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与出版, 2025, 44(1): 131-139 do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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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材类图书出版中实质性相似侵权认定及应对研究

宋歌

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210023,南京

Research on the Determination and Response of Substantive Similarity Infringement in Textbook Publishing

SONG Ge

Law school,Nanjing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210023, Nanjing, China

基金资助: 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数据可携带权的理论构造与实现路径研究”.  24CFX067

Abstract

Textbooks play an important role in the development of China's publishing industry, with broad prospect and vast market. However, challenges persist, such as serious homogenization of bibliographies and frequent infringement of substantive similarity. These issues highlight the lack of systematic planning in the textbook publishing sector, resulting in the dilemma of limited quantity of high-quality textbook and intense market, and placing textbook publishers in a huge risk of infringement. Compared with general books, textbooks have special characteristics, which makes the identification of substantive similar infringement difficult, such as high professionalism, unclear boundary and complicated standard. It is necessary to sort out and summarize the adjudication rules formed in judicial practice in order to clarify the criteria for determining material similar infringement in the publication of textbook. Analyses of relevant judicial cases reveals that courts mainly review the material similar infringement of textbook from two aspects: overall structure and content arrangement. In terms of the overall structure, the most intuitive way to judge whether the two books are substantively similar is to compare their catalogues. In the process of catalogue comparison, courts have roughly formed two judgment ideas. One is to judge only the textual expression of the catalog itself, and the other is to examine and judge the text after the catalog and subheadings. Considering the dependency and consistency of the compilation of textbook, courts are more cautious when determining the substantive similarity of the overall structure, mainly in the following two exceptions. First, when judging whether there are substantive similarities in the whole textbooks involved in the case, various normative outlines belonging to the public domain should be excluded. Second, considering whether there is an indispensable reference for the similarity of the overall structure, if the teaching auxiliary books only use the catalog style of the corresponding textbook, and the content is different, it does not belong to the material similarity infringement. From the content arrangement, the determination of substantive similar infringement mainly examines the proportion of similar content, the originality of similar content, the source of similar content and other factors. In order to effectively reduce the substantial similar infringement risk in the textbook publishing and improve the risk prevention ability in the whole chain, publishers should accurately select comparison objects at the front end. Key comparison categories include: classic books with identical or similar titles published earlier, books that other publishers of the same type have obtained exclusive publishing rights, and reference books listed in books to be published. Publishers need to establish reasonable review standards in the middle end, so as to clarify the comparison of the overall structure and content arrangement, and present effective defenses when facing infringement disputes in the back end. In infringement disputes, the publisher should properly preserve the materials formed in the judgment of substantive similar review, or defend the material similar infringement that has exceeded its professional review level, thereby enhancing the risk response capability to protect their own rights and interests.

Keywords: textbooks ; book publishing ; substantive similarity ; infringement deter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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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歌. 教材类图书出版中实质性相似侵权认定及应对研究. 科技与出版[J], 2025, 44(1): 131-139 doi:

SONG Ge. Research on the Determination and Response of Substantive Similarity Infringement in Textbook Publishing. Science-Technology & Publication[J], 2025, 44(1): 131-139 doi:

随着现代教育事业愈发受到重视,以及各类培训、考试的普及,教材类图书市场得到了快速发展,并成为出版业重要的组成部分。教材类图书是对教材资料的总称,根据功能和适用领域可划分为教科书和教辅图书两种类型。目前,教材类图书抄袭现象在出版领域较为明显。根据中国图书出版单位著作权民事诉讼报告,出版社涉及的图书侵权纠纷主要围绕资格考试用书、经典大学教材等。[1]教材类图书不单是私权意义上的作品,还承载了社会公共价值,在编写过程中不可避免地涉及公有领域的理论和知识。为了推动教育事业的发展,我国《著作权法》第25条规定了为实施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编写出版教科书的法定许可,允许在此类教科书中汇编作品片段或短小的文字作品。教材类图书的多元属性加剧了其侵权认定的复杂程度,由此所引发的侵权边界问题值得深思。

“实质性相似”是我国著作权法判断某一作品存在抄袭和侵权行为的基本原则。所谓实质性相似侵权是指被控侵权作品与权利人所主张的作品在整体或者部分内容的表达上基本一致,此时便可构成著作权侵权。由于教材类图书较之于其他品类图书具有特殊性,传统著作权法领域判断侵权的实质性相似认定标准适用于教材类图书时也存在异化,出版者在出版审查过程中应当有所侧重。基于此,有必要对教材类图书出版中实质性相似侵权认定的困境进行梳理,通过研究相关司法判例总结裁判规则,并对出版者在出版审查过程中降低实质性相似侵权风险提供对策建议。

1 教材类图书出版中实质性相似侵权认定的困境分析

教材类图书的特殊性使得其在实质性相似认定中较为复杂。教材类图书蕴含着公共教育价值,在编写过程中具备了专业性、依附性和连贯性,上述特征要求在实质性相似认定中需要结合更多因素进行考量。

1.1 教材类图书实质性相似认定的专业性高

教材类图书较之于一般出版物最典型的特征在于内容具备专业性,因此,其实质性相似认定过程对出版者在特定领域的专业能力提出了特殊要求。一般而言,判断实质性相似应当以普通观察者的角度为准。[2]教材类图书内容的专业性使得其受众群体较为稳定,功能性更为突出,传统的实质性相似认定的主体标准需要进行调整。除了照搬原作直接抄袭外,部分教材类图书存在改变字面表述,通过同义词语或者近似概念替代的高级抄袭行为,这大大提高了实质性相似判断的难度。此外,针对专业性较强的领域,判断教材类图书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应当更为慎重。[3]

1.2 教材类图书实质性相似认定的边界不清

由于教材类图书主要用于讲授某一课程和学科知识,或者用于特定专业类考试复习,这使得其在整体编排方面存在一定的限制,产生了公有领域内容合理使用和侵权复制行为之间边界不清的问题。具体而言,图书编写者需要根据考试大纲、教学大纲等确立框架结构,并按照固定的体例和章节进行撰写,整体编排上独创性空间有限。[4]这一特征在教辅类图书编写过程中也尤为明显,就教辅图书和教科书之间的关系而言,教辅图书无法脱离教科书的内容存在,往往需要对照教科书的编排进行知识点范围和体系结构的整体设计,由此产生部分图书内容相似的现象。在此情况下,公有领域和独创性作品的边界并不清晰,由此增加了实质性相似认定的复杂程度。

1.3 教材类图书实质性相似认定的标准复杂

教材类图书建立在传统理论与新知识的共同交织基础之上,这使得其在编写时具有连贯性。在判断两本教科书是否存在实质性相似时,除了对照图书内容和编排的相似性之外,还应当将相似内容是否属于不可或缺的汇编作为评判标准。以大学教材为例,教材的目的在于对现有知识和成果进行综合归纳和系统阐述,尽管诸多经典教材中不乏涵盖较高独创性的个人表达,但基于服务社会公共教育的需要,多数教材仍以汇编类为主。编写者在撰写某一知识点时,往往追溯至其历史沿革,并对发展过程中重要的理论与学说进行梳理,这实则为学术研究的固定范式。在上述特定模式的指引下,核心知识点选择与编排的独创性空间变得有限,进而产生了部分章节内容相似的情形。基于此,如何判断必要内容的连贯性与实质性相似之间的关系值得进一步研究。

2 教材类图书出版中实质性相似侵权认定的司法现状

为了明确教材类图书出版中实质性相似侵权的认定标准,有必要对司法实践中形成的裁判规则进行梳理与归纳。通过分析相关司法案例可知,法院主要从整体结构和内容编排两个方面对教材类图书实质性相似侵权进行审查。

2.1 整体结构上实质性相似侵权的认定

2.1.1 整体结构上实质性相似侵权认定的判断要素

司法实践中,从整体结构层面判断两部图书是否实质性相似最直观的方式便是将二者的目录进行对照。[5]在目录对比过程中,法院大致形成了两种裁判思路。

第一,仅针对目录本身文字表述进行判断。若目录的编排与文字表达重合部分较多,或者目录所对应章节标题和节内小标题大体一致,便可初步认定在整体上存在实质性相似。在某出版社诉北京某公司著作权纠纷案中,法院提出判断两本图书是否整体结构相似可以从章节安排、各节标题及其子标题是否相似进行考察,若重复内容较多,便存在实质性相似之嫌。值得注意的是,目录的实质性相似并不意味着二者在文字表达上完全一致,对于存在简单删减、增添或者格式转换的情况,亦可构成实质性相似侵权。

第二,结合目录和小标题后的正文加以研判。这一裁判主张教材类图书整体结构上的实质性相似不仅要求目录所对应的章节标题一致,还需要结合各标题后所撰写的正文内容进行判断。在应急管理出版社诉环球兴学公司案中,被告环球兴学公司出版的图书与原告应急管理出版社在先出版的教材目录基本相同,法院认为图书的编排体系主要属思想范畴,被控侵权图书仅使用了相应标题,而未使用对应具体内容,不构成实质性相似侵权。这一裁判思路在类似教材类图书著作权纠纷案中也得到了延续。据此,在从整体结构角度判断是否存在实质性相似时,司法裁判既要比对章节名称与各级标题是否一致,还需要结合章节标题之下知识点等具体内容的表达顺序进行考察。

2.1.2 整体结构上实质性相似侵权认定的例外情形

考虑到教材类图书编写的依附性与连贯性,法院在整体结构实质性相似认定方面较为谨慎,主要存在以下两种例外情形。

第一,相似的整体结构是否源于公有领域的内容。教材类图书往往需要参照教学大纲、考试大纲、行业标准确立体例,而上述规范性文件属于公有领域,不受著作权法所保护。在判断案涉教材类图书整体是否存在实质性相似时,需要将属于公有领域的各类规范性大纲排除在外,若被控侵权图书与权利图书的目录相似,或者章节标题与大纲对应,则有可能是对特定大纲的再现,此时属于对公有领域内容的合理利用,不应认定构成实质性相似侵权。

第二,整体结构相似是否存在必不可少的参照。这一问题主要集中于教辅图书与教科书之间。由于教辅图书需要与教材配套,其编写自然需要以教科书为基础,此时体例上的相似是便于实现教学目的。在人民教育出版社与江苏人民出版社案中,二审法院指出教辅图书与教科书目录基本相同的目的在于发挥检索与指引功能,此时不构成著作权法上的实质性相似侵权。换言之,倘若教辅图书仅使用了对应教材的目录体例,而编写内容存在差异,则并不属于实质性相似侵权行为。

2.2 内容编排上实质性相似侵权的认定
2.2.1 以相似内容占比为依据

在对教材类图书内容的相似性进行认定时,权利图书与被控侵权图书之间相似内容的比重是重要的判断依据。一般而言,多数法院认为只有被控侵权图书涵盖了权利图书的主要内容,或者被控侵权图书相似内容占比较大时,方可认定构成实质性相似侵权。在机械工业出版社诉中国石化出版社案中,中国石化出版社出版的《消防安全技术实务教材精编》主体内容均存在于机械工业出版社享有专有权的图书之中,同时相似内容达到了相当的比例和数量,对权利图书产生了替代作用,因此认定存在实质性相似侵权。上述裁判规则侧重从整体上进行实质性相似考察,被控侵权图书需要达到对权利图书重点内容摘编的程度,个别占比较少的内容无法达到实质性相似的标准。

在判断二者相似内容占比时,如何确定实质性相似字数计算标准尤为关键。实质性相似字数计算标准侧重从数量层面判断被控侵权图书的行为性质,针对这一问题,原被告双方的争议焦点为是否应当将文中原属于公有领域或者不具有独创性的内容计算在内。在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以下简称建工社)诉哈尔滨工程大学出版社(以下简称哈工大社)案中,原告建工社在先出版了《建筑工程管理与实务》一书,并以被告哈工大社出版的同类图书内容实质性相似为由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哈工大社提出相似内容主要来自于《民用建筑设计通则》《建筑结构荷载规范》等规范性文件,在统计相同字数时应将来自这一公有领域的内容予以排除。关于实质性相似字数的认定,法院指出两本图书确有部分相同内容来源于建筑施工领域的行业规范,但该内容经过编写者的梳理与整合,已成为权利图书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第三人不得擅自以相同的模式加以使用,在计算相同字数时,该部分也不应当予以剔除。由此可见,法院在个案裁判中,实质性相似篇幅字数的计算并不完全排除公有领域的内容。

需要指出的是,当实质性相似内容存在于为实施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的教科书之中时,对于符合法定许可条件的作品片段、短小文字作品,可以考虑不将其纳入实质性相似计算范畴。本着推动教育、鼓励知识传播的公益性价值考量,我国《著作权法》第25条为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领域的教科书编写设置了法定许可制度,符合条件的图书编写者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已发表的作品,仅需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基于此,法院在处理类似纠纷时,普遍认可此类图书的特殊性,提出符合法定许可的作品利用行为具有合法性。故而在确定实质性相似内容及占比时,需要结合图书性质对是否存在法定许可进行判断,以此避免著作权绝对保护对教育公益的影响与制约。

2.2.2 以相似内容独创性为考量

考虑到教材类图书的特殊性,其编写必然涉及公有领域的知识或者理论,容易产生图书间内容相似的情况。以相似内容独创性为考量意在从内容性质和质量维度进行评价,唯有具备独创性且符合作品属性的内容方可获得著作权法保护。常见的公有领域内容包括基础知识、规范性文件、政策法律、经典理论等。当被控侵权图书相似部分属于公有领域时,往往因相似内容缺乏独创性而无法构成实质性相似侵权。在中国某甲出版社诉上海某培训公司案中,法院认为判断被控侵权图书与权利图书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应当排除规范性文件等公有因素,仅针对权利图书中具有独创性的部分进行比对。事实上,主张实质性相似的内容必须本身具有独创性,应当满足作品的构成要件。教材类图书中源于基础性知识或者基本理论的部分,均属于公有领域素材,不应纳入实质性相似的认定范畴。

值得注意的是,并非教材类图书中所有涉及公有领域的内容都不应被纳入实质性相似的比对范围。就教材类图书而言,当权利图书引用了公有领域的内容,并对其进行了个性化的筛选、归纳、拆分等重新编辑整合时,该部分内容便因汇编具有了独创性。倘若此时被控侵权图书对规范性文件的引用方式、背景介绍及编排次序与权利图书保持一致,便可认为存在实质性相似的情况。在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诉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案中,法院指出单纯的术语、公式及规范性文件属于公有领域范畴,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但对公有领域内容进行选择、整合以及按照一定结构体系进行编排仍存在相当的独创性空间,在判断实质性相似时,应当就作者的独创性部分内容进行比对与综合判断。

2.2.3 以相似内容来源为参照

在教材类图书实质性相似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通常以相似内容源于第三方图书,而非权利图书的内容为由进行抗辩。针对这一问题,法院之间形成了差异化的裁判思路,大致可归纳为以下两点。一是根据权利图书与第三方图书的出版日期进行判断。当被控侵权图书主张相似的内容源于第三方时,需要对图书的出版日期进行比较,若被控侵权人主张的第三方图书的出版时间晚于权利图书,则不影响实质性相似侵权的认定。在应急管理出版社诉环球兴学公司著作权纠纷案中,被告环球兴学公司辩称被控侵权图书内容源于其在先出版发行的图书,法院以在先图书出版时间晚于权利图书为由,认定该主张不足以成为被控侵权图书具有合法来源的事由。

二是仅对权利图书与被控侵权图书展开对比,并不考虑第三方图书问题。这一裁判思路单纯聚焦于诉争双方法律关系本身,无须结合第三方图书便可对实质性相似侵权进行评价。换言之,即便第三方图书的出版日期在权利图书之前,且被控侵权图书与第三方图书存在相似,也不影响其与权利图书之间实质性相似侵权的认定。例如,在经济科学出版社诉团结出版社案中,被告团结出版社以相同或者相似的内容来自于在先出版的其他图书为由进行抗辩。对此,法院指出实质性相似内容是否存在于其他图书之中在所不问,只要该内容存在于权利图书之中,则无法否认团结出版社已使用权利图书相关内容的结论。上述裁判模式旨在强化版权保护,但也引发了新的问题,即当权利图书存在权利瑕疵时,其依旧可以向在后出版者主张实质性相似侵权。

3 教材类图书出版中实质性相似侵权的应对之策

教材类图书市场的不断发展给出版者带来了新的挑战。面对日益增多的实质性相似侵权纠纷,出版者应当提高全链条风险防范能力,具体表现为在图书出版审查前精准选择比照对象,在审查过程中遵循合理的对比方式,并在面临侵权纠纷后有效提出合理的抗辩事由。与此同时,在人工智能等新质生产力赋能出版行业高质量发展的背景下,出版者可以有效利用新技术,将判断实质性相似侵权的规则以计算机可读的形式嵌入系统,并结合后续人工编审做出最终判断。

3.1 前端界定:精准选择比照对象

精准选择比照对象是出版者进行实质性相似审查前的核心任务。目前,诸多出版社已针对重点图书建立防抄袭检测自建库,并通过自然语言处理技术、图像识别技术进行前端实质性相似侵权判断。在此情况下,如何确立全面精准的对照图书集合和语料库显得尤为重要。为了提高比照对象的准确性,从源头降低潜在实质性相似侵权风险,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

第一,比照该领域同名或者相似名称在先出版的经典图书。由于教材类图书具有连贯性与依附性,特定细分领域的教材类图书市场通常存在较为权威或者经典的教材。出版社在进行同主题图书出版时,需要率先将此类图书纳入对照范围之内。例如,在经济科学出版社诉中国经济出版社案中,经济科学出版社与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就《审计》《税法》签订了出版合同。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是会计资格考试的主管部门,由其编写的教材图书具有官方性与权威性,自然成为会计资格考试相关图书编写者的重要参照。在此情况下,其他出版社在进行同类型图书出版时,有必要将拟出版图书与此类在先权威图书进行对照,判断是否存在实质性相似的情况。

第二,比照同类型其他出版社已获得专有出版权的图书。对于书名相同或相似的在先出版图书,需要确认其是否存在特定出版社享有专有出版权的情况。专有出版权较之于普通的出版许可具有明显的排他性,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社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对侵权行为独立提起诉讼。此外,由于专有许可权通常需要支付更高的价款以获取授权,对于此类图书,出版者的权利保护意识较高,拟进行图书出版的单位可以在裁判文书网上进行检索,查看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社是否在此之前已针对该图书提起过侵权诉讼。倘若存在相应的侵权纠纷,出版单位在进行同主题教材类图书出版中应当尤为谨慎。

第三,比照拟出版图书中列出的已参照图书。教材类图书的特殊性决定了其创作往往需要站在前人的肩膀上,著作权侵权纠纷频发的领域集中于同类型作品之间。拟出版图书中列明的参考书目主要包括参考文献、引注中列举的图书,以及文末作者后记中提及在行文过程中学习或者提供了思路的图书。由于上述图书为教材类图书的编写者提供了借鉴,这提高了实质性相似侵权的可能性。司法实践也认可了这一思路。例如,在新疆人民出版社与胡邦铸著作权纠纷案中,法院指出同领域作品中的参考文献是其他作者创作主要学习的对象,相对于该领域其他同类作品而言,拟出版的图书对参考文献中列明图书的著作权侵权风险更高。为了准确界定参照书目,可以利用自然语言处理技术扫描图书全文,以便获得全面的图书来源目录,防止作者规避编辑审查而故意遗漏主要参考书目的情况出现。

3.2 中端审查:合理确立对比方式

合理确立对比方式是出版者实质性相似审查中的关键。在确定比照对象后,需要将拟出版的图书与上述书目中的图书进行实际对比。在具体审查过程中,应当以司法实践中形成的裁判方法为基础,从整体和内容两方面合理界定对比方式,进而降低因实质性相似审查不周带来的侵权风险。

3.2.1 整体结构上实质性相似侵权的对比方式

出版者在审查拟出版教材类图书是否在整体结构上存在抄袭行为时,需要着重对图书的目录框架与正文编排进行对照。首先,判断拟出版的教材类图书目录是否与规范性文件结构相一致。教材类图书的特殊性决定了其在整体编排过程中,不可避免地需要以该领域相关的规范性文件为基础,如依照考试大纲、教材大纲确立知识点顺序和编写模式。当被控侵权图书与规范性大纲保持一致时,便可因该图书目录属于公有领域范畴而排除实质性相似侵权。

其次,当拟出版图书目录与规范性文件大纲存在差异时,需要对拟出版图书与在先出版图书的目录与小标题进行对比。通过总结前文司法裁判规则可知,尽管当拟出版图书与在先出版图书的目录与小标题相似时,部分法院认定存在实质性相似,但多数法院指出单纯的目录与小标题相似尚不足以达到实质性相似侵权的程度,还需要结合小标题后的正文内容进行对照。基于此裁判逻辑,对于出版者而言,当小标题后正文的背景介绍、知识点讲解等编排相似时,便存在实质性相似侵权风险,后续的出版行为应当更为谨慎。

最后,判断拟出版图书在整体结构上是否存在不可避免的对照与一致性。这一情况多集中于教辅类图书编写与出版之中,基于教辅图书与教材配套使用的特征,教辅图书适当地与教材保持相同或相似的整体框架能够便于理解和学习教材内容。在此情况下,图书撰写者对整体结构的借鉴属于合理使用,构成实质性相似侵权的风险较小。事实上,教材类图书承载的公共教育属性决定了其整体结构不应为个别被许可人所独占,此时将产生新的不平衡与不公现象,与著作权法所追求的法律价值相悖。

3.2.2 内容编排上实质性相似侵权的对比方式

出版者在进行内容编排实质性相似判断时,可以遵循“复制+不正当挪用”的审查思路。“复制+不正当挪用”表现为作品审查的两个阶段,出版者需要将拟出版的图书与在先出版图书的内容进行对照,查看拟出版图书是否复制了在先出版图书的内容,进而判断该复制行为是否属于不正当挪用。

具体言之,就复制行为来看,教材类图书内容上的复制除单纯的直接照搬和同义词替换外,还包括形式上的转化,例如,将其他图书中的文字转化为表格,或者将知识结构图转化为章节标题目录等间接复制方式。较之于照搬原文这一较为直观的内容复制,采用释义改写、转换源图书内容的隐蔽式复制行为更为常见。目前,基于人工智能深度学习的文本模糊抄袭和相似度检测技术日臻完善,因此在判断是否复制在先图书时,可以先行利用大数据模型等技术工具进行内容审核,帮助出版者识别和处理潜在的侵权行为。就不正当挪用而言,由于教材类图书具有服务公共教育的属性,直观来看难免存在“他人”的影子,唯有当复制行为达到不正当挪用的程度时方可认定侵权。不正当挪用要求该复制行为不存在必不可少的参照与借鉴,或者内容相似不属于巧合,譬如二图书之间出现同样的错误或特殊标志,则可以认定存在不正当挪用的情形。

此外,通过总结司法裁判规则可知,教材类图书在内容方面的实质性相似侵权与否主要取决于相似内容所占比例。若相似比例过高达到替代在先图书销售市场或者损害其他出版社独占性商业利益时,将构成实质性相似侵权。出版者在对照内容是否存在实质性相似时,最为重要的是确定拟出版图书与在先图书相似的字数。一般而言,可以将符合法定许可情形的内容排除在计算范围之内。法律法规、政策等公有领域的规范性文件往往因缺乏独创性而不纳入实质性相似侵权对比范畴,但当在先出版图书对规范性文件存在个性化的编排时,可能构成汇编作品获得著作权法保护。由此可见,出版者在计算相似内容时,为了降低侵权风险,不能直接将公有领域的规范性文件内容排除在实质性相似审查范围之外。

3.3 后端防范:有效提出抗辩事由

有效提出抗辩事由是出版者在进行图书出版后,面对侵权纠纷的应对之策。就教材类图书出版者而言,即便其出版的图书与在先权利图书存在实质性相似,也并不必然需要承担侵权责任。为了保护出版者等无主观过错的被诉侵权人的合法权益,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出版者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侵权责任豁免规则。这意味着当出版者在有充分事由证明其已对作品内容是否实质性相似进行合理审查后,能够以此作为实质性相似侵权责任承担的抗辩事由。[6]

第一,出版者要妥善保存在实质性相似审查判断中形成的各项材料,包括与在先经典图书、已参照图书等侵权风险较大图书的检索报告与查重报告。目前,出版者对出版物实质性相似的审查过程便是其履行注意义务的证据链条形成过程,现实中出版者往往因举证不能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例如,在云南科技出版社与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纠纷案中,法院以被控侵权图书所属出版社无法有效证明其已履行合理的编辑审查工作为由,认定其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由此可见,出版者有必要将相关审查报告备案存档以积极抗辩,进而避免举证不能现象的出现,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第二,出版者可以以实质性相似侵权已超过其专业审查水平进行抗辩。教材类图书的专业性增加了出版审查的难度,即便是富有经验的出版者,也无法掌握全部出版图书所涉及的专业知识。[7]尤其是针对难度较高的教科书,编写者可以通过删减部分词句、同义词或者近义词替换等,实现表达原意且难以识别的效果,而这实则体现为一种高级的洗稿与抄袭模式。在此情况下,出版者往往难以进行实质性相似侵权判断,要求出版者对教材类图书审查达到专家标准并不现实。事实上,司法实践对出版者在专业书籍与非专业书籍实质性相似审查的要求并不相同,法院在案涉图书专业性较强时,对出版者实质性相似侵权的认定秉持了较为宽容的态度。基于此,出版者在面临此类实质性相似侵权纠纷时,可以主张降低实质性相似审查义务以实现侵权豁免。

4 结语

教材类图书作为我国出版业发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拥有广阔的前景与市场,但也存在同质化书目严重、实质性相似侵权频发等问题。这一现状反映了教材类图书出版领域缺乏系统化的规划,由此产生了精品教材类图书数量有限,市场不良竞争频发的困境,并将教材类图书出版者置于巨大的侵权风险之中。教材类图书系关国家公共教育事业,凝聚着传播知识的社会价值,需要规范与提高其发展质量。教材类图书出版在向高质量出版发展方向转型过程中,首要的便是注重版权保护,避免在源头上存在抄袭、洗稿等实质性相似侵权问题,并利用数字检测与识别技术强化内容审查效能。在此基础之上,教材类图书出版者应当通过注重体例策划、优化图书结构和编写思路等方式,提高教材类图书的编写质量,推动教材类图书出版业健康、有序发展。

①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4)京73民终442号民事判决书。

②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2)京73民终4025号民事判决书。

③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宁知民终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

④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1民初22639号民事判决书。

⑤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2民初7711号民事判决书。

⑥ 北京互联网法院(2021)京0491民初36807号民事判决书。

⑦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23)粤73民终1058号民事判决书。

⑧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3)京73民终220号民事判决书。

⑨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2)京73民终4025号民事判决书。

⑩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0)京73民终1593号民事判决书。

⑪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2)京73民终1280号民事判决书。

⑫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新01民初340号民事判决书。

⑬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7)京73民终1656号民事判决书。

参考文献

殷贵山, 邱立民.

文学作品实质性相似的司法判定方法评析

[J]. 出版发行研究, 2017 (10): 83- 85.

[本文引用: 1]

李博.

出版者注意义务举证标准审视与完善

[J]. 中国出版, 2020 (22): 67- 70.

[本文引用: 1]

杨红军.

教材类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限度

[J]. 编辑之友, 2017 (12): 88- 90.

[本文引用: 1]

周澎.

教辅出版领域著作权侵权问题的类型化疏解:基于273份民事判决书

[J]. 编辑之友, 2023 (7): 80- 88.

[本文引用: 1]

李青文.

论合法来源抗辩中出版者的合理注意义务

[J]. 科技与出版, 2023 (1): 108- 114.

DOI:10.16510/j.cnki.kjycb.20230116.012      [本文引用: 1]

张惠彬, 侯仰瑶.

重新认识出版者的合理注意义务:基于428个著作权侵权案例的实证分析

[J]. 科技与出版, 2021 (9): 73- 83.

DOI:10.16510/j.cnki.kjycb.20210902.006      [本文引用: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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