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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生成物究竟归属于作品或者其他客体,成为人们争论的焦点,判断人工智能生成物之属性,应从不同角度进行考察。如果将人工智能作为人类创作的辅助工具,生成物若是符合作品条件,就作为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生成物是人工智能的所有权人、实际操作者或者内容结构安排者的智力成果,由他们享有相应的权利;如果将人工智能作为虚拟人主体,生成物不能作为作品受保护,只能作为一种孳息对待,此时,权利客体归属于人工智能所有权人或者用益物权人。
叶霖. 人工智能生成物所涉著作权问题研究*[J]. 科技与出版, 2019, 38(05): 117-122.
http://kjycb.tsinghuajournals.com/CN/Y2019/V38/I05/117
Cited