新媒体平台、预印本平台、众包平台、开放科学项目、网络资源发现系统、人机协作出版系统等机制和新兴技术平台的发展和成熟,各种专业领域的从业人员、专业领域的学习者、科学爱好者、社会行动者、病患群体甚至人工智能,都或直接或间接地为科技出版产业链贡献着不可忽视的价值。
如果说在社会化媒介时代,媒介不再是器物本身,也不再是一种纯粹的客体,而是由其关联的全部关系和意义的综合[7],那么知识服务平台中的版权作品或者出版物最重要的价值,同样不是作为一种产品,而是作为一种媒介。围绕着版权作品的流动形成社交互动,是数字生产要素不断拓展,数字技术和知识服务不断更新迭代,实现出版价值的关键。
在这样的商业逻辑下,无论处于什么生态位的出版企业,都需要积极加入并发展创作者、消费者、分解者价值共创网络。尚处于从属地位的普通出版企业,应对自身优势资源和核心价值进行充分整合,积极回应数字出版走向媒介融合、知识服务的价值主张,从而争取获得优势生态位;已经处于优势地位的出版企业,则应充分利用自身对于生态系统的影响力,致力于打造“开放式创新”的互动交流环境,促使整个生态系统保持高绩效、高活性和强韧性,不断稳固以自身为核心的生态系统,不断开发优势资源的赋能潜力,从而获得最大的收益。出版企业如果只着眼于系统内部的利益争夺,试图通过垄断版权资源最大化自我竞争优势,不仅违背知识服务的公共价值,也违背生态系统共生共赢、共创价值的组织特性。长此以往,必然引发系统成员的不满和离散,导致系统无法抵御外部威胁,并最终走向衰亡。
3 出版知识服务版权保护机制创新
知识服务要求出版企业从生产者中心向消费者中心转化,出版知识服务企业的版权战略设计需要充分考虑相关主体的利益平衡,通过强化“用户思维”“经济思维”,采取“共享-补偿”路径作为“法律-技术”路径的补充,实现出版知识服务版权保护机制创新。
3.1 关注用户价值,制定版权战略应有“用户思维”
出版知识服务平台的用户既包括知识的消费者,也包括知识的创造者。
从尊重创作者的角度出发,出版企业应做好版权确权与授权工作。和传统出版业相比,出版知识服务平台要面对海量作品、众多作者,授权内容随着融合出版的发展越来越复杂。过去,知识服务平台常常绕过作者,直接从发表稿件的出版机构批量获取授权;出版机构则通过刊登“数据库收录声明”,以“投稿即同意”的方式“获取”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如今,这种“行业惯例”已经被赵德馨教授诉知网案宣告违法。事实上,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才是这一问题的正解。信誉度高、会员覆盖范围广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不但能够提升作者的话语权,降低作者的维权成本,而且有助于平台型出版机构规模化的版权确权与授权工作,值得大力发展。此外,区块链技术也能为作品确权提供有效帮助,降低作者和出版企业版权双方的确权成本。
出版知识服务的商业模式决定了平台常常要对作品进行深度加工、整合,以适应用户的定制化需求。例如,将文字作品改编为富媒体作品,将作品切割、碎化形成知识元,提取作品要素进行IP开发,等等。在这种情况下,著作财产权与人身权,甚至知识产权领域其他诸如商标权、专利权,都需要加以综合考虑。此时,出版企业如果利用自己掌握大量内容资源、流量资源、技术资源的优势,在版权运营谈判中过度挤压创作者利益,就很容易产生知识服务版权利益分配的失衡,出现作者下载自己的作品仍需付费,IP大热后作者无权使用自己的小说人物创作新作品等不合理情况。
如果出版企业能够真正在版权战略中强化用户思维,就会意识到过度挤压创作者利益就算一时获利颇丰,但终究会令创作者的不满情绪不断积累。一旦爆发“五五断更节”这样的轩然大波,出版企业不仅会陷入作者流失的危机,还会陷入社会舆论对垄断者的集体声讨,使品牌形象受损。
在面对消费者时,出版知识服务平台必须充分考虑消费者对性价比的期待。这意味着出版知识服务平台在设置付费墙、强制广告、禁止下载、数字追踪等版权保护限制时,不能只考虑法律和技术因素,还要考虑消费者的价值感受。互联网上各种免费信息唾手可得,大多数知识产品又缺乏硬性标准,版权保护过当常常促使消费者转向其他替代品,可谓得不偿失。
3.2 善用看不见的手,版权保护应具备“经济思维”
版权本身就是一项无形的财产权,用经济思维来考虑版权保护往往更直接高效。
将寄生转化为共生,才是版权保护的王道。例如,在“一带一路”倡议版权输出过程中,我国出版企业的图书在有些国家被大量盗版。这时我国出版企业要做的不是干脆收回版权,而是加大版权输出力度,主动与当地出版机构“合作出版”,甚至找当地作者完成图书。在共享利益的驱动下,对方自然会积极主动地帮我们保护版权。[8]这就是化寄生为共生,化防范为合作,远比打跨国官司有效且简单。
对于版权保护的利益平衡问题,利益平衡原则虽然举世公认,但实践中的难题是如何确定平衡点。而“经济”标准往往能四两拨千斤,轻松化解这个平衡点难题。
简单地说,重点关注存在争议的作品使用行为是否给原作品带来了市场损害。如果确有损害,且这种损害是由市场替代效应引发的,那么这种作品使用行为无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都应当予以制止。如果这种行为并不会对原作品产生市场替代性效应,那么无论这种行为是否在有意无意中获得了市场回报,一般都不应认为侵权。
例如,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利用拼贴、混剪、戏仿等多种艺术表达手段,对已有作品进行转化性使用,完成形式繁多的二次创作。按照上述标准,那些不对原作构成“替代效应”的二次创作,完全可以与原作共生——哪怕它们可能包含了对原作的批评和颠覆,哪怕它们中的大多数如果按照著作权法仔细追究,难免有侵犯作者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权利的嫌疑。从市场的角度看,达到了“非替代性”标准的使用已经完成了对原作的创造性转化。对这类作品的尊重,不仅是对消费者表达自由的尊重,对互联网时代“产销合一”生态特质的尊重,也是对社会文化生产多样性的尊重。
当然,“经济”标准并非无懈可击,但它至少能为作者、出版者以及试图使用版权作品的用户,提供一个初步甄别和判断的简要标准,也为版权审判中往往被虚置的“公共利益”提供一个可供参酌的具体边界,避免法官在“合理使用”判断上过于宽泛的自由心证,从而提升此类案件审理的标准化程度。
3.3 建构“共享-补偿”制度,化版权保护为版权服务
近年来,开源软件、开放获取、创作公用等版权共享模式成为反对版权过度扩张的新兴主张。“共享”并不一定以否定版权为前提,它更多的是在版权确权的前提下,淡化商业利用,强调创作的共享性和协同性。虽然共享协议模式在保证创作的连续性和法律关系的稳定性上还有很多不足,但它在鼓励松散的、非职业化的个体创作者方面仍然意义重大。在学术出版领域,共享协议促成了相当有影响力的OA模式,有助于降低学术成果的传播成本。
“补偿”指著作权补偿金制度。一方面,出于鼓励创作的考虑,在更大程度上允许公众自由使用版权人作品;另一方面,由国家出面给予版权人适当补贴,以实现权利平衡。这项制度体现了政府对版权市场的调控,试图通过国家强制性补贴弥补版权市场调控的不足,缓和各方利益冲突。这项制度目前已被美国、德国、法国、日本等国家采用,也取得了一定的效果。[9]虽然补偿金制度存在过度干预市场的争议,但这项制度对于正外部性突出的出版项目而言,的确具有很好的激励作用,能够鼓励出版企业更好地兼顾出版知识服务的公共属性。
在“共享-补偿”制度的支持下,出版知识服务平台可以考虑利用自己的专业资源和技术资源为用户提供“版权服务”这一附加服务,如面向创作者的著作权确权服务、版权产品定价、著作权集体管理服务等,面向消费者的微版权授权服务等。这些服务不仅能够增加用户价值,而且能够联通读者、作者、专家、研究机构等,强化以出版知识服务平台为核心的产业生态系统。
4 结语
创作者是知识生产的源头,消费者是知识服务的中心,出版知识服务的关键在于打造能够吸引双边用户的价值共创网络系统。这种商业模式要求出版企业战略性地使用版权作品、构建用户社区,而不是只顾己方版权利益的扩张,一味追求把单个作品的版权商业化“用足用尽”,甚至利用版权汇集的优势地位形成平台霸权和垄断。平台情境下的版权问题不仅是法律问题,也是技术问题,还是经济问题,从产业生态系统的视角考虑版权战略,才是建构合理的出版知识服务版权保护机制的关键。
参考文献
Competition in two-sided markets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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