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译作品版权的价值贡献分析
编委: 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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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浩.
2001年12月中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我国出版业市场也逐步对外开放,越来越多的出版社从海外引进中文的翻译版权。1978年至1990年间我国年均翻译出版图书只有2 192种,而到2003年就增加到每年万种以上,2013年我国翻译出版图书已达到1.82万种[1],翻译作品版权产业的蓬勃发展对经济发展的价值贡献作用也越发凸显。
1 翻译作品版权的价值内涵
“版权”来源于英美法系的“copyright”,版权的最初意思就是阻止他人未经许可复制作品而损害作者财产利益的权利,即出版权。我国《著作权法》与大陆法系相似,将作者人身权也纳入其中,并在第五十七条规定著作权即版权。《著作权法》第十二条对翻译作品的权利也做了规定:翻译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翻译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原作品的著作权除了原作作者的人身权之外,原作的一项重要财产权是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即翻译权。如原作品的著作权仍在保护期限之内,则需要经原作的翻译权所有人的许可。因此,翻译作品版权是在法律规定的保护时限之内未经权利人的许可不得行使的一种无形财产权。
“商品流通是资本的起点” [3]171,由于商品对于我们所有人都是熟悉的而且普遍存在的,商品与阶级、种族、宗教、民族、性别偏好或其他因素无关[4],马克思在《资本论》的开篇就指出研究从分析商品开始[3]47。近年来,包括版权交易的线上线下各类知识产权交易平台纷纷涌现,我国《著作权法》第三章详细规定了版权的财产权部分作为商品可以许可、转让、出质。“商品在能够作为价值实现以前,必须证明自己是使用价值,因为耗费在商品上的人类劳动,只有耗费在对别人有用的形式上,才能算数”[3]105,翻译作品版权作为商品,持有者是为了实现版权的价值,版权的购买者是为获得该版权以出版发行,也就是实现其使用价值。2017年7月,上海译文出版社获得了日本作家村上春树的最新长篇小说《杀死骑士团长》的中文版权,“合适的版权价格是必要条件”[5],通过将《杀死骑士团长》的中文翻译权、复制权和发行权作为商品进行交易,村上春树获得了其作品中文版权的价值,译文出版社获得了使用价值。
2 翻译作品版权的价值构成
马克思所说的创造价值的生产劳动不仅仅是生产物质产品的劳动,写作、翻译这类知识创新的脑力劳动也是生产劳动。“生产劳动者为他的劳动能力的买者生产商品。而非生产劳动者为买者生产的只是使用价值,想象的或现实的使用价值,而绝不是商品”[6]。出版社购买著作权从来不是为了出版社自己阅读去实现作品的使用价值的,而是为了出版形成图书这种商品出售的,因此购买著作权出版发行图书的过程是一个价值增值的过程,写作、翻译是生产劳动。既然是生产劳动,创作作品、翻译作品的过程就是创造价值的过程。
劳动是价值的唯一源泉,翻译作品过程本身就是一个要耗费巨大的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二次创作过程,是一种更复杂的人类生产劳动。翻译人通过复杂的翻译创作劳动将活的劳动物化到翻译作品中,从而翻译作品凝结了人类的劳动,具有比普通商品更高的价值。版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就产生了,翻译作品这一劳动过程完成后自然产生了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在内的涉及版权的所有权利,因此只要分析翻译作品的劳动价值即为翻译作品版权的价值。翻译作品的价值具体构成为:
式中,c1为原作者完成原作的消耗生产资料价值,v1为原作者的劳动力价值,m1为原作者创造的剩余价值;c2为翻译人完成翻译的消耗生产资料价值,v2为翻译人的劳动力价值,m2为翻译人创造的剩余价值。
翻译作品的价值包括原作者作品的价值W1和之后翻译过程所形成的价值W2,当原作品的著作权已经超过保护期限时,W1为0。
但是,著作权的特殊性在于每一部作品都是独一无二的,所以作者和翻译人在完成作品的过程中所付出的劳动也是不尽相同的,这就很难折算出每部作品所需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那就使得作品的价值W无法衡量、无法比较。美国经济学家张伯伦认为“产品如有任何程度的差别,即可说该售卖者对他自己的产品拥有绝对的垄断,但却要或多或少遭受到不完全代替品的竞争,这样则每人都是垄断者,而同时也是竞争者”[7],并将这种介于完全竞争或是完全垄断两者之间的情况称为“垄断竞争”。从垄断竞争理论的角度来看,即使每部作品付出的劳动是不可复制的,但是只要读者看来还有其他替代作品可以阅读,就可以认为两者之间是能够比较的。当然,对于像《资本论》、《国富论》这样不可替代的情况是极端少见的,而对于翻译作品读者几乎都用机会找到替代作品,甚至会根据自己的认识和喜好来选择最喜爱的译者翻译的作品。统计京东在售的《国富论》发现,有30个出版社出版了中文译本《国富论》,其中销量最高的译林出版社出版的著名翻译家郭大力、王亚南教授的经典译本为1.8万册,竞争非常激烈,给读者充分的选择空间。
近年来,包括版权交易的线上线下各类知识产权交易平台纷纷涌现,翻译作品的版权在交易时版权所有人所要实现的正是翻译作品的价值W。
3 翻译作品出版权的价值贡献分析
版权交易时,拥有版权的卖方所要实现的是翻译作品的价值W,作为购买版权的卖方所要获得的是翻译作品的使用价值,为便于分析,这里主要考虑出版商最常应用和关注的复制权、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这涵盖了英美法系版权原始内容的同时,也包括了现下市场非常活跃的电子书的出版发行权。出版商将翻译作品出版图书所实现的价值为
式中,
考虑到实际情况是出版商购买原作品的版权后直接委托翻译人员进行翻译,简化为原作品的著作权已超过保护期限的情形。
下面用边际收益法分析翻译作品出版发行为图书时的收益,见图1。由于每多印刷一本图书的成本是固定的,边际成本(MC)不变,当边际成本(MC)与边际收益(MR)处于均衡时的数量为利益最大化的发行量,此时的价格落在需求(AR)曲线的A点,对应的价格为版权在保护期内的价格。利益最大化的发行量时,支付的成本为平均总成本(ATC)曲线上C点所对应的价格,这时所获收益为保护期内的发行量×AC。翻译作品版权的保护到期后,市场价格必将下降到边际成本,此时利益最大化的发行量将增大到边际成本与需求处于均衡时的数量,即D点,而此时的平均总成本是大于边际成本的,但是由于在版权保护期内的价格远高于边际成本,出版商早已收回购买版权的成本,此时实际的平均成本即为边际成本,仍有一定的获利空间。
翻译作品出版发行为电子书时的收益见图2。电子书发行后随着销售量的增加网络销售平台的边际成本将逐渐减小,但是当销售量达到一定限度之后,随着销售量的增加网络销售的成本必将因容量等问题而提高,使每销售一件电子书的成本增加,因此电子书的边际成本曲线呈U形。同样,平均总成本曲线也呈U形,并且边际成本曲线与平均总成本曲线在平均总成本曲线的最低点相交。当翻译作品电子书的边际成本与边际收益处于均衡时的数量为利益最大化的发行量;翻译作品版权的保护到期后,平均总成本是小于边际成本,电子书的平均成本即为边际成本,仍有很大的获利空间。
在版权保护期内,即使在垄断竞争的条件下,由于版权的独占特性,翻译作品经出版商出版发行能够获得更多了利润;由于出版发行人员版权保护期前后对翻译作品图书的价值贡献没有变化,这里的更多利润来自于翻译人创造的剩余价值m2。
4 翻译作品出版权收益的按贡献分配
从式(2)可以得出出版商的收益本应来自于出版发行人员创造的剩余价值m3,而不包括翻译人创造的剩余价值m2;翻译人创造的剩余价值m2已经被购买翻译人劳动的版权中间运营商获得了。而现实的情况是出版商直接雇佣翻译人对外文作品进行翻译,出版商的收益中多出了翻译人创造的剩余价值m2。
从翻译人角度来看,所提供的劳动不仅仅是按照字数计酬一般劳动,翻译作品是翻译人在不损害原作的原意的基础上用另一种文字的二次创作,“信雅达”的翻译作品对于读者的阅读感受至关重要。中国作家莫言2012年获得诺贝尔文学奖,莫言的几部重要作品《生死疲劳》《红高粱家族》等是由陈安娜翻译成瑞典文出版的,正是陈安娜的成功翻译使莫言的作品魅力征服了诺贝尔文学奖。从版权运营商来看,他们熟悉出版和法律相关的知识技能,能够帮助翻译人和出版商发现更多优秀的作品,达成合作使得双方的效益最大化,同时也为许多不为人知的优秀作品在广泛的范围内传播提供了可能。美国作家丹·布朗将《达芬奇的密码》翻译版权委托给了北美著名的文学代理公司S.J.Greenburger在全世界范围内销售翻译权,以获得收入最大化,在英美,文学代理人非常普遍,也正是文学代理人推动了欧美大众出版的繁荣[10]。出版商将翻译作品以更高的效率向读者推介发行的作用是毋庸置疑的,也是翻译作品图书的价值实现中最为关键的一环。在这过程中,形成健康良性翻译作品交易出版模式显得尤为重要。
因此,必须明确翻译人、运营商和出版商三方按贡献分配收入的基本原则这一核心问题。根据图书的销售量按比例向著作权人按支付版税的方式值得借鉴,可以将原来翻译人按字数获得翻译费、运营商收取中介费的方式调整为翻译人和运营商按图书的销售量获得一定比例的版税方式对翻译作品的收入进行分配,这样能够对翻译人和运营商起到激励作用,翻译人会提供更加精准的翻译和雅致顺达的二次创作,运营商会更加有效的处理版权交易事务、发掘更受市场欢迎的作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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