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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保护期限届满是作品进入公有领域判断的一般标准,但是应当注意对进入公有领域的未发表作品使用的限制。演绎行为产生的“双重著作权”,对作品进入公有领域的判断具有重要影响,应当以演绎作品为客体进行判定。出版界使用公有领域作品应当加强对其著作权的有效保护。
张洋. 论出版界对公有领域作品的著作权保护*[J]. 科技与出版, 2019, 38(4): 115-119.
http://kjycb.tsinghuajournals.com/CN/Y2019/V38/I4/115
Ci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