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不端行为治理研究
关键词:
本文引用格式
黄先蓉, 李永政.
科技创新是国家命运所系,是发展形势所需、大势所趋[1],而风清气正的科研氛围和诚信务实的学风,是学术研究蓬勃发展的土壤。学术不端不仅严重损害了学术研究的公正性、真实性和创新性,还极大地破坏了学术生态,对科技创新和社会进步造成潜在的威胁。近年来,各国科研人员剽窃、伪造、篡改等学术不端行为不断被媒体披露,我国也面临着同样的困扰,源自中国学者的被撤稿论文数逐年增多,学术不端治理已迫在眉睫。
针对学术不端治理,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如教育部2004年发布的《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和2016年发布的《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科学技术部2006年颁布的《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国务院办公厅2018年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及2022年发布的《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等,由此可见国家对于治理学术不端现象的重视和营造良好科研环境的决心。本文基于国家出台的政策和标准,结合笔者自身的学术实践,归纳学术不端现象的表现,分析其成因和危害,从制度建设、主体协作和数字化治理角度提出治理对策,为打造共建共享共治的科研诚信建设新格局提供一定的参考。
1 学术不端行为的表现
其次,不当署名、一稿多投、重复发表等行为也属于学术不端的范畴,有些学者称其为学术不当行为(Questionable Research Practices),简称QRP行为,相比于FFP行为,QRP行为的主观恶意和危害相对较小,在处理上应与FFP行为加以区分。[6]
除作者外,审稿专家和学术编辑也有可能产生学术不端行为。《学术出版规范——期刊学术不端行为界定(CY/T 174—2019)》中明确界定了审稿专家和编辑的学术不端行为,包括违背学术道德,干扰评审程序,违反利益冲突规定及保密要求,盗用稿件内容,谋求不正当利益等,这也是学术不端行为中不可忽视的一部分。
2 学术不端行为的成因
学术不端行为的产生,既有评价导向、制度缺失等外部诱因,也有科研人员自身素质欠缺等内部原因。通过深入分析学术不端行为的成因,从多个视角审视学术不端问题,全面理解其本质和根源,对后续政策制定和科研诚信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2.1 导向错位:招聘、考核、评奖机制造成的恶性循环
学术评价和人才考核机制对学术研究有着重要的导向作用。随着国内博士生人数不断扩张,高校等科研机构竞争愈演愈烈,“非升即走”已成常态。在人才的培养和选拔上,量化指标成了科研机构主要的考虑因素。科研机构往往将论文发表数量、期刊影响因子等作为职称评定、绩效考核的核心指标,忽视了研究者的研究质量、创新精神和学术贡献等因素。在此背景下,一些学者为了完成考核任务,捏造实验数据、夸大研究成果,学术研究变得功利化和短视化。与此同时,许多学术奖项在评选过程中“SCI至上”“以刊评文”,罔顾论文的创新水平和科学价值,导致一些学者为了获奖而采取不正当手段,如篡改数据、剽窃他人成果等。此外,一些评奖机构存在利益输送、权力寻租等问题,进一步加剧了学术不端现象的发生。在扭曲错位的导向下,许多研究者们不再把重点放在研究本身的质量和深度上,而是更加注重如何快速产出成果并发表,精深耕耘的研究者则可能因为无法达到考核标准被淘汰,由此带来的恶性循环进一步加剧了学术不端行为的蔓延。
2.2 制度缺失:预防与惩戒机制不完善
目前国家已经出台了一系列治理学术不端、优化学术环境的政策,表明了政府对学术不端行为的零容忍态度,并希望通过制度建设来规范学术行为,维护学术界的健康发展。但是,这些政策多从宏观角度出发,为高校等科研机构处理学术不端行为提供方向上、原则性的指导,至于科研机构如何结合自身情况具体执行,以及后续如何检验执行成果,并没有作出强制性规定。如《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高等学校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和学科特点,制定本校学术不端行为查处规则及处理办法,明确各类学术不端行为的惩处标准。”鉴于各个高校的实际情况存在较大差异,具体的查处规则和惩处标准各不相同,由此带来的灰色地带给一些研究者提供了钻空子的机会。同时,学术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和信息共享存在不足,导致学术不端行为得不到有效的打击和遏制。面对“低风险、高回报”的现实状况,一些研究者选择以身试险,以学术不端换取自身利益。
2.3 利益勾连:利益共同体互相包庇
这一成因具有深刻的现实背景,也就是在学术研究过程中,科研人员或团体以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形成科研共同体并互相保护,从而规避学术道德约束,导致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利益共同体的形成往往基于共同的经济、政治或其他利益诉求,在学术界,这种共同体表现为研究团队、学术机构、学科领域内的合作群体。当共同体成员面临学术竞争压力或经济利益诱惑时,可能会通过不正当手段来获取利益,如篡改数据、抄袭他人成果、滥用学术资源等。当共同体成员出现学术不端行为时,为了维护共同体的利益和声誉,其他成员会选择隐瞒、协助掩盖等包庇行为。包庇行为不仅使得学术不端行为得以继续存在和蔓延,还可能导致更严重的学术腐败。《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学术不端行为举报受理后,应当交由学校学术委员会按照相关程序组织开展调查。学术委员会可委托有关专家就举报内容的合理性、调查的可能性等进行初步审查,并作出是否进入正式调查的决定。”如果学术委员会和被举报者结成利益共同体,则很有可能推诿塞责,以看似合理的理由阻拦后续调查,进而催生更多的学术不端行为。
2.4 人工智能的介入:学术不端变得更为便捷和隐蔽
近年来,颇受关注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在学术领域大显身手,从论文选题、文献综述到程序编写、论文写作,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几乎覆盖了整个学术研究过程,为研究者提供了全面的支持。然而,人工智能也在一定程度上为学术不端行为提供了方便。一方面,人工智能使得学术不端行为更为便捷。如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以往研究者需要花费一定时间精力去搜索、整合他人的研究成果。而现在,人工智能可以针对用户关注的议题,迅速搜罗并整合已有的观点和信息,将其条理清晰地转述给用户,甚至能够以严密的方式对其进行论证,极大提高了学术不端行为的效率。另一方面,人工智能使得学术不端行为更加隐蔽。生成式人工智能用以分析的数据主要来自开放网络,通过人工智能工具生成的文本往往难以通过传统的查重手段发现。并且,人工智能在获取和生成内容的时候存在无法分辨信源真伪的问题[7],如果用户不加辨别地引用,则会产生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同时,人工智能模糊了独创和剽窃行为的界限[7],对于其生成内容的著作权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制,这为学术不端行为者提供了极大的方便。
2.5 自身素质:学术道德缺失,创新能力不足
自身素质的欠缺是研究者产生学术不端行为的内在动因,其中既有对学术道德的漠视,也有自身创新能力的不足。首先,学术道德缺失是学术不端行为产生的核心原因。学术道德是学术研究的基石,它要求学者在追求知识、发现真理的过程中始终保持诚实、公正和尊重的态度。然而,一些学者在学术活动中忽视了道德规范的约束,缺乏对学术的敬畏之心[8],为了追求个人利益、满足个人欲望,不惜采取抄袭、剽窃、伪造数据等学术不端手段。其次,研究能力和创新能力不足也是导致学术不端行为的重要因素。在高度竞争的学术环境中,创新能力是研究者脱颖而出的关键。然而,我国的教育体系长期以来更加注重学生的应试能力,学生们需要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来应对各类考试,以确保自己能够在升学求职中占据有利位置。这种教育体系很少给学生提供提出和解决新问题的机会,学生较少独立思考,缺乏创新思维,久而久之丧失了深入探究、创新研究的兴趣和能力。迫于毕业压力,一些学生会怀着侥幸心理铤而走险,通过学术不端行为产出研究成果,以求得一纸毕业证书。迫于科研压力,一些研究者由于自身创新能力不足,难以开辟新的研究方向和领域,选择采取学术不端行为来“速成”研究成果。
3 学术不端行为的危害
学术不端行为带来的危害是全方位、多角度、深层次的,对学术研究本身、科研创新及成果转化、社会风气都有着不良影响。
3.1 侵蚀学术生态,损害学术界形象
科学的目的在于求真。伪造、篡改等学术不端行为通过扭曲事实来获取研究成果,是对学术研究本身的侮辱,严重损害了学术研究的客观性与科学性,使学术研究丧失了学术意义和时代价值。科研活动本应是严谨、求实、创新的过程,但学术不端行为却使得这一过程变得扭曲和失衡。一些研究者不再专注于深入探究学术问题,而是将精力投入到如何抄袭、伪造数据等不正当手段上,严重扰乱了科研秩序。学术不端行为频发使得公众对学术界的印象大打折扣,甚至引发了全社会的质疑和声讨,学术界的形象随之被严重破坏。例如,2024年初,11名学生联合实名举报某211高校导师黄某学术造假的新闻登上微博热搜榜数日,黄某篡改实验数据、实验图片造假、论文不当署名、操纵同行评议、教材编写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引发了网民的热切关注,学术不端行为对学术界形象的破坏由此可见一斑。
3.2 阻碍科研创新与成果转化
科研诚信和良好学风是科学事业繁荣发展的前提,是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基石。从微观层面看,学术不端对学术生态和科研秩序造成严重破坏;从宏观层面看,学术不端阻碍了科研领域的进步与发展,不利于创新型国家建设。学术不端是对学术资源的浪费。科学研究通常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支持,对高校等科研机构来说,学术资源是有限的,如果将其投入学术不端者负责的项目,则会导致其他尊重科研诚信的研究者失去部分资源,进而抑制用心做科研的人员的创新热情与积极性。科研成果的转化和应用是科研工作的最终目的,也是推动科技发展的重要途径。学术不端者通过伪造、篡改等手段产出的成果并不具有相应的质量和水准,后续的成果转化过程必然问题不断,导致投资者信任度下降,阻碍该领域科技应用与推广。例如,2023年被揭发的斯坦福大学校长Marc Tessier-Lavigne,在阿尔茨海默症治疗的相关研究中包庇数据造假行为并长期隐瞒,不仅误导了其后的众多研究者,还导致他所在的医药公司陷入了欺瞒投资人的泥淖中。[9]
3.3 败坏社会风气与道德风尚,妨碍人才培养
“科学精神是一种崇高而美好的心灵状态”[10],它代表着人类对真理的不懈追求,以及对知识的敬畏与尊重。这种精神不仅是科学界的核心价值,更是全社会都应秉持的宝贵品质。然而,近年来科研造假、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屡禁不止,不仅破坏学术界形象,同时引发了公众对道德底线的挑战与质疑,是对公众诚信意识与责任感的削弱。不良的学术氛围会潜移默化地误导研究者、学生的价值观,使其建立起不恰当的学术观念,影响人才培养的质量与效果。青年学子是科技事业的后备力量,他们的学术观念和价值观将直接影响未来科技发展的走向,因此学术不端对科技事业健康发展产生的消极影响不可低估。
4 学术不端行为的治理对策
结合前文对学术不端成因的剖析,治理学术不端将从以下三个方面展开。首先,加强制度建设,通过立法构建起完善的学术不端防范体系,规避制度缺失带来的治理漏洞;持续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扭转“四唯”倾向,形成良性循环。其次,凝聚全社会的力量,打破妨碍治理的利益共同体,形成全覆盖治理网络。最后,与时俱进,加强技术防范和监督,正确使用技术,提升数字化治理能力。
4.1 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完善的学术不端防范和治理体系
相关法律制度缺失是学术不端行为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治理学术不端,应当从制度建设入手,基于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要素,明确学术诚信立法依据,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同时,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不断深化科研体制改革,建立科学合理的学术评价机制,破除诱发学术不端行为的不良导向。
4.1.1 从激励、监督、惩戒角度出发,完善学术诚信立法
立法是确立学术诚信底线的重要手段,是一项系统性、长期性的工作。首先,确立具有强制约束力的法律规范,能够减少科研评价中的主观性和随意性,为科研人员设定明确的行为边界[11];其次,通过立法规定科研监督机构的职责和权限,对监督机构进行约束和监督,能够确保其依法履行职责,防止滥用职权和徇私舞弊等问题的发生;最后,通过法律手段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制裁,确保对违法行为的及时查处和严厉打击,不仅能够让违法者付出应有的代价,还能够起到警示和震慑作用。笔者认为,学术诚信的立法工作可以从激励、监督和惩戒三个角度展开。
其次,建立学术诚信监督机制。在立法中明确规定建立学术诚信监督机制,包括设立专门的学术诚信监督机构,建立公开透明的科研信息平台等。学术诚信监督机构应当具有独立性、权威性和专业性,能够公正、高效地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调查、评定和处理。同时,可以考虑建立适度公开的个人学术信用档案,形成学术共同体内部和社会大众外部的舆论监督合力。
惩戒机制是学术诚信立法的最后一环。对于学术不端行为,应在法律中设定明确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包括行政处罚、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等。2019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建议“将学术不端行为按程序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实行‘零容忍’,在晋升使用、表彰奖励、参与项目等方面‘一票否决’”。后续立法也应延续《意见》精神,对于已经查实的学术不端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包括撤销论文发表、取消科研立项和经费、限制学术活动参与资格等。
4.1.2 深化科研体制改革,优化学术评价体系
“深化科技体制、教育体制、人才体制等改革,打通束缚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堵点卡点。”[14]自201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以来,我国的科技体制改革已经取得了诸多成果,对科研评价制度的改革也在稳步推进中。改革要求“突出中长期目标导向,评价重点从研究成果数量转向研究质量、原创价值和实际贡献”。在此指导下,学术评价逐步向“长周期、高价值”的方向优化,饱受诟病的“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倾向在逐渐扭转。
针对学术不端这一严重危害创新型国家建设的问题,下一步的科研体制改革应当继续着力优化人才培养考核体系,构建全面、科学、可持续的学术评价导向,回归学术研究本身。[15]当前科研机构对于青年人才的考核和评价多采取刚性的量化指标,人才引进之后,资源上没有倾斜优待,反而借聘期、待遇等施加多重压力,由此带来急功近利的科研氛围,十分不利于人才培养和科技进步。因此,在科研人才培养和考核上,首先,要破除资历优先的陈腐观念,大力培养具有发展潜力的青年人才[16],避免短期内施加过多压力;其次,建立科学、公正、透明的项目评审和资金分配机制,避免暗箱操作和利益输送,削弱科研人员为了争取项目资金而采取学术不端行为的动机。最后,倡导多元化的评价方式,引入基于开放科学实践的评价方式,构建更适应数字化时代的科研评价体系。
4.2 推进协同共治,凝聚多主体治理合力
“治理”是依靠政府、社会组织、个人的共同力量,通过协作建立起网格式的管理系统,并通过某一合作机制达成共同目标。对学术不端治理而言,只靠政府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需要社会、机构、个人多方明确责任,协调有序,共同参与。
首先,需要加强顶层设计,统筹协调,明确学术不端治理各主体职责。政府作为政策制定者和监管者,通过立法明确学术诚信标准与惩戒原则,设立专门机构监督学术活动,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惩处;社会公众通过大众媒体关注并揭露学术不端行为,是舆论监督的重要力量;学术机构和出版单位针对本单位制定细化的学术规范并执行,通过技术手段和教育培训防范学术不端,承担了维护学术纯洁性的责任;个人的自律在学术不端治理中尤为重要,科研人员应自觉遵守学术规范,恪守科研诚信,提升个人道德和法律意识,同时积极参与学术不端监督,共同维护学术界的良好风气。
其次,在明确各主体责任的基础上,应当推动主体间协作,建立稳定的学术不端防范机制,形成科研诚信建设合力。利益共同体的存在是学术不端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因此学术不端的治理需要适度打破固有的合作团体,培养良性竞争关系。同时,建立有效的信息共享机制,在治理过程中加强主体间的协调与配合,确保政策的有效实施。
最后,由第三方部门成立独立的学术不端调查委员会,监督学术不端行为查处,避免科研机构自查自纠时可能出现的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乃至不了了之的情况。
4.3 加强技术防范和监督,提升数字化治理能力
技术是一把双刃剑。它既可以作为强大的科研辅助工具,也可能被滥用或误用,为学术不端行为提供便利,加剧问题的复杂性。数字化、智能化时代来临,学术不端的治理要与时俱进,充分考虑技术迭代升级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影响,既要加强技术防范和监督,又要利用技术提升学术不端的数字化治理能力。
在技术防范监督层面,要强调标准化管理,建立技术应用的标准化管理体系,划定技术应用安全区与禁区,引导科研人员规范使用。例如,针对生成式人工智能,科技部2023年12月发布的《负责任研究行为规范指引》明确提出:“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特别是涉及事实和观点等关键内容的,应明确标注并说明其生成过程”,“应在研究方法或附录等相关位置披露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的主要方式和细节”。这种简练、明确、可行性强的规范,正是科研人员所需要的。以此为基础,相关部门可以考虑出台针对各学科门类和技术种类的详细规范,使技术使用“有法可依”。
5 结语
“在科学上没有平坦的大道,只有不畏艰险沿着陡峭山路攀登的人,才有希望达到光辉的顶点。”[18]我国要在新一轮科学技术革命中抢占先机,必须着力科研,攻克“卡脖子”难题,实现科技自立自强,而这离不开良好的科研氛围和求真务实的学风。本文通过归纳学术不端行为的具体表现,分析其形成原因和危害,提出多主体协同共治,加强制度建设,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提高数字化治理能力等治理对策。希望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构建起风清气正的科研环境,助力创新型国家建设,早日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参考文献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