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地区儿童出版物分级制度探析
编委: 韩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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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玮.
2016年4月,《全民阅读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正式开始公开征求意见。其中征求意见稿第22条明确规定:国务院新闻出版广电、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状况,推广阶梯阅读。出版单位应当根据阶梯阅读的要求,在出版物显著位置标识适宜的年龄段[1]。这意味着我国大陆出版市场针对未成年人的分级阅读将开始制度化。本文尝试研究台湾地区儿童出版物分级制度并作分析,以期为我国大陆地区制定完善的儿童出版物分级制度提供参考。
1 出版物分级制度
随着科技的发展,人类的思想以文字、图片、声音、影像等多种方式进行传播,因此出版物也会随着时代的发展而改变其内涵。以前普通民众对出版物的理解,或许仅会联想到书刊、报纸等印刷品。如今大众所认知的出版物更包括了具有声音、影像效果的录音、录像带(包括CD、DVD)甚至电子出版物。
1.1 出版物分级制度的内容
一般而言,出版物分级制度的内容包含内容分级、供销分级、商店分级、读者分级等4项[2]。
内容分级:出版物分级制度系依据某种标准,将出版物依其内容分为不同级别。一般而言,有强烈描写色情、暴力、血腥、犯罪等内容,而不适合未成年人阅读,被特别归类为“未满十八岁禁止购阅”层级,一般称之为“限制级”。限制级商品必须密封包装,使之不易开拆,并于封面明显处标示“限制级!未满十八岁者不得购阅!”等类似字样。除了限制级以外,适合所有大众购买阅读,通常不特别标示分级,一般称为“普遍级”,此类出版物在包装、陈列上均无限制。
供销分级:供销分级系指出版物发行经销商负起管控出版物配销的责任,对于未实施分级或分级不当的出版物不予配销。或对于未能分区陈列、分龄租售的出版物租售业者,不予供应限制级的出版物。
商店分级:商店分级系指出版物的租售业者,应将限制级商品予以分隔、设专区陈列,并禁止未满18岁未成年人进入限制级陈列专区购阅。
读者分级:读者分级是指区分不同年龄层的读者,以避免未满18岁未成年人购买、阅读限制级出版物。
1.2 台湾地区出版物界定
台湾地区出版相关规定废止后,出版物在出版、发行前,无需再受台湾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任何图书、杂志、唱片都可以在市面上畅行无阻。在市场上流通的出版物,为了满足消费者不同的需求,难免有描述色情、暴力的内容,未成年人很容易接触到。而儿童、少年心理还没有发育成熟,出版物内容为迎合大众需求,难免有夸大、虚构之词,社会阅历不足又缺乏适当教育的儿童、少年在接触后很容易将出版物夸大虚构的内容信以为真,甚至做出触犯法律的行为。
因此,描述某些特定内容的出版物,不适合儿童少年阅读观览。为了保护儿童少年身心健康发展,同时为了兼顾人权、保障成年人言论、出版自由,出版物分级制度由此产生。
台湾“新闻主管部门”于2004年8月公布的“出版物及录像节目带分级办法”中,将出版物定义为“以文字记载或图画描述事物之刊物、册籍及录制仅具声音效果之录音产品”,显然已不再将出版物限于用机械印版或化学方法所印制。至于现在一般大众所理解认知的、记载影像的媒体如CD、DVD等,则被归类为录像节目带,并非前述分级办法所称出版物。依此定义,一般书籍、杂志、漫画、写真集自属出版物之列。而具有声音效果的唱片、录音带、音乐光盘,也属出版物。本文讨论的出版物分制度就是依据该定义进行。
2 台湾现行有关规定对出版物分级制度的规范
2.1 “儿童及少年福利法”
台湾“行政主管部门”于2002年6月19日通过了主管机关所提的“儿童及少年福利法草案”,该规定将采严密保护措施,结合社会实际状况监督儿童及少年不当行为,并赋予儿童及少年之父母、监护人以一定的照顾义务,其中关于儿童及青少年保护方面,增加了出版物必须分级的规定,这是台湾地区推动图书分级制的新里程碑。
台湾有关当局于2003年5月正式公布“儿童及少年福利法”[3],出版物分级制度主要体现在第四章保护措施部分。
2.1.1 “儿童及少年福利法”中儿童及少年之禁止行为
第26条规定,儿童及少年不得观看、阅览、收听或使用暴力、色情、猥亵、赌博等妨害其身心健康之出版物、图画、录像带、录音带、影片、光盘、磁盘、电子讯号、游戏软件、互联网或其他物品。任何人不得供应上述物质、物品给儿童及少年。
通过本条规定限制儿童及少年不得阅读、浏览有暴力、色情、猥亵、赌博等足以妨害其身心健康内容的出版物、图画、录像带、录音带、影片、光盘、磁盘、电子讯号、游戏软件、互联网或其他物品。但是必须注意到,此项并未规定任何处罚措施,因而本条对儿童或少年而言,只是警示性规定,对儿童及少年的基本权益并没有实际上的限制。
因此,为了从源头控制儿童及少年接触、获得妨害其身心健康的出版物,规定了任何人不得提供上述出版物给儿童及少年。若违反此规定,提供有关出版物于儿童及少年,将会被处以处罚。
2.1.2 “儿童及少年福利法”中物品之分级
为了确实避免儿童及少年接触前述足以妨害其身心健康的物品,“儿童及少年福利法”规定出版物、计算机软件、互联网应予分级;而其他有害儿童及青少年身心健康的物品,经主管机关认定应予分级者,相同办理。列为限制级的物品,即表示该出版物、软件或互联网的内容足以妨害儿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依法禁止对儿童及少年为租售、散布、播送或公然陈列。
任何人对于儿童及少年,不得违反分级办法,对儿童及少年提供或播送有害其身心发展的出版物、图画、录像带、录音带、影片、光盘、磁盘、电子讯号、游戏软件、互联网或其他物品。违反以上规定者,应处新台币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得勒令停业1个月以上1年以下。
可以看到,如果违反分级办法,对未成年人提供或播送有害其身心发展物品的,除了处以罚款外,还可同时勒令从业者停业,足以警告其他期望违法获利者。
2.2 “出版物及录像节目带分级办法”
2004年8月26日,台湾“新闻主管部门”根据“儿童及少年福利法”的授权,制定公布“出版物及录像节目带分级办法”[3](以下简称“分级办法”),作为出版物分级标准。
2.2.1 出版物及录像节目带的法定分级
“分级办法”第1~3条为总则规定。第1条说明分级办法系依据“儿童及少年福利法”第27条第3项授权制定公布。第2条为出版物及录像节目带定义,所谓出版物,系指以文字记载或图画描述事物的刊物、册籍以及录制仅具声音效果的录音产品。录像节目带,是指通过电子扫描作用,在电视接收机或类似机器上显示系统性声音及影像的录像带(片)等产品;但计算机程序产品不属于出版物。
依本条规定,所有图书、杂志等,以文字、图画记载描述之物品均属出版物。此外,仅具有录音效果的录音产品,包括录音带、CD唱片等,亦为出版物,均应依据本办法予以分级。
值得注意的是,“分级办法”第10条特别将新闻报纸排除分级办法的适用。其理由称“按先进国家之通例,新闻报纸当然列为普遍级,不得出现限制级内容。且新闻报纸之分级有实务上之困难,先进国家亦无此先例,‘国内’各界对新闻报纸以自律为妥,不宜纳入‘分级办法’,以渐有共识。故明定新闻报纸不纳入本章之适用范围”。但是这一规定是否妥当,不免有异议,因为新闻报纸自属出版物无疑,但为什么作如此特别考虑,享受差别待遇,值得探讨。况且台湾地区“儿童及少年福利法”并没有明文授权“新闻主管部门”何类出版物可以排除适用“分级办法”。“新闻主管部门”如果无法说明新闻报纸究竟有何种正当理由享受该优惠差别待遇,就必定陷入违反平等原则的争议。
2.2.2 出版物的分级标准
“分级办法”将出版物分为普遍级与限制级两种级别。“分级办法”第5条规定了应该列为限制级出版物的标准。
第5条规定,出版物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有害儿童及少年身心健康者,列为限制级,未满十八岁之人不得阅听:
(1)过当描述赌博、吸毒、贩毒、抢劫、窃盗、绑架、杀人或其他犯罪行为者;
(2)过当描述自杀过程者;
(3)有恐怖、血腥、残暴、变态等情节且表现方式强烈,一般成年人尚可接受者;
(4)以语言、文字、对白、声音、图画、摄影描绘性行为、淫秽情节或裸露人体性器官,尚不致引起一般成年人羞耻或厌恶感者。
被列为限制级的出版物在包装及陈列上有所限制。“分级办法”第6条规定,限制级出版物应在封面明显标示“限制级:未满十八岁之人不得阅听。”字样,且标示不得小于封面五十分之一。第7条规定封面(底)图片及文字不得出现限制级内容。第8条要求租售限制级出版物者,应以设置专区、专柜或加封套方式陈列限制级出版物。专区、专柜,应明显标示“未满十八岁之人不得租买”字样。
关于普遍级,“分级办法”第9条规定出版物未违反法律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且没有第5条限制级所描述内容的,为普遍级。
3 评析
台湾地区“儿童及少年福利法”规范各类媒体分级的目的,不外乎是为了保护儿童及少年身心发展的健全。时至今日科技日益发达,接受信息的媒介愈趋多元化,以往人们只能通过书籍、报纸等平面传媒接收各类信息,慢慢地随着科技的发展,广播、电影、电视、网络,都为人们传播各类信息。各国为了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发展,无不尽其所能过滤各类信息,避免未成年人被不当信息、观念所污染。然而在保护未成年人的同时,国家又要兼顾一般人发表及接受各类信息的自由权利,因此便以分级的方式,将各类信息予以筛选,某些信息可能不适合一定年龄以下的人阅览,而限制普通大众不得将该类信息散布于一定年龄层之人,甚至将该类信息与某一年龄层之人予以隔离,以达兼顾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及一般人民大众阅读权利。
台湾地区近年来传播科技快速发展,大众传播事业也发展迅猛,其中部分大众传播媒体为求生存相互竞争,使媒体信息充满暴力、色情、刺激感官的内容,以提升收视率和阅读率,从中获取商业利益。出版社、书商也为牟求更大的利益,出版售卖暴力、色情出版物,却无视消费者是否成年,导致未成年人得以轻易接触此类物品。
而近年来大陆校园性侵害案件、自杀、校园暴力等案件也屡见于新闻媒体。犯罪者年龄层逐渐降低,已成为诸多社会问题之一,大众传播媒体中的暴力、色情内容成为众矢之的。
传播媒体中所夹杂的色情、暴力内容,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与行为、思想究竟有多大的关联性呢?一般大众普遍认为,未成年人的心智及精神尚未成熟,对于信息或自身举动的是非善恶,无法作出正确判断。尤其是正值青春期的青少年,接触成人影片可能造成其对性的误解,无形中扭曲了未成年人的性观念及价值观,或影响其身心健康发展,或成为儿童及少年犯罪的诱因。然而众多研究的结果却无法显示有一致的看法。根据传播学者A. Bandura的研究,媒体暴力内容会使人忍耐力减弱,情绪容易暴躁,同时也会产生指导犯罪手法的暗示效果,而这些暴力内容都可能成为阅读人日后生活行为的依据,故不可忽视。也有学者认为,暴力素材对人们或许不至于立即产生负面影响,不过一旦情势成熟,暴力内容便可能被模仿学习,攻击行为也可能发生[2]。就色情与犯罪的因果关系方面,有的结论是观看色情与性犯罪有因果关系或密切相关[5];有的则是证明没有因果关系[6];丹麦的研究甚至认为色情的易得性与性犯罪率的降低有因果关系[7]。丹麦将淫秽出版物合法化后,性犯罪有减少趋势。美国自20世纪60年代开始对淫秽出版物采取开放容忍态度后,虽然成年人性犯罪率并未同时减少,但未成年人性犯罪率则有所减低[8]。基于上述研究结果,我们很难看出传播媒介中的负面信息(色情、暴力、犯罪等)对于犯罪的滋生究竟有何因果关系,我们甚至不能全部排除色情出版物可能具有减低性犯罪率的正面功能。
然而,从这些调查数据似乎也无法担保任何儿童或少年的暴力犯罪或性犯罪,完全与暴力色情信息的泛滥无关。因此,在未成年人与暴力、色情等不良信息间,适度地加上一道屏障,通过分级制度过滤这些不良信息,或许仍有其必要。不过法律的禁止是否能够完全取代教育,却也值得深思。儿童、少年阅览暴力、色情等不良出版物、图画、录像带、录音带、影片、光盘或其他物品,倘若欠缺适时、正确的教育教导,就会难以养成对于暴力、色情应有的正确观念,难免会造成一些社会问题。
现今文化发展,信息流通迅速,价值多元的社会互通有无。当成年人观览及休闲空间渐趋广大之际,适合成年人阅读的读物或休闲项目,并非都适合儿童及青少年浏览。因此,有必要建立一个合理的制度,并结合家庭、学校与社会教育,尽量避免未成年人接触有害其身心健康的信息,即使未成年人在偶然间接触此类信息,社会也能够提供适时而正确的信息,修正其观念。教育为百年大计,并非一蹴而就,法律规范或许能通过处罚达到立竿见影之效,但同时应该兼顾保障普通大众的阅读权利,因此妥善制定大陆儿童出版物分级制度及相关配套管理措施是客观所求,也为社会大众所期待。
参考文献
Pornography, women, violence and civil liberties
[J].
Pornography, erotica, and attitudes toward women: The effects of repeated exposure
[J].
The effect of easy availability of pornography on the incidence of sex crimes: The Danish experience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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