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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声明: 2018 清华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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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我国学术期刊整体上存在4种审稿模式,这些模式各有其利弊,将任何一种模式神圣化的做法都是不正确的。文章以学术期刊审稿程序正义的重要意义为出发点,通过论述学术期刊审稿模式的利弊,提出保证学术期刊审稿程序正义的原则及保障,点明审稿程序的落实与学术期刊内部的议事规则紧密相关。
Keywords:
近些年,学术期刊的审稿程序越来越受到读者和作者的关注,已经成为学术期刊界热议的话题。采用三审程序、同行评审还是匿名评审,与学术期刊本身的性质和定位有密切关系。学术期刊在我国是较为稀缺的资源,这就决定它只能刊发具有一定品质的作品。这类作品需要具备以下一个或几个要件:首先,文章是反映本领域本学科前沿问题或者热点问题的研究;其次,文章是对重大主题、具有重大价值或有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研究;再次,文章是厚积薄发的精品研究之作;最后,文章具有国际化的研究方法,并在问题意识和主题内容上能与国际学术界对话。上乘之作须具有一定的学术视野和学术贡献,能对本领域内以往的学术研究有所超越,这种超越可以是问题意识的超越,也可以是研究方法的超越,也可以是论证的超越,甚至是文献资料的超越。
因此,学术期刊面临的最大问题是如何从大量的投稿作品中遴选符合刊物要求的优秀作品。目前,我国学术研究的从业者众多,学术职业的竞争和压力日益加大,学术期刊完成这一任务就变得更为迫切。程序正义是保障现代社会各个领域运行的最高法则,因此罗尔斯和哈贝马斯等现代思想家在探讨高度分化的现代社会时,都寄希望于通过程序机制和交往理性来解决社会不同群体之间的价值歧异和利益冲突。[1,2]而在法律规则和制度安排上,程序的意义更为突出。美国联邦大法官威廉·道格拉斯指出: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与恣意的人治之间的基本区别[3],由此可见,要想防止权力腐败和滥用就必须遵从程序。也就是说,要想实现目的公正性,就需要首先确保程序的公正性。从国际和国内经验看,学术期刊都是通过设计严格的、固定的审稿和用稿程序,以限制各个环节的主体的恣意,确保论文遴选的公正性。
本文讨论的问题也恰好在于,从程序角度看,我国期刊审稿实践的各种模式到底能否满足程序公正的要求;如果每种程序都存在一定的瑕疵,是否可以寻找一种相对合理公正的审稿程序;期刊审稿制度的设计应遵循什么样的程序原则和理念。
笔者调研了几十种学术期刊总编室(包括核心期刊和非核心期刊),了解到在三审制①的基础上,我国学术期刊审稿主要采取4种模式。
这种模式主要是在一审环节中加入同行评议程序,即在责任编辑一审的同时,送同行的学科专家评审,然后,责任编辑决定是否采纳专家意见,并给出是否建议刊用的一审结论,随后是正常的二审、三审程序。
这种模式的优点在于,在一审中加入同行评审,同行专家可以针对稿件论述的具体问题寻找对此问题有深入研究的同领域专家对稿件进行评审,对稿件存在的问题或不完善之处给出较为详尽的意见和建议。此外,同行专家因为对作者的研究背景熟悉,能充分把握作者研究的来龙去脉,尤其是可以准确把握稿件的新颖性。
这种模式的弊端是,同行专家知悉作者的姓名,甚至作者也知道是哪位专家评审的。同行专家的评议容易会受到一些诸如人情和寻租等外界因素的影响,审稿的客观性、公正性就难以保证。
这种模式主要是在一审环节加入匿名评审程序,即在责任编辑一审的同时,隐去作者名,送专家匿名评审并给出意见。专家反馈后,由责任编辑决定是否采纳专家意见,并给出是否建议刊用的一审结论。随后,是正常的二审、三审程序。
这种模式的优点在于,匿名评审专家是文章所属领域有相当深入研究的专家,专家在审稿时不知道作者信息,作者也完全不知道稿件是谁评审的。这样,专家可以没有任何思想负担和外界压力,客观、公正地审稿,将评审意见和建议如实告知责任编辑。
这种模式的弊端在于,匿名评审专家有可能根据个人的学术偏好赞成稿件的观点,或者全面否定稿件的论述。这样,就难以确保匿名评审的客观性、公正性。责任编辑在送匿名评审的时候如果将作者信息告知或暗示给匿名评审专家,那么专家就会在责任编辑的导向下评审稿件。这样,经责任编辑和匿名评审专家串通后“制作”的匿名评审意见就会成为二审、三审的参考意见,就会在很大程度上误导二审、三审的审读。
这种模式通常是在责任编辑给出建议刊用或者建议修改后刊用的一审意见后,在二审、三审审稿时,加入同行专家评议的程序。
这种模式的优点在于,责任编辑的一审意见是独立做出的,二审、三审可以根据稿件所属的研究领域有针对性地送同行专家评审。同行专家评审的意见可以与责任编辑的一审意见一致,也可以相左。通过不同主体对稿件进行评价,确保稿件评价的客观性。
这种模式的弊端在于,同行专家知悉作者的信息,所以评议意见难免偏颇或者显现专家个人的偏好。二审、三审亦可以串通同行评议专家,影响专家的评议,甚至可以利用专家的意见否定一审意见,打击责任编辑。
这种模式通常是在责任编辑给出建议刊用或者建议修改后刊用的一审意见后,在二审、三审审稿时,送匿名评审专家评审。
这种模式的优点在于,责任编辑的一审意见是独立做出的,二审、三审在审稿时,可以根据稿件的观点、论证、参考资料等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送同领域的评审专家匿名评审。匿名评审专家不知道作者的信息,作者也不知道是谁评审稿件,专家就可以不受外界干扰,没有顾虑地审稿。
这种模式的弊端在于,匿名评审专家有可能根据个人的学术偏好主观地评审稿件,这样就难以确保匿名评审的客观性、公正性。并且,如果二审、三审给专家带有二审、三审意思表示的倾向性意见、否定一审意见,这将是更不公正的。
目前我国学术期刊审稿实践中的各种模式各有利弊,无论采取何种模式,只要能保证审稿程序正义和建构相关的制度,都可能实现审稿制度的公平和公正。因此,审稿制度的程序正义是任何审稿制度设计必须考虑的重点内容。程序的公正性从两方面来保障。一是要设计出公正的程序,公正的程序应包含程序的参与性、裁判者的中立性、程序的合理性、程序的及时性和程序的终结性等要素。以对程序正义最大限度的共识为标准,审稿制度的程序正义至少应满足如下两个标准:
其一,审稿人中立原则。传统上,程序正义来自法律程序正义,即所谓“自然正义”,它有两个最基本的原则即“任何人都不应当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和“当事人有陈述和被倾听的权利”。在审稿实践中,审稿人限于时间和精力,不可能像法官和当事人沟通那样与作者就稿件进行交流,尤其是在不采纳作者的稿件时,审稿人通常不可能将不采纳稿件的理由告知作者并容许作者陈述和申辩。但是,“任何人都不应当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应成为审稿程序的最起码的原则,即编辑原则上不能在自己的刊物上发表文章;若可以推定作者与编辑具有可能影响审稿公正性的关系(如师生、同学等)时,编辑应主动回避。其目的在于使编辑不受投稿作品质量以外的因素影响,尤其是情感因素的影响。
其二,审稿权的分离与制衡原则。分权与制衡(checks and balances)是权力分配最有效的原则,无论在何种组织或者何种程序中,只要涉及权力分配的,都可以也应当运用权力的分离与制衡原则。在审稿程序中,同样也有这一原则适用的空间,其原因在于审稿权也是一种广义的权力,它的行使将直接决定作品是否刊发。分权与制衡原则确立的背景在于对人性的不信任,即权力的拥有者都可能基于个人的“野心”或其他情绪和意志滥用权力,无论权力的性质为何。要最大限度防免这一问题,就必须“以野心制衡野心”(麦迪逊语),通过权力的分割与权力享有者之间的相互牵制和制约,实现权力的正当行使。[4]审稿程序的设计既要保障各个环节的审稿权力独立行使,也要使独立行使的权力彼此制衡。在这一原则的指导下,将一审权、匿名评审权、二审权、三审权,分权设计,彼此制衡。为审稿制度设计程序性保障,应实行以“分权制衡”为主旨的、将各学科专业责任编辑负责制与双向匿名评审制结合起来的三审终审制。其审稿工作采用以下四项基本原则:①所有来稿都由总编室统一登记;②所有来稿均需经过责任编辑初审;③所有初审遴选的文章均经过双向匿名评审;④所有文章是否刊发均由主编会集体决议并最终决定。
当然,必须注意的是,即使审稿程序再公正,如果程序无法圆满执行,审稿程序的公正性也是无法保证的。程序公正是注重活动过程的公正性,即审稿程序的公正性的实现,必须使每个程序的参与者都遵守程序,依程序行使权力。有了程序的公正,并且遵从公正的程序行使权利和权力,目的的公正性就自然会实现。也就是说,程序的公正性是实体公正性的有力保障,是目的公正性实现的唯一途径。审稿程序和法律程序的贯彻与落实不同,它通常是不同的权力主体合力行使的结果。在这一环节中,最重要的是避免权力科层制运行的弊端,即学术期刊的主编或其他实际权力控制人独享权力,而且其权力不受任何限制。为此,有必要将具体的制度贯彻审稿程序。在这方面,我国学术期刊亟须建设的是审稿用稿议事规则制度。
我国古人就意识到议事规则的重要性,《书·周官》就指出“言当先学古训,然后入官治政。凡制事必以古义议度终始,政乃不迷错。学古入官(从政、做官),议事以制,政乃不迷”。但我国历来缺乏有效的议事规则意识,在实践中,议事规则也很少被提及,更不用说被使用了。我国学术期刊建立审稿议事规则时,可以参考《罗伯特议事规则》,将其作为编辑内部决定审稿和用稿程序时的制度保障。这一议事规则的设计的目的是:①保障多数人的决定权,即少数人服从多数人的意见;②尊重少数人的权利,让少数派有充分发表自己意见的机会。[5]议事规则的精巧设计加上合理的程序正义规则,将使审稿程序真正落到实处,确保审稿程序不被个别人架空,确保学术期刊不成为个别人谋取利益的工具。
学术为天下之公器,学术期刊更是公器中的公器。如何在程序上确保遴选的客观性、公正性是所有学术期刊首要面临的课题,学术期刊目前普遍采纳的审稿程序模式各有利弊,很难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理想模式。只要审稿模式的设计符合程序正义的要求,那么都是合理的模式。但即使再符合程序正义的模式,也需要通过完善的制度设计确保审稿程序的落实。议事规则是目前我国学术期刊审稿环节必须建立的一个重要制度,其建立将有效保证学术期刊审稿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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